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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外来人权利问题的欧洲自由主义法理论的困境

2015-02-25德全英

学术交流 2015年7期
关键词:自由主义身份公民

德全英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乌鲁木齐 830012)

法学研究·人权保障专题·

面对外来人权利问题的欧洲自由主义法理论的困境

德全英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乌鲁木齐 830012)

当代国际人权领域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发展呈现新问题,以国籍为条件的公民身份理论面临挑战。当代全球性跨国家迁徙移民聚居改变着西方民族国家的社会关系结构,呈现出后民族社会的离散特征;城市成为跨文化身份人群的汇聚场,也引发着欧洲城市混合社会的紧张关系并危及社会团结。“何为外来人、谁是外人”的问题成为欧洲政治哲学的深刻议题,“身份、认同与权利”成为欧洲自由主义公民理论的逻辑关键词。当代公民理论需要面对作为“外来人”的国际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新知识建设工作。这也是当代公民权利研究的新趋势。

外来人;公民权利;后民族

一、全球经济关系中跨国家城市移民——外来人问题

今天,迁徙-移民问题成为了当代许多国家的敏感的政治议题。一国范围内从乡村到城市,全球范围内从本国到外国,迁徙移民似乎显现为一个不停止的浪潮。由此,“外来人”“外人”等词语成为关注讨论的关键。从近十年的文献看,“他者”成为政治哲学的流行词语。“他者”是指不在场的人,在话语体系中“他者”作为对话者不总在场。“他者”是在“我们”之外的人。外人是他人,不是本地人。那么,“外人”是指什么人,谁是外人。有的文献以“离散群体”来特别指称某类“外来人”(海外华人、亚裔美国人等)的研究[1]。也有研究文献中将“外来人”作为“边缘人”群体研究。欧洲文献中也使用“市场公民”一词来描述非洲裔移民-劳工群体。

当代全球经济的开放结构,现代工业政策、跨国资本流动、城市化发展、作为劳工移民的迁徙聚居等,改变着欧洲国家传统社会的民族关系结构。哈贝马斯说:“尽管大量的移民还没有获得经济合作组织国家的国籍,不管愿意与否,移民在这些国家还是极大地改变了民众的种族结构、宗教结构和文化结构。并非只有传统的移民国家(比如美国)和传统的殖民国家(比如英国和法国)才受到这一浪潮的冲击。欧洲有着严格的移民限制(在我们国家甚至是违反宪法的移民限制),想以此来构筑壁垒保护欧洲,尽管如此,所有欧洲国家都处在向多元文化社会过度的过程当中。”[2]85现代欧洲国家的开放城市已经成为多民族多元文化的汇聚场,同时也面临多民族公民身份团结关系的紧张状态,引发冲突并可能危及国家的统一。同样,面对外来人问题,在美国,亨廷顿认为,“我们是谁”成为一个将危及美国认同的问题。这被西方学者认为是全球化带来的问题。

跨国移民迁徙所形成的劳动社会关系被沃勒斯坦称之为是历史资本主义中社区生活的“少数民族化”现象。这里的“少数民族”概念特指“外来人”“外国人”。这些“外来人”比较本国人而言,被视为“少数民族”。这被称为欧洲都市的“移民-少数民族现象”。沃勒斯坦说:“我们所说的少数民族集团,指的是一定规模的人群,相对于邻近地区另一些这类集团而言,保留给他们的是特定职业/经济角色。这种劳动力配置的外在标志,是少数民族集团独特的‘文化’——其宗教、语言、‘价值观’以及特有的日常行为方式。”[3]44资本主义社区“劳动力的少数民族化”意味着作为外来人的少数族群并不是作为平等的文化群体进入资本交换过程,而是作为底层劳工群体的依附性雇佣劳动身份关系。随着这些移民-少数族群雇佣劳动关系的固定化,在城市的人口居住结构上形成了移民-贫困人群聚居的社区,并与本国公民(本地人)居住的社区形成相互性的隔离。他们作为劳工阶级,移民-少数族群身份成为他们能够被识别的资本符号。就此现象,沃勒斯坦有一段深刻的分析:“历史资本主义中种族主义与‘陌生人’毫不相干。恰恰相反,种族主义是强调使同一经济结构内容的各部分劳动力互相联系的方式。种族主义是为劳动力等级化以及极不平等的报酬分配进行辩护的意识形态。我们所说的种族主义是意识形态声明与不断实践的结合,其结果是长期维持了民族性与劳动力配置之间的密切关系。意识形态声明采取的方式是断言不同集团的遗传和/或持久‘文化’特征是它们在经济结构中地位不同的主要原因。”[3]45在这里,处于资本主义社会压迫性雇佣劳动关系中的外来人(移民-少数民族)还没有能力提出经济、政治领域平等待遇的集体性要求。劳工阶级的族群身份的集体意识还没有诞生。这被认为是当代欧洲城市“地区公民权”讨论的特定阶级问题。

