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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还是“美德”?
——重思康德伦理学的思想主题

2015-02-25

学习与探索 2015年8期
关键词:法权德性康德

刘 静

(东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部,长春 130024)

“正义”还是“美德”?
——重思康德伦理学的思想主题

刘 静

(东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部,长春 130024)

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中,正义与美德作为两个核心价值并存,共同构建了康德伦理学的思想体系。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上两者是统一的,无论是法权责任还是德性责任都建立在纯粹实践理性的道德自由基础之上;在道德形而上学的思路中两者也是一致的,人的生活应该从正当上升到德性。虽然康德看到了德性的有限性和正义的优先性,但人只有在德性的阶段才真正地实现了人的自由。在“正义与美德相统一”的思路下,康德提供了一种“有美德的正义理论”。这种“有美德的正义理论”有助于走出现代道德哲学与当代德性伦理学的对峙局面,为现代性道德困境的解决提供一种可期望的出路。

康德伦理学;义务论;德性论;正义;美德

一、 康德伦理学:关于“义务论”和“德性论”的争论

在道德哲学论域内,康德的伦理学一直以来被认为是规范伦理学中义务论的典型代表。在这种义务论的框架下,康德伦理学得到了最系统和深远的发展,成为规范伦理学中最具有影响力的伦理学说之一。但随着当代德性伦理学的复兴,在康德伦理学阵营中,一些康德研究者开始挖掘康德伦理学中的德性资源,对康德伦理学进行“德性式”的解读。于是,对于康德伦理学就有了传统“义务式”和当代“德性式”的两种不同解读。

第一种观点,传统的“义务式”的解读方式。在道德哲学论域内,这种传统的“义务论”已经成为一种定论。在康德阵营内部,这种“义务论”理解成为主流观点。他们主要围绕着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和《实践理性批判》两部著作,立足于康德提出的普遍的绝对命令,在此基础上作了“康德式”的发展。于是,康德道德哲学给我们的首要印象更多的是对道德法则和义务的强调,特别是他的普遍法则公式,更像是一种“普遍化公式”。康德道德哲学的“绝对命令”对后来的伦理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康德的基础上发展出了许多不同的义务论思想。另外,这种“康德式的发展”还体现在近年来自由正义理论的发展,特别是权利学说和政治哲学的盛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被视为康德义务论在现代复兴的典型代表。这种“义务论”的理解方式不仅体现在康德的支持者阵营内,还体现在反对者和批评者阵营内,康德的“义务论”一直成为他们批评的对象,特别是康德著名的普遍法则——绝对命令成为批评的主要靶子,如黑格尔批评其为“空洞的形式主义”,叔本华将其称为“没有内核的空壳”。特别是随着德性伦理学的复兴,当代德性伦理学家对代表现代道德哲学的康德伦理学展开了猛烈的批评和攻击,他们更集中于对康德的正义的自由理论和义务论进行批评。

第二种观点,当代的“德性式”的解读方式。这种当代的“德性式”解读,也分别体现在两个阵营即当代德性伦理学的阵营和康德伦理学的阵营中。随着德性伦理学的复兴,德性伦理学的研究也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不仅仅局限在对传统亚里士多德德性理论的研究,而是分别从斯多亚、阿奎那、休谟,甚至是从功用主义和康德的伦理学中挖掘德性思想[1]。来自康德伦理学阵营内的学者发展出了康德作为德性伦理学典范的理论,掀起了“新康德伦理学”思潮。特别是随着对康德晚期的伦理学著作的最新研究,学者们越来越认为德性在康德伦理学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他们认为康德的德性是一种建立在实践理性内在自由基础上的作为力量的德性。关于康德的德性理论的研究文献中,有着不同的主题,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康德的德性论进行探究,如亚里士多德与康德德性的比较、康德的不完全德性责任所带来的自由空间、康德的爱与敬重情感研究等等。

关于康德伦理学“义务论”与“德性论”之争的焦点,关键在于“道德的基础”问题:究竟是义务是道德的基础,还是德性是道德的基础。前者主要侧重对康德早期文本《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关注,认为义务是道德的基础;而后者过分侧重对康德晚期文本《道德形而上学》的关注,认为德性才是道德的基础。本文主要抓住“道德基础”这个核心问题,立足于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重新解读康德的伦理学:提出康德伦理学并不像“义务论”和“德性论”解读方式所描绘的“两个康德”的形象,相反,其思想体系是整体统一的,在经历了人性的上升与下降之后,最终在实践理性的基础上建立起“正义理论”和“德性理论”,而且在根本上更是一种德性伦理。

二、 为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如何从道德推出义务?

