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天津商会改选纠纷与地方政府应对之策
2015-02-21朱英
朱 英
1934年天津商会改选纠纷与地方政府应对之策
朱英
摘要:1934发生的天津商会改选纠纷,缘于天津同业公会对商会的多年严重不满,主动向商会发起的一次前所未有的挑战,也可视为同业公会力量壮大之后制衡商会规范运行的一次重要行动。面对同业公会的公开责难,天津商会严词反驳,并将改选不断拖延的原因归结为同业公会不配合,致使纷争愈演愈烈。天津党政当局在此情形下不得不出面调解这场纠纷,但纠纷仍延续长达半年之久,对工商业发展不无影响,一部分同业公会也改变态度盼望尽早结束纠纷。直至1935年1月底才在党政当局主持下,依照国民党中央新颁发的人民团体整理办法对天津商会进行整理和选举。透过此一案例,对主动或被动卷入纠纷的商会、同业公会、地方党政当局之复杂历史面相均可获得重新认识。
关键词:天津商会; 同业公会; 选举纠纷
在近代中国,天津商会曾是全国有影响的大商会之一。但其发展历程,按天津商会自身的说法,却是“最初颇盛,商民重视,团体坚固。嗣后散漫……由盛而衰,由衰而疲。”*《津商会整理委员会整理商会实施方案草案》,载《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89~90页。1931年2月,如同全国大多数商会一样,天津商会历经周折终于选举产生了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的新一届职员。张仲元当选为主席,王文典、杨文翰等4人当选为常务委员,另有10位执行委员,7位监察委员以及候补执监委员共10人。按照国民政府时期新《商会法》以及《天津市商会章程》的规定,主席及常务委员任期为二年,如再被当选可连任一次;执行委员和监察委员任期为四年,但每二年必须改选半数,不得连任*《商会法》(1929年),载《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22页。。根据这一规定,每隔两年商会职员就必须进行一次改选。
但是,两年之后的天津商会却并未如期进行改选,而且逾期至1934年仍未举行。5月17日《益世报》登载的一篇报道称:天津市党部曾敦令商会尽快进行改选,“并有至期不为改选,于法即不能行使职权等语。”*《党部昨下令催促商会即改选》,载《益世报》1934年5月17日,第2张,第5版。在党政当局的催促下,天津商会于6月初议定由王文典、卞白眉、孙俊卿等10余人成立筹备改选委员会,专门负责改选各项事宜。4日,筹备改选委员会宣告正式成立,并议决凡旧会员拖欠会费者,限一月内交齐,“以便改选时出席与选”;新入会员须尽速报告资本总额,以规定会费,发给证书,“取得会员资格,以便参加选举”*《市商会改选筹委会成立》,载《益世报》1934年6月5日,第2张,第5版。。
进展至此,似乎天津商会的改选不日即可举行。但7月1日天津市53业同业公会却联名电呈实业部,严控市商会“延不改选,内部职员涣散失职,延误要公,津市商业,痛苦日深”,强烈请求“令饬该商会职员,即日停止本职,另由各业公会改选负责职员,组织健全市商会,而解商痛。”*《市五十三业公会电实部根本改选商会》,载《益世报》1934年7月2日,第2张,第5版。不仅天津《益世报》详细报道了这则消息,并全文刊登同业公会呈实业部之电文,而且7月3日天津《大公报》在“本市新闻”版头条也以《市商会纠纷陡起》为题,报道53家同业公会呈控商会违法不照章改选。可见,报刊舆论对同业公会向商会发难的这一非常举动十分关注。
一、 天津商会改选纠纷之由来
自清末开始,即有上海、苏州等地的一部分商会在章程中制定了总、协理和会董投票选举及换届改选的相关规定,并且付诸实施,此举在当时具有开风气之先的意义*详参拙文《近代中国商会选举制度之再考察——以清末民初的上海商会为例》,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另有些商会在清末虽仍坚持实行“公推”的方式,并未进行“票举”*见拙文《从“公推”到“票举”:近代天津商会职员推选制的曲折演进》,载《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3期。,但到民初北京政府农商部颁行的《商会法》,严格规定商会正副会长和会董均必须以投票选举的方式产生,“以二年为一任期”*《商会法》(1915年),《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2页。。按此规定,全国各地商会均统一实行了“票举”以及二年进行改选的制度。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商会法》同样也有相似条文,只是具体内容稍有差别。
天津商会在清末民初曾一直反对“票举”,坚持实行“公推”方式,只是在《商会法》颁布后才被迫开始实行“票举”制。但随后其选举和换届改选却一直受各种因素影响难以顺利开展,种种选举纠纷在天津商会发展史上几乎都曾发生,这种情况在全国也并不多见*有关1930年代以前的天津商会选举风波,详见拙文《民国时期天津商会选举的两次风波》,载《浙江学刊》2007年第4期。发生于1934年的这次改选纠纷,迄今为止史学界尚无专文论及,宋美云著《近代天津商会》(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的第2章第3节简略提及此次改选纠纷。。1934年,天津商会因改选再次发生的这场纠纷与前此略有不同的是,此次纠纷事件的公开发难者是天津商会所属50余个同业公会,从表面上看纠纷发生的缘由是天津商会逾期未依法进行改选,实际上反映了多年以来各同业公会对天津商会的强烈不满,因而称得上是作为商会基层组织的同业公会,对商会权威的一次挑战。类似纠纷在当时虽并不具有普遍性,但却体现了近代中国商会发展演变过程中的多重复杂面相,值得进行深入考察和分析*1941年9月成都58业同业公会联名指控成都市商会主席王斐然各种不法舞弊行为,包括逾期不依法改选,“演出空前未有选举大弊”,要求党政当局对成都商会进行改组(见李柏槐《现代性制度外衣下的传统组织——民国时期成都工商同业公会研究》,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5章第2节)。该事件与本文论述之天津商会改选纠纷有一定相似之处,但情节与过程较为简单。。
早在民初,天津商会也曾因逾期未改选而受到商董批评,但却并没有导致纠纷。1912年天津商会因王贤宾出任总理之事与工商部发生争执,直至当年10月才另推叶登榜、卞荫昌出任总、协理,按当时会章规定仍应于当年6月进行改选,然而到1913年9月天津商会仍未着手进行,也未作出任何解释。于是,估衣商、洋布商、洋广货、银钱商等22个行业的近60位商董,“经开会公同研究,决定应请贵会召集各行董开会,即行组织改选,以保定章而重会务,实为公便。”*《二十二行商董吁请商会遵章按期改选函》,《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9页。其语气十分平和,自然不会酿成纠纷。与此明显不同的是,1934年天津绝大多数同业公会从一开始即联名以相当激烈的方式向商会发难,类似行动不仅在天津而且在全国也是极为少见之举。同时,天津同业公会何以会有如此举动似乎也有些令人费解。
