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收入”与“劳动报酬”
——关于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理论辩证
2015-02-25康渝生
康渝生
(黑龙江大学 哲学学院,哈尔滨 150080)
经济学研究
“财产性收入”与“劳动报酬”
——关于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理论辩证
康渝生
(黑龙江大学 哲学学院,哈尔滨 150080)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大成果,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不仅在实践中得到了深入贯彻,而且在理论上得到了更加充分的说明。我们党不仅提出了“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主张,而且特别强调了“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思路,将注重民生的深刻意蕴诉诸于分配的公平,从而揭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底蕴。
财产性收入;劳动报酬;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制度
按劳分配的原则无疑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标志,也是社会主义实践的重要特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进程中,按劳分配的原则不仅在实践中得到了深入贯彻,而且在理论上得到了更加充分的说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大成果,我们党十五大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十六大“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十七大明确“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思路逐渐明晰,从而创造性地实践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在十七大报告关于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理论表述中,我们党着眼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提出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主张,而且特别强调了“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思路。在十八大的政治报告中,党中央再次重申了上述原则,并且概括为“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将注重民生的深刻意蕴诉诸于分配的公平,从而揭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底蕴。显而易见,党中央对“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给予的特别关注,充分彰显了关于按劳分配原则的一系列辩证思考。
一
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下,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在关于社会主义的传统理解中,资本与劳动的绝对对立往往被提到首位加以强调,并据此阐释按劳分配原则的合理性。“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实际上是承认了私有财产的合理性和通过资本获取报酬的合理性[1]。这样一种全新的理论指向必然有悖于传统的社会主义观,难免会诱发种种理论质疑,诸如:“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主张怎样体现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呢?对“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强调是否会在理论上背离科学社会主义,进而在实践上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呢?这样一个牵涉到社会主义根本性质的理论问题,必须给予澄清,否则将会造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进一步发展的理论障碍。
《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2]286他们关于所有制问题的强调不仅展现了“消灭私有制”的理想信念,而且深刻揭示了决定未来社会发展性质的根本原因。显然,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逻辑中,依据所有制的发展变化,实现对于未来人类社会发展趋势的理性认识,是构建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关键。而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私有财产及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关系,也就成为“实践的社会主义”必须优先解决的问题。
(一)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视野中,私有制并不等同于私有财产
事实上,《共产党宣言》的确将共产党人的理论概括为“消灭私有制”,但并没有因此而否定私有财产:“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2]288《资本论》甚至明确提出共产主义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显然,共产主义所要消灭的恰恰是“那种以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必要条件的所有制”[2]288,从而实现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占有的共同所有制度,即公有制。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检讨我们对于共产主义的传统理解,其中明显存在着一个严重的理论误区,似乎以“消灭私有制”为宗旨而确立的公有制与个人“拥有财产性收入”也是格格不入的。如此理论偏差不仅在以往的实践中导致了诸如“割资本主义尾巴”之类的荒唐举措,甚至也曾因“无人占有”而造成了国有财产“无人负责”的荒谬现象。实际上,马克思主义所谓的公有制是以每个人都占有为内涵的实践指向,而不是谁都不占有的空洞的理论标榜。显然,我们党关于“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崭新认识更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原意,从而构成了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一步发展中一个重要的实践坐标。
(二)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逻辑,公有制是建立在“共同占有”基础之上的“社会所有制”
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3]185。但他并没有超越社会实践发展阶段的局限去对未来的公有制妄加评论,而是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去展望私有制在未来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命运。事实上,在他着眼于未来社会发展的哲学思考中,“共产主义必胜论”恰恰是依据上升期的资本主义社会状况而完成的。在马克思的理论视野中,公有制并非某种即成的社会状态,而是通过对私有制逐步否定展现出的生成过程。正是遵循这种生成性的理论逻辑,面对日益深入的革命实践,马克思深化了对未来社会所有制形式的思考,提出“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4]130,并将这种所有制形式概括为“社会所有制”[5]269。恩格斯则将这种超越资本主义所有制的“社会所有制”形式明确界定为“高级得多、发达的多的共同占有形式”[4]481。
