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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申诉案件立案条件之一

2009-09-28王秀蓉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4期
关键词:处理结果

王秀蓉

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6月3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二)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第十七条规定中,对“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即原处理结果有错误可能的六种具体情形进行了描述。其中,第一、二种情形即申诉人提出了可能改变院处理决定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以及据以定案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形,归纳起来即可能存在事实可认定错误的情形。本文从这两种情形入手,对事实认定错误可能进行深入具体的剖析,以便今后更好的把握刑事申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关键词处理结果 事实认定错误 新的事实 新的证据 不够确实、充分 主要证据矛盾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42-02

一、原处理结果有事实认定错误可能的含义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二)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第十七条规定:“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应从以下方面审查:(一)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院处理决定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二)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处罚是否适当;(五)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六)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中,有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①

根据上述规定,归纳起来,原处理结果有错误可能有三种情况:其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有错误可能,包括第一、二种情形;其二、原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有错误可能,包括第三、四种情形;其三、原处理决定有违反程序错误可能,包括第五、六种情形。

后两种情况比较简单,故本文中不再赘述,笔者仅针对第一种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要探究“原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有错误可能”的具体情形,就要先明白其含义,弄清“原处理结果”、“认定事实”和“错误可能”的含义。

(一) 原处理决定的含义

原处理结果,指在申诉人申诉前,案件处理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具体来说,有三层含义:

其一、该处理结果是在申诉人申诉前已经做出,并通过公布或告知程序,使得申诉人知晓该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

其二、是案件处理机关依职权做出的处理结果,案件处理机关即各个诉讼阶段对案件做出处理的机关,如:在侦查阶段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等;在审查起诉阶和申请抗诉阶段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在审判阶段为人民法院。

其三、处理决定包括案件处理机关对案件进行处理的各种结果,如:公诉部门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和不予支持抗诉决定;自侦部门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等。

(二)认定事实的含义

认定事实,指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具体来说包括对事实的认定和对证据的认定。

1.对事实的认定:指对案件事实性质的认定,即对案件时间、地点、经过、犯罪构成、次数、情节等问题的认定。

2.对证据的认定,指对定案证据的认定,即对据以定案的证据锁链的整体认定和对具体证据的细节认定。

(三)错误可能的含义

有错误可能,指原处理结果存在出现错误的可能性,本文中特指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可能性。既然是可能性,就不是一定存在错误,而是有可能存在错误,又可能不存在错误。

总的来说,原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有错误可能,是指在申诉人申诉前,案件处理机关依职权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方面存在错误的可能性。具体来说,即1、申诉人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2、据以定案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二、对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可能

对事实认定的错误可能,指在申诉人申诉前,案件处理机关对案件时间、地点、经过、犯罪构成、次数、情节等问题的认定存在错误的可能性,包括申诉人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两种情形。

(一)申诉人提出新的事实

申诉人提出可能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是指在申诉人提出申诉前,案件处理机关所不掌握的案件事实,而这种案件事实在原处理结果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诉人所发现。这种事实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这种事实是案件处理机关所不掌握的事实。在案件处理机关对案件做出处理意见时,该事实不被该机关所掌握,该机关在缺少该事实的前提下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在原处理结果发生法律效力后,这种案件事实被申诉人所发现。②

其二、这种事实是可以改变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申诉人提出的案件处理机关不掌握的事实,必须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实,换言之,是可以决定案件如何处理的事实。因为申诉人提出该事实,所以案件处理结果有可能被改变。

例如:李某盗窃一案中,公诉部门因李某盗窃数额只有350元,未达到盗窃罪的数量要件而做出不予起诉的处理决定。被害人周某在被告知处理决定之后,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声称,李某在一年内曾到其家中盗窃过四次。周某提出的李某一年内盗窃四次的事实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处理案件时所不掌握的事实,而且,一年内累计盗窃三次以上的事实足以对李某的行为定罪,所以会改变公诉部门做出的不起诉决定。那么,这一事实就是笔者所说的“可能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新的事实”,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复查。

