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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问题三思

2015-02-25

学习与探索 2015年2期
关键词:过度文明人类

林 剑

(华中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武汉 430079)

·当代哲学问题探索·

文明问题三思

林 剑

(华中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武汉 430079)

人类原本属于自然界的一部分,当人类还处在与自然界融为一体、还没有从自然界中提升与分离出来时,不可能有文明现象的产生,只是随着工业与艺术的产生人们开始自己生产满足自己需要的物品的时候,人类的历史才由史前史转变为文明史。因此,文明的底蕴不意味着对自然状态的适应与保护,而意味着对自然状态的一种游离。文明与文化具有同源性,在本质上都是实践的产物,都具有历史的性质。而一切具有历史性质的东西都存在着比较与区分的可能和必要。文明和文化一样也存在着先进与落后的区分。文明作为一种历史产物,它的生成与发展也是有条件的,文明的发展必须与具体的历史条件相适应,与人类自身的真实需求相适应,否则就会发生文明过度的问题即文明异化。文明的过度发展不仅不具有积极意义,反而会产生负效应。

文明;文化;“文明异化”

一、文明意味的是什么?

人类文明的历史虽不及人类的历史那样悠久,但至少存在了五千年。而文明的概念产生与传播的历史则要短暂许多,充其量也不足三百年。自18世纪中叶以来的历史中,文明的概念才逐渐地从以欧洲为中心与代表的西方走向了世界,被世界各民族所广泛接受,并演变成了一个世界性的概念与词汇。在当代世界各民族的生活与交往中,文明既是很难避谈的话题,也是各个国家与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不能不经常面对的问题,追求文明的发展与进步是各个民族与国家的共同目标,同时也是人们衡量与评价一个民族与国家乃至个人的发展程度及其合理性的历史尺度与价值尺度。在当代中国,推进社会主义文明的发展,加强现代文明的全面建设,既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崛起的奋斗目标,也是学术界关注与不衰的焦点性话题。然而,什么是文明?文明的本质究竟应作怎样的把握与诠释?无论是从学术史的维度看,还是从人们对文明概念的诠释与具体使用上看,文明都并不是一个普遍认同一致、不存在纷争与无须分辨的概念。一个不争的事实与有说服力的证据是,文明的概念自18世纪中叶产生以后,人们有关文明的界定尽管已经多达几十种,但人们试图对文明概念进行再定义、再诠释的各种努力并未显示出停止的迹象。

对文明本质的把握与诠释之所以是困难与多元竞争的,深刻的原因不仅在于影响文明的因素是复杂的,文明所包含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也是复杂的;而且还在于对文明本质的把握与诠释是受制于文明观与历史观的,不同的历史观与文明观对文明本质的把握与诠释不可避免地会形成本质性的差别。文明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历史现象,文明史是构成人类社会历史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的历史观无疑是包括自己的文明观的,甚至可以认定,马克思历史观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人类文明史。在马克思历史观与文明观的视野里,文明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历史现象,文明是在人类的历史实践发展到一定阶段上才出现的。文明是在人类的实践活动基础上生成的,因此,作为人类历史实践的产物与成果,文明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如同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始终坚持从人类的劳动发展史为基础与锁钥去揭示与阐释人类全部社会史的发展的本质与规律一样,马克思的文明观同样是以人类的劳动发展史为锁钥去解答人类文明史的奥秘的,对文明的本质及其文明史的发展规律诉诸劳动、实践的把握与理解是马克思历史观与文明观的基本理论逻辑。深刻的原因在于:人类社会历史生产的最原初性的基础是人类为满足自身存在需要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人类社会历史的一切方面的发展与进步,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看,都是由生活资料的生产的进步引起的。因此,在马克思历史观与文明观的理论逻辑中,人类社会生活资料的生产的不同性质与进步状况既是衡量人类劳动与实践发展程度的尺度,也是区分人类文明史与人类社会史前史的历史坐标。文明史即是文明时代的历史,文明时代是以文明的生成与存在作为标志的。文明时代的文明尽管体现在社会状况与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既体现在社会的物质发展状况方面、也体现在社会精神状况方面,既体现在社会的结构与关系的方面、也体现在人们的生活方式与行为方式上面,但真正将人类文明史与人类史前史、文明状态与蒙昧状态和野蛮状态区别开来的还是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更为具体地说,文明首先表现在人类的生活来源的扩充方式上。“蒙昧时代是以获取现成的天然产物为主的时期;人工产品主要是用作获取天然产物的辅助工具。野蛮时代是学会畜牧和农耕的时期,是学会靠人的活动来增加天然产物生产的方法的时期。文明时代是学会对天然产物进一步加工的时期,是真正的工业和艺术的时期。”[1]

