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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元伦理学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分析——基于王海明教授元伦理学原理视域

2015-02-21王锡军

长沙大学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私欲公理伦理学

王锡军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217)



西方元伦理学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分析
——基于王海明教授元伦理学原理视域

王锡军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217)

摘要:西方元伦理学企图从自然界普遍存在的主体与客体关系中去寻找一般原理、公理,再用这些原理、公理去阐释人伦关系方面的哲学问题。然而,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与人伦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将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生硬地捆绑在一起进行逻辑推理,必然难以自圆其说。

关键词:元伦理学;价值;善

被称为“分析的伦理学” 的西方元伦理学,曾经盛极一时,流派纷呈。从西方元伦理学的整体脉络看,因其内部理论主张繁复,纷争不断[1],所以存在一些致命的弱点和问题,笔者认为,它远远称不上一套完整的科学的伦理学理论体系。下文笔者依据北京大学王海明教授所著《伦理学原理》(后文简称王著)一书中元伦理学原理部分相关元伦理学观点,分析西方元伦理学存在的问题及根源。

一西方元伦理学存在的问题

(一)元伦理学的初始概念系统大大超出道德范畴

关于元伦理学的的初始概念系统,王著在元伦理学原理部分,参考摩尔、罗斯、黑尔、艾温、马奇、史蒂文森等西方元伦理学家的相关观点,总结道:伦理学的初始概念系统的开端范畴是“价值”;然后是具体于价值的“善”:善即正价值;接着是行为的善:“应该”;次之是行为的道德善:“正当”;最后则是这些范畴的对立范畴:“是”与“事实”[2]。这就意味着伦理的范畴是:价值、善、应该、正当(道德善)以及对立的范畴“是”与“事实”,而道德的范畴只是“正当”,也就是说伦理外延大大超出道德外延,道德是伦理的子系统,这必然造成非道德问题泛伦理化。与此同时,与王著的规范伦理学原理部分中的“道德与伦理是一个东西,从二者在西方的词源含义来说,确实如此”[3]相悖。

(二)由“私欲”决定的“价值”必然造成“善”“恶”冲突

元伦理学将价值定义为依赖于主体兴趣、需要、欲望、意愿、目的而存在的且为客体所具有的事实属性。然而,不同的主体的兴趣、需要、欲望、意愿、目的往往是不同的,那么,不同的主体就会有不同的正价值、负价值和非价值标准。例如,强盗的欲望是要抢劫得手并且逍遥法外;警察的目的是要维护社会治安;二战时期,日本军国主义者的欲望和目的就是要构建所谓的“大东亚共荣圈”。如果,把价值的判定交给一个个特定的自主活动主体,由不同主体各自的兴趣、需要、欲望、意愿、目的——即“私欲”决定,那么,价值、正价值、负价值、非价值的判断就会五花八门,彼此矛盾冲突。

(三)“伦理善”与“道德善”的关系错综复杂

按照元伦理学的定义,“善”即正价值,亦即客体满足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罗斯和艾温周详地对善进行了分类,即:成功与效率、快乐或利益、满足欲望、达到目的、有用或手段善、内在善、至善、道德善[4]。“恶”,善的反面,即是负价值,是阻碍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的效用性,它有与善一一对应的相反的8个含义。也就是说,伦理学范畴的善、恶有8种,而道德善、恶只是其中之一。伦理学善恶的标准由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决定,而道德的善恶标准由社会创造道德的需要、欲望、目的决定。王海明教授说:“依据某些欲望——如偷盗——及其满足是恶的(这是道德恶,却是盗贼的善。笔者注),从而否定善是欲望的满足的定义,说到底,在于错误地把善与道德善完全等同起来”[5]。亦即,伦理善恶不是道德善恶。按照一般的数理逻辑,善是一个全集,其他类型的善是这个全集中的子集,即道德善是善的子集。然而,元伦理学家研究的善与道德善却不是这种关系。以个体欲望为标准定义的“善”可能是道德恶,而道德善又可能是妨碍个体欲望满足的“恶”,也就是说,道德善要从恶里面去找,道德恶又要从善里面去找。类比一下,正数要从负数集合里面去找,负数又要从正数集合里面去找。亦即,这种违背基本数理逻辑常识的问题在元伦理学里面可以畅通无阻地被元伦理学家津津乐道。实际上,一些元伦理学家早就意识到了这点,正如波吉曼所说:“‘价值’是一个极为含糊、暧昧、模棱两可的概念。”[6]然而,他们没有去反思,没有去寻找问题的根源,即由“私欲”去决定价值是否合适研究人际关系的伦理学的价值原则。

(四)伦理的行为善即为“所欲为”

