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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治理视域下现实主义的历史局限性

2015-02-21肖兰兰

关键词:均势行为主体现实主义

肖兰兰

2013年,IPCC的第五次气候问题评估报告进一步证实了人类活动与全球变暖的因果关系。气候问题的严重性使得全球气候治理成为国际社会的 “关键词”,全球治理也因此跨入新的阶段。如今全球治理中涉及的问题已经不同于国际政治关系中的传统议题,在国际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过程及作用系统等方面都具有许多新的特点。在这些方面,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现实主义也正在失去其解释说服力。

一、主体:多元共存

现实主义认为,主权国家是国际政治中支配性的政治行为体[1]。国家中心论是现实主义的重要理论基础。新现实主义认识到非国家行为主体的重要性,但在涉及生存和发展等高级政治问题上,还是认为国家具有绝对的发言权,其他国际行为体充其量也只是起附属作用。这种观点在当今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关系日益复杂、界限难以泾渭分明的国际社会中,正逐渐失去说服力。

在气候问题的全球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在数量、种类、性质、规模、作用等方面,已经突破了现实主义的国家中心论。全球气候治理主体或者基本单元,指的是参与、制定(或影响制定)和实施全球气候规制的组织。全球气候治理的主体有三大类:(1)各国政府、政府部门及亚国家的政府当局;(2)正式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3)非正式的全球公民社会组织,主要包括非政府组织、全球公民网络或公民运动[2]。一些学者还强调了全球精英(政治、商业和知识精英等)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3]。可见,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深入发展,国家日益失去对信息的垄断权,非国家行为主体的能力不断增强,作用逐渐上升,权力正朝不同行为体扩散,在一个“多中心”和相互依赖的体系中互动。在这个日益复杂的、多中心的国际体系中,任一行为主体都不能而且也不可能成为“唯一”,各项成果的取得或某一问题的解决都是多个行为主体通力合作、共同努力的结果。

全球气候治理的绩效集中体现在气候规制的有效性。气候规制的绩效受到两类因素的影响:一类是气候国际规制本身的制度安排;一类是实现这些制度安排的社会条件和其他环境条件。这两类影响因素的实现又建立在国际社会对全球气候问题科学认知、政治意愿和经济利益三个方面综合考虑的基础之上。

对气候问题的科学认知,随着一份份来自世界各地官方或非官方科研机构或组织的科学报告的公布而日益明朗。研究者或决策者科研知识或能力的权威性,使得某些国家以气候问题的不确定性为借口推卸其治理全球环境的责任变得愈发困难。这体现了科研机构或全球公民社会组织等非政府主体在当今全球气候治理过程中作用的提升。

对经济利益的考虑,是主权国家实施气候政策的决定性因素。在传统国际政治中,对经济利益的界定是基于国家是统一行为体这一定位的。国家作为一“实心球”在发挥作用,其对外政策相对独立于国内政治。在气候治理过程中,气候政策与主权国家的发展战略密切相关,也影响到国内能源部、交通部、环保部、经济部等不同部门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会出现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 “双层博弈”的复杂局面:一方面是不同部门、不同利益实体的国内博弈;另一方面是不同民族国家、不同治理主体的国际博弈。这就突破了传统国际政治谈判过程中的“简化”状态。

政治意愿是建立在对气候问题科学认知和经济利益估算的基础上的。前面提到了影响气候治理绩效的因素,它包括制度安排和实施制度的社会条件、环境条件。在当今国际社会中,虽然最终决定国际制度安排的实体仍然是传统意义上的主权国家,但从根本上影响这些制度安排及其实施条件的却是来自国际社会的其他行为主体的贡献。比如:国际气候问题谈判的道路迂回曲折,且荆棘满路,但每次IPCC评估报告的出台都大大促进了谈判的进步。

总之,国际社会从未出现过像气候治理这样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也很少出现类似气候谈判这样的复杂局面,非国家行为主体也未曾如此积极活跃。现在,气候治理的主导权不再仅仅把握在民族国家手中,有许多代理机构(非政府的、区域的、国际的)在共享此权力,而且正是这种多元性限制了国家主权的行使,但促进了全球气候治理的进步。