因为从组织系统看,商会与同业公会虽无类似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但同业公会是商会构成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商会的基层组织。清末虽无同业公会之建立,但新诞生的商会以各业推举的代表作为会员,由此改变了以往各业行会之间互不相属甚至相互排斥的传统格局,使商会成为联结各业商人共谋商业发展的新式商人团体、具有“登高一呼,众商皆应”的影响力,得以发挥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1918年北京政府颁布《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各地相继成立同业公会;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又公布《工商同业公会法》,使同业公会获得进一步发展。同年公布的《商会法》及次年颁行之《商会法施行细则》还明确规定,“商会之设立须由区域内五个以上之工商同业公会发起之”,商会会员分为公会会员和商店会员两种,实际情形是公会会员一直占绝大多数,因为同一区域内的同业达到7家,即必须成立同业公会,“不得以商店资格加入商会”*《商会法施行细则》,《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26页。。由此可知,没有同业公会就没有商会,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密切关系*有关同业公会与商会之间紧密关系的详细说明,请参阅拙编《中国近代同业公会与当代行业协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6章第1节。另见李柏槐:《现代性制度外衣下的传统组织——民国时期成都工商同业公会研究》,第5章第1节。。近些年来,随着同业公会研究的兴起与商会研究的深入,学术界在这方面已有较多论述,无需赘言。
值得深思的是,既然同业公会与商会之间有着如此紧密的相互依存关系,并且商会改选延期在当时其它许多地区也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为何天津同业公会却以此为由向商会公开发难提出挑战?考察这一事件发生的原因,促使我们必须注意以往所忽略的商会与同业公会关系的另一面向。毫无疑问,天津同业公会的这一行动是对商会强烈不满情绪的爆发,而其种种不满又是缘于上届商会多年未能发挥应有的职能与作用*1930年6月国民党对原上海商会进行整顿改组,建立新的上海市商会,同业公会也曾一度表达强烈不满,并“一致否认被少数走狗商棍所把持之上海现市商会有代表我各业会员之资格”,但此举并非对原上海商会不满,而是反对国民党对原上海商会的接收与改组(参见《中国近代同业公会与当代行业协会》,第296~297页),因而与本文所述同业公会挑战商会之改选纠纷产生的原因及性质均明显不同。。
1931年初天津商会新一届职员选举之后,主席张仲元发表就职宣言,表示“从此本会一切工作,应事事均从建设途径入手”,具体内容包括整顿内部、指导公会、恢复商报、筹设商业补习夜校、筹设商品陈列所、介绍海外直接贸易等。“至其他远者大者,应俟详为计划,再行逐步实施。”*《津商会主席张仲元就职宣言》,载《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49~50页。新当选的常委和执监委员在就职誓词中也承诺:“尊重全市商人公意,努力于本职,图谋商业发展,矫正商业弊害,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天津市商会主席并常委执监委员等就职誓词》,载《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51页。然而在此后三年多的时间内,由于种种原因天津工商业发展一直面临困境,商会无力改变,张仲元以及其他常务委员于1931年底即相继提出辞职。天津社会局训令商会“务使迅速复职,以地方为重,以职责相勉”*《天津市社会局就笃劝张仲元迅速复职事训令津商会》,载《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54页。。当时的同业公会对商会的表现虽有所不满,认为“平心而论,我市商会自去岁改组以来,对于商业发展虽少特殊成绩”,但“力维艰巨,亦云煞费苦心。换言之,固无大功,亦无大过。”因此,各同业公会并未公开责难商会,而是联名致电商会全体执监委员,竭力挽留主席及常务委员,以免“值兹风雨飘摇,商困已达极点之际”,“会务负责无人,一切陷于停顿”*《天津市各同业公为请主席常委早日到会视事致津商会执监委员会代电》,载《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55页。。
张仲元以及常务委员虽继续留任,但此后天津各方面情形仍无好转迹象,工商业发展日趋衰败,商会颇感力不从心,以至不得不承认“当选执监委员及各常务委员就职后,原拟于各种建设事业多所努力,惟就职之后,即值地方多故,捐税繁增,而东省风云同时逐渐吃紧,故两年以来,所有精神、才力皆消磨于奋斗苛税、应付环境之中,而于建设事业转多未能举办。”*《天津市商会现状大略》,载《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4页。1932年2月,天津商会各方面困难日益严重,尤其经费愈见短绌,“一应开支,往往皆赖借贷,以资度活,以致诸务进行,绝少发展,外间责难迭有所闻”,只得“从事整顿”,所有全体职员差役一律停职,进行内部整理*《津商会执监联席会议就职员停职整理内部事致各常委公启及常委会复函》,载《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60页。。这样,天津商会不仅不能担负起保护和促进工商业发展的重任,而且连自身会务也难以正常运行,这势必加剧同业公会对商会的不满情绪。据同业公会揭露:按规定商会监察委员会每月至少应开会一次,负责审查执行委员会处理之会务,稽核执行委员会之财政出入等事,“而查阅该会监察委员会议记录,只开会两次:第一次为民国廿年三月十四日,第二次为同年四月廿八日,且记录空洞,毫无监察工作。是该会职员既违法令,又违其自定规则,其失职有如是者。”*《天津市各同业公会宣言》,载《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74页。
显而易见,在这几年间处于困境之中的天津商会根本无法按照《商会法》及其会章之规定正常运行,同业公会对商会的不满也是由来已久。无怪乎担任商会常务委员的赵真吾在这场纠纷发生后的一次谈话中曾透露:“真吾甚知各公会与商会在以前之历史,积怨已深,本早有冲突之可能,数经真吾调处解释,旋起旋落者,亦不只一次矣。”*《赵真吾谈改选意见》,载《益世报》1934年7月10日,第2张,第5版。除上述之外,天津同业公会对商会的其它许多方面也多有不满。例如面临党政当局一再催促改选,天津商会虽也有所动作并作出解释,但却无法令同业公会满意。《益世报》的一则报道曾透露:“昨据商会负责人谈,因主持筹备之王文典,订于本月二十六日为乃子昌宏婚娶,事毕即积极进行筹备改选。即本市六十余业公会,已有五十余业改选完毕,预计下月中市商会可实行改选云。”*《党部昨下令催促商会即改选》,载《益世报》1934年5月17日,第2张,第5版。由于具体负责商会改选事务的常务委员之子婚娶而延误改选,这一理由非但不能令同业公会信服,反而只会进一步加剧其不满。
正是在上述各种不满情绪与日俱增的情况下,天津商会又一直逾期未改选,成为促使同业公会最终向商会公开发难的导火索。天津53业同业公会在联名呈送实业部的文中,即以相当激烈的文字列举了数年来商会的多项劣迹。其一,商会职员暮气深沉,日见腐化,除向各会员严催会费外,对于会员之痛苦,或因循敷衍,或置若罔闻,其二,本届商会职员在上任最初一年间,遇有应取决于全体会员之事,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近二年来,并此全体会员大会,亦不召开,甚至该会章程,三年来竟无一会员得能寓目者,其愚弄会员,把持会务不公之事实,更昭然若揭。”其三,多数职员玩忽职守,执行委员会议每年未闻有几次之召集,“而常务委员会,每星期二五开会,常务委员五人,有常年不到会者,有辞职者,有外出者,近更有常务委员一人开会之事,每星期办公两小时,只常务委员一人开会,其违法玩忽,实堪骇异。”其四,违法故意拖延改选,该会“名曰筹备改选,实际则改选遥遥无期,况津市各业公会,共六十余家团体,刻已有五十余团体改选竣事,该会尚何所藉口?”如此种种,“津市各业商人,实属忍无可忍”*《市五十三业公会电实部根本改选商会》,载《益世报》1934年7月2日,第2张,第5版。。除上述四点,天津各同业公会在稍后发表的宣言中,又特别强调商会职员、办事员结党营私,“上则蒙蔽党政机关,下则愚弄宰割会员,各业商人久已积愤难伸,怨声载道,久望该会依法改选,稍苏商困,岂料该会故意延宕,明显把持,对会员之痛苦视为当然,宰割商人之手段变本加厉。”这份宣言详列商会七大劣迹,并声明“该会早失其自身立场,不足代表全市商人”,必须迅速进行“根本改选”*《天津市各同业公会宣言》,载《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72~73页。。
