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研究
2015-02-25张启文黄可权
张启文,黄可权
(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30)
经济学研究·农业经济专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研究
张启文,黄可权
(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30)
与传统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呈现出新特征,与其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也需与时俱进,加快改革创新步伐。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等相关理论,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的基本逻辑,应抓住农地经营权放活等政策契机,以降低交易费用为目标,以破解融资难融资贵为着力点,以消除信息不对称为突破口,坚持“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综合施策,稳步推进。应从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构建农村产权融资体系、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扩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等方面加以推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体系;创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专业化、组织化、集约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1]。随着国家政策的深入实施、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速发展,已经成为现代农业发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同于传统农业经济主体,现行的农村金融供给模式和服务体系已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针对现代农业领域金融服务体系中的薄弱环节,探索创新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特点的金融服务体系,已经成为深化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金融需求的基本特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经营规模较大、集约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代表的农业经营组织和职业农民[2]。作为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新生事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一些有别于传统农户的自身特征:一是内生发展动力强。农村劳动力通过城镇化向城市转移,农村土地经营权有了流转的需求和规模化集中经营的可能,越来越多的农产品开始走向集约化、规模化生产,都是催生和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内在动力。因此,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农业生产要素配置效率的必然选择。二是规模化经营程度高。规模化经营是降低农业综合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土地产出率的有效途径,借助土地流转市场将分散在广大农户手中的农业生产资料集中起来,实行规模化经营并带来规模经济效益,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三是与市场紧密相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以契约方式获取市场资源,通过市场要素交换和信息交换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其参与市场资源配置的程度以及规模化效应带来的市场地位和话语权,也远高于传统分散小规模的农户。四是现代化经营意识强。基于对经营规模和收益水平的管理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标准化生产、大型农机具推广使用、实行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生态化保护等方面,以及对农产品加工与包装、绿色有机标志认证、原产地可追溯体系建设等品牌化经营都有着更强的意愿和承受能力。五是系统性经营风险较高。新型农业经济主体通过整合分散资源,实现集中规模化经营,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业要素产出率,增加了规模经济利润。但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专业化农业生产,缺乏系统性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分散机制,经营绩效的不确定性也随之增加。
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迈进过程中出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不仅带来土地、劳动力的集约化经营,也对农村金融服务产生了新的需求。其金融需求主要呈现出以下几方面新特征:一是金融服务需求多元化。与传统农户单一的简单化金融需求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要求更加复杂,其金融服务需求贯穿于生产经营周期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也必然多元化。二是农贷额度不断扩大。土地逐步流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种养大户手中,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租赁土地、购买大型农机具、引进农业科学技术等事项使资金需求额度较单个传统农户的需求大大增加,贷款金额明显由小额分散向大额集中转变。三是农贷用途多样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传统单一的农业生产逐步向综合经营的方向转变,金融需求由以往单纯的田间作业等传统生产需求转向加工、流通、商贸等综合需求。其资金用途相应由土地流转前的以生产和消费为主转向生产、加工、消费、创业和投资。四是融资期限多元化。相对于传统农户主要以短期融资需求为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融资期限的更求更加灵活。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地多年连租、大型农机具购置、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资及产品仓储等领域中长期贷款的需求迅速增长;另一方面,农业生产经营的时令特征,也决定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需求方面带有明显的季节性特点。五是资金周转需求大。随着资金使用规模和收付频率的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加注重财务成本核算,对资金周转的灵活性和对融资成本的敏感性较强,多余资金被无效占用时需要及时还贷,生产经营资金短缺时需要随用随贷。六是融资成本承受能力较低。我国土地分户承包的基本农田制度,决定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经营的土地多数是通过土地流转而来的,其地租等生产投入较大,经营主体平均利润率较低,由其农业的弱质属性没有因规模经营而改变,因此也面临较大的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如果融资成本过高将很难支撑高风险生产经营模式下的微薄利润。七是产业链金融需求扩大化。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农业产业化链条不断拉长,相应的金融需求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同时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销售等紧密相连的上下游交易关系也为产业链金融产品创新提供了闭环保障和广阔的运作空间。八是农险需求较为强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周期长、额度大、收效慢,生产经营绩效受自然灾害和市场因素影响的整体关联性高,其所面临的风险往往都是系统性的,因此通过农业保险分散化解生产经营风险的需求更为强烈。九是金融需求衍生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理念和行为方式逐步向现代市场模式靠拢,其金融需求也不断升级,不局限于传统的现金存储、农业信贷和农业保险等传统业务,还在债券、基金、期货、理财管理、金融租赁、投融资顾问等方面有新的需求,对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便捷性要求较高。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的逻辑框架