二、客体:公共受益

国际关系是一门发育成熟的学科,其基本前提是:内部等级结构鲜明与外部无政府状态下主权平等的区别。因此,国际互动与国内互动也有不同的逻辑。针对外部的无政府状态,现实主义理论的基础是霍布斯的“国家属性”,即:“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权力永远是国家对外政策的核心目标;“一项政治政策所谋求的不是维持权力就是增加权力,或是显示权力”[4]。新现实主义对此有所修订,认为权力本身不是国家追求的目标,仅是国家实现其目标的手段。无论是权力还是利益,在现实主义者看来都是排他性的,具有非公共性。这被认为是国际政治的亘古真理。但是,这一“真理”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遭遇到了严重挑战。

全球气候治理过程是各国在全球化时代能力和责任的再分配过程,这期间存在相互推诿、尔虞我诈、转移矛盾等种种外交伎俩,但“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见于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条)却是各国认同的共同目标。这一目标相对于传统国际政治目标的最大的不同就是具有公共性,全球公共受益。各国努力实现这一公共目标,在“原则”上不具有排斥性。

气候治理目标的公共性,带来了国家在追求排他性目标过程中所不具有的问题,即集体行动的逻辑问题。一般认为,由具有相同利益的个人所形成的集团,均具有进一步扩大这种集团利益的倾向;但这在气候治理的全球相容性集团中,却存在未知性。气候治理受益的公共性,使得地球上的每一个国家都能共同且平等地分享它,不管他是否为此付出了成本。“权力界定国家利益”这一现实主义的亘古“真理”,在气候治理问题上失去了其效应。由于气候收益的“非排他性”,每个国家的成本跟收益并不必然成正比,权力大的未必收益多。因此,在气候治理领域,每个国家都可能不会而且也不愿意行使比别国更大的权力。这样,气候治理公共性目标的实现就仅仅是一种可能,它绕不开成员的“搭便车”问题。由此也就不难理解:气候谈判会出现欧盟、伞形集团以及“G77+中国”三足鼎立现象;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符合每一个国家的根本利益,但谈判进程却一波三折,迂回曲折。

三、过程:超越均势

近代民族国家体系形成后,“无政府状态”成为定性国际体系的主要指标,“均势”成为这一“无政府状态”下的必然逻辑。作为国际政治理论中最古老、最持久、最有争议的理论之一,均势论在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中尤其是现实主义理论中得到广泛阐述。一般来说,作为国际关系的特殊演绎状态,均势是对优势(霸权)的否定;作为一种策略,它又是对消极的“跟着强者走”(bandwagon)方式的否定[5]。这是从否定意义上的界定。从肯定意义上看,均势是在无政府状态下全球或地区范围内国家或国家联盟之间的力量分布“恰好平衡”,使得没有哪个国家或国家联盟足够强大到能将其意志强加于别国或别的联盟头上,或者使企图改变某种状态的国家或国家联盟所承受的代价要大大超过维持此种状态所支付的成本。均势的主体是民族国家或国家联盟,目的是抑制冲突,实质是权力政治,追求优势。

现实主义者认为,均势是国家关系的常态,追求均势、维持均势是国际政治的永恒主题。权力失衡是可怕的。国际政治痛恨权力失衡。现实主义者的均势理论在传统国际政治中纵横驰骋、游刃有余,但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却遭遇“权力真空”。

传统均势主要是指国家或国家联盟的均势,它注意到“极化”世界的作用,但忽视全球社会、跨国政治的重要影响。全球气候治理参与主体日益多元化,而且国家行为主体与非国家主体的作用相互交织。在类似气候问题的全球治理中,任何国家政府或国家联盟都不可能成为治理的唯一责任者。全球治理需要突破传统均势主体的“极化”束缚,治理的责任应当由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全球公民社会共同承担。

均势的目的是抑制冲突、防止战争,其权力受体是主权国家或国家联盟,实质上处理的是国家与国家的一种关系状态,防止权力受体破坏现状的某一行为的实施。全球气候治理主要处理的是全球社会与气候变暖方面的问题,要努力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目标的实现,重要的不是抑制某些行为主体行为的发生,而是要依靠全球社会的共同行为的实施。