(三)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消灭私有制”并非意味着对私有财产的根本否定
在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视域中,共产主义革命是对私有制社会形态的根本否定。但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如何认识私有财产与私有制的相互关系,进而如何处理这对关系,始终是阻碍人们与传统的所有制观念实行最彻底决裂的思想瓶颈。是依据私人占有的性质将私有财产与私有制一并予以否定,还是着眼于二者的区别而中止对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私有财产的性质“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5]267。劳动者劳动换取的生活资料也具有私人占有的性质。共产主义革命“消灭私有制”决非在一般意义上消灭个体对于财产的占有,而是要消灭那种通过占有财产支配他人劳动的剥削行为,即消灭以资产阶级所有制为代表的私有制。共产主义革命还将赋予劳动者合法占有生产资料的权力,实现劳动者对劳动产品的真正占有。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承认劳动者对自身劳动的所有权,而这种所有权正是通过劳动者个体对自己的劳动产品的合法占有实现的。在论及私有制自我否定的进程时,马克思说:“这种否定……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5]269换言之,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劳动者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正是这种依据新的原则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才真正彰显了“共同占有”的意蕴,体现了公有制区别于私有制的真实本质。
总之,我们党关于“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主张不仅是着眼于民生的积极政治举措,而且也是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弘扬和发展。
二
毫无疑问,关于社会主义的传统理解诉诸于资本与劳动的绝对对立,并没有也不可能奠定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所必需的理论基础。恰恰相反,正是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同一性,为社会主义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一)劳动并非财富的唯一源泉,多种生产要素的综合作用才是财富即使用价值的源泉
马克思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4]298。事实上,在现实的生产实践中,恰恰是由于多种生产要素的综合作用,而并非某种单一要素的作用,创造着财富即使用价值,实现着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遵循这样的致思理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着重强调了生产要素与消费资料分配的关系。他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4]306。毋庸置疑,马克思所强调的不仅仅是不同生产方式下分配原则的差异,同时也向我们揭示了生产条件即表现为人或物的多种生产要素对于确定分配方式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显然,正是由于多种生产要素的综合作用,财富即使用价值才得以生成。因此,消费资料的分配必然是在参与使用价值创造的多种生产要素之间进行的。
(二)劳动是“生产的人身条件”,资本则是“生产的物质条件”的表现形式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生产的物质要素,诸如工具、厂房、土地、原材料,等等,并非纯粹的自然存在物,而是以资本的方式介入到生产之中的。因此,资本与劳动是生产发展所不可或缺的两大要素。其实,在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制度下,依据“按资分配”的逻辑,被资本家以支付工资的形式拥有的劳动是被视为投入生产的资本参与消费资料分配的。与之完全相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则被视为以往劳动价值的积淀,并被视为创造使用价值的生产条件而介入消费资料分配的。正如马克思分析的那样:“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劳动力。……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4]306显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正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与“生产的人身条件”的分离为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提供了可能性的根据。然而,依据拉萨尔机会主义的理论逻辑,既然“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那么财富理应“不折不扣地”归劳动所有。换言之,谁拥有劳动,谁就理所当然地拥有财富。这样一来,在雇佣劳动制度下,资本的拥有者以支付工资的方式拥有了劳动,便可堂而皇之地占有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成为财富的拥有者。毋庸置疑,在这样一种荒谬的理论逻辑中,不仅渗透了对消费资料分配方式的浅薄无知,而且暴露出对劳动阶级的无耻背叛。
(三)资本与劳动的同一性是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的现实根据
社会主义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其现实的根据在于资本与劳动的同一性。究其根源而言,资本产生于劳动,是以往劳动所创造价值的积淀。诚如马克思所言:“资本是积蓄的劳动。”[3]130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本是过去的、物化的劳动,资本和劳动是同一个东西。正是基于资本和劳动的这种同一性,马克思主义哲学奠定了解决全部经济问题的理论基础。
遵循马克思的致思理路,正是资本和劳动的同一性为社会主义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原则提供了合理性的论证。在马克思看来,任何劳动产品即消费资料的分配形式都是由生产资料分配的结果所决定的。也就是说,要正确分配劳动产品,首先必须正确分配生产资料,而正确分配生产资料的前提必然是以社会的名义“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正是在这一认识结论中,渗透着无产阶级社会革命的理论逻辑。由此看来,我们必须厘清资本与劳动的这种同一性关系,这是确立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的理论前提。
毋庸置疑,劳动作为财富的直接创造手段必须与作为生产的物质条件的资本相结合,才有可能完成再生产的任务,从而创造出新的财富。当然,个人拥有的财产只有作为资本投入再生产,才有可能以生产要素的方式获取新的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本是生产的必要的辅助性手段,也是生产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马克思主义着眼于劳动与资本关系的分析,为社会主义“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提供了可行性的理论根据。
三