为了走出康德伦理学的“义务论”和“德性论”之争,让我们重新回到康德道德哲学的思想本身。下面的论证将在康德的整个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中,通过康德伦理学理论的上升与下降之路的考察,来重新反思康德伦理学的理论旨趣。

康德伦理学的上升之路主要是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完成的。康德多次强调建立道德形而上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在形而上学的出发点上建立道德哲学,完全先天地在纯粹理性的概念中寻找约束性的根据,即道德基础的问题。康德通过从一般道德理论上升到道德形而上学、再从道德形而上学上升到纯粹实践理性批判,最后确立了道德的最高原则——绝对命令。绝对命令的确立,表明道德的基础既不能从人类的经验本性中寻找,也不能从功用的结果中考虑,更不能从所处的不同情境来判断,否则将丧失道德的普遍性和纯粹性。康德最后将这种绝对命令建立在人的先天的纯粹实践理性中,人只有在先验世界和本体世界中,才真正地实现了道德自由。在这种“道德自由”状态,人的本性已经超越了“动物性”和“理性”的层次,上升为“人格中的人性”。人区别于动物在于人的理性,人拥有理性能力,具有克服经验欲望的自由选择的独立性。这种自由选择的理性能力主要体现为自由任意(Willkür),这种能力可向善也可向恶,没有人能够规定人一定要走向善,如果是那样就不再是自由本身而是一种外在的强制了。这种理性的自由任意,是人的精神本质的第一个层次的体现。但这种理性的自由任意并不是人的本质的最终体现,虽然人的理性使人具有自由选择的能力,但在抽象和本体的意义上,只有人格中的人性使人作为“本体”和“物自体”而存在,是人的精神本质的更高层次的体现。虽然人可向善可向恶,但每个人都具有善良意志,具有向善的可能性,只有一直朝向不断的道德努力和追寻人类的“永久和平”的希望之路,人才能真正地实现自由(道德自由)。在人格的人性中,人既具有自由意志(Wille),也具有善良意志,体现了人之为人的尊严和价值所在。由此,康德从“常识道德”到“绝对命令”的上升之路,实质是人性的上升过程,从动物性上升到理性,再由理性上升到道德人格性。

由此可见,康德在为道德进行形而上学的奠基过程中,始终是把德性作为约束性的根据或规范性的来源,为义务寻找道德基础。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中,康德从道德推出义务,在纯粹实践理性的层面上,正当和德性是统一的。康德认为,能够在他的纯粹实践推理观中推出正义理论和德性理论,发展出“正当的形而上学”(《法权论》)和“德性的形而上学”(《德性论》)。无论是法权义务还是德性义务,都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中具有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法权义务和德性义务共同构成了义务的主要类型。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第二部分,首次对义务进行分类,分为对自己的责任和对他人的责任;完全的责任和不完全的责任[2]。在对绝对命令及其几个公式的论证中,一直使用由此分类产生的著名的四个义务例子。显然,在这里,康德并没有将法权责任和德性责任作完全意义上的划分,把两者都作为一种道德责任看待。在晚期的《道德形而上学》中,法权责任(守诺责任)逐渐清晰,成为《法权论》中正义责任的主要原型;其他三种责任,共同构成《德性论》中的德性责任。虽然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法权责任与德性责任的界限逐渐清晰,但是康德始终还是坚持把两者都放在其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中,只是正当形而上学作为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一部分,而德性形而上学作为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二部分。虽然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并不像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那样强调绝对命令,法权责任并不是直接从绝对命令推出,但他还是坚持由纯粹实践理性的内在自由衍生出外在自由,试图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上寻找正义责任的基础。康德所强调的法权和自由,并非是一种“无责任的权利和自由”,相反恰恰是一种“有责任的权利和自由”。人只有在道德上才真正是自由的,道德作为自由的基础所在,法权和正义概念来源于道德最高原则的自由概念和价值。虽然以罗尔斯所代表的现代政治自由主义者声称自己是康德义务论的发展,但在某种程度上,罗尔斯恰恰抛弃了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是一种经验的“非道德形而上学”的权利和正义理论,他们所强调的正义和自由缺少道德基础,最终走向一种“非道德”或“无道德”的自由。正像著名康德研究者奥尼尔(Onara O’Neill)所说,康德的伦理学建立在对人类自由和人性的敬重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上,而一些所谓的“康德式”伦理学者们则试图抛弃这种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将道德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即当代流行的自由理论或正义理论,特别是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正义论。

