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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浪人员救助管理新办法下的救治护理体会

2015-02-21任婷婷苟仲勇米伟何荣檀臻炜

西南国防医药 2015年8期
关键词:救助站流浪救助

任婷婷,苟仲勇,米伟,何荣,檀臻炜

城市流浪人员救助管理新办法下的救治护理体会

任婷婷,苟仲勇,米伟,何荣,檀臻炜

城市;流浪人员;救治;护理

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审查遣送办法》,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救助管理办法》),并于2009年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1],体现了政府职能从强制遣返的控制式管理向提供救助的服务式管理转变。笔者认真理解领会新的管理办法,并结合本院急诊科工作,将近5年我院收治城市流浪人员的救治护理体会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我院2009年5月~2014年5月,共救治城市流浪乞讨疾病患者156例,其中男性患者95例(60.90%),女性患者61例(39.10%);年龄8 d~65岁,平均(42.00±13.50)岁;内科患者102例(65.38%),外科患者54例(34.62%);精神性疾病36例,艾滋病3例,吸毒人员6例。

1.2 急诊救治与护理

1.2.1 及时接诊,实时上报接到“110”或“120”电话通知后,值班医护人员立即乘坐急诊救护车到目的地进行接诊,根据现场情况和询问患者初步确定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后,即时填写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治表,详细记录接诊地点、日期、时间、请报警人或见证者签名。现场积极行医疗救护,并将患者尽快接回我院急诊科进一步进行检查和救治。返回医院后,立即报告“110”或“120”指挥中心,以便“110”、“120”备案,并在进行积极救治同时,将患者有关信息上报医院总值班室和医务处相关领导。

1.2.2 预检分诊,快速诊断城市流浪乞讨患者送到医院急诊科后,马上给予预检、分诊,检查患者生命体征。若属危重病患者,应启动“绿色通道”进行抢救,给予神志、心电、呼吸、血压和经皮血氧饱和度等生命体征的监测,开通静脉通道、急诊呼叫相关科室进行会诊,采集各类标本并送检,必要时行床边或护送做X线、CT或彩超等检查[2],尽快明确患者的病情及诊断,尽量避免漏诊。

1.2.3 积极治疗,精心护理流浪乞讨人员是社会特殊的弱势群体,基本属于“三无人员”,他们除了受疾病折磨外,经济压力、亲情缺失、内心孤独感与自卑感往往造成他们孤僻的心理,不愿与人交流,甚至存在精神症状[3],绝大多数无法承受救治的医疗费用,但医院人员不能因此拒绝行急诊救治和护理。急诊医疗人员应在明确诊断后,积极进行相关治疗,生命体征不稳定者,遵循先救命后治病的原则,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生命体征,为进一步治疗赢得时间;生命体征稳定者,除仔细查体外,还应做相应检查以明确危及生命的躯体疾病,尤其警惕由器质性疾病导致的器官障碍;必要时请相关专科医生会诊或收住院进一步诊疗。急诊护理人员应当对他们的人格予以尊重,要有更加敏锐的观察力,在言行方面要特别注意其感受,不能伤害自尊,生活护理要更加细心和耐心。

1.2.4 对外联系,转送交接院内及时与医务处沟通,对外加强与派出所、救助站的联系,尽快查找联系患者的家人或亲朋好友。检查患者随身物品,尽可能发现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如电话号码、地址和各类证件等。主动与神志清楚患者进行交谈,尽可能多地收集到可以识别患者身份的信息。检查患者物品时,要注意两名以上护士同时进行清点,最好有警察在场并签名确认,贵重物品要登记并加锁保管。患者治疗好转或痊愈后,及时与成都市或辖区内救助站联系,愿意回老家者,由救助站人员购买火车票亲自送上车;不愿意回去、救助站同意接收者,医院出具患者病情证明,并送患者至救助站接受救助。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者,及时与医院医务处、派出所和民政部门联系,予以相应处理。

2 结果

156 例流浪乞讨人员患者中,收入院治疗14例,病情稳定由救助站送回原籍39例,不愿回原籍由救助站救助的41例,病情稳定联系到家属或好友带离院8例,病情好转后自动离开的49例,死亡5例。