从本质上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体系创新是一个制度安排问题。首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进程中出现的,其本身就是一个农村经济制度不断演化的产物。其次,服务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创新,无论是其体系的完善、产品的创新还是服务方式的改进,都具有显著的制度属性。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日益完善,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步伐加快,积极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切合度不断提升,但受制于各种因素,仍不能有效地满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基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的制度属性,用新制度经济学等一些较为成熟的理论透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创新中的现实基础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把握事物本质和找准变迁路径。
(一)产权理论的视角:以充分利用土地经营权放活政策为契机,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体系创新。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是一个复数概念,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产权清晰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改进经济绩效的前提基础。能够保证经济高效率的产权应该具有明确性、专用性、可转让性和可操作性[3]。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地位特殊,其松散的组织形式使得社员财产难以形成有效的法人产权,对合作社成为合格的承贷主体形成制约。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业相关政策的落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将逐步成为现实。特别是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同时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1]。这些政策,使得农村土地权力束的各项子产权得以有效分离并赋予明确的权力边界,从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盘活土地资源并由此带来的相应的金融服务创新带来了难得的政策机遇和制度保障。对此,要准确把握中央农村经济制度改革的方向,针对新兴农业经营主体抵押担保难的实际,充分利用国家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利政策,进一步拓宽农村经济资产抵押担保范围,将土地经营权可抵押、担保、入股等有机嵌入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再设计的全过程,大力推广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信托等业务,让沉睡的土地资本变成可流动的金融活水,从而更好地发挥金融在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中的重要作用。
(二)交易费用理论的视角:以破解融资难、融资贵为着力点,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体系创新。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核心理论,任何制度的运行都会产生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的多寡是衡量制度优劣和资源配置效率高低的重要依据,交易费用高的制度终将会被交易费用低的制度所取代。降低交易费用是制度变革的内在动力和根本目标[3]。同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的目标也必须致力于交易费用的下降。当前,受制于农村金融供给双方的制度缺陷,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贷款满足率偏低、贷款额度偏小、贷款利率偏高、贷款期限不合理、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单一、投融资渠道狭窄、金融风险控制效能不高,不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有效的金融支持。因此,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的基本目标,要以破解融资难、融资贵为重点,以降低交易费用为目的,提高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其内涵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拿到钱。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深化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可获得性,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信贷需求能够基本得到满足。二是低成本。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提高涉农金融机构科学化利率定价能力,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应保持在合理区间甚至是较低水平。三是便利化。建立增信机制,简化农业贷款审批条件和程序,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金融服务的便利化水平显著提升。四是可持续。完善农业风险分散体系,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加强金融风险防控能力建设,确保农贷放得出收得回,实现农村金融财务可持续和金融资源良性循环利用。只有同时达到以上几个状态,才可以说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创新是成功的。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的视角:以完善农村信用体系为突破口,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体系创新。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普遍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使得市场交易中总有一方会因为获取信息的不完整而对交易缺乏信心,同时也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降低了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在农业产业化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增加很快,但发展不够规范,金融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突出。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都是松散型的合作组织,农户以土地、农机等生产资料通过合伙或入股参与规模化经营,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架构复杂而边界模糊。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数处于成长的初级阶段,市场经营经验欠缺,内部管理规章和财务制度不健全,有的甚至是家族管理,其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不足。第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类型、发展状况、盈利模式、客户分布和市场风险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很难用相对统一的标准化体系来评判衡量其现金流和风险水平。基于以上情况,金融机构在筛选甄别客户时较难客观准确地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信状况,因此在融资规模、产品组合和风险评估等方面无法做到有的放矢[4]。这种供求之间的差异增加了农村金融服务中的交易费用,进而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带来了困境。减少信息不对称对经济产生的危害,关键在于信息的充分明示和信息的精准甄别,这就需要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管作用,对新型农业经营经营主体的管理和运行进行规范,并将其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范畴,通过建立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信透明度,使得金融机构信息甄别和客户筛选变得便捷有效,从而达到改进金融供给绩效和提高金融服务质量的目的。