西方社会科学研究集中在多元文化身份认同、移民政策、少数族群权利等多方面。加拿大学者吉姆利卡对此评论认为:“近十年里,政治哲学家对西方民主国家中的族裔文化群体权利问题兴趣日浓。我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研究这些问题的时候,几乎没有其他政治哲学家或理论家涉足这一领域。的确,在本世纪大多数时间里,族裔问题在政治哲学家眼中处于边缘地位。得不到重视。然而现在,处于相对被忽视状态几十年之后,少数群体权利问题终于走到了政治哲学的前沿。这其中有几个原因,最明显的原因是,东欧社会主义阵营的解体引发了族裔民族主义的狂潮,这一狂潮直接影响了这些国家的民主进程。认为自由民主制度会在这些国家中顺利形成的乐观主义预测,为族裔问题和民族主义的问题所打乱。建立已久的民主制国家中的许多因素也更加突显了族裔问题;移民和难民在许多西方国家中引起本土主义者的激烈反应;原住居民的觉醒和政治动员最终导致了联合国通过原住居民权利宣言草案,在几个西方民主国家中,从加拿大(魁北克)到英国(苏格兰),从比利时(弗兰德)到西班牙(加泰罗尼亚),分离主义的威胁持续存在并逐渐扩大。所有这些现象都在90年代初达到高潮,这清楚地表明西方民主制度并没有解决或克服由族裔文化差异引起的紧张局势。”[4]3作为劳工的少数族群在西方主流社会语境里被视为有别于国家主流公民身份的“外来异族”或“异文化群体”,他们实际上被隔离在资本性社会交往关系之外。斯洛文尼亚学者齐泽克描述为:“由于资本主义全球化的攻击,在特殊领域本身出现了一种内在分裂。一方面,所谓的普遍主义者之基本规则是对所属群体的认同,暗示了排除有威胁他者的实践:法国是法国人的法国(反对阿尔及利亚移民);美国是美国人的美国(反对西班牙裔的移民)……另一方面,存在后现代文化多元主义者的‘认同政治’。他旨在使始终变换的混血的生活方式群体能宽容和平共处,这些群体被划分为无尽的亚群体(西班牙裔妇女、黑人同性恋者、白种男艾滋病人……)。”[5]238因此,被主流社会和文化排斥的劳工大众同样寻求建立作为底层社会族群文化成员身份认同的团结。这是针对资本主义现代斗争的新形式。在那里,移民-少数族群成员身份内在的无产者身份性质,使他们团结起来共同指向对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为“谁的民族国家”的提问。因此,欧洲民族国家公民团结关系成为敏感的问题。

实际上,欧洲自由主义面对的“外来人”问题与当前西方资本主义全球经济扩张有关。这些问题涉及“接纳与排斥市场与国家、财富增加与贫困化、网络与个人、全球与地方,经济与环境,现代性与后现代性,国家公民与全球公民,自上而下的全球化与自下而上的全球化等多方面的矛盾关系”[6]。现代国家对此作出及时反映:“这个方面与20世纪全球化发展的一些具体现实政治问题危机联系在一起。其中最为紧迫的就是国家的统一和分裂,民族国家内部的种族分裂和冲突,以及大规模移民和失业引起的排外民族情绪。”[7]在西方民族国家的国内多民族关系问题上也同样有自上而下审视的资本优势身份背景来看待多元民族身份的种种要求。列奥·马修说:“在所有的社会学论题中,团结(solidarity)的性质和渊源问题最接近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与激进意识形态分歧的核心。自由主义对现代性的辩护立基于一个论断,即随着现代化的进行,会出现新型的、有助益的各种专门的团结形式(forms of differentiated solidarity)。对资产阶级现代性的激进抨击则与此相反,断言资本主义的‘自由’毁灭了传统的团结导致了无组织状态。从进化理论的修辞来看,激进的意识形态坚持认为,团结机制本身的分离成形(differentiated)只有在某种代表集体利益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国家出面在这样破碎、分裂的社会里重建统一格局以后才有可能。可以说,现代型团结制度是作为有关国家利益的问题而有意识建立起来的。”[8]