在马克思历史观与文明观的视野里,真正的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以人类文明时代的到来作为开端的,而这个开端又是以工业与艺术的产生作为标志的。在文明时代之前的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类社会史,而只能属于人类社会的史前史。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的历史之所以是属于人类社会的史前史而不具有属人的性质,根本性的原因在于,无论是处于蒙昧时代的人类、还是处于野蛮时代的人类,虽然在生活资料来源的扩充上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尤其是在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人类还学会了畜牧与农耕、学会了一些依靠自己的活动增加天然产物的方法,但在总体上人类仍然没有改变依靠自然界所提供的天然产物作为自己生活资料来源的性质。只要人类还没有改变自己的生活资料来源的性质,或者说在人类还不得不以大自然提供的天然产物来维持自己的肉体生存时,人类就没有在根本上将自己从自然界中分离与提升出来,因而人类的存在就仍然是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的存在,仍然是一种自然性的存在。当人类的存在仍然是一种自然性的存在时,其历史充其量只是一种自然史的延伸,或者说是人类历史的史前史,而不是真正的人类史。只有当人类不是依靠纯粹的天然产品来维持与满足自己的肉体生存与生活,而是学会了对天然产物进行加工、将天然产物转变成属人性的人工产品,并主要将人工产品作为自己的生活资料来源时,人类才开始了自己的历史创造。因为人工产品与天然物具有全然不同的性质,天然物是大自然造化的存在物,人工产品是人的作品。当人类不再依赖天然存在物作为自己的生活资料而是以自己创造的生活资料来解决自己的生计时,人便在真正的意义上从自然界中分离与提升出来了,人的存在便不再是与动物没有区别的存在了,而是作为真正的人的存在。当人类开始了对天然存在物进行加工、创造出属人性的人工产品时,人类也就进入了以工业与艺术作为前提与标志的文明时代。工业与艺术的产生与出现既标志着人类史前史的结束,也标志着人类文明史的开启。

文明时代之所以以工业与艺术的产生作为自己的标志,根本性的原因在于,对天然产品进行加工的工业活动与艺术活动既不是一种对自然事物的模仿活动,也不是单纯的对自然环境与条件的适应活动,而是对自然界的改造与超越,是一种具有自由性质、创造性质、智慧性质的活动。正因为如此,我们有充足的理由认定,文明的本质是对自然状态的一种改造,一种超越,一种游离,这种游离既表现为人类对外部自然界状态的游离,也表现为人类对自身自然状态的游离,同时也表现为人类对各种原始性自然关系的游离。在一定的意义上说,人类对原始性自然状态与自然关系游离的距离,同时也是人类脱离蒙昧、告别野蛮状态而走向文明的距离。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有关生态文明问题的讨论中,不少人将保护自然环境、自然生态纳入到生态文明建设的范畴,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是大有疑问的。我们不能片面地反对对自然环境与自然生态的保护,一味地强调对自然环境与自然生态的改造与开发,但也不应将生态文明建设视之为对自然环境与自然生态的保护。单纯的生态保护不具有生态文明的底蕴,文明的本义不是保护,而是改造与建设,不是维持自然状态的原封不动,而是对自然状态的游离。神农架里的原始森林再美也不具有文明的意义,因为它与人的活动无关,是自然界的杰作,不是人的杰作。