客观而言,本届天津商会职员在任期间确实乏善可陈,对此商会自身也不讳言,但是否如同业公会所说如此严重,则需谨慎看待。同业公会的过激言词之间,也不免受到过于情绪化的影响。因为在这几年中天津工商业发展出现困境,虽与商会的所作所为有所关联,却并不能完全归因于天津商会的失职,也有客观形势的制约与影响。另外,本届职员任期超过两年之后,天津商会也并非完全忽视改选之事,而是多有提及,并为此事屡屡请示党政当局并发函各同业公会。1934年1月主席张仲元即曾函催各业公会尽快完成改选,以便商会随后也进行改选。函称:“本会前以各同业公会任期届满未即改选,即妨本会改选,复害本身健全,曾经迭次令催赶办在案……务于短期改选完成,以重法令。”*《张仲元催促任满尚未改选各公会务于短期完成改选函》,载《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71页。然而,在随后筹备改选过程中,天津商会所反复强调的却是要求新老会员缴纳所欠会费,否则就自动丧失选举权,而这一点也是激怒各同业公会进而促使其群起向商会发难的一个直接原因。
例如6月初天津商会在各方催促下成立筹备改选委员会,该委员会首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并非如何加快进行改选的具体措施,而是规定拖欠会费的老会员“限一月内交齐”,新会员也须先缴纳会费,才有权参加选举*《市商会改选筹委会成立》,载《益世报》1934年6月5日,第2张,第5版。。对于这种以会费定选举权的举措,许多同业公会深表不满。连天津社会局负责人也表示:“会员纳费与否,与选举权无关”。对于欠费之会员,正当裁制方法,应召集会员大会,有三分二以上之会员出席,经出席者三分二以上之表决,可将欠费会员除名,然后对欠费之催缴,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如此方合。“若因欠费之故,将会员选举资格取消,殊嫌于法不合。”*《市商会纠纷陡起》,载《大公报》(天津)1934年7月3日,第3张,第10版。外界之人或许并不十分了解,天津商会之所以特别强调会员必须缴齐会费,确也实属无奈之举。各地商会的办公经费以及专职差役的薪资,均主要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会费,并无其它财源。由于会员欠费太多,天津商会在1932年初即依靠借贷勉力维持各项开支,这样自然无法持久,于是只得借改选时能否拥有选举权迫使新老会员缴齐会费*据天津商会档案记载,1933年绸布纱业、竹货业、鞋业、转运业、门市布业、地毯业、烟业、自行车业、磁业、商栈业、杂货业、五金业、衣业、酱园业均欠交会费,数额达到3672元,另有电料、茶食、砖业、胶皮、皮革等10余个公会欠交会费累计为3400元(《津商会各业公会交纳会费情况表》,载《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118~120页)。可见欠费情况十分严重,其中许多行业是因为对商会不满而欠费。。但无论是《商会法》还是天津商会的会章,对欠费会员的处罚均无取消其选举权的规定,故而天津商会的这一做法也因无法规依据而受到同业公会强烈指责。
另一方面,即使有客观环境的制约和影响,天津商会自身存在的问题与举措失当,仍然是与同业公会交恶并引发改选纠纷的重要原因。随着改选纷争的发展与激化,加上商会内部领导人之间复杂人事关系,从商会内部又逐步透露出更多引发这场纠纷的内幕。例如前曾提及的商会常务委员赵真吾,曾在报上发表一篇书面声明,指出“本市商会,所以难以改选之原因,实在为常委中不能融洽,辞职者无法解决,及同业公会反对者太多,会务不能统一,无法着手。”这篇声明还说明营业税代征权之争议,是导致同业公会不满的另一重要原因。此前,经官厅同意由商会代征各业之营业税,而各业公会对商会的具体做法存在意见,于上年“曾运动营业税代征权”,未能收效。至1934年同业公会再次提出意见,“真吾深知前病,故主动联络各方优秀,及准定加入各同业公会数人,共同改组一健全商会。”经其努力,商会中多数人表示同意,“虽同业公会联合办事处一方少有不愿,经真吾开陈利害,责以大义,业承诸君顾全大体,一致接受。”然而,事后“延之又久,不见动静”,忽有同业公会呈控商会之文。赵真吾向各业公会电询究竟,始知其向商会提出之“前项建议,又遭反对,并在会外召集密议,被各业公会探知,甚为失望,故尔出此。”赵真吾虽身为商会常务委员,但也并不讳言“此次风潮结穴所在,实在职员中有反对各公会加入商会,于彼不利,故不惜挑拨蛊惑,摧残全局,甚至牺牲某某诸中坚份子名誉人格,亦在所不惜。”*《赵真吾揭破改选内幕》,载《益世报》1934年7月14日,第2张,第5版。如此状况,也难免再度加剧同业公会对商会的不满。
分析天津同业公会公开向商会发难的缘由可以看出,尽管同业公会与商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互依存关系,通常情况下两者也都能互相支持紧密合作,但如果商会的言行举止和所作所为有明显不当之处,尤其是不能充分发挥保护各业商人利益,促进工商业发展的应有作用,甚至产生相反的影响,也会受到作为自身基层组织的同业公会强烈反对,进而对商会提出不信任案,这或许也可以看作是同业公会力量壮大之后制衡商会而使之保持正常规范运行的一种独特方式与作用。
二、 改选纷争激化与党政当局介入
天津同业公会向商会发难之后,两者之间就改选而产生的纷争也随之公开并不断激化。1934年7月3日各业公会召开联席会议,议决推举叶文楼(油漆颜料业)、徐新民(汽水业)、傅焕卿(糕点业)、于篯生(南纸书业)4人为代表,于次日赴市党部、社会局请愿,同时再次致电实业部,请求“迅饬商会职员,即日停职,实行根本改选”*《各业公会昨开会讨论商会改选》,载《益世报》1934年7月4日,第2张,第5版。叶、徐二人是本次率领同业公会挑战商会最为活跃的人物,当时均为40岁,正值不惑之年。几乎每次向党政当局请愿他们二人都是领衔者,因而改选之后也同时当选为新一届商会的常务委员。。与此同时,同业公会还公开向商会提出查阅近三年账目要求,商会方面起初表示同意,但同业公会随即又声称“张主席于允准看账后,又派员将账持走他移”,实则拒绝了公会的查账要求。
面对同业公会的公开责难,天津商会的态度与应对值得关注。7月3日,被天津商会指定为具体负责改选事宜的常务委员王文典提出辞职,报纸登载之辞职函虽列举了各种原因,但实际上与同业公会的公开发难不无关联,因担心承担责任受到指责。4日,天津商会筹备改选委员会举行会议,经讨论通过了五项办法,其重要者主要有:(1)报载53业公会指责本会,延不改选一节,“究竟延迟之故,是否责在本会,抑有其它原因,应由常委会查案,对于党政机关详细声复。”(2)本筹改会负筹备改选责任,只能依法办理,断不能违背法则,别图迁就。按照前次通告,凡拖欠会费的会员均“限一月内交齐”,至本月9日截止,否则即不具会员资格。(3)本会职员均早萌退志,此次各业公会之呈请,“姑无论其系何用意,然本会始终依法办理,只要依法进行得下去则进,依法进行不下去则退”,并确定改选于8月12日举行,“如会外发生障碍,届期不能举行,其责不在本会。”*《市商筹委会决定改选日期》,载《益世报》1934年7月5日,第2张,第5版。字里行间,不难看出商会筹改会对同业公会的责难十分反感,其应对之策是不顾同业公会和市社会局的反对,坚持以会费定选举权,并且匆忙确定难以兑现的改选日期,声称如受外界干扰届期不能进行改选,商会不负其责,这显然是意欲将妨碍商会改选的责任推向同业公会一方。
筹改会议定的上述办法在报章登载之后,天津各同业公会办事处立即致函报社,阐明“贵报登载商会改选纠纷一则,略谓市商会定于八月十二日实行改选,同业公会方面预备竞选等语,殊与事实不符。”其用意在于说明同业公会不可能参加由商会组织的改选,同时又进一步表示:“该会现任职员殊不足作全市商人代表,且该会早逾依法抽签改选之期,其所以因循拖延,不外乎把持会务,视商会为其私人财产,甚至愚弄压迫会员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各业公会至此实忍无可忍,决议呈请根本选举,不达目的不止,任何牺牲在所不惜。”*《来函照登》,载《益世报》1934年7月7日,第2张,第5版。显而易见,同业公会挑战商会的目标很明确也很坚决,即现任商会常委、执监委员须全体停职,由各业公会代表对商会执监委员全部进行“根本改选”,而不仅仅只是改选半数委员。
