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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国农村卫生发展项目地区实施医疗救助结果分析

2015-02-20侯文静

山西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新农筹资救助

侯文静

(山西省卫生厅项目资金监管中心,山西太原 030001)

农村地区贫困人群就医问题一直是医疗卫生改革中的重要问题[1]。2009年,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4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标志着国家医疗救助制度改革进入新阶段。医疗救助作为医疗保障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最后防线[2]。山西省中国农村卫生发展项目(卫生十一项目)实施之初,针对贫困人群设计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的“无缝”结合等改革措施。项目自2009年实施6年来,项目地区(覆盖太谷、榆社、武乡、泽州4县)开展了建立低收入人群一站式服务机制、新农合“家庭病床”服务及补偿、建立重大疾病基金给予二次补偿等活动。项目实施末期,项目地区贫困人群住院经济负担减轻,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调查数据来源于中国农村卫生发展项目(卫生十一项目)中“家庭健康询问调查”数据。

1.2 调查对象

每个项目县抽取5个样本乡镇(街道),每个样本乡镇(街道)抽取2个村(居委会),每个样本村(居委会)随机抽取90户居民,共调查家庭3 600户。

1.3 研究方法

调查采用入户询问的方法收集数据。由经过培训合格的调查员按调查表的项目对调查户所有成员逐一进行询问。

1.4 干预措施

民政部门农村贫困人群缴纳参保费用,主要包括低保户、五保户;定点医疗机构对贫困人群实行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补助金额,救助对象只需支付经新农合报销和民政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及新农合补偿和民政部门二次补偿“一站式”完成;肢残行走不便就医者、心脑血管病致瘫痪者、五保户、80岁以上老人、癌症晚期维持治疗者共五类人群患病后可在家设“家庭病床”,由乡、村两级医护人员上门为其诊治,并且不设起付线,按照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予以补偿;由政府出资,建立重大疾病基金,对经济条件较差,且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过重的参合农民进行再次补偿;民政部门予以补偿。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此次调查的3 600户中,贫困户占11.5%,低保户占16.4%。致贫的主要原因中,自报疾病影响劳动仍为第一顺位,但项目末期其比例(32.2%)较项目基线(35.3%)下降3个百分点。

2.2 门诊服务利用

项目终末,最低收入20%人群与最高收入4%人群门诊就诊率之比与项目启动没有变化,均为1.0,即贫困人群与高收入人群对门诊的利用一致。

2.3 住院服务利用

项目终末医疗救助对象与非医疗救助对象住院率之比为2.4,项目启动时为2.8,项目终末较项目启动略有下降。因基线值较高,此变化属正常波动[3]。

2.4 疾病负担

项目终末参合农民年住院医药费总额中自付比例48.6%,项目启动为80.2%,下降了31.6个百分点,参合医疗救助对象年住院医药费总额中自付比例为40.9%,项目启动为64.1%,下降了23个百分点。

表1 山西省项目地区实施医疗救助结果比较

3 讨论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通过项目的实施,贫困人群对门诊服务的利用没有变化,对住院服务的利用增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明显降低。下一步医疗救助的实施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

3.1 逐渐由大病救助向综合救助模式转变

调查结果显示,项目实施前后最低收入20%人群与最高收入4%人群门诊就诊率之比没有变化,均为1.0,即贫困人群与高收入人群对门诊的利用没有变化。提示救助模式要由单一的“大病救助”向“大病救助+门诊救助”的综合救助模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贫困人群对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3.2 拓宽筹资渠道,使筹资渠道多样化,建立长效筹资机制,保证资金来源稳定

项目实施期间,医疗救助资金来源较为单一,或政府出资建立大病基金,或在新农合报销的基础由民政部门予以二次补偿。通过项目的实施,个别县已将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纳入筹资范围,但多数县只停留在在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民政部门予以二次补偿的模式。因此,需要进一步拓展筹资渠道,积极争取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机构和社会捐助等资金[4]。

3.3 救助方式多样化

调查结果显示,项目终末参合农民年住院医药费总额中自付比例48.6%,项目启动为80.2%,下降了31.6个百分点,参合医疗救助对象年住院医药费总额中自付比例为40.9%,项目启动为64.1%,下降了23个百分点。虽然救助人群住院医药费总额中自付比明显下降,但下降程度较普通人群略低。贫困人群对医疗服务利用率低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包括收入水平低,医疗服务费用高,就医行为附加费用高,如交通费、食宿费等。因此,除了多种措施降低医疗服务费用和现金救助外,对住院的贫困患者予以生活费用补偿或帮助,或让其在享受医疗救助的同时,在保健、疾病预防等方面销售优惠,以防患于未然,是有效提高贫困人群对医疗服务的可及性,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益补充。因此需要多部门合作努力,包括卫生、民政、扶贫等部门及社会慈善机构的参与。

3.4 整合资金

将民政救助资金转入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的专项账户,或者将民政救助资金和用于救助的新农合资金交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完成资金的整合,减少中间环节,使资金运转效率提高,发挥最大效益。

[1] 成晓华.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社会保障研究——以山东省日照市为例[D].济南:山东大学,2013.

[2] 冯茵华,姚 岚.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疾病经济负担与风险的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10,29(3):32-34.

[3] 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中心.中国农村卫生发展项目终期调查报告[Z].山西省卫生厅项目资金监管中心,2014.

[4] 张仲芳.我国农村医疗救助的筹资需求与筹资能力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04):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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