二、面对外来人问题的欧洲自由主义公民理论的困境

法律史学家梅因曾说:古代到现代的历史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其实,现代社会人的身份似乎更加多样。国籍、民族、宗教、语言、出身等作为身份被解读和识别。在一个外来人居住的特定国家,这些身份信息是政府和大众解读一个人是否是“外来人”的标志。实际上,在正常现实生活关系中,对于一个“外来人”而言,除了国籍身份,其他身份信息没有意义。自由主义公民理论把“外来人”的这些信息全部挖出来,构造出来一个“外来人”以区别于“本地人”编码,也以此巩固了一个民族国家内部非整合的“本地人”,从而构造出了一个“外来人”与“本地人”的民族身份关系。同样有着(在国内有差异的民族、宗教、语言、出生等)这些身份信息特征的“本地人”被自由主义组织起来了。实际上,外来人也同样可以向欧洲自由主义公民理论提出一个“谁是本地人”的历史人类学问题来讨论。今天,欧洲古典自由主义民族-公民理论已经遭遇“外来人”问题的动摇,欧洲自由主义公民理论面临困境。这是当代欧盟国家社会转型过程中面临的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今天欧洲面对“谁是客人,谁是外人”的问题。德里达说:“外人并不仅仅是一个在外国,在社会、家庭、前文明、前司法、外在、无家、无团体、无社会、无国家的他者。与外人的关系是由法律,公正生成的法律安排的。如果还不迟的话,这一步把我们带回古希腊,使我们接近苏格拉底和俄狄浦斯。”[9]欧洲学者将欧洲社会转型描述为“后民族社会”,是指不同于传统的民族国家的社会结构。由此,当代欧洲公民理论讨论现代国家的多元文化关系,其中主流理论将少数族群身份政治的要求作为公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领域的新的延伸方面。

从民族国家历史看,古典自由主义公民理论将“自然人”构建为一个团结的共同体,将封建世界封闭的、相互陌生的大众建构为同一国籍身份。统一民族身份成为民族国家团结的法律基础。可以说,现代国家的“统一民族”成就了民族国家的团结事业。为什么“民族”概念担负起资本主义民族国家团结的意识形态?法国学者米歇尔·福柯提出:“民族这个词当然应当从广义上理解。我将尽可能再回到这里来,因为正是围绕民族这个概念,才扩散出或派生出其他概念如民族性、种族、阶级。在18世纪,这个概念仍然从非常广义的意义上被理解。”[10]22019世纪启蒙法学刨除封建贵族及其“民族”身份等级话语,对“民族”历史渊源的叙事话语超越贵族封地、出身、血缘的封建知识霸权,夺回贵族等级对“民族”词语的身份垄断并建构包容自由、大众的“民族”话语。“在梅斯特的反动观点里,民族由国王和贵族组成,此机构扎根于遥远的过去,并受到自由主义革命的破坏”[11]。因此,封建社会知识的“民族”概念包含着人的血缘、身份、等级、王朝、历史;而现代自由主义思想构造的“民族”话语却指称着那些互不相识而有共同利益和共同目的的自由人自愿联合组成的精神团体。由此,启蒙思想用“种族冲突”话语讲述市民阶级反抗封建贵族身份的大众解放的斗争史。由此,资产阶级的“民族”话语成为反对封建的大众自由联合的团结话语,国内资产阶级的各阶层以统一民族身份获得联合,并由此建立统一的市民国家。在法国,是第三等级的民族反抗贵族等级的民族的斗争;在英国,是平民的民族反抗国王的民族的斗争。对此,沃勒斯坦精辟地指出:“自由主义的伟大规划不是按民族组成国家,而是按国家组成民族”[12]。资产阶级获得民族身份,也就是人人都成为“民族”,一个代表普遍性的完整的民族。因此,在那里,所谓民族就是每个人。这是自由主义公民理论的历史渊源。