在筹改会要求下,天津商会原拟于7月5日召开常委会紧急商议处理办法,但因出席人员不够法定人数而流产。身为五常委之一的赵真吾透露,“本人事前未得通知,故未能出席。”另有两位常委先前已提出辞职,“会务凋零,几乎只真吾等一二人维持。”*《赵真吾谈改选意见》,载《益世报》1934年7月10日,第2张,第5版。可见当时的天津商会领导层确处于较为涣散的状态。6日,商会召集执行委员会紧急会议,同业公会派代表列席旁听。会上集中讨论的问题系卞白眉提议:“此次外间发生情形,姑无论有何误解,既然提出不信任案,则全部职员在此逾期无效期间,已无筹备之可言,既失信用,大家应同进退,可否将此情形分向党政机关呈请核示。”*《市商会昨开执委会决定停止活动》,载《益世报》1934年7月7日,第2张,第5版。经表决,与会者对此提议表示赞同。
同业公会和商会都向天津市党政机关提出了自身诉求,特别是同业公会还相继向实业部和中央党部呈文明确提出其要求,促使党政当局不得不出面介入这一纷争。作为官方管理部门,尤其是主管民间社团的天津社会局对此更是责无旁贷,而党政当局对纷争双方的诉求持何种态度?用何种方式解决这一纷争?该事件尽管仅属个案性质,但对于考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地方党政当局乃至中央政府与民间工商团体的关系,也不无参考借鉴价值。
总体而言,天津党政当局介入处理此次纷争的原则,是依据相关法规而非按照党政官员的个人好恶随意行事,也很少看到官方故意偏向纷争某一方而打压另一方的情形,这可以说是官方处理工商团体纷争的正常态度与方式。前述这场纠纷初起时,天津社会局曾表态商会所强调的以会费定选举权的做法不妥,主要即是认为此举并无法规依据,对于欠费之各业公会,应按照《商会法》和天津商会章程之规定处理,这当然不为错。稍后,社会局又强调凡有同业公会之商号,不得以商店资格加入商会,“倘商会有此项会员,应于改选前纠正之”;“在未实行改选前,须将商会名册详细报局审核,改选时由局派员持册对照,严格监视。”此也系依据商会法施行细则之规定,并非社会局自订规则。当“商会方面赶行筹备选举”,同业公会却提出商会全体职员应立即停职的要求,社会局则较为慎重,并未即刻表态,而是呈报天津市长“鉴核指示”,并致电实业部“列举商会延未改选,及同业公会反对情形,请部核示”*《预防市商会改选纠纷社会局拟订办法》,载《益世报》1934年7月6日,第2张,第5版。。7月8日实业部长陈公博莅津,同业公会派叶文楼、徐新民等代表前往拜谒,当面详述一切,陈的答复也是“令各主管机关彻底查明,依法办理”。天津社会局长邓庆澜“亦往谒陈部长,请示结果,决定今日起,派员依法彻查一切,以凭核示”*《同业公会代表谒陈公博》,载《益世报》1934年7月9日,第2张,第5版。。
其实,同业公会提请官方饬令商会全体职员停止行使各项职权,也是有法令依据的。1930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商会法施行细则》第49条明确规定:“商会应依法改组或改选时,由现任职员负责办理,如届期不能完成,即不得继续行使职权。”*《商会法施行细则》,载《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27页。按此规定,商会如逾期较长时间仍未完成改选,就应该停止行使职权。天津商会显然对此项规定也非常清楚,因而在执行委员会紧急会议上议定全体执监委员“应同进退”,报请党政机关裁定。同时,商会也作好准备拟将“会务暂行停顿”,“至本会一切卷宗账目,自应责成常务委员共同负责,暂行保管,听候交待”*《市商会办结束》,载《益世报》1934年7月9日,第2张,第5版。。
但此时的天津商会一方面在“内部赶办结束”,另一方面仍希望通过其成立的筹备改选委员会抓紧“进行依法改选半数”*《市商会之改选》,载《大公报》(天津)1934年7月9日,第3张,第10版。。另外,由主席张仲元具名呈文市党部、社会局说明改选延迟主因及筹备改选经过。这份呈文强调1932年10月该会“正欲筹备改选之时,适逢天津特别市党务整理委员会天字第十四号通令,以民运法规正在修正,在修正尚未颁布以前,所有同业公会商会,均应暂免改选。嗣后修正法规,未见中央颁布,属会尚且迭次呈催,请速颁行,以便遵照依法改选。直至二十二年四月二十日,奉天津市党部第九十四号训令,民众团体仍照旧法暂行活动,于是各同业公会始逐渐改选。”这显然是想说明商会对改选十分重视,延迟改选的主因是受到政府相关法令制定颁行的影响,并非商会懈怠不按法令办理。不仅如此,商会还在呈文中将改选延迟的一部分责任推向同业公会:“又二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奉到天津市社会局第二二0号训令,如公会商会同至改选时期者,公会之改选,宜在商会改选以前举行,以符程序。于是属会改选,又不得不候各业公会改选到相当数目再行办理。本年一月各业公会改选尚未及半,属会因碍难久待,始于一月五日推举筹备委员,成立改选筹备委员会,督促各业赶速办理。迨至五月下旬,各业改选已达十分之六以上,乃于六月四日举行正式筹备委员会议,积极进行。”*《市商会具呈当局述延选经过》,载《益世报》1934年7月9日,第2张,第5版。天津商会所述这两方面理由基本上也是无可否认的事实。如在正常情况下这些解释当可说明问题,不会引发所谓改选纠纷。但由于天津商会与同业公会多年积怨已深,纷争在所难免,逾期未改选只是导火索,这也正是全国绝大多数商会都面临同样问题却未出现改选纷争的原因。
党政机关介入之初并未使改选纷争停息,天津商会前所未有地遭遇所属同业公会如此激烈的公开谴责,自然会感到脸面无光,也会予以反击。在致市党部、社会局的呈文中,天津商会指出:自改选筹备委员会成立以来,曾经数度集会,所有关于审查会员资格及一切进行事项,莫不依据法则,积极办理。“不期正在进行之际,突来意外攻击,虽明眼人皆知其症结所在,然本会若不有声明,一任满城风雨,实足淆惑闻听。”*《市商会具呈当局述延选经过》,载《益世报》1934年7月9日,第2张,第5版。对于商会的这一说法,同业公会也立即于次日公开发表宣言予以反驳:“查该会筹备会,始于本年一月五日,迄今半年之久,寂焉无闻,直至会员各业公会提出不信任案,呈请根本选举之后,该会乃急订于八月十二日举行改选,尚蒙蔽政府,振振有辞,该会一手岂能尽掩全市官民之耳目。”*《天津市各同业公会宣言》,载《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73~74页。同时,各同业公会代表40余人又“携带呈文,分向党政当局,实行请愿,报告经过情形,请求迅速处理”*《各业代表为商会改选向各机关请愿》,载《益世报》1934年7月10日,第2张,第5版。。
稍后,同业公会更将谴责对象直指商会主席张仲元,并列举其种种劣迹。张仲元不得不在报上登载启事,声明“仲元自服务商会以来,只知依法从事,向来不计毁誉,对人毫无成见,对事完全公开,所有会中公务,概由常执委员会多数取决。”张仲元还在启事中坚决否认同业公会指控其“金条出口,兜揽图利,勾结税收机关,剥削商家,并坐领车马费,每月二百一十元至三十二个月”,并表示:“改选延迟,亦自有延迟之原因,是否把持,在经过事实,足以有所证明,断非空言所能成立,将来一经党政机关认真确查,自不难水落石出。”*《天津市商会主席张仲元启事》,载《大公报》(天津)1934年7月18日,第1张,第1版。张仲元启事中之言词似乎是信誓旦旦,言之凿凿,但同业公会马上也发表声明,针锋相对地一一予以驳斥,并再次强调:“此次各业提出不信任案,实系不堪商会之宰割,依法奋斗,事实具在,非辩论所可颠倒也。”*《天津市各同业公会对张主席品题启事声明》,载《大公报》(天津)1934年7月19日,第1张,第1版。数日之后,同业公会又第二次发表声明,除公开抨击张仲元在商会执委会决议同意各业公会查账之后,利用主席职权“擅自下令,抗不交出账簿,并将各账簿他移”,显系有意躲避,必有蹊跷;另还披露了张仲元在其它七项重要事件中之失职失责行为,“均系事实调查明确有证者”,要求张仲元必须公开逐项予以答复*《天津市各同业公会对张主席品题启事第二次声明》,载《大公报》(天津)1934年7月23日,第3张,第10版。。但面对同业公会的两次声明,张仲元一直拒作回复。