3 体会

3.1 《救助管理办法》出台前诊治过程中的问题(1)诊治的困难:许多流浪乞讨人员多因病情严重,由公安人员、城管执法人员或市民拨打“110”、“120”,按照院前急救原则由救护车接回医院。这类患者多因自身表述困难,无法联系家属,无法获知过往病史。医务人员只能根据体格检查和临床经验来进行诊断,给临床急诊诊断、治疗和护理带来一定难度[4]。(2)转送的复杂性:由于经费制约、流浪乞讨人员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得接收医院的救治工作存在很大的困扰。救治过程中产生的经费无法落实,患者入院后后续管理无人问津。最终导致救治过程比较怠慢,各医院之间相互推诿,使医院“110”救助站之间的工作难以衔接。笔者所在医院属于非营利性医院而非定点收治医院,在流浪人员送至定点医院或救助站的环节上,手续较为复杂和繁琐。(3)医学伦理与经济效益的矛盾性:在救治城市流浪人员时,医务人员陷入了保护患者的权利和履行医务工作者的义务,与不致使医院的经济收益蒙受太大损失的矛盾之中[5]。

3.2 《救助管理办法》实施后的救治变化急诊科、救助站“110”三方合作: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后,民政部门、公安部门、财政部、住房和保障建设部、原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决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多部门联合执法,明确了民政、公安、城管等多个部门的救助重点。防止各部门从各司其职、自行其是、各负其责等衍化为权责脱节,相互协作变味成互相推诿,理顺部门职责和关系,有效保护流浪乞讨人员权利,简化城市流浪人员的转运手续,使得流浪人员得到更有效的救助。

3.3 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治的建议(1)建立城市流浪人员信息库:建议建立一个全国联网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库,将所有的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全部录入。这些流浪乞讨人员在接收救助后,全国各地救助站都可以查阅其姓名、性别、籍贯、健康状况等基本医疗信息,一旦这些流浪乞讨人员出现重大疾病,收治医院就能及时准确救治并通知其家人。(2)加强相关立法以保证收容式救助的合法性。《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使我国城市流浪人员的救助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城市的流浪人员从被迫式管理到主动求助,其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是我国强调法治和尊重人权的具体体现。但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不难看出,其救助行为是在乞讨人员主动求助后才给予救助。这样对需要救助的人群即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痴呆、精神病患者来说,将无法获得救助,因为他们大多不会主动求助。另外,由于痴呆、精神病患者的特殊性,对这些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往往应为收容性质,目前还没有相应法律条款来保证对这类人员的收容式救助的合法性。(3)加强相关立法以保证医护人员的自身安全。城市流浪乞讨患者大多存在精神障碍,缺乏自知力和自制力,就诊时往往行为混乱、精神亢奋[6],医护人员难以详细了解病情,更无法了解既往患过何种疾病、做过何种手术,是否有乙肝、结核、艾滋病等传染病史,在医疗护理操作过程中,医护人员存在被城市流浪乞讨患者人身攻击造成伤害或者被传(感)染疾病的风险,国家应加强相关立法,以加强保护医护人员的自身安全,对被伤害的医护人员进行相应的救治和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S].2003.

[2]武秀昆.院前急救中的无主患者处理[J].中国急救医学,2008, 28(9):846-847.

[3]张国兵,张春林,伍业光,等.流浪精神患者流行病学及临床研究进展[J].广西医学,2011,33(2):228-230.

[4]徐腾达,于学忠.现代急症诊断治疗学[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7:513-516.

[5]赵文静.对无助急诊患者的护理管理[J].解放军护理杂志,2003, 20(9):86.

[6]王玉,朱世辉.受助人员心理健康状况、社会支持及应付方式的对照研究[J].神经疾病与精神卫生,2006,6(5):370-371.

R 472

A

1004-0188(2015)08-0900-02

10.3969/j.issn.1004-0188.2015.08.035

2015-01-14)

610021成都,解放军452医院急诊科(任婷婷,苟仲勇,米伟),骨科(何荣,檀臻炜)

檀臻炜,E-mail:tanzw1980@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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