古典自由主义法哲学构建个人主义身份的基本出发点是:1.将任何个人设定为具有独立的、拥有理性知识的主体。2.个人的一切权利源于自然而不取决于他的血缘和出身。3.由此,人人都获得法律上的公民身份,成为支配自己生活的民法主体。因此,现实的个人成为法律理论关怀的对象。“现代的民族国家在其核心是非封建的、包括反封建的市民能够借以找到他们的位置的形式。市民需要民族,以便用法和宪法去取代传统的联系和神的恩惠。在这一点上,民族国家是在通往一种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的道路上的进步源泉。”[13]因为,在封建身份关系中只有贵族是拥有这种支配私人生活关系的民事主体。历史学家阿克顿用一句话总结法国革命的主要冲突:“历史的权威与人的权利孰重孰轻”[14]。这是封建贵族身份的权威与第三等级的人民权利的冲突。福柯曾针对法国大革命的反历史特征问题说道:“市民的这种反历史学特征以两种方式表现出来。第一,在整个18世纪上半叶,市民更喜欢开明专制,也就是说喜欢王权某种形式的节制,它不是基于历史,而是基于由知识、哲学、技术、行政形成的限制。然后,在18世纪的下半叶,特别是在大革命以前,市民企图回避野心勃勃的历史主义,要求一个宪法(consti-tution),并非完全是重建国家(re-constitution),而主要是反历史,至少是非历史。从这里出发,你们就能理解为什么求助于自然法,求助于社会契约这一类东西。18世纪末、大革命之前和之初,市民的卢梭主义就正是对在理论和权力分析领域中进行辩论的其他政治主体的历史主义的反击。成为一个卢梭主义者,求助于原始人,求助于契约,就是回避由野蛮人、他的历史和他与文明的关系所确定的领域。”[10]197由此,自由主义法学担负起民族国家公民身份的知识建设工作,以原始的、无历史的“自然人”概念作为民族国家的公民身份的起点。因此,民族国家的法理论将个人——真实的活生生的人——设定为国家法的主体。由此,什么是民族?民族就是国家的人民大众自己,现代国家的民族事业就是公民的事业。哈贝马斯说:“在19世纪的欧洲,民族在那些一直是陌生人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新型的团结关系。”[15]这是法国大革命的历史遗产和现代贡献,也是古典公民团结理论的魅力之处。历史地看,欧洲自由主义民族-公民理论具有进步性。

今天的欧洲自由主义公民理论以西北欧为范围,把自由主义公民理论局限为欧洲民族国家的公民福利事业,从具有解放的普遍性能力的欧洲启蒙精神后退到欧洲地区性民族国家的种族哲学理论的低层次上去了。欧洲自由主义公民理论以多元文化主义的面貌出现,把欧洲的外来移民-劳工群体作为异文化群体。相反,欧洲无产者的工人群体被解释为欧洲“本土人”。同时,推论出由于多元文化差异,“外来人”不可能与“本地人”一起和平共处的德国、法国的政府论调[16]。由此,自由主义公民理论自身面临包容他者的思想内在的冲突,也丢失了自由主义启蒙精神的历史本质,即将相互陌生的大众构造为同胞的原启蒙心态。反倒是,“人人平等”的普遍公民理论的形式正义不能满足多元身份差异的外来人在财产、教育、文化领域的实质差别和要求。自由主义理论未能成为表达、包容域外“野蛮民族”(被殖民地人民)的普世的团结知识,仅在民族国家内力图将外来的“他者”整合到有利于资产阶级事业的“认同政治”中。当代全球资本主义同样需要把陌生的大众塑造为认同全球资本主义事业的全球公民身份。其中,在民族国家内部以讨论“外来移民”为关键题材,通过“归化入籍”保证资本主义内部殖民的身份整合;在域外,通过“自由贸易”概念正在替代并土埋殖民化、国家主权、民族文化等词语,并相伴随着“普遍人权”的话语。因此,非西方世界的多民族国家仍然需要进行自己的世界知识生产,以对隐蔽的资本主义欧洲中心思想话语展开对话和回应。

三、身份、认同与权利:欧洲自由主义公民理论的关键词

作为移民的“外来人”问题被认为是一个特定的“欧洲困境”,是与移民和福利、国家和公民身份的认同联系在一起的。[17]哈贝马斯有一段话:“在我们的福利社会当中,本土居民从种族主义的角度反对一切外来者的势头不断高涨——仇视外国人、不同信仰者以及其他肤色的人种并采取暴力行为;这当中也包括社会边缘群体、残疾人和犹太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再分配的问题而引发了人们之间失去团结,这同样也会引起政治的解体。”[2]84-85这是隐秘着“上层-中心-福利与本地人,低层-边缘-劳动与外来人”的欧洲城市的社会地理学的人群身份景观。“外来人”群体的形成不但改变着本地性社会关系,也改变着地方性公民权利关系的结构,欧洲自由主义公民理论遭遇面对迁徙移居的多样肤色人群平等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问题。在这一城市社会景观中,外来人状况凸显特殊“文化身份”。欧洲自由主义人类学提出“身份”概念以特指作为劳工群体的“外来人”身份符号;提出“认同”概念以指针着“外来人”向民族国家的思想归顺;讨论外来人的“文化”而避开真实的经济、社会状况的不平等问题。因此,“身份、认同与权利”作为一组资本主义人类学的关键词用以描述外来人群的境况。斯皮瓦克说:“我所解读的这些文本想当然地认为‘欧洲人’是人类规范,由此为我们提供描绘和规定。”[18]斯皮瓦克挖掘出欧洲自由主义理论实际隐秘着种族主义世界观。