同业公会与商会之间的纷争愈来愈严重,当地报章也越来越重视,在此期间几乎每日都有相关报道。《益世报》还曾发表“按语”曰:“市商会改选之纷争,据连日情形观察,有愈益纠结,不可收拾之势。前此曾传商会停止活动,旧有职员,静俟当局监视改选,但日来此种消息,似归沉寂。”为了解官方动向,该报社记者“曾唔省府于主席,叩以意见”,得到的答复是:“市商会改选问题发生,省方持冷静态度,惟所望者,津商会责任重,事务繁,无论谁来负责,最低限度,须具明敏之眼光,备具外交政治、国家常识与思想,然后担当起来,方不误事。”*《商会改选纷争不决》,载《益世报》1934年7月14日,第2张,第5版。这当然只是打官腔,并无多少实际内容。此外,该报还推出另一相关举措,即“公开征求对商会改选意见”,予以刊登。其“特别启事”说明:“市商会此次改选,关系全市商民未来福利甚巨,本报甚愿有切身利害关系之商家,各抒意见,公开讨论,俾负责当局于处理此问题时,有所参证。”启事要求来稿“就自身之处境,各抒己见”,“须切实而不涉浮泛,及攻讦个人”*《本版特别启事》,载《益世报》1934年7月14日,第2张,第5版。。这一举措对于更多商家就改选纷争发表意见提供了便利,也可从中了解一般商家对此事的看法。同时,还可看出在这场商会改选纷争过程中,当地有影响的报纸成为重要消息来源与双方争辩的主要阵地。
在改选纠纷日益激烈之后,天津商会除主席之外的四位常务委员均相继声明辞职,“会务事实上已完全停顿”。眼看商会自身已无法进行改选,官方不得不准备采取切实措施结束改选纷争,选出商会新职员。至于采取何种具体办法,官方也并非一时即能确定。报章透露天津市社会局起初提出的办法是:“由当局指定一部分人,一面负责清理纠纷,如调查账目等项,一面即代为筹备改选事宜,责令在一个月之期限内,将一切办理完竣,实行依法改选。”待新商会委员产生后,该部人员之任务即告终了。“惟在清理时期内,商会委员及同业公会双方关系人,均不得参与其事,纯由第三者公平办理。现此项办法,各业同业公会方面,已大致表示同意”,俟由市政府、市党部核议决定之后,即可由社会局明令实行*《商会改选纠纷将入解决途径》,载《大公报》(天津)1934年7月14日,第3张,第10版。。但从后来的实际情况看,在纷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于一月之内完成改选难以实现,实际上随后又拖延了将近半年时间,直至1935年1月才最终改选完毕。另外,如果商会和同业公会双方人员均不参与改选事宜,也很难找到熟悉和了解工商界的所谓第三者办理改选,因而这一办法即使获得同业公会同意也缺乏可操作性。
随后,天津党政机关又拟“依据最近中央颁布之人民团体整理办法”,对商会“实行整理”。具体方式是由市党部、市政府在商会和同业公会中各选定5人担任整理委员,“并由党政各派一员指导,监视一切。整理工作,除先入手查账外,并清理会员名册,重新造表,各事办竣后,即按照新会员名册实行改选,产生新商会。”*《党政当局决定整理市商会》,载《大公报》(天津)1934年7月20日,第3张,第10版。但这也只是一种设想,并未立即付诸实施。7月下旬,40业同业公会代表为推动党政当局按其要求尽快办理商会“根本改选”,又携呈文赴市党部、社会局请愿,表示各业公会作为商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请予依法迅饬解决,以免久延而息纷争”*《四十业联名呈请当局速解决商会纠纷》,载《益世报》1934年7月22日,第2张,第5版。。是月底天津市政府呈报省府,称同业公会要求根本改选,商会也表示“无再筹备之可言,自愿根本改选”,但其现任职员势难负责筹备,只能由党政机关派员会同整理,省府批示准允“依法办理”。7月30日的《益世报》和《大公报》都曾报道市党部即将下达商会改选令,指派委员马亮指导改选,并与行政当局交换意见后,拟订了六项具体办法,即商会停止活动、举行根本改选、由原筹备人员负责筹备选举、限一月内完成改选、逾期按人民团体整理办法办理、现任商会委员仍有当选资格。但几日后《大公报》的报道又称:对于市商会之改选“党政双方意见尚未商定”,尤其对原商会委员是否仍具备当选资格,存有争议*《市商会之改选党政双方意见尚未商定》,载《大公报》(天津)1934年8月3日,第3张,第10版。。可见,党政当局之间的意见实际上也并非完全一致。市党部后来还曾发表声明,称报章之报道“殊与事实不符”,有些内容“即属相合,党政双方亦须待中央及实业部之核定后,方能施行”*《商会改选办法尚待中央核定》,载《大公报》(天津)1934年8月10日,第3张,第10版。。这表明天津商会改选纠纷的解决方案,还需要得到中央政府的核准才能最终确定。至9月初,更传闻商会究竟应否进行“根本改选”,抑或“改选半数”,由天津党政机关呈报中央政府之后,又被“转至立法院予以解释”,如此一来,似乎“改选犹遥遥无期”*《市商会改选问题转呈立法院》,载《益世报》1934年9月4日,第2张,第5版。。
由上可知,党政当局出台处理办法也拖延了较长时间,这一方面说明官方对此次纠纷比较谨慎和重视,并非按照主管官员个人意愿简单地加以裁决;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官方各级部门处理类似纠纷似乎并无先例,都担心违反相关法令之规定引起不良后果,之所以转请立法院予以解释即是出于这一目的。同时,地方当局也比较注重征求各方尤其是同业公会的意见。例如,河北省主席于学忠和天津市长王韬曾共同邀请商会主席、部分常委执委和各业公会主席近百人,在省府大礼堂举行谈话会议,“俾得征集各业真实意见,期以设法解决”*《市商会改选稽延当局召集各业谈话》,载《益世报》1934年9月8日,第2张,第5版。。谈话会上,于学忠希望“各方捐弃前嫌,合衷共济,相见以诚,从速筹备改选,组织健全商会。”市长王韬和社会局长邓庆澜也先后讲话,“对各出席代表,剀切劝告”。但同业公会主席徐新民等人在发言中,仍然“指摘商会过去工作不良情形”,张仲元则发言“略加辩证”。这次谈话会显然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同业公会代表在会后还自行集议向省市政府提出两项请求,一为“即日依法根本改选”,二是由同业公会“暂行推举委员数人,负责维持过渡时期之会务,使商会恢复办公”*《于主席等昨对商界代表谈话》,载《益世报》1934年9月9日,第2张,第5版。。其中第二条要求似乎颇有临时接管商会之意味。至9月中旬,卷烟业等30余业同业公会又电呈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实业部及省市党政当局,说明商会会务停顿,但作为其会员的各同业公会,“均甚健全,且皆奉令于党政机关指导”,在此情况之下,“由各同业公会重选市商会职员,自为正当办法”*《卷烟业等三十公会催商会改选》,载《益世报》1934年9月12日,第2张,第5版。。这是在以往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撇开商会筹改会而由各业公会代表直接对商会进行“根本改选”的新要求。
对于同业公会提出的这些新要求,因事关法律之规定,天津党政当局均无法表明态度,只能等待中央政府批示。9月底,实业部终于根据司法院院字第1086号文,对天津商会改选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作出了解释与批复,其要点如下:1、依商会法施行细则规定,商会现任职员,逾期未完成改选,应停止职权;2、现任职员虽停止职权,但依商会法第19条之规定仍止改选半数;3、停权职员仍得以会员代表资格出席选举,但应改选者受不得连任之限制;4、在改选未完成前,所有商会款项、文件之保管均由现任职员负责。实业部还特别说明:以上各项办法,适用于“所有改组或改选逾期之各商人团体”*《实部解释商会改选》,载《益世报》1934年9月28日,第2张,第5版。。按照实业部的这一批示,仍只改选半数商会职员,显然未满足同业公会重选全部职员的“根本改选”要求。于是,天津颜料业等40余业同业公会又呈文省政府并请转咨实业部,仍要求进行“根本改选”,并阐明:“天津市商会职员将届满四年任期,而报载实业部解释,仍止改选半数,群情惶恐。”如仅改选半数,“改组职员就任之期,亦即半数职员卸职之日,不惟徒耗精神款项,抑太滑稽,无俾事实,徒增商人之痛苦。”*《四十业公会呈请根本改选商会》,载《益世报》1934年10月20日,第2张,第5版。由此涉及到的一个复杂问题是,如按商会法规定当应进行半数改选,但又确如同业公会所说天津商会的半数改选当时已逾期将近两年,按此时间计算现任职员实际上均将届满四年任期,全部不能再连任。对于这种情况究应如何处理,也使地方和中央政府颇感为难。