二、文明有无先进与落后之分

在文明的认知问题上,有一个长期困扰人们的问题,就是文明是否存在着先进与落后之分。对文明的认知,常常与对文化的认知纠缠在一起。在对文明与文化关系的认知上通常存在两种看似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是将文化等同于文明或文明等同于文化的观点,认为文化与文明都是人化的结果,因而两者之间是同义的,至少是相近与相似的。文化与文明的生成与发展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作用与影响,文化与文明在其具体的表现形态上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文化与文明不仅呈现出时代性的特征,也呈现出地域性的特征,正如世界上不存在两片相同的树叶一样,世界上也不存在两种完全相同的文化与文明。但这种观点同时认为,不管各种文化与文明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差别,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优与劣、先进与落后的区分。另一种观点认为,文化不同于文明,文明不同于文化。文明表达的是一种社会进步状态,通常指向的是人类改造自然、社会以及人类自身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积极的、肯定意义的成果,因而是没有先进与落后之分的。文化则不然,文化有进步与先进的文化,也有落后与腐朽的文化,因而文化是有先进与落后之分的。很显然,尽管人们在文化与文明是否相同的认知上是存在分歧的,但人们在文明没有先进与落后之分的认知上则是一致的。这样的一致也反映在人们对文化与文明概念具体使用的差别上,即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人们经常有代表先进文化的说法,却不见有代表先进文明的说法。为什么会出现有代表先进文化的说法,却没有代表先进文明的说法?原因很简单,因为文明是没有先进与落后之分的,人类所取得的一切文明成果都应予以珍视与保留,没有落后的文明需要批判与扬弃,自然也就没有代表先进文明的问题。

笔者不赞同将文化与文明相等同的观点。从历史性的维度看,文化与文明虽然具有同源性,两者都是在人类实践、劳动的基础上生成的,都表现为人化的产物与结果,但作为一种以经验、知识、观念、精神等方式存在的文化,相对于作为一种以对象化、外化等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性方式存在的文明来说,文化的历史显然要比文明的历史长久得多。人类在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即产生了文化,但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是没有文明的。从现实的维度看,任何文明都蕴含有文化的底蕴,但文化通常只是构成文明的内核,文明则表现为文化的外显与外示,并不是任何文化都能转化为文明,只有当文化被人们对象化、外化为一种实体性成果时,文化才外化或外显为文明。人们可以视长城为文明,金字塔为文明,却不能称长城是文化,金字塔是文化,而只能说长城、金字塔中蕴含有文化。文化作为一种观念性、精神性的存在,表现的是人们对客观存在的把握与反映,这种存在既包括社会历史的存在,也包括自然的存在。文明是一种实体性存在,表现的是人们对客观存在的超越与改造,如前所述,文明的实质是对自然状态的一种游离与超越。然而,笔者却不同意文明没有优与劣、先进与落后之分的观点。不仅文化有先进与落后之分,文明也同样有先进与落后之分。

文明之所以有先进与落后之分,深刻的原因在于,文明生成的基础是人的实践,文明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而人的实践是发展的,因而实践也是历史的。任何反映与表达人的实践发展的概念都具有历史的性质,文明的概念也一样,也要反映人的实践的变化与性质。而一切属于历史性存在的事物与现象都存在着进行比较的可能与必要。有比较就应有优与劣、先进与落后的区分,在理论分析的逻辑上这应是无须争辩的。任何形式与性质的文明都有其生成的实践根据,都反映与表现一定时代的人的实践水平。而人的实践能力与水平在总趋势上是不断增长与积累的,因此,作为人类实践活动对象化结果的文明状态也必然是不断改变与进步的。如果不是纠缠于个别性的历史例外,而是就其社会历史发展的总趋势而言,人类文明的发展与文明史也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拾级而升的过程。较后的发展阶段上的文明较之于较早阶段的文明要优越与先进,不仅仅是一种逻辑的合理性推论,更是经验性的历史事实。工业文明高于农业文明,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虽然都是文明制度的不同类型,但它们之间的优与劣之分、先进与落后之别是无须辩说的。即使是从器物文明的方面看也是如此,因为社会的物质文明也是发展的。物质文明的发展不仅表现在社会财富增长的数量上,也表现在它的性质上。中国古代的长城、埃及古代的金字塔、欧洲中世纪的哥特式教堂,虽然曾经是人类器物文明的伟大象征,代表着古时人类文明发展的最高水平与发展成就,但相对于今天的现代化建筑来说,无论是就其科技水平来说、还是就其所蕴含的文化价值观念来说,都不可能再属于先进的了。