三、道德形而上学:从正当上升到德性

康德早在他提出“道德形而上学”的时候,就已经预设了下降之路。康德的下降之路,主要体现在他的晚期作品中,包括《道德形而上学》《实用人类学》及法权哲学和历史哲学的文集中。而且,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对于经验的态度有所缓和,不像《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那样强烈,而是更加重视这种先验的道德法则如何应用于人类学的问题[3]。在《法权论》和《德性论》中,康德并不像《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中主要寻找道德的最高原则,而是更多地讨论具体的法权责任和德性责任,显然康德已经很难将理性和经验分开,他更多关注的是实践理性的最高原则如何应用到经验中的问题。《道德形而上学》中的《法权论》和《德性论》呈现的是经验的道德世界和现实图景。康德所论证的“本体世界”更是一个先验的理性世界,而常人生活的“现象世界”更是一个经验的、理性与情感混合的复杂世界。在“本体世界”中,人性既具有向善的可能性,也具有向善的实在性和现实性。但在“现实世界”中人性恰恰不都是向善的,人类无法摆脱“根本恶”的纠缠,表现为“向恶”或非善非恶的“平庸”,在人的经验本性中的欲望、偏好及利益的诱惑下,容易动摇并失去理性的自由和独立,这恰恰是人所生活的真实的现实世界。因此可以说,这种下降并不是康德理论自身的下降,而是人性本身(人性的人格性)的下降,特别是人的动物性和理性自由选择能力充分的展现。人的理性的自由选择能力,使得人既能够向善也能够向恶。在这里,道德(德性)的约束性非常有限,康德自身也意识到仅仅具有道德自律或德性力量是不够的,现实的生活世界特别是现代社会的公共生活领域中,恰恰需要外在的具有外在强制和相互强制的法权力量,特别是“惩罚”的作用。在政治生活和社会层面法权更具有优先性。

因此,康德在晚期著作中开始重视法权哲学和历史哲学,虽然在纯粹实践理性的层面,法权(正义)和道德保持着一定的联系,法权体现着道德自由和价值,但却出现了法权与道德分离和独立的趋势,这对罗尔斯及其以后的契约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总体来说,康德的正义理论还是处在康德的整个道德形而上学的框架中,正义理论是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一部分,而德性理论是比正义理论更高的第二部分。在康德这里,人的实践的生命活动是统一的,既包括政治生活,也包括道德生活。虽然在社会的维度上康德承认正义的优先性,但这只是一种外在自由,而在个人的维度德性比正当具有更高的地位,人只有在德性的形而上学阶段才真正实现了人的自由。在人的实践生命活动中,人首先过一种政治的生活,通过不断的实践理性的觉解,从外在自由上升到内在自由,最后上升为德性的生活。

现代德性伦理学家对康德理解的仅仅是局限于对康德的正当(法权)部分,没有看到他的德性论部分,因此他们的批评也只是集中在对“康德式的伦理学”的批判。在康德的伦理思想中,正当的形而上学仅仅是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一阶段,德性的形而上学才是更高的阶段。这种德性形而上学在根本上仍然是目的论,而不是义务论。随着对康德的伦理学的重新解读,以及“康德伦理学”和“康德式伦理学”的区分[4]6,康德的目的论思想逐渐吸引了康德研究者的视线。一些学者甚至提出康德的伦理思想中也存在着目的论思想,而且康德的伦理学思维在根本上是目的论的[4]1-40。《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提出“同时是责任的目的”,这种目的是纯粹实践理性自身的目的,理性为自身设立的目的,具体体现为自我的完善和他人的幸福(对他人的爱和敬重)。可见,这种德性的生活不仅仅是向内发展的人的理性精神的内在品质和意志力量,而且是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具有公共色彩的社会美德,即对他人的爱和敬重的德性责任,康德的德性理论是面向公共政治生活的。因此,康德所描述的正义理论并不是罗尔斯的“无美德的正义理论”或“善的中立性的正义理论”,而是一种“有美德的正义理论”,康德最后还是试图寻找德性与正义的统一。在人的实践生活中,虽然正义理论具有优先性,但政治生活仅仅是德性生活的第一步,人的精神和自由本质更体现在德性生活中。

