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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私法的视角审视张爱玲版权归属问题

2015-02-21钟立松

长沙大学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国际私法张爱玲

钟立松

(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湖南 长沙 410001)



从国际私法的视角审视张爱玲版权归属问题

钟立松

(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湖南 长沙 410001)

摘要:利用国际私法的法律工具,依次从识别、冲突规范、先决问题,到外国人遗嘱的效力、解释、执行以及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的逻辑顺序,循序渐进地探讨了张爱玲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并因此得出应依张爱玲死亡时住所地法决定其作品版权归属的结论。最后就我国应完善相关立法以及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以更好地处理涉外版权争议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国际私法;张爱玲;版权归属

张爱玲,中国现代著名海派作家,本名张瑛,1920年出生于上海。1960年7月12日加入美国国籍。1973年,张爱玲定居洛杉矶。1995年9月8日,因动脉硬化心血管病逝世于加州韦斯特伍德市罗彻斯特大道的公寓,终年75岁。据了解,早在1992年2月14日,张爱玲就草拟了一份遗嘱,其中表示:“弃世后,所有财产将赠予宋淇先生夫妇。”在张爱玲去世4个月后,宋淇夫妇分几次与皇冠签订了关于张爱玲著作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内容包括:皇冠对张爱玲作品独家拥有永久重制、散布、发行、公布发表和其他出版相关权利,皇冠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家全权代理有关张爱玲作品的有关著作权事宜。

通过宋淇夫妇获得张爱玲作品中文版权后,皇冠出版社便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张爱玲作品版权许可的肃清行动。并通过北京高院的(2005)高民终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获得了其对张爱玲中文版权的司法确认。此后,该出版社以国内诸多出版社为被告提起了十余起诉讼,其中不乏有国内著名出版社的身影,在国内出版界掀起了轩然大波,而当事各方所争议的焦点就是:张爱玲该份遗嘱的法律效力、遗嘱应如何解释(财产是否包括著作权)以及宋淇夫妇是否藉此拥有张爱玲作品版权的继承权。

二分析:借助国际私法的法律工具来演绎推理张爱玲作品的版权归属

皇冠出版社是注册登记于我国台湾省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张爱玲是出生于我国的美籍人士,因此皇冠出版社作为原告对国内出版单位提起的关于侵害其张爱玲作品版权的案件,理应属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涉外民事法律争议。而涉外民事法律争议应属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及研究范围,但笔者注意到无论是北京市高院的(2005)高民终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还是后续各地中院对于案件的审理,乃至版权学者及出版界在张爱玲版权争议出现后,均鲜有从国际私法的视角来解决张爱玲版权归属问题,实在令人遗憾。笔者认为,要正确认定张爱玲作品的版权归属就必须补上这一课。

(一)识别。国际私法中的识别(qualification),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构成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则的法律认识过程。因此,法院处理涉外民事法律争议的第一步就是识别。根据国际私法理论,通常应采用法院地法进行识别。根据我国法律,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毫无疑问张爱玲中文版权争议应归属于侵权问题,所以张爱玲版权侵权争议应被识别为侵权的法律范畴,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

(二)侵权应适用的冲突规范。关于侵权行为的冲突规范,各国通常适用的是侵权行为地法。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侵权的冲突法规范也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因此,鉴于张爱玲中文版权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因此张爱玲版权争议侵权一案应适用中国法。另外,不少国家的立法以及《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针对知识产权侵权也倾向于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我国2010年通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也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因此就张爱玲版权侵权所应适用的冲突法选择结果来看,与笔者分析的侵权行为地法并不矛盾。

然而要解决张爱玲版权侵权案,不可避免地会牵涉到对张爱玲遗嘱的法律效力、遗嘱执行、遗嘱解释等问题的认定,此时是否还是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呢?这牵涉到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在处理侵权案所选择的侵权行为地法是否包括侵权行为地的冲突法规范;二是作为准据法的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范围,是否适用于本案所涉及的全部法律问题;三是如侵权行为地法不能适用于全部法律问题,那么张爱玲遗嘱的效力、执行、解释又该如何适用法律?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地法应包括侵权行为地的冲突法规范,同时侵权行为地的相关实体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在应负赔偿责任时其责任的范围如何?因此在本案中还应先行解决张爱玲遗嘱的效力、执行、解释问题。也就是说在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解决侵权问题之前,有一个先决问题应先解决,即皇冠出版社(宋淇夫妇张爱玲中文版权)的有效性。