文化也好,文明也好,都是人类实践的产物,而作为人类实践产物的文化与文明都要随着人类实践的发展而发展。而发展也即意味着是一种扬弃、意味着是一种创新与超越。从历史的纵向维度上看,一切民族与国家在较高发展阶段上的文明在总体上要高于较低阶段上的文明;从现实发展的横向维度上看,由于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平衡性,不同的民族与国家由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其文明的发展水平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别。处于较高发展阶段上的民族与国家的文明在总体上要高于处于较低发展阶段上的民族与国家的文明发展水平,这既是经验性的客观事实,也属正常的历史现象。然而,对于许多人来说,为什么不愿意或不敢承认文明的优与劣、先进与落后的比较与区分呢?其中的原因恐怕是与人们的下述担心相关的:其一,是担心承认文明的先进与落后的比较与区分,容易导致历史观上的虚无主义,不利于文明的保护与传承;其二,也是更为重要的,担心承认文明的先进与落后的比较与区分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会为某些在文明发展上处于先进水平的民族与国家推行霸权主义与扩张主义提供根据与借口,不利于不同文明间的和平共处与不同民族间的平等关系的维持。其实,对文明的先进与落后的区分与比较,不会导致文明观上的历史虚无主义,因为在马克思历史观与文明观的视野里,文明是发展的,任何文明相对于它存在的历史条件来说不仅都有它存在的根据与理由,而且任何文明、即使是在今天的人们看来是属于落后的文明,也是构成文明发展链条上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节点。文明的先进与落后的比较与区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对落后文明的否定应是辩证的,不应是形而上学的,即应是一种扬弃,而不是一种否弃。马克思的历史观与文明观在对待落后文明的问题上虽然反对一切形式的保守主义、复古主义与怀旧倾向,但同时也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文明观,强调应历史的、辩证地看待一切文明的事物与现象,对一切人类文明的果实,哪怕是已经落后或已逝去的文明也应给予历史的尊重,因为一切文明的成果都是构成文明史的一部分,对文明成果的尊重即是对人类自己历史的尊重。对文明的先进与落后的比较与区分也不会为某些民族与国家推行殖民主义与霸权主义、扩张主义提供理论借口与理由。应该承认,世界历史是存在发展不平衡性的,这既是常态性存在的客观事实,也符合辩证法所揭示的一般规律。历史发展的不平衡性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即使处在同一时代的各民族与国家间的文明发展的水平与状态存在着先进与落后的比较与区分的可能。但任何民族与国家的文明发展的水平与程度都是由该民族与国家所处的历史条件与环境所决定的。处于文明发展领先水平的民族与国家并没有任何根据要求那些在文明的发展上暂时处于落后状态的民族与国家接受自己的文明,更没有任何理由以强权或霸权的方式推销自己的文明模式,这里的深刻的原因在于,一切文明都是有根的存在。那些在文明发展上处于领先地位的民族与国家向别的民族与国家推销与强加自己的文明时,并不能将自己的文明适于生长的土壤或历史条件与环境同时移植过去。一个民族与国家的文明不论它如何落后,只要它赖以存在的历史条件与环境没有消失,它就仍有存在的理由,并不会马上消失。

三、文明的适度与过度

在对待文明的问题上,由于人们习惯上将文明视之为一种具有积极的、向上的、肯定性的进步状态与成果,因而在许多人的思维认知中,似乎文明程度愈高愈好,而鲜见有人关注与提及文明的过度问题。其实,在文明发展的问题上,并不是文明程度愈高愈好,文明的发展有时也存在着过度的问题,过度文明不但不能给社会的进步与人们的生活带来积极性的正效应,反而会产生负面的消极效应。