由于种种复杂问题难以处理,官方最后还是决定依照国民党中央新颁发的人民团体整理办法第二项之规定,对天津商会进行整理,并以此解决改选纠纷*《人民团体整理办法》系国民党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拟订,于1934年4月30日颁布实施,“除颁发各地党部外,并函知国民政府行政院转饬所属各部会及各省市政府查照办理。”(《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工作概况报告》,1934年12月编印,第37页)行政院随后也于同年5月发布2678号训令转饬各级政府查照实施。该办法主要针对“以现行法令组织成立之人民团体,不健全或发生纠纷,其程度尚未达到依法解散之规定时,得依本办法整理之”(见《抄发人民团体整理办法——训令首都警察厅》,载《内政公报》,1934年第7卷第21期,第1129页)。。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人民团体整理办法相关条文之规定,天津党政当局虽提出了整理方案,但却并非一手包办整理事务,仍然是由商界人士具体负责各项整理工作。11月初正式公布的具体整理办法是:以原市商会9名改选筹备委员改派为整理员,设立办事处,委派市党部马亮委员指导整理事宜,市商会原任执监委员全部改选,但原任执监委员也有当选之权,整理期间商会暂停活动。具体实施方案涉及四个方面内容,每个方面均列有多项条文,主要包括整理员的职责范围、任务期限;商会会员重新登记并进行资格审查;依照商会法及施行细则拟订具体选举程序与办法*《津市商会改选整理方案公布》,载《益世报》1934年11月3日,第2张,第5版。。根据这个整理方案,同业公会要求的“根本改选”似乎达到了目标,但整理委员仍由原商会改选筹备委员担任,而不是同业公会要求的公会代表,另外原任商会执监委员仍有当选之权,也与同业公会的要求不符,由此可以说是一个折中调和方案。报章报道该整理方案时指出:“自此项方案公布以后,各方大致无甚异议,认为目前商会纠纷,倘不事前予以整理,遽行改选,难免争执。”原商会常务委员赵真吾则认为:“现党政当局发表之整理方案,正与本人主张相合。”*《市商会改选前三整理员意见》,载《益世报》1934年11月5日,第2张,第5版。至此,有关商会改选纠纷具体问题的争议,终于以官方提出商会整理方案而告结束。
三、 商会整理与选举结果
天津商会改选纠纷旷日持久,闹得沸沸扬扬,影响甚大。随着纷争的延续,天津商界陷于混乱之中,尤其商会完全无法运转,不仅对工商业发展的制约日益严重,而且影响到商人权利的维护。例如每年营业税之征收,“依法须由商会代表协同调查,并例经商会推派代表会同执行”。1934年度营业税之调查,市财政局专设之征收处通知于7月20日开始进行,但“本年市商会因事停滞”,难以开展。“事关全市商界权利”,不能不引起众多商家担忧*《市区营业税缓期三日调查》,载《益世报》1934年7月21日,第2张,第5版。。
不仅如此,甚至一些同业公会也意识到:“津市商会居华北要埠,为各业总枢,责任甚重,事务极繁。自经会务停顿,不特关于芝加哥赛会征品以及签证海外贸易、辅助法院调查,并证明国货输运国产等事,均已尽行辍废。”*《天津银行同业公会等呈省市衙署请迅速解决商会改选纠纷函》,载《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78页。可见商会应有之重要作用,在商人中间并未因这场改选纠纷而受影响。于是,包括许多同业公会在内,天津商界人士大都希望尽快结束这场改选纠纷,选出新一届商会职员,使工商界恢复常态,共同致力于工商业发展。
在此情况下,当天津党政当局奉中央政府批复确定整理商会的方案后,原纷争双方也渐趋缓和,转为配合进行整理与筹备改选之各项具体工作。此后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也随之转变成为了竞选。尤其是同业公会在这方面颇为用力,希望在整理方案及其办法无以改变的情况下,通过竞选最终达其目的。报章披露商会整理方案时,即称“商会改选解决后,目今商会会员竞选者,已形成数派,连日奔走运动颇烈。据内幕人称,商会旧任委员,连选希望极大。”*《市商会改选方案确定》,载《益世报》1934年10月29日,第2张,第5版。实际上,在此之前一部分同业公会就已开始着手考虑选举,甚至担心因参与对商会发难影响声誉,不利于本业选举,公开声明与同业公会办事处脱离关系。
报章虽透露商会原任委员“连选希望极大”,但经历了这场纷争之后原任委员中对此次选举的态度和看法却并非完全一致。例如受命担任整理员的王文典、赵真吾、王晓岩3人,虽均为商会原任常务委员,但“所见即极参差”,分别代表了原商会委员的不同态度:“一部主张竞选,另一部则取淡薄态度。此两派不同之主张,可以王晓岩及赵真吾两氏代表之。”主张参与竞选的理由无需多言。而“取淡薄态度”的缘由,则是认为“膺选以后只有义务,绝无利益,则又何竞选之可言?”在这两派之外,还有一派“不反对竞选,但亦不绝对赞成竞选”,只是强调“竞选固无不可,惟绝对不得有以金钱购买情事”,“此一部主张,可以王文典氏代表之。”*《市商会改选前三整理员意见》,载《益世报》1934年11月5日,第2张,第5版。稍后,王文典和王晓岩二人在选举前还联名在报上发表启事,声明“此次商会改选,关系重要,鄙人因事务纷繁,决不应选。如有投选鄙人之票,即作废票。”*《王文典王晓岩启事》,载《益世报》1934年12月23日,第2张,第5版。这表明也有一部分旧任委员并不热衷于再次当选,而是主动予以放弃。
1934年11月10日,商会整理员办事处正式成立,办公地址仍设在商会,市党部和社会局各派一员常驻办事处,协助指导办事处工作。办事处成立后制定了办事细则和会议细则,通过了商会整理实施程序,即会员登记、资格审查、拟订名册和选举票、定期选举等,同时还拟订了较详细的选举程序*《商会改选程序确定》,载《益世报》1934年11月11日,第2张,第5版。。不过,与改选紧密相联的商会整理,在许多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也不无难度。报章评论对此也有所认识,例如《益世报》的报道称:“至整理工作,不外调查卷宗,稽核账目,其尤要者,若同业公会之纳费问题,与改选手续,以及有无选举权问题,均为整理期间亟待进行之事。但进行期间,有无枝节发生,此刻颇难逆料。”特别是同业公会纳费问题,“尤令一般整理员极感棘手”。依据人民团体之有关规定,同业公会作为商会的团体会员,如欠费达两年以上者,经议决可予除名。由于“以前商会未暇顾及此事,故未缴会费在二年以上者,比比皆是”。出现这一情况同业公会虽有责任,但又“不能尽归咎于同业公会,商会方面,当亦另有应负之责”*《市商会改选前三整理员意见》,载《益世报》1934年11月5日,第2张,第5版。。如果将所有欠费二年以上者均除名,商会的团体会员将为数甚少,也无以发挥应有作用。因此,欠费之会员后来实际上并未取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是依照整理方案,“此次改选,以不算旧账为原则,旧职员及欠费会员,均可参加竞选,藉此避免一切纠纷。”*《市商会改选欠费会员有选举权》,载《益世报》1934年11月6日,第2张,第5版。因这一问题在改选纠纷中商会与同业公会争执较大,天津特别市党务整理委员会曾具文呈请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予以解释,得到的答复是:“商会会员不纳会费,应否受相当处分,通常在商会章程中,予以规定,如章程中无此项规定,则应由会员大会决定之。”(《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工作概况报告》,1934年12月,第55页)但从有关记载看,后来并未召开商会会员大会议决,而是由天津党政当局依据整理方案确定所有公会会员均具备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最为费时费力的整理工作,是对所有会员进行重新登记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正常情况下商会每二年进行的半数委员改选并不需要做一繁琐工作,但此次天津商会是进行整理和全部改选,因而成为改选之前必须完成的重要程序。