(三)先决问题。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在英语中称为“preliminary question”或“incidental question”。它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把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首先要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在皇冠出版社与国内其他出版社关于张爱玲中文版权侵权系列案件中,要在法律上判定其他出版社是否侵权,首先要解决的便是皇冠出版社(宋淇夫妇)获得张爱玲中文版权的有效性,进一步说就是张爱玲相关遗嘱的有效性及其解释与执行问题。鉴于张爱玲遗嘱的效力、解释及其执行问题相对于侵权本身即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问题向法院提出,并且它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援用,因此该问题应构成侵权问题的“先决问题”。

一般来说根据国际私法理论,解决“先决问题”应援用法院国或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法规则,在皇冠出版社关于张爱玲中文版权系列侵权案件中,由于适用中国法,且法院地也在中国,因此应依据中国法关于遗嘱继承的冲突规则来选择法律作为解决张爱玲遗嘱的效力、解释及其执行问题的准据法。而根据笔者对各中院关于张爱玲问题版权争议的判决,均并没有把张爱玲遗嘱的效力、解释及其执行问题单独出来作为一个先决问题来解决进而单独选择冲突法规范,在实体问题上而是大而统之地适用了侵权行为地法,即法院地法。从国际私法的视角来看,无疑存在重大法律缺陷。

(四)外国人遗嘱的效力、解释、执行问题。我国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主要是采纳区别制,即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我国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遗嘱继承的冲突法规则,但1985年通过的《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1985年9月11日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明确规定:“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法律。”但值得注意的是,在2005年以前以上我国关于继承的冲突法规定,并没有区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那是否以上冲突法规则对于两种继承的情况均适用呢?法律并没有给我们解释。

但是我们完全可以在国际私法学来研究这个法律空白。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并于立嘱人死亡后产生法律效力,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国际私法通常应考虑一下问题即:遗嘱能力、遗嘱方式、遗嘱的解释、遗嘱的撤销和遗嘱的实质效力的准据法。

关于立遗嘱能力,即一个人是否具备通过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能力,属于遗嘱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一般认为应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解决,而其中又区分为当事人本国法和住所地法。遗嘱方式包括遗嘱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是否必须经过公证等。有主张区分动产遗嘱和不动产遗嘱而分别选用准据法的,也有主张统一适用立遗嘱人属人法或立遗嘱行为地法。遗嘱的解释,因为各国法律观念的不同有时也会产生法律冲突,从而需要确定遗嘱解释的准据法。例如,与张爱玲遗嘱相关的是,张爱玲作品的版权是否属于其遗嘱中所指出的“财产”的范围,则应适用关于遗嘱解释的准据法,而不能根据法院地法随意解释。关于遗嘱的解释,在立法上,许多国家并没有对遗嘱的解释另外规定准据法,而是将其归于应受遗嘱实质要件准据法支配,即依立遗嘱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遗嘱的撤销包括,一份有效成立的遗嘱是否因后一份遗嘱而撤销,可否因焚毁或撕毁而撤销。在张爱玲版权系列案件中,有人主张张爱玲遗嘱已经撤销,对于该问题多数国家主张受决定新遗嘱成立的准据法来回答,即新遗嘱设立时立遗人的住所地法支配。