按照元伦理学的理论,善是客体有利于主体满足需要、实现欲望、符合目的的属性。主体为追求“善”而付出的行为,即行为的善,亦即“应该”。比如说,主体追求健康长寿,而作出的饮食有节、起居有常的行为即为“应该”,与之相反的行为即为不应该。按照同样的逻辑,某人的欲望是拥有巨额的财富,他要实现其欲望,不论是勤奋工作,还是抢窃银行都是行为的善——“应该”。因此,元伦理学所谓的”应该”,最简单的表达就是——为“所欲为”(即符合需要、欲望、目的的行为)。

关于这一点,再看一看布莱克解决所谓休漠难题提出的一个反例证:费希尔想要将死伯温克,将死伯克温唯一的棋步是走王后,因此,费希尔应该走皇后[7]。

为了诠释这个例证,他还提出了一个推理:

你要达到E。

达到E的唯一方法是做M。

因此,你应该做M[8]。

依葫芦画瓢,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推理:

日本想要构建“大东亚共荣圈”。

构建“大东亚共荣圈”必须吞并朝鲜和支那。

因此,日本应该吞并朝鲜和支那。

可见,布莱克所谓休漠难题的解答——由“是”推出“应该”,无非就是将欲望付诸行动,我欲,所以我为,亦即为“所欲为”。

(五)企图以“私欲”为公理推出所谓道德“公设”

在元伦理学看来,一般意义上的伦理主体与道德主体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一般意义上的伦理主体实际就是你、我、他、她、它或者你、我、他、她、它的复数,很显然,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的需要、欲望、目的,因而主体就是被掩饰的“私”;而道德主体是社会(元伦理学这么认为,人的行为和品德被作为客体),社会显然不应该被看成私,而应该是公。客体的价值、善恶取决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这种需要、欲望、目的实际就是“私欲”,亦即“私欲”是衡量客体的价值、善恶的标准,这便是元伦理学的公理。事实上,道德的善并不是以“我”的“私欲”满足为价值尺度,恰巧相反,是“我”的行为是否利害他人和组织为价值尺度。“我”的“私欲”往往是他人和社会的对立面。以“我”的“私欲”作为公理,怎么可能推出道德公设?这种以“私欲”为参照依据的所谓“公理”,本质上是“私理”,从“私理”出发不可能推出“公理”与“公设”。

(六)元伦理学的价值是事实,但道德领域的价值非事实

在元伦理学看来,价值属于事实范畴。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效应性,亦即依赖主体需要、欲望、目的而存在的事物[9]。比如,不管你认为鸡蛋有没有营养价值,鸡蛋都同样具有营养价值,鸡蛋的营养价值是不依赖我们怎样思想而实际存在的,可见,鸡蛋有营养是一种事实,可以称之为“价值事实”[10]。因此,价值是不依赖思想意识而实际存在的事实。

而实际上道德领域价值往往非事实。平等、自由、公正、诚信、友善等等价值往往是理念、观念、原则,并非不依赖思想意识而存在的事实。道德领域的所谓价值,是人们在人与人交往互动中依据社会基本规律,为达到和谐共处、合作共赢的目标而提炼出来的带有规律性的东西。现在我们所说的价值观的“价值”往往是这种高度提炼、高度概括的抽象概念和观念,并非事实,而是我们应该具有的良知,或者我们的理想、我们的期待,并通过共同努力与互动合作能够达到的目标。

二西方元伦理学存在问题的根源分析

这里笔者不打算从元伦理学产生的时代背景出发去分析元伦理学的理论渊源及现实依据,也不打算去主观揣测元伦理学家的政治背景和个人立场,只打算从元伦理学的逻辑起点与逻辑推理两方面去分析出现上文所陈述问题的根源。

(一)从逻辑起点看,元伦理学从客体与主体的关系出发去推论主体与主体的关系

元伦理学家企图从自然界普遍存在的主体与客体关系中去寻找一般原理、公理,再用这些原理、公理去阐释人伦关系方面的哲学问题。换一种通俗说法,伦理学本来的研究范畴和领域是人与人的关系,最简单的人与人的关系是两人之间的关系,比方你我关系,按照元伦理学的逻辑,它撇开你我关系不顾,而去研究物我关系。物对“我”有用即是正价值——即善,这个善以“我”的需要的实现、欲望的满足、目的的达成为尺度,并把它作为一种公理,然后以此公理再去推论满足社会需要、欲望和目的的所谓道德公设。