(四)制度变迁理论的视角: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自主创新相结合,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体系创新。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可以被视为一种公共产品,随着外部因素的变化或人们理性认识的提高,经济社会运行会要求新的制度代替旧的制度,来实现预期收益的增加。当现存制度交易费用过高不能满足人们经济活动需求时,就会发生制度的变迁,而在制度变迁中起关键作用的核心动力就是交易费用的下降[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金融服务的高费用和低效率,以及涉农金融机构介入现代化大农业市场获取金融利润的艰难性和有限性,决定了该领域金融服务制度的变迁具有双重内生动力。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变迁是有基本逻辑关系和内在规律遵循的,其路径主要有“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两种模式,这与中央提出的“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是完全契合的。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在一些文件中对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作出了一些制度安排,并正在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这些政策措施过于宏观、分散,缺乏政策的整体性和协同性,在实际执行中也尚未形成有效的合力。同时,各地农业主产区在中央政策的指引下,也在积极探索改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有效途径,形成了“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征信+保险+信贷”等一系列金融新创模式,但实践中仍遇到许多难点需要顶层设计加以突破。基于我国农村经济整体性和各地农情差异性,应坚持“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有机结合,统筹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体系创新,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在确保改革创新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的同时,尊重人民大众的首创精神,使得此项改革创新更加“接地气”,更加科学有效,更加适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的政策建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体系的创新与构建,应立足于我国现有农村金融制度的现实基础,以降低交易费用为根本目标,以改良主义为主要手段,综合利用国家各种改革政策,使此项改革创新做到系统设计、协调推进、逐步达效。
(一)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一是强化央行货币政策的定向支持。强化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对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投放的金融机构给予降低准备金率的政策优惠。支农再贷款作为一项低成本稳定资金来源,是引导信贷资金投向的重要工具。可将支农再贷款使用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挂钩,对金融机构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支农再贷款资金匹配。发挥再贴现引导信贷投向的作用,对金融机构以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票据申请再贴现业务给予优先办理,引导更多资金投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二是构建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共同推进的格局。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应在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大信贷投入,尝试向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发放平台贷款,支持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各商业银行应下移经营触角和业务重心,优化农村地区机构布局,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加大农村金融产品研发力度,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覆盖面和满足率。三是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在农村地区设立专门服务现代化大农业的涉农民营银行,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或会员制农村金融合作组织。优化村镇银行股权结构,引入民营资本,特别是应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股村镇银行,增强村镇银行服务“三农”的功能。通过建立农村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农田水利设施和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业务改善融资结构。积极设立农业信托公司、农业金融投资公司、农企财务公司,以及农业风险投资基金、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等,为满足新型农业经济主体提供金融组织体系保障。[5]
(二)构建农村产权融资体系。一是完善农村产权流转制度。尽快修订《物权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扫清法律障碍。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完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权属登记、价值评估、交易流转、资产处置等配套体系,强化县乡两级政府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职能。健全农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城乡户籍制度,加快城镇化进程,畅通农民进城就业和市民转化渠道,为实现农村产权融资功能提供社会保障支撑。二是建立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公示制度。农村产权特别是农村土地物权是一组可分割并独立存在的权利束,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政策的完善,各子项权力边界更加清晰。对农村产权标的物进行明确界定,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流转渠道获得的农地产权实现融资功能。应加快建立统一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公示制度,明确权属抵押状态和排他性产权边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提供制度支撑。三是扩大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范围。加强顶层设计,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全面推动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附属设施、大型农机具、农产品存货、现金流、应收账款、大额订单等纳入抵押或质押范围,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开展粮食直接补贴资金担保贷款、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大型农用生产机械抵押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和水域滩涂使用权抵押贷款等金融业务,切实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抵押物不足的问题。
(三)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有别于传统农业,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必须顺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融资需求,摒弃传统金融服务理念,实施金融业务流程再造。一是科学设计差异化金融产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金融需求,设计差异化专属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针对粮食种植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大型农机具抵押、农产品存货抵押、粮食直补资金担保、大额订单质押、粮食预期收益权质押贷款等业务,满足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同阶段、不同用途的资金需要。针对畜禽养殖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创新厂房抵押、畜禽产品抵押、水域滩涂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针对经济作物种植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尝试开办林权抵押、农业设施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现金流抵押、保单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针对产业化链长、上下游联系紧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大力推广“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地”等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对资金周转量大、综合收益稳定、资信等级高、系统性经营风险低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利用征信平台和信用评级模型适当给予信用贷款支持。二是合理设定贷款规模和期限。研究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授信管理办法,合理设定贷款要件、审批流程和融资期限,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额度大、期限长、频率高的融资需求特点。通过循环贷、快捷贷、转期贷等方式,减少因信贷周期、还款期限与新型农业主体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造成的资金紧张和违约。三是积极研发结构性金融服务产品。适应利率市场化的新趋势,加快金融机构利率定价体系建设,将不同资信水平和成长阶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分层授信,设计以差异化贷款利率为核心的结构性金融产品,通过低信用高利润的反向相关定价政策,来覆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风险。