今天的欧洲寻求“欧洲法律之路”。基本意思是“欧盟遇到一个所谓问题是:一个政治体需要一个具有高度文化的、种族的和历史的协调一致的共同体,而欧盟并不具有这个条件。但是,这个问题也许可以成为欧盟的一个优势,欧盟本身就像一块白布,为创造新的政治体提供了机会:在一个特定的各个层面之间的关系发展过程中,让各种不同的价值,在一个没有主导民族文化但具有共同的多民族与超民族文化的政治体背景下,尽情地展现和发展。”[19]近30年的欧洲一体化进程,使得欧洲联盟成为一个构建跨国家公民权利平等保护的试验场。今天,欧洲联盟范围面对的跨文化社会问题是:第一,面对欧洲联盟外的外来人口的紧迫关系问题。由于欧盟国家内部国家间的差异,如何对待外来移民人口政策的讨论几乎使欧盟面临解体的可能。第二,面对欧洲联盟内的跨国家民族关系的敏感问题,同样影响着欧盟内部的公民社会一体化进程。“什么是公民”的问题被重新拿来讨论。“在通俗和学术的话语内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人们非常关心公民身份问题如何需要在多元文化社会语境中重新定义。确实,在当代欧洲社会中,这在某种意义上可能被看成是各级政府都在努力做出妥协的重大问题。这一问题的讨论中有一些重要的因素,也就是少数族裔的政治权利问题,包括在地方和国家政治中的代表问题和日益多样化的社会中少数族裔的宗教和文化权利问题。”[20]尤其是城市跨文化社会分立型隔离聚居状况危及社会团结,在法国、英国、荷兰等多个欧洲城市发生骚乱(又称“城市暴力”)。实际上,外来人的“城市骚乱”与本地人的“城市排外”交互发生。自由主义公民理论忧虑“如何维持民族国家的认同”。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理论也形成明显的分歧。