四、走向一种有美德的正义

关于康德伦理学的“义务论”和“德性论”之争,不仅仅是对康德伦理思想本身的争论,争论的背后实质上是现代道德哲学与德性伦理学当代对峙的反映,主要体现为“正义”与“美德”的对立。无论是在现代道德哲学那里还是德性伦理学那里,“正义”与“美德”似乎都是不相容的。“正义”的支持者坚持一种普遍理性主义的立场,他们高扬权利和责任,认为良善生活或德性生活更属于个人生活,在一个正义的社会和国家里应该保持善的自由性和中立性。相反,“美德”的支持者则坚持一种特殊主义的立场,重视善和德性的作用,且把美德放在传统、实践和社群的特殊性中加以解释和论证[5]。由此,关于康德伦理学的“义务论”和“德性论”之争更是“正义论者”与“美德论者”之争的结果。以上通过对康德整个形而上学体系的考察可以发现,无论从“思想的逻辑”还是从“历史的逻辑”上,德性都是康德伦理学的核心所在。在思想的逻辑上,纯粹理性的道德自由作为道德的基础,由此衍生出法权责任和德性责任;在历史的逻辑上,人的生活从正当走向德性。虽然正义生活具有优先性和基础性,但在康德看来,德性生活是更高的。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中,正义理论和德性理论是统一的。正像奥尼尔在《康德的美德》一文中所说,“康德的美德学说是对当代假设——正义与美德是对立——的一个更加直接的挑战,因为他设计了一种对正义和美德的普遍标准的学说 ……”[6]283-301

通过对康德伦理学思想本身的考察和核心价值的挖掘,有助于我们跳出“正义反对美德”抑或“美德反对正义”的误区,重思美德与正义、德性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关系,从而追寻一种正义与美德相统一的观点。在现代道德哲学启蒙筹划失败和德性伦理学复兴的背景下,重思康德伦理学的思想主题和核心价值就更具有现代意义。位于传统德性伦理学与现代道德哲学转折点的康德伦理学,是伦理学主题从“善”到“正当”转变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既传承了传统的理性主义的思想资源,同时也具有现代道德哲学的特征,标志着现代道德哲学的开启。由于这种承上启下的思想地位,康德的伦理学既具有传统的理性和德性色彩,也具有现代的正当与责任特征。特别是康德的“道德的普遍性”“人的目的与尊严”“人的自由”等思想观念,恰恰为“现代社会”和“现代人”提供了社会正义理论和公共德性理论,这些现代法权论和德性论不仅面向个体的德性生活,更面向社会政治生活本身。康德伦理学为我们留下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和价值理念,既蕴含正义理论,也蕴含德性理论。康德伦理学中包含的“正义”和“法权”价值已经在现代社会确立和完善,这些价值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6],但其思想资源中更为根本的“自由”和“德性”价值还需要我们深入挖掘,特别是康德将这种正义和法权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更是一种“有美德的正义”。 这种“有美德的正义”为现代性道德困境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可期望的思路,既不是回到传统的“有正义的美德”,也不是回到现代政治哲学的“无美德的正义”,而是寻求美德与正义的融合和统一。

[1] 刘玮.亚里士多德与当代德性伦理学[J].哲学研究,2008,(12).

[2]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40.

[3] 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24.

[4] 徐向东.美德伦理与道德要求[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6.

[5] 奥尼尔.迈向正义与美德:实践推理的建构性解释[M].应奇,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9:1-12.

[6] 甘绍平.康德伦理学的历史遗产——兼论商谈伦理学与康德伦理学的内在联系[J].学术月刊,2010,(4).

[责任编辑:高云涌]

2015-02-2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现代性道德困境与康德德性伦理思想研究”(12CZX065);东北师范大学校内青年基金项目“法权的正当性基础——康德的政治哲学研究”(1209012)

刘静(1982—),女,讲师,博士,从事伦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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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62X(2015)08-00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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