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未签字的土地权属调解处理意见有法律效力吗?
2015-02-21
乡村科技 2015年3期
双方未签字的土地权属调解处理意见有法律效力吗?
编辑同志:
我与同村村民李某之间存在土地权属纠纷,上访多年后,乡信访综治办组织乡司法所、乡林业站、村党支部、村委会进行调解处理,于2015年1月13日下达了调解处理意见,并于2015年2月10日交到我手中,我和李某都没签字,参与调解的单位只有签字,没有盖公章。这份“处理意见”中说可在3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和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益。请问:这样的文书有法律效力吗?我该怎么办?
读者:田某
田某读者:
当下,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大抵通过两种方式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一种是受理后直接出具处理意见,另一种是由“人民调解组织”予以调解解决。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与李某之间的土地纠纷是由乡信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一起进行调处,并形成了一个处理结果,属于第一种情形。你们双方都未签字,说明你们对处理结果不大认可,也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既然是通过信访渠道解决,乡政府信访部门已经出具了“意见”,并告知你们3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和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益,其信访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据《信访条例》第35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据此,你若不服,可向县(区)人民政府请求复核(也可不请求复核,直接诉诸法律);若对复核处理意见仍不服,可依法通过土地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杨学友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1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