(一)关于个人自由与国家特性

不论是所描述的前民族社会还是后民族社会,社会团结关系的实质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一切团结关系建设都应当以保证个人自由为基本价值。这是欧洲古典自由主义理论的传统立场。但是,现代后民族社会遭遇的问题是,如何使外来人建立与本地人同样的“国家特性”的共同认同。这又是新自由主义(即保守主义理论)提出的问题。保守主义凸显“国家特性”的认同价值,自由主义坚持“个人优先”的基本原则。在美国有以罗尔斯和亨廷顿为代表性的两种观点。首先,在罗尔斯看来,以“个人”作为团结关系的政治主体,这是自由主义的传统立场。问题是:如何看待“个人”间存在的文化、宗教、族群身份等差异。由此,自由主义将问题陈述为:“一个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了深刻的分化——所组成的稳定而公正的社会之长治久安如何可能?”[21]13认为这是多民族社会的基本政治问题。罗尔斯认为,具有深刻差异的社会实际上仍然是由理性知识充足的公民个人组成的社会。自由、平等的个人能够有效地运用自己的理性达成共同生活的共识,诞生一种“公共理性”来实现相互包容的团结。这种共识是从公民各自的生活世界获得的先验的宗教、历史和道德传统的共同肯定承认中产生的。公共理性是平等身份的公民理性。这里罗尔斯的意思是:各民族的文化传统必定具有共同承认的一致的方面。他用“交叉共识”这个词来表达。公共理性并不排除相互团结的公民各自的宗教、哲学和道德传统中独特的私人生活色彩,从而实现国家公民大众间的一种自主、自由的个人的团结。而保守主义理论对此有不同认识。亨廷顿以多民族的美国社会为例,认为美国国家公民身份来源于文化的、宗教的其他诸因素差异使美国社会失去核心价值而成为多文化社会,给美国国家特性的前景提出了问题。他提出应当以美国国家特性为基础来重构美国社会的团结。他说:“然而,美国还有可能保持继续忠于‘美国信念’的原则,这些原则将为国家的团结和特性提供意识形态的或政治的基础。许多人,特别是自由派人士,赞成这一方案。然而,它的前提是认为一个国家可以仅仅立足于个人之间的一种政治契约,此外这些个人就并无共同之处。这是18世纪启蒙运动所主张的那种经典的国家理念。可是历史和心理学都表明,这恐怕不足以让一个国家长存。美国若是仅仅以‘信念’作为团结的基础,那就可能很快演变成一个松散的邦联,它包括各种民族、人种、文化和政治的群体,这些群体除了共同生活在原美利坚合众国的疆域之内这一点以外,就基本上没有或完全没有别的共同之处。这种由不同群体构成的集合体就类似于昔日的奥匈帝国、奥斯曼帝国和俄罗斯帝国。那些集合体是靠一位皇帝及其官僚机构维系在一起。而在美国,有什么体制能维系这样一个松散的集合体呢?美国18世纪80年代的经历和德国19世纪60年代的经历表明,昔日的邦联通常都是长不了的。”[22]17他提出构建美国社会团结的三种建设方案,分别是世界主义的方案和帝国的方案和民族性质的方案,认为其中“世界主义的方案和帝国的方案都是企图减少或消除美国与别国之间的社会、政治和文化差别。民族性质的方案则是承认美国不同于别国社会,而保持自己的特性。美国若成为世界就不可能仍然是美国。别国的人若成为美国人就不可能仍然是他们自己。美国是不同于别国的,这区别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美国的盎格鲁-新教文化和宗教信仰。与世界主义方案和帝国方案不同,民族性质方案就是要保持并加强美国自立国以来所独具的素质。”[22]302-304在亨廷顿那里,作为美国社会团结基础的新教文化是美国不同于大多数西方其他国家的文化特性。由此,美国多民族社会的团结应当以基督教的新教核心价值观来包容多样的众多其他民族文化。他的理论的基本意思是:基督教新教文化及其价值等于就是美国政治文化。其他多元文化仅仅作为“亚文化”或“次文化”形成一个文化关系里的跟随与屈从,实质上是以单一文化——基督教新教文化——为基础的文化同化的旧自由主义的文化理论。这不足以满足希望对“国家特性”赋予新的理解的现代社会遭遇的外来人陌生大众间文化市场的需要。同样,现代多民族国家也需要建构自身“国家特性”的现代开放形式,应当从古老的19世纪资产阶级民族国家的同质性的文化特性中走出来。就此,斯洛文尼亚学者齐泽克批评说:“不幸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文化水平在这里凝结:一方面,作为世界上的上层和中层阶级学者,只要带上签证,他们就可以自由过境并且实施其(经济、学术……)事务,并因而能够‘享受差异’。另一方面,由于是贫穷或(种族、宗教)暴力,贫穷的移民被从故国驱逐出来。对他们而言,值得庆贺的‘混血性’意味着:一种不能正确解决和合法化其地位的有形创伤。对于这些主体而言,超越边境或家人团聚这些简单的工作都是充满焦虑的经历,并需要极大的努力。”[5]250

与美国不同,欧盟国家更具有深厚的“国家特性”。但是,在欧洲联盟内几乎没有特别强调本国民族特性的论调。在那里如此的讨论是敏感的。任何突出单方的民族热情和爱国主义都可能成为危及欧洲共同团结关系的争议的问题。这一方面是对20世纪以来欧洲国家间民族冲突的深刻反思结果;另一方面是欧盟公民身份建设的共同需要。欧洲区域的民族问题在各国呈现多样特性,建设“欧洲民族”仍是欧洲最基本的民族问题,也是当代公民国际事业的新领域。但是,欧洲联盟的公民建设一方面需要回应历史以来的“法兰西特性”“德意志文化”“英格兰传统”等深藏其内的成员国的历史特性;另一方面仍然要开放地看待来自非欧洲范围的移民-少数民族的文化特性的主张和要求。以“个人自由”还是以“国家特性”为基本价值构造现代团结关系的问题在欧洲远比在美国复杂。因此,尤根·哈贝马斯提出后民族社会结构需要建设一个共同的“政治文化”来替代民族国家自身传统的“民族文化”。认为唯有如此才能提供一种普遍的抽象团结的基础。“主流文化成为了民族文化,由于其历史的复杂性,因此,如果一切公民都应当能够同等承认他们国家的政治文化的话,就必须用共同的政治文化来取代这种成为了民族文化的主流文化。”[2]86-87他认为,统一市场和欧洲货币并不能为欧洲公民社会提供可依赖的共同的文化基础,而必须另寻其他途径。

(二)关于个人权利与文化权利

外来人的多元文化身份引发了如何重新看待公民权利的问题。旧自由主义理论的基本立场是以个人与个人间团结关系为根本,因此,团结理论的法律立场仍然以保护个人权利为中心。但是,新自由主义的多元文化理论强调文化身份的差异,认为个人与个人间的团结关系不足以完全表达族群间的团结认同,多民族社会的团结关系的关键在于族群与族群间的团结关系,强调保护文化权利的重要性。由此,在自由主义内部形成个人权利与文化权利两者谁应当更为优先保护的争议和讨论。两者的一个共同出发点仍是:“我们也需要仔细思考如何在一个承认各种文化差异并使其制度化的社会里,维持社会团结和稳定”[4]151。