无独有偶,2010年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从法律上为我们部分解决了遗嘱继承问题。该法第四章即第3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33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第34条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因此,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张爱玲遗嘱方式、遗嘱效力均适用其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美国法。而其遗产的管理,即宋淇夫妇对张爱玲作品中文版权进行许可的效力则应适用遗产所在地法,由于张的遗产为无形产权,应视为无处不在,因此可以适用中国法。但是关于其遗嘱的解释,由于国内法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可选择学理解释即同于适用于遗嘱效力的准据法——美国法。而有关遗嘱和继承的海牙公约《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第一条也明确规定:“不动产遗嘱方式,依财产所在地法;而动产遗嘱方式可依以下任一法律:(1)遗嘱人立遗嘱地法;(2)立遗嘱人死亡时最后住所地法;(3)立遗嘱人死亡时的国籍国法;(4)立遗嘱人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因此,适用死亡时的最后住所地法与海牙公约的内容并不违背。

(五)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问题。既然张爱玲遗嘱的效力问题应适用美国法,那又必然牵涉到国际私法上的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问题。而对外国法的适用应遵循有条约则按条约,而无条约则按对等原则来处理。我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问题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93条,该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见,当依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我国法院有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当事人也有协助的义务。但由于在本案中,由于各级法院均没有沿用冲突法规范对张爱玲遗嘱效力进行审查,导致了张爱玲最后住所地法最终无法得到适用,因此也就避开了外国法的查明问题。

三结论:张爱玲死亡时的最后住所地法律决定了其作品的版权归属

通过上述国际私法工具的层层推理,我们不难得出张爱玲死亡时的最后住所地法律决定了其作品中文版权最终归属的结论。这不禁使笔者想起了2012年被皇冠出版社起诉的多家大陆出版社发表联合声明,拒绝皇冠出版社对大陆出版社的高额索赔要求,不承认皇冠出版社的权利具有合法性。其实,皇冠出版社的所谓版权维权开始于2005年,当时的被告是经济日报出版社,但众多出版社只是频频提出宋淇夫妇获得张爱玲版权的疑点,并进而对张爱玲遗嘱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但大家却并没有潜下心来找到真正合适的法律工具,致使中国国内出版社的呼声均是“雷声大,雨点小”,最终案件的结果无一不是与皇冠出版社调解结案以息事宁人。当然,至今为止我们尚不能确切地得出结论“宋淇夫妇不拥有张爱玲作品的中文版权”,因为美国联邦以及加州法律关于相关问题的规定我们也不得而知,留待真正有心以及有能力的知识产权人士进一步予以解决。本文的意义在于为大家找到一把钥匙,至于打开后房间内有什么东西,理应是顺其自然的。

四启示:处理涉外版权案件应具有国际私法视角

应完善我国涉外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法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在2010年通过的,此前我国规范涉外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及《最高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但遗憾的是以上两部法律(司法解释)竟然没有就遗嘱继承制定的冲突规范,而只是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该立法的缺失直接导致了在我国对于遗嘱继承并无冲突规范可以适用,回过头来看这正是北京高院终审判决存有瑕疵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正如前文所述,关于遗嘱的解释,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未有对应的条款进行规定,这必然会在具体的案例中导致法官无法可依,进而直接影响判决结果。因此,从张爱玲版权侵权案我们得出的第一个启示,理应是完善我国涉外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虽然在产生之初就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但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产生了一系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例如:《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早就突破了国界。这种国际性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是对同一知识产权多国分别予以保护;其二,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对知识产权实行统一保护;其三,实行互惠原则。因此,不论是法院还是律师,我们在处理涉外版权案件时理应具有国际视野。从这一层面出发,我们认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不应成为法院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时仅适用本国法作为准据法的盾牌,被请求保护国家法律理应包括冲突法规范,而不仅仅是实体法。

(责任编校:简子)

On Eileen Chang’s Copyright Problem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ZHONG Lisong

(Hunan Yuntian Law Office, Changsha Hunan 410001, China)

Abstract:The copyright problem of Eileen Chang’s literary works i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It is concluded that it should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laws of the place where Eileen Chang died. Then, some opinions are proposed on perfecting relevant legislation in China and strengthening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Key Words: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Eileen Chang; ownership of copyright

作者简介:钟立松(1976— ),男,湖南邵阳人,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收稿日期:2015-07-02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681(2015)06-0067-03

一问题:张爱玲版权归属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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