11月16日,天津商会整理员办事处发表办理会员登记通告,说明自19日至25日“为会员登记日期”,所有公会会员和商店会员均须“向本处索取表式,依式填写清楚,交由本处登记……毋得自误,致失选权”*《天津市商会整理员办事处开始办理会员登记通告》,载《益世报》1934年11月16日,第1张,第1版。。开始登记的首日,前往办事处领取登记表者即十分踊跃,计有45业公会会员和28家商店会员。次日,增至64业公会和63家商店。到规定截止日,“总计公会会员七十三业,商店会员四百零四家”*《商会会员登记昨日截止》,载《益世报》1934年11月26日,第2张,第5版。。据报道,因以前“无论曾否加入商会,均可一律登记”,故而天津工商各业公会几乎均参与登记。仅个别公会如“棉业同业公会内,无负责人员,同业彼此推诿,自甘弃权”*《商会会员登记只今日一天》,载《益世报》1934年11月25日,第2张,第5版。。另有磁席铜三业领表未交,后要求补行登记,因超过规定时限而“未便允准”。可见,各业公会对商会整理工作确实较为配合。关于各业公会或商店推举会员的人数,根据商会法及其施行细则规定,公会会员代表,每公会举派1人,但其最近一年间之平均使用人数,超过15人者,就其超过之人数,每满15人得增加1人,至多不逾21人。商店会员每店举出代表1人,依公会会员相同之规定可予增加,但至多不逾3人*《商会法》(1929年),载《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21页。。各业各店登记时,均按此规定执行。
登记结束后,即由党政机关聘请商界王文典、卞白眉、王晓岩3人,加上党部束煜光、社会局周振铎2人为审查委员,组成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核登记会员是否合格。相对于登记而言,审查工作要复杂得多,耗时也更长。“盖根据登记表,商号是否真确,用人数目是否实在,均影响推举代表人数,故须缜密审查,俾免冒滥。”*《审查会今日成立》,载《益世报》1934年11月26日,第2张,第5版。此间无论是登记还是审查,报章舆论均十分关注,几乎每日均有相关消息的追踪报道。
原订审查工作也在一周内完成,但事实上难以做到,随后不得不延展期限。有些公会与商家需要反复审核,如五金、颜料、三津磨坊等业之同业公会以及商号数十家,“均曾重行审查”。另外,五金业等公会内部还有人披露,该业之会员代表未通过全体投票方式产生,“认为非法”,应取消资格*《商会改选进行中五金会弃权》,载《益世报》1934年12月2日,第2张,第5版。。对此,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认为因未获授权处理此类事项,只能报请党政当局核办。为了不影响整理期限,除去仍存有争议的少数行业及商店,审查委员会于12月20日向市党部、社会局报告初步审查结果,同业公会会员资格“合格者共七十业,其商店会员,请求登记者虽多,然经审查,结果仅三十余家合格”*《市商会合格会员已呈送备案》,载《益世报》1934年12月20日,第2张,第5版。。同月底,审查委员会奉党政当局批示通告各同业公会,五金等业公会会员代表未按商会法施行细则第7条“公会会员举派之代表由公会会员大会举派之”的规定办理,“实有未合”,必须“补开会员大会追认”。其他各业公会“如有类此情形者,亦应迅速依法办理”*《各业选派商会会员必须公推》,载《益世报》1934年12月28日,第2张,第5版。。事实上,各同业公会因时间仓促未开会员大会举派代表的现象十分普遍,由此成为改选稽延的主要原因。有关报道称:“经党部查出,似此类不合法定手续者,共有四十余业之多。”市党部只得又令各业公会“分别迅开会员大会,召集推选,完成合法手续,呈报党政当局,查核无误后,始能规定改选日期,进行改选”*《商会改选稽迟原因》,载《益世报》1935年1月8日,第2张,第5版。。至1935年1月10日,各公会才相继按照法定手续重新推举并申报参与商会选举的会员代表名单。
当时,商会整理早已期满,9名整理员的任职期限也已超过,但改选并未完成。1月18日,整理员办事处正式公布各公会、各商店合格会员代表名单,其中71业公会的会员代表共1 268人,30家商店的会员代表为55人,合计1 323人。另定1月30日午后举行选举仪式,31日上午8时至下午4时为投票选举时间*《商会会员资格昨公布,卅一日投票选举》,载《益世报》1935年1月19日,第2张,第5版。。至此,新商会职员的投票选举时间才终于确定下来,数千张执监委员(包括候补委员)选举票和千余张会员入门证随即完成印制。
天津商会整理工作虽耗时较长,但基本上是依序平稳进行,没有再发生较大的纷争,只是在某些具体的技术性问题上同业公会提出了不同意见。例如11月15日整理员办事处第3次会议决定对选举通则第11条酌予变通,规定投票票面上如写某人之名、字、号,不按以往分别计票方式处理,准予合并统计得票数。由徐新民担任主席的汽水业同业公会具文强调“合并计算实开舞弊之路”,将会出现如下情形:“此票书其名,彼票书其字,及别号,一人于原票之外,又能增多若干票。”所以,“此项变通办法,不但于法不合,且必引起重大纠纷,殊堪顾虑。”*《一部公会反对商会选票名号有效》,载《益世报》1934年11月18日,第2张,第5版。。整理员办事处对该意见十分慎重,专题进行了讨论,议决由办事处“函复解释”,说明理由以免各业公会疑惑,并转呈党政当局。此后,未再见各业公会对此有不同意见。
期待多时的选举期限临近时,各方关注,“竞争演成文字战”。报载“各方竞选颇烈,昨日市上竟发现竞选传单,内容多标明津市各商界闻人之过去事迹,用意在攻讦私人,主管当局对此极为注视,现正严密根究中,以免将来选举时酝酿纠纷发生。”*《市商会改选之前夕竞争演成文字战》,载《益世报》1935年1月24日,第2张,第5版。不过,更多人士强调“新商会之产生,关系本市商界前途甚巨”,希望“不论何人当选,皆应抱开放主义,搜罗商界人才,以求群策群力……为商人谋福利。”*《市商会改选前商界重要份子发表意见》,载《益世报》1935年1月21日,第2张,第5版。
1935年1月30日下午,天津商会选举大会仪式在商会大礼堂隆重举行,党政机关代表、全体商会整理员以及工商各业代表,共计百余人出席,王文典、卞白眉二人轮流担任主席。选举仪式的程序为:开会奏乐、全体肃立、唱党歌、向党国旗及孙中山遗像行三鞠躬礼、主席恭读总理遗嘱、静默三分钟、主席致词、指导员致词、监选员训词、检查票匦当众加封、礼成奏乐、散会。会场之外,还由公安局派警宪20余人及消防队维持秩序。31日全天进行投票,“会场秩序甚佳,投票如时截止”,随即在监选员等监视之下,开启票匦“通霄检唱”,于次日揭晓选举结果*《商会选票昨投毕》,载《益世报》1935年2月1日,第2张,第5版。。
从选举结果看,似乎与报章先前之预料有所出入*至正式选举当日天津《大公报》的报道称:“各竞选者均已合作,彼此曾经研讨人选问题,大致为前任常务委员五人,此次不再连任。”并说纪华、赵聘卿、钟秉铎、叶文楼、徐新民等5人将当选为常务委员,结果与此完全一致。见《津市商会改选会开幕》,载《大公报》(天津)1935年1月31日,第1张,第4版。。当选为主席者,是在改选纠纷中极少现身的绸布棉纱呢绒业同业公会代表,年仅37岁的纪华(仲石)。他先是毕业于北京大学法科经济系,后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研究院毕业获硕士学位,并曾在英国伦敦大学研究政治财政问题,1928年回国相继创办储蓄银行及贸易公司。纪华之所以能当选为主席,一方面是由于他的学历、经历占优,且年青有为,被工商界寄予厚望;另一方面或许也因为他在改选纠纷中并非活跃份子,能够为纷争双方所接受。至于新当选的执监委员,此前传闻有可能会是“新旧人物各半”,但实际上旧任委员无一人当选连任,全部均为新人。这表明上届商会职员未尽职责留下的不良印象,在改选中产生了重要影响。而率领同业公会向商会发起挑战的叶文楼和徐新民,则当选为常务委员,成为新一届商会领导群体中的核心成员,五名新常委中只有赵聘卿一人是旧任监察委员,其余也均为新人,这又说明同业公会挑战商会的行动也不无成效。如若仅就选举的这一结果而言,改选之后的商会职员可以说是焕然一新。