(二)申诉人提出新的证据

申诉人提出可能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在申诉人提出申诉前,案件处理机关所不掌握的证据。这种证据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这种证据是案件处理机关所不掌握的证据。在案件处理机关对案件做出处理意见时,该证据不被该机关所掌握,该机关在缺少该证据的前提下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从而做出处理决定。

其二、这种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这就要求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③具体说来,要求证据必须真实,必须客观存在,不可以臆造;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其来源、方式、内容均要合法。

其三、这种证据所支持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与原处理认定的案件事实有所不同。依据申诉人提出的新的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与案件处理机关在缺少该证据的条件下认定的案件事实有所不同。

其四、这种证据所支持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与原处理认定的案件事实有实质上的不同。依据申诉人提出的新的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与案件处理机关在缺少该证据的条件下认定的案件事实有实质性的不同,足以到改变原处理结果的程度,才可以认定为新的证据。

例如:张某强奸一案中,公诉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实施犯罪时的实际年龄为13周岁,故做出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被害人钱某收集到张某的实际年龄证明,证明张某在实施犯罪时真实年龄为14周岁,遂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本案中,被害人钱某提出的关于张某真实年龄的证据系案件处理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所不掌握的证据,且该证据对于张某真实年龄的认定足以改变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将张某入罪,这种证据就是“可能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复查。

三、对证据认定存在错误可能

对证据认定存在错误可能,即在申诉人申诉前,案件处理机关对据以定案的证据锁链的整体认定和对具体证据的细节认定存在错误的可能性,从而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具体分为: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和证据存在矛盾两种情形。

(一)证据不够确实、充分

在我国,对案件的认定要求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分别从质和量的层面对定案证据提出要求。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具体来说,证据的确实、充分需要符合下列要求:1、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关联性;2、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可采性;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具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④

比对上述标准,据以定案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存在三种可能性:

其一、据以定案的证据中有某些证据不具有关联性或可采性,即在定案证据中,有一些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或者具有不可采的缺陷,例如来源不合法、形式不合法等。

其二、并非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都具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亦即,在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中,有一部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够充分,从而使得事实存在缺陷。

其三、所有证据在总体上不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不排除其他可能性的存在,亦即现有证据可以得出若干可能性,不能保证案件事实的唯一性,从而导致案件认定有误。

以上第一种情形笔者归纳为证据不够确实,后两种情形笔者归纳为证据不够充分,均可能导致案件处理结果错误的发生。

例如:朱某盗窃一案,公诉部门认定在犯罪嫌疑人朱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刑罚处罚,遂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这种相对不起诉处理的决定是在认定朱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犯罪的前提下做出的。被不起诉人朱某认为其在侦查阶段之所以供述自己有盗窃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其供述不可采信,而除去其供述,就仅有被害人陈述一项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实施盗窃行为,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朱某提出的证据缺陷涉及证据不够确实和证据不够充分两方面,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复查。

(二)证据存在矛盾

据以定案的证据除了上述要求,还要做到证据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⑤所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也是可能引发证据认定错误可能的情形之一。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有两级标准,第一级,亦即理想标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第二级,亦即现实标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但该矛盾的存在系合理的,且不影响案件主要事实。

我们并不追求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达到完全没有矛盾的境界,但求证据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但是如果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则证据认定有错误可能。这里要说明的是,案件事实是指案件主要事实,即直接关系案件认定的事实。

还以朱某盗窃一案为例:公诉部门认定在犯罪嫌疑人朱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刑罚处罚,遂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被不起诉人朱某认为仅有被害人陈述一项证据证明其盗窃行为,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可疑指纹一枚,经鉴定非朱某所留,这一证据与被害人陈述显然存在矛盾,不足以认定朱某事实盗窃犯罪,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朱某提出的证据缺陷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复查。

本文中,笔者主要对事实认定和证据认定两种错误可能进行了论述,从而为更好对申诉人提的针对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的申诉进行审查,进而决定是否立案复查提供借鉴。

注释:

①人民检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6月通过.

②王晋.刑事申诉检察业务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89页.

③刘金友.证据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6-94页.

④卞建林.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2-263页.

⑤陈一云.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119页.

参考文献:

[1]王国枢.刑事诉讼法学(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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