突破资本与劳动绝对对立的思想桎梏,确立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原则,还必须进一步厘清“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的本质区别。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曾经针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消费资料分配问题,提出了著名的“劳动凭证”设想,以此描述按劳分配的原则。透视马克思的思想逻辑,我们或可得出结论,对资本主义“按资分配”原则的根本否定,必然是通过将劳动作为分配的唯一尺度实现的。然而,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社会产品分配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也没有将劳动作为消费品分配的唯一尺度,反而进一步提出并强化了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基本要求。
分配原则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从理论上讲,确立按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并不等于承认所有的生产要素都创造了商品的价值。在现实的生产实践中,多种生产要素的综合作用创造了财富即使用价值。然而,在商品的价值创造中,劳动要素则具有唯一性。简言之,只有劳动才是劳动产品增值的真正原因。毫无疑问,资本对于实现劳动的价值具有至关重要的辅助性意义。然而,资本要素在生产中的作用主要在于,通过以往劳动的积累,为旨在创造更大价值的现实的劳动提供物质条件。由此可见,按劳动要素进行分配的原则和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理论并不存在冲突,相反,在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实践中,二者是完全统一的。
既然资本和劳动是同一个东西,那么如何界定“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的本质区别呢?《共产党宣言》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思路:“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活的劳动只是增殖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的一种手段。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的生活的一种手段。 因此,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是过去支配现在,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是现在支配过去。”[2]287遵循马克思主义的思想逻辑,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党中央关于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多次着重强调,意味着更进一步落实按劳分配的原则,实现更为合理的要素分配。
显而易见,作为“生产的物质条件”,物化了的劳动即资本无疑是社会生产必不可少的要素,但“生产的人身条件”即“现实的人”的劳动则是财富和价值的直接创造者和源泉。事实上,在消费资料的分配问题上,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资分配,同样都是依据生产要素的作用而确立的分配原则。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依据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侧重点不尽相同。在资本主义的按资分配原则中,劳动被视为工人投入生产的资本参与消费资料的分配。然而,“现在”的劳动作为资本所占有的份额,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超越已经积累为资本的“过去”的劳动。因此,在雇佣劳动制度下,劳动所得在分配中所占的比重远远不及资本所获得的利润。在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中,资本则被看作是“积蓄的劳动”,作为“生产的物质条件”,作为“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的生活的一种手段”参与消费资料的分配。正因为如此,我们在倡导“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同时,必须特别强调“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由此可见,正是在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两种不同的分配原则中渗透着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而形成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根本分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作为衡量消费资料分配的尺度,并非“过去”的劳动即资本,而是“现在”的劳动。
综上,关于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理论辩证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实践具有特殊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的实践再次证明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倡导的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原则实际反映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占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5]580,从而在消费资料分配的层面上充分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彰显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底蕴。毫无疑问,当代中国共产党人这一卓越的理论贡献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并在“实践的社会主义”的意蕴中开拓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新境界。
[1] 康渝生.“拥有财产性收入”与“消灭私有制”——科学社会主义的哲学辨正[J].理论探讨,2008,(4).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冯胜利〕
2015-06-16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真正的共同体’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研究”(13BKS002);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项目“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学说与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11D028)
康渝生(1950-),男,北京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黑龙江省哲学基地研究员,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史、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以及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研究。
F046
A
1000-8284(2015)10-014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