事实上,以客体满足主体需要为尺度的善,与以人的行为满足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道德善,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独特领域。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两者反映的关系完全不同。前者反映的是主体与活动对象(客体)的关系;后者反映的是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即人与人、人与组织的关系。(2)两个“善”的内涵不具有关联性。前者所谓的“善”是客体所具有的满足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属性,善由主体的“私欲”决定,因而善恶标准不具有确定性;后者的“善”是行为不妨碍或者有利于行为相关的人或者组织的正当利益,善完全不由主体的私欲决定,因而这种善具有确定性。(3)行为的善与行为的道德善两者的参照对象完全不同。元伦理学所谓行为的善——应该,参照对象是行为的施加者,即行为主体;而行为的道德善——正当,参照的对象是行为所影响的他人或者组织。(4)行为动机不同。行为的善的行为动机是主体追求自己的需要、欲望、目的实现,可能是私欲的放纵,与人类良知无关;而行为的道德善的行为动机是利于他人或者组织,对自己的私欲进行约束,反映仁爱、怜悯、友善等人类良知。(5)从前者的所谓“价值”、“善”出发,不可能推理出基于“公共善”、“共通善”的公正。如果从是否有利于某特定主体需要满足的角度出发评价善恶,那么得利者认为是好的、合理的、公正的,失利者则认为是坏的、不合理的、不公正的,两类群体对好、合理、公正的评判彼此截然对立,按照这个逻辑,社会就不可能会有价值共识。总之,前者反映的是基于本能的较低级生命运动,后者反映的是人与人互动的人类社会特有的较高级的社会运动。可见,一些元伦理学家试图以前者为起点去推理后者是荒谬可笑的。

(二)从逻辑推理看,元伦理学生硬的机械推理造成“主”“客”颠倒

关于善与道德善,元伦理学中有两个这样的命题:①善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兴趣、欲望、目的的属性。②道德善是人的行为及其品德(客体)满足社会(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属性[11]。第一个命题是一个初始命题,第二个命题则是一个机械的推理命题。考察一下这个机械推理命题,就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两个问题:①人被客体化。行为及其品德不是一般的客体,反映的是行为主体、品德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行为及其品德善恶反映的是主体善恶,如果不加区别简单地客体化,本质上是把人客体化。②社会并不是主体,而是主体的互动空间,是主体认识和改造的对象。就从元伦理学给主体下的定义看,社会也并不是什么“能够趋利避害的自主的活动者”。人和组织才有需要、兴趣、欲望、目的,才具有能够趋利避害的自主的活动性,因而人和组织才是主体,而组织是由人组成的共同体,组织的需要、欲望、目的反映的正是组织发起人或者特定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可见,人,也只有人才是社会的唯一的终极主体。社会由人组成,组成人的社会有其自身的运动规律,人可以认识社会,顺应社会规律行事,还可以能动地改造社会。社会是人认识的对象、改造的对象,是人和组织的互动空间,因而,社会只能是客体。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传统社会是处于支配地位的政治利益集团和宗教集团控制主导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是政治和(或)宗教组织的一部分,处于支配地位的政治利益集团和宗教集团凭借“政治——伦理道德体系”和“宗教——伦理道德体系”,控制、统治人们的精神和思想,使道德成为一种工具性手段,“道德” 成为权力的俘虏,人成为“道德”的奴隶。传统社会中,具有支配地位的集团才是社会的所谓真正主体,他们把统治支配的人对象化、客体化。由此可见,元伦理学把社会主体化、人客体化,本质上可以为所有的强权政治、奴役社会找到伦理上的完美托词。

本文是以王海明教授所著《伦理学原理》中元伦理学原理为参照,对西方元伦理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然而西方元伦理学内部直觉主义、情感主义和规定主义主张繁复,纷争不断,很多问题并没有形成共识,也就是说王海明教授搜罗整理的元伦理学观点,往往并不代表所有元伦理学家共同的观点,但仍能反映出西方元伦理学的整体脉络。因此,本文所论元伦理学存在的问题,并不一定是所有元伦理学家存在的共性问题,但还是能反映出西方元伦理学的理论痼疾。不过,尽管西方元伦理学很多观点、理论站不住脚,但是其分析的、思辨的伦理学研究方法,仍然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参考文献:

[1]唐凯麟,高辉.现代西方元伦理学述要[J].道德与文明,2012,(2).

[2][3][5][10][11]王海明.伦理学原理(第3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C E M Joad.Classics in philisiphy and ethics[M].London:Kennikat Press,1960.

[6]Louis P.Ethical theory: Classical and contemporary readings[M].Wadsworth: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1995.

[7][8]W D Hudson,The Is-Ought question:A collection of papers on the central problem in moral philosophy[M].New York:Martin’s Press,1969.

[9]王海明.行为事实属性与行为应该属性——孙志海批评之批评[J].伦理学研究,2007,(5).

(责任编校:简子)

Problems and Root Cause Analysis of Western Meta-ethics

WANG Xijun

(Changsha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Changsha Hunan 410217, China)

Abstract:Western meta-ethics attempts to look for general principles and axioms from the widespread relation between subject and object in the nature, and apply these principles and axioms to illustrate the philosophical problem in human relations. However, the relation between subject and object and human relations are two completely different domains. It is certainly difficult to make out a good case by binding two completely different domains together for logical reasoning.

Key Words:meta-ethics;value;kindness

作者简介:王锡军(1967— ),男,湖南望城人,长沙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哲学与思想政治教育。

收稿日期:2015-09-16

中图分类号:B82-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681(2015)06-00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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