(四)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一是发展农村现代支付方式。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周转需要,充分利用大小额支付系统、超级网银等现代支付清算体系,在农村地区积极推广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移动POS机等新型支付业务,全方位多角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以提高支付结算效率为重点,积极改善农村支付用卡环境,统筹关照交易各方合理利益诉求和交汇点,大力推广银联“福农通”业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农产品购销等各类交易市场利用银行卡实现非现金支付,有效降低现金使用成本和假币风险。大力推广助农取款服务,探索依托农村超市、农资供应商店等组建农村金融服务站,努力消除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点,提高农村支付服务的覆盖面和支付结算交易规模。二是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形成生产经营、金融信贷、市场合作、资金使用等各方面的信用记录,科学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评级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支持力度。三是积极发展农村互联网金融。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兴起,并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其服务受众的广泛性、服务方式的便捷性以及服务获得的均等性,为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提供了新的平台。应积极推动P2P、众筹、电子商务等互联网金融在现代农业领域的创新应用,将城市过剩资金通过互联网金融有效引入农村领域,发挥其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积极作用。
(五)建立农村多元化融资体系。一是加快发展农村资本市场。资本市场是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的有效途径之一。随着现代农业的日益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逐步满足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到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发债融资,或利用全国银行债券市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积极开展涉农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对信贷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模和条件上给予政策倾斜。二是大力发展农村期货市场。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降低系统性风险。一方面,鼓励设立农产品期货经纪公司,创新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期货交易品种,畅通与国内外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交易渠道和信息渠道。另一方面,加大期货市场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期货市场交易,充分利用农产品套期保值等交易,规避价格波动,锁定市场风险,并合理安排生产,提高综合经营收益。三是引进其他各类社会资本。随着“四化同步”的深化,进入现代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将是社会资本投资选择的一个新方向。应找准社会资本供给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有效对接的切合点,研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买断、控股、参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形成全方位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资本汇集效应。
(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一是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改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绩效,需要金融供给双方同步优化、相向而行。要明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权框架,理顺内部管理框架,健全规章制度和财务报表,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商业银行的信贷准入条件。同时,要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监管制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法人性质、注册登记、运行管理等内容进行规范,推动其成为合格的、稳定的承贷主体。二是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发挥保险在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和防范农村金融风险的“稳定器”作用,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保险制度,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积极研发涉农金融领域的各类保险配套产品,有效降低和分散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风险。建立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形成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系统性农业风险分散体系架构。三是建立财税扶持政策体系。出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损失风险补偿政策,将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涉农贷款纳入财税减免范围,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补贴额度,减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务负担。四是完善农村担保体系。加快发展农村各类商业性担保公司,鼓励设立政策性担保公司或专项担保基金,为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提供增信服务。五是建立融资综合保障模式。积极构建“银行+保险+征信+财政+担保+监管”等多方参与的融资支持体系,为金融机构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产品解除后顾之忧。
[1]刘炼.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制度优势、约束和创新发展方向探析——以重庆市为例[J].时代金融,2014,(7中):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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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阳〕
F830
A
1000-8284(2015)07-0130-06
2015-03-30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整合问题研究”(13CJY131)
张启文(1967-),男,黑龙江鹤岗人,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从事农村金融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