天津商会的这场改选纠纷,在地方党政当局乃至中央政府的介入下,通过进行整理的方式最终得以解决。经历此次纠纷新当选的商会职员,可谓重任在肩,如履薄冰。正如报章所言:“以过去商会工作,硕彦努力于彼,尚难免求全责备,未来人物,丁兹不景气中,当选后仔肩尤巨。”*《介绍本市商界闻人(四)》,载《益世报》1934年8月3日,第2张,第5版。无可回避的是,新一届商会职员临危受命,能否有所作为,奋发图强,改变天津工商业衰败景象,深为广大工商业者所期待。但是,要达到这一目的却是困难重重,许多难题也非商会之努力所能解决。纪华当选主席之后曾发表谈话,表示将会“勉竭驽骀,期无陨越……为全市商人谋福利”*《津市商会改选揭晓·纪仲石谈话》,载《大公报》(天津)1935年2月2日,第1张,第4版。。但他上任不及半年即提出辞职,认为自己就任后“建树毫无,有负委托,良用惭悚,自维菲材薄植,能力实有未逮。”加之“会中公务极为繁重,渐觉精力不支,致肇失眠之症”*《津商会新任主席纪仲石请求辞职》,载《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84页。,实在是难以为继。执行委员会经议决,只得公举赵聘卿代理主席职务。由此可知,即使是天津工商界盼望已久的新商会诞生,同样难以开创广大商人真正希望出现的新局面,这也间接证实了此前同业公会将工商业衰败的原因完全归究于商会失职,并不全面和客观。
四、 结语
纵观1934年天津商会改选纠纷的产生、发展以及结局,我们可以从中了解许多相关历史面相的复杂性与多相性,尤其对主动或被动卷入此次纠纷的商会、同业公会、党政当局及其相互关系获得一些新的认识。
商会一方在这场纠纷中显然是被动卷入者,而且是被所属基层组织同业公会指控的对象,类似的情况在近代中国商会发展史上并不多见。商会自清末成立以后,就在联络各业,保护工商,促进工商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由此在工商界建立了不可替代的权威地位。进入民国时期,随着同业公会的建立以及法定由公会联合组成商会,这种情况更进一步得到发展与深化。商会与同业公会之间形成了共存共荣共辱的密切关系,无论哪个同业公会遭遇到困难,都会向商会求助,特别是需要与官府交涉的事件,无不经由商会出面斡旋,商会也责无旁贷尽力而为,并取得一定成效。而每当一个地区的商会遇到困境,尤其是与官府发生矛盾冲突,同业公会也往往会站在商会一边,从各方面给予商会大力支持。类似事例非常多,表明两者之间的紧密依存关系已形成一种常态。但是,1934年天津商会改选纠纷告诉我们,绝不能就此认为两者之间不会产生矛盾,甚至是出现比较激烈的冲突。商会之所以能够得到同业公会的支持与拥戴,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是商会自身运作规范,领导人尽职尽责,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工商各业的利益。如果这个前提丧失,也不管是主观还是客观原因所致,此时的商会不仅会引起众多同业公会的强烈不满,甚或会被要求罢免领导人。一旦出现这种情形,商会将很难单纯依靠自身的力量加以应对,其重要变故也就为期不远了。这种事例虽为数不多,但仍然提示我们在考察商会与同业公会常态之下的相互关系时,还必须注意另一种相反的发展面向。
平心而论,天津商会在这场改选纠纷发生以前的数年之间,虽也存在同业公会所指控的一些未尽职责和未依法改选的情形,但也不能说这一届天津商会的职员完全无所作为,实际上他们也作了许多努力,只是时运不济,未能见诸成效。当时的商会已是进退两难,对广大工商业者也无法交代,处于重重困境之中。而改选纠纷的发生,以外力促进了商会选举得以进行,或许在某种程度上对上届商会职员而言是一种解脱,只不过这种解脱并不是十分光彩。
同业公会则是主动向商会挑战,引发这场改选纠纷的一方。从此次事件可以看出,同业公会随着自身实力的发展壮大,虽然仍属商会的基层组织,从各方面对商会予以支持,也在许多方面依赖商会的帮助,但在商会运作失范难以正常发挥应有作用时,同业公会也会联合起来主动向商会发起挑战,推动商会进行变革以步入正轨。1934年的天津商会改选纠纷,正是因为商会多年来处于涣散态势,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加之逾期近两年未依法进行改选,同业公会才要求商会全体职员解职,立即进行改选,这一要求具有充分的正当理由,也表明同业公会在某种程度上已发展成为监督商会规范运作的重要力量。另外,作为基层组织的同业公会敢于向商会发难,明确提出自身的一系列要求,还体现了各业商人对公共事务的主动参与精神和勇气。从总体上看,同业公会要求商会职员停权以及进行改选的基本目的已经达到,因而可以说是一次较为成功地挑战商会的尝试。但是,同业公会对商会职员的指责与攻击,受情绪化影响也有不尽客观的片面之词,以至商会领导人难以接受,导致双方的公开纷争愈演愈烈,商会完全处于瘫痪状态,对原本即步履维艰之天津工商业的发展更进一步带来了负面影响,对此某些同业公会后来也多有感触,甚至不无悔意。
应纷争双方之呈请而介入这场纠纷的第三方,即天津党政当局乃至中央政府,对于纠纷的最终解决发挥了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在当时的情况下如若没有党政当局的介入,单纯依靠同业公会和商会对立双方之间的协调,将很难以整理方式终结这场纠纷。透过党政当局介入和解决这场纠纷的全过程,我们可以对该时期政府与民间工商团体之间的关系也获得一些新认识。有论者提及国民党统治时期天津商会的三次选举与改组,认为“表面上看起来是依据《商会法》,实际上都是在国民政府的监控下进行的。”由此所致,“商人连最基本的独立自主的选举权都没有得到维护”*宋美云:《近代天津商会》,第132页。,有的甚至进而断定商会已完全受到国民党的控制,丧失了民间团体的性质。笔者认为,就实际情形而言,说商会选举在当时受到官方监督应比“监控”一词更为准确,因为监控包含监督与控制两层含义,实际上一般情况下官方并未对商会选举进行直接控制,而予以监督则是官方应有之责,并且有明文载入了商会法,无可非议。国民政府颁布的商会法指明,商会选举时须请所在地最高行政长官“派员莅场监督”;北洋政府时期实施的商会法施行细则也说明,各级商会每届选举时应由所在地最高行政长官“派员届时莅视”,客观说来这些规定也并无不妥。
官方对商会选举进行监督,显然不会因此而使商人丧失独立自主的选举权。揆诸史实,这一时期众多商会的选举,除极个别特殊事例之外,都是在官方监督下由商人独立自主进行的。如果官方有意控制商会,并且显然这是一个干预控制的绝好契机,但事实上党政当局也只是依据《人民团体整理办法》确定了商会整理方案,并对整理过程进行监督,而各项具体整理举措以及最后的选举,仍然都是由商人自身予以实施并完成的。在各业商人普遍盼望尽早结束改选纠纷,使商会能够正常发挥应有作用的情况下,党政当局的介入帮助商人达成了这一愿望,因此不仅不应受到指责,而且应予适当肯定。
还有一方虽未直接卷入这场纠纷,但却与纠纷存在较密切关系,可称之为纠纷中隐性一方的是地方报纸,尤其是当地颇有影响的《益世报》《大公报》,在这场纠纷中也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与影响。从纠纷初始发生到逐步发展演变,直至最后的选举,包括不同时期党政当局的态度和意向,报纸都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全程报道,足以帮助社会各界人士了解这场纠纷的来龙去脉,使之成为当时令人瞩目的一个公共事件。纷争双方的诉求、论说以及其它各界意见,均在报纸上详细登载,较为平等地为双方提供了一个公开争论的平台。《益世报》还曾专门开设专栏,发表各界人士对这场纠纷的看法与见解,供纷争双方参考借鉴。可以说,在这场纠纷中有影响的地方报纸较充分地发挥了作为公共舆论机关的作用及影响力。
●作者地址:朱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中国商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9。
Email:zhuy1956@126.com。
●责任编辑:桂莉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12&ZD148)
DOI:10.14086/j.cnki.wujhs.2015.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