均势的实质是权力政治,追求优势。均势的追求是相对于均势客体而言的,是“他者”的均势。对均势主体而言,均势追求的是自我优势,而非“均势”。无论是对均势的追求还是维持,都是大国政治的产物,都是以一定的“权力”为基础的,其逻辑是维持权力、增加权力或显示权力。在全球气候治理过程中,各国之间的较量和博弈不是传统权力政治的较量,各国的追求也不是权力主体对权力客体的优势,而是权力主体之间优势的竞争。

可见,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均势论在国际政治某些领域的“失效”已属必然。均势主义的辩护者认为,均势只会在“高级政治”领域发挥作用,而像气候问题充其量属于“低级政治”领域。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社会主要矛盾或关注重点正在变化、转移已是不争的事实,“高级政治”和“低级政治”的分界越来越难以“泾渭分明”。以气候问题属于“低级政治”为由来替均势论辩护,已经缺乏说服力。全球公共治理时代,使得超越均势不仅成为必要,而且将成为必然。

四、系统:突破无序

系统,这里主要是指国家关系发生演变的环境和范围。西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学派都把无政府状态作为国际社会系统的第一特征,但对无政府状态的解读却建立在它的不同的含义之上:一种是霍布斯的无政府状态,另一种是洛克的无政府状态。这两种含义界定,分别奠定了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

无论是古典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还是新古典现实主义,其理论都是建立在霍布斯“国家属性”的基础之上。按照霍布斯的“国家属性”,国际社会总是处于“人人相互为战”的状态,它“不仅意味着不存在政府,而且意味着失序与混乱”[6]151。由于系统单元的同类性,不存在绝对权威,“自助必然是无政府秩序中的行为准则”[6]135,自助体系又必然导致军事竞赛、势力均衡和国际战争。对无政府性派生权力政治的强调,是无政府状态的内在逻辑。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及国际政治经济的深刻变革,现实主义的无政府状态的假设及其逻辑,在很多方面尤其是类似气候问题的全球治理方面,越来越缺乏说服力。

从国际政治的一般层面上看,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无政府状态并未引起国际社会的“无序和混乱”;自助虽然在传统安全领域仍是大多数国家的行为准则,但并未导致各国之间传统意义上的安全困境。

从气候治理层面看,在气候治理过程中,国际社会并未形成以联合国或以某一大国为主导的治理权威机构,气候治理的程序和过程也完全有别于国内的环境治理。全球气候治理并未因此处于混乱状态,仍然在按照某种“无形的规则”前进,即使步履略显蹒跚。自助是无政府状态中的国家行为的必然逻辑,但在气候治理过程中却并未完全奏效。自助的目的是在国际社会中使本国处于别国相对优势的位置,但在气候领域,由于其影响的非边界性,很难说通过自助的方式可以使本国处于气候优势地位。自助,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自己的方式来改变某种状态,比如通过增加自己的军事实力来加强本国在国际社会中的优势地位。但是,在气候治理过程中,无论是从意愿还是力量方面,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也无法单独去承担全球气候治理的成本。对于现在的国际社会,无论从应然还是实然角度,将无政府状态作为国际关系理论的基础都已经不具有完全的说服力。如果说当今国际社会仍处于无政府状态的话,它也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的无政府状态,而是修正了或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的无政府状态。

总体来看,随着全球治理逐步成为国际社会的核心议题,传统现实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越来越缺乏说服力。全球气候治理过程中多元共存的主体状态、公共受益的客体存在、超越均势的治理过程以及突破无序的系统结构,彰显了现实主义在全球公共治理时代的理论局限性。

[1]任晓.现实主义理论及其超越[J].太平洋学报,2004(9).

[2]俞可平.论全球化与国家主权[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1).

[3]托尼·麦克格鲁,陈家刚.走向真正的全球治理[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1).

[4]詹姆斯·多尔蒂,等.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M].阎学通,等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83.

[5]王义桅.超越均势:全球治理与大国合作[M].上海三联书店,2008:57.

[6]肯尼思·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M].信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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