过度文明的概念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在160年前诞生的《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就提出过过度文明的概念,并对资本主义过度文明的现象表达过关注与批判。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资本主义周期性的经济危机的后果时,曾如此写道:“在危机期间,发生一种在过去一切时代看来都好像是荒唐现象的社会瘟疫,即生产过剩的瘟疫……这是什么缘故呢?因为社会文明过度,生活资料太多,工业和商业太发达。社会所拥有的生产力已经不能再促进资产阶级文明和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的发展;相反,生产力已经强大到这种关系所不能适应的地步,它已经受到这种关系的阻碍……”[2]在上面的论述中,马克思、恩格斯不仅首次明确地提出了“文明过度”的概念,而且还深入地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产生文明过度的根本原因,以及资本主义“文明过度”发展对资本主义文明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危害。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视野里,当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活资料的增长超过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能容纳的能力时,就会产生“文明过度”的危机,这种危机不仅会使社会退回到社会的“野蛮状态”,更为重要的是它会危及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存在。不可否认,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所提出的“文明过度”的概念具有一种特指的性质,它指向的仅仅是资本主义社会范围内的生产力、生活资料、工业和商业的过度发展与过度发达的问题,而不是对生产力本身的任何发展、生活资料的任何增加、工业和商业的发达诉诸“过度文明”的评价,更不含有为生产力、生活资料、工业和商业的发展设置一种限度的意蕴。然而,在这种特指性的概念与评价中都蕴含有值得人们不应忽视的普遍性的意蕴与意义。文明是在历史中生成与发展的,因而文明具有历史的性质。文明在历史中的发展应当是一种正常的发展,所谓正常的发展即是一种适度的发展。何谓适度的发展?判断与评价适度的坐标与尺度是什么?这个坐标与尺度只能是具体的历史条件与人的历史性需求。具体地说,文明的任何方面的发展必须适应具体历史条件的要求与人的实际需求,或者说必须适应于具体客观条件与人的实际需求所具有的承载或容纳能力。超越了客观历史条件与人的历史性需求所具有的承载与容纳能力,文明的发展即会导致一种过度的问题。在文明的发展过程中,文明的过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属于一种相对性的过度,具有相对性的性质。所谓相对性的过度,不是说文明的发展绝对的超越了人类需要的限度,而是说它超越了社会历史条件与人的历史性需要所能承载与容纳的能力和空间的限度。以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生活资料、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为例,当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批评资本主义社会在上述方面的发展是一种文明过度时并不是意指上述方面的发展已经超越了人类需要的绝对界限,而是说它超越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承载与容纳的能力与空间的限度。

实际上,文明的过度问题并不局限于文明发展的个别方面,文明发展的一切方面都存在着文明过度的可能。这种可能既存在于人与社会的关系中,也存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既存在于人的社会需求的满足上,也存于人的自然需求的满足上。因而对文明过度问题的重视与关注具有普遍现实的意义与价值。一切超越现实历史条件许可的限度、超出自然条件与社会条件所能承载和容纳的能力与空间、超出人的自然与社会所实际要求的需求即属于不适度的需求与现象都属于文明过度的范围。不仅超越一定的生产关系可能承载与容纳的能力与空间的生产力、消费资料、工业和商业属于文明过度的范围,自然环境的过度开发与利用、过度改造与人工化也属于文明过度范围。住宅的过度豪华、消费的过度侈靡;饮食的过度精细,食品的过度创新;身体的过度保养,疾病的过度医疗;产品的过度花哨,商品的过度包装等等,都有文明过度的属性。甚至礼仪的过度排场,礼节的过度烦琐;自由的过度膨胀,民主的过度极端等等,也都属于文明过度的范围。

文明的发展应是符合客观历史发展规律的发展,一切超越社会历史条件所允许的限度的文明都应被视为是一种过度的文明,过度的文明是一种畸形的文明。过度与畸形的文明相对于社会历史的发展与进步来说不仅不具有积极性的正面意义,反而具有极其明显的负面效应。正如生产力过度的发展、消费资料的过度增长、工业和商业的过度发达以至于超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能承载与容纳的能力时会导致生产力的破坏、会使社会向野蛮状态倒退一样,文明在其他方面的过度发展也会导致人们不希望看到与承受的结果。自然环境的过度开发与利用,不仅会破坏自然生态的平衡,而且还会受到自然力量的报复;生活方式与消费方式的过度文明不仅会浪费社会物质财富,还会引发与产生精神与道德方面的负效应;饮食的过度精细,食品的过度创新不仅不利于人们的身体健康,反而会导致一些现代性的所谓文明病、富贵病的产生。身体的过度保养,疾病的过度治疗既浪费金钱也有损身体健康;产品的过度花哨,商品的过度包装既不经济还会毒化社会风气。总之,文明的发展应与社会历史环境与条件相适应,要与人的真实需要相适应。文明的发展一旦脱离了社会历史环境与条件的要求,脱离了人的真实需要的要求,就会表现为一种过度文明。过度文明,既是一种畸形的文明、更是一种病态的文明,并有可能表现为文明的异化。

在社会文明的研究上,在推进社会文明发展的过程中,人们不仅应重视文明的合理性问题的研究,树立文明的合理性、适度性理念,同时也应重视文明的过度性研究,努力避免文明的过度发展与畸形发展,避免文明的异化。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8.

[责任编辑:高云涌]

2014-09-05

林剑(1957—),男,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B1

A

1002-462X(2015)02-0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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