多元文化理论学者泰勒认为,现代社会团结的基础是族群团结,而危及多民族社会团结关系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少数群体没有得到其他群体的平等承认。他认为,通过对不同群体的境况给予充分理解和真正平等的承认才能达成相互性团结关系。他质疑传统自由主义个人权利理论忘却了在实际上存在“一等公民”“二等公民”的身份差异性。通过“差异政治”概念的运用,指出现代自由主义法学确立起来的不分财产、性别、民族、宗教、教育等的个人主义的人人平等理论可能成为虚设。认为在现代的发展中产生了一种差异政治(politics of difference)。“今天,围绕着差异政治产生了类似的冲突。普遍尊严的政治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它完全‘无视’公民彼此之间的差异。相反,差异政治则对非歧视提出一种不同的理解,它要求以公民彼此之间的差异为基础对他们区别对待。就差异政治而言,要求我们给以承认的是这个个人或群体独特的认同,是他们与所有其他人相区别的独特性。这种观点认为,正是这种独特性被一种占统治地位或多数人的认同所忽视、掩盖和同化,而这种同化是扼杀本真性理想的罪魁祸首。”[23]认为这是目前危机加拿大多民族社会团结关系的症结所在。查尔斯·泰勒的“承认的政治”理论是针对北美国家实施“种族隔离”和“同化”政策的批判,认为这当中潜藏的资本主义种族中心话语以普遍人的身份呈现在移民、少数族群大众面前,逐步地对“他者”构成一种实际的扭曲和伤害。

而自由主义学者金里卡同样也反对传统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理论。金里卡说:“很少有少数民族仅仅满足于他们的个人权利得到尊重。西方民主宪法联合国宣言所列举的基本个人权利并不足以保证族裔文化公正。”金里卡通过西方国家的国内移民政策、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行政区划、官方语言政策三个方面提出,在多数的西方国家主流社会同样会以保护“个人权利”的原则为依据而使少数族群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我相信可以表明这一点。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者所忽视的是,文化市场可能不公平地对特定群体怀有偏见。少数群体文化经常易于受到来自更大群体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压迫的伤害。他们社区的活力也可能受到多数群体所作出的经济和政治决定的侵害。多数群体可能在投标和投票时击败少数群体社区,其得不到对他们的生存至关重要的资源和政策。多数群体文化中的成员却不会面临这一问题。此外,国家有关的语言、教育、公民权和政府招工政策,系统地有利于多数群体的语言和文化,而不利于少数群体的语言和文化。少数群体权利,如土地主张、否决权、语言权利、有保证的代表权和地方自治,能够帮助改变其劣势地位,这是通过减轻多数群体的决定和国家政策对少数群体文化的伤害而实现的。”[4]151金里卡坚持以“文化公民权”来构造多元文化社会的团结。认为公民身份的多元文化特性并不必然寻求国家分离,而是通过赋予少数群体以集体权利来寻求公民团结状态。另一方面,多文化公民权也同样潜在着鼓励单一民族文化自我认同的倾向,现代后民族社会就有可能被悬置于多元文化之上而遭遇分离主义。

面对外来人问题现代国家如何维护内部团结关系?这是自由主义理论担负的一个任务。罗尔斯说:“现在,严重的问题是,现代民主社会不仅具有一种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之多元化特征,而且具有一种互不相容然而却又合乎理性的诸完备性学说之多元化特征。这些学说中的任何一种都不能得到公民的普遍认肯。任何人也不应期待在可预见的将来,它们中的某一种学说、或某些其他合乎理性的学说,将会得到全体公民或几乎所有公民的认肯。在这些情形下,问题是去包容它们,以使它们不致削弱社会的统一和正义。”[21]4新旧自由主义理论的共同之处是都承认现代社会的多元特征,都共同期待古典公民理论的新发展,并共同承认传统的民主理论并不能够满足现代多民族国家文化身份差异的政治需求。差别在于承认文化多样性的集体权利要求,还是坚持个人权利,给文化身份权利以必要的补充?但是,在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如何才能建立起共同的身份?泰勒承认,是什么得以使这样一个国家保持团结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四、结语:保护国际劳动者权利的新知识建设

欧洲古典国际法所创立的国籍身份归属的公民法体制面对着全球化的移民—外来人问题的挑战。当代人权理论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问题”研究需要在国家间全球性经济关系中予以关注。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规定:“(一)每一缔约国家承担应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二)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这一条款的法理精神意义深远,表达出当代世界跨国劳工—外来人生活世界的普遍愿望;也反映出第三世界跨国界劳工大众在移民国的平等公民权利保障问题。该公约挑战着由欧洲资产阶级国家创立,以国籍身份为条件,以国家为范围的公民权利设计制度。实际上,今天遭遇并需要面对外来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问题的场域首先是国际都市。这些国际大都市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包容居住着来自全球各地各色人群的“混合社会”。这是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理论没有面对过的新问题。面对全球资本主义跨国流动的外来人群在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种种愿望,我们提出国际劳动者的人类学作为面对资本主义全球性问题的学科,其所研究服务的对象是离开祖国客居异乡城市的普通劳工大众的生活世界愿望。

全球经济分裂为北方与南方、西方与非西方的经济地理。今天,欧洲的“外来人”以劳工的形式迁徙到北方城市,北方成就的资本主义现代事业是否可以允许南方人(或外来人)分享或留居(或非法移民)?如果不可以,反殖民的南方历史人类学提出的问题是,当年欧洲殖民主义者如何来到南方的?又如何开拓了南方?这是历史之债。欧洲移民研究学者弗兰克·迪韦尔认为欧洲需要的是工人,而不是人民,这就需要深刻讨论“好客”这个欧洲概念的国际人权法的积极的可能价值。后现代批判理论提示要规制以“本地人——精英”知识为核心的现代种族主义的隐秘知识。因为,以代表“本地人”优势身份建立起来的多数种族主义观念很容易获得公共生活话语的优先立场。这里,我们回顾卡尔·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一句非常深刻的话:“现代的工业劳动,现代的资本压迫,无论在英国或法国,无论在美国或德国,都是一样的,都使无产者失去了任何民族性。法律、道德、宗教在他们看来全都是资产阶级的偏见,隐藏在这些偏见后面的全都是资产阶级利益。”[24]这是欧洲自由主义法理论内在的资产阶级性。结果自然是,自由主义法理论失去了作为普遍世界知识的资格。如何构建面对“外来人”好客的伙伴社会?现代社会团结关系建设仍需要开拓国际无产者权利的人类学知识工作。

实践表明,人所具有的任何国籍、族群、语言、宗教等身份里都包含着独特的地方性知识结构。但是,现代法治的知识话语具有超越多元人群的地方性知识而更广泛地包容异乡他者的一般功能,使法成为可以使他者分享并表达他性的知识。这使得法学具有在历史上复兴的古典魅力。法的知识源于对世界的叙述,超越地方、族群、文化、宗教的话语作为普遍知识渊源,使法的知识来源获得正当的承认,而不是获得统治的霸权。维科在《新科学》里考证罗马法的起源:“人的语言用人民达成协议的文字,人民对这种语言是绝对的主宰,用这种语言可规定法律条文的意义,对贵族和平民都有约束力,因此,在一切民族中,法律一旦用俗语写下来了,法律的知识就不再只受贵族的统治,在此以前,在一切民族中,贵族们同时是祭司们,曾把法律当作一种神圣的东西藏在一种秘奥的语言里。因此,在民众自由兴起以前,法律在罗马贵族中一直是保密的。”[25]后来,法发展为成文形式,使法的知识不再成为由贵族阶级支配的秘密知识,法成为可以为大众阅读,也是可以为大众识别的知识(正义还是不正义)。现代国家在法的叙事里(人人平等权利)获得普通大众的认同。另一方面,在历史上,法的知识同样也不可避免地被篡夺(古代、中世纪、资本主义),法的知识失却共用的功能而成为贵族、资产阶级表达私性的语言。今天,针对外来人的“非法移民”的法的知识作为类似封疆贵族曾支配的、以今天的资产阶级利益来解读的秘奥的知识。欧洲自由主义法理论面对“外来人”问题背后的问题仍然是(北方)资产阶级剥削(南方)国际无产者跨国劳工的世界市场的利益关系。那么,今天的欧洲法理学如何重新审视欧洲资产阶级主流文化身份(种族优势身份)自我认同的阶级认识?事实上,当代国际人权领域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施需要建设超越欧洲自由主义法理论的国际劳动者权利的新知识。因此,也需要欧洲自由主义法理论重新审视欧洲法律之路的地理和思想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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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宏宇 马 琳〕

D998

A

1000-8284(2015)07-0087-08

2015-04-15

德全英(1963-),男(达斡尔族),新疆塔城人,教授,博士,从事法律人类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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