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负面评价的反思
2015-02-20黄鹏
黄 鹏
(中国海洋大学社会科学部,山东青岛 266100)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出台和实施了大量以少数民族为政策对象的优惠政策,其中,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政策之一。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初对少数民族学生的“从宽录取”政策,之后,这一政策经历了从笼统到具体的过程。从2002年起,教育部每年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对部分少数民族考生给予最多20分的降分录取。至此,这一政策已趋常态化和法规化。由于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各地区、各民族的发展状况具有很大的差异性,民族优惠政策往往又政出多门,这导致各地高校招生中实行的民族优惠政策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少数民族考生在高校招生录取中多多少少都会享有某些照顾。
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的实施,培养了大量少数民族人才,提高了少数民族的教育水平,促进了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的角度看,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的积极作用都是不容置疑的。与此同时,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也在不断遭受质疑。本文篇幅有限,无法对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做出全面评价,这里将主要对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的负面评价进行审视与反思。
一、对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的负面评价
(一)对政策公平性的质疑
对于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的公平性问题,滕星和马效义在文章中举了一个颇具代表性例子。
滕星教授在对新疆少数民族考察时,当地生产建设兵团一职工(汉族)反映一情况:他的孩子和邻居孩子(维吾尔族)是同年生,同年一起上的幼儿园、小学、中学,高考时分数一样。但录取时,维吾尔族邻居的孩子享受降分优惠政策,上了北京一所全国重点大学,而他的孩子进了当地地方大学。他认为这是不公平的;并认为,他是随父母来新疆的,他的全家两代人为建设边疆、巩固国防、加强民族团结“献了青春、献子孙”,为支援边疆做出了贡献,理应也受到政府照顾。相比较而言,少数民族高考加分优惠政策使他感觉到他的孩子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有悖于宪法和教育法规定的平等原则[1]。
这样的状况并非个例,汉族群众当中有类似看法的人不在少数,只不过媒体对此讳莫如深罢了。另外,处于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享受着优良的教育资源的同时,还享受着高校招生优惠政策,这种状况同样备受质疑。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少数民族身份在高校招生中已成为一种资源。于是,部分汉族学生设法通过不正当途径更改民族身份,骗取优惠照顾。2009年6月,重庆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更改民族身份,骗取高考加分的新闻引发国内巨大关注。据笔者了解,这种做法并非个例,某些地区甚至已成为公开的秘密。此类行为不但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社会公平,还使少数民族的声誉和纯洁性受损,更使民族优惠政策蒙羞。
(二)民族优惠政策引发的“逆向歧视”问题
少数民族学生进入大学,无论其是否享受了优惠政策,部分汉族学生都认为少数民族学生是凭借优惠政策照顾被录取的,因而对他们持怀疑态度;特别是一些来自欠发达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他们面对着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的冲突,再加上学习基础较差,有些人产生失落感和自卑感,甚至感到低人一等[2]。有人用美国舶来的“逆向歧视”(Reversed Discrimination)一词来说明这种状况。某些高校当中的一些少数民族学生交往的圈子基本局限于本民族的范围,与其他民族学生交流不多,与此也不无关系。
在一些非民族类高校中,少数民族学生的不及格率明显高于汉族学生,而获取奖学金的学生中也难见少数民族学生的身影。一些学校从民族关系和谐的角度出发,单独制定了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考核标准。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将少数民族学生“照顾”进了大学,而很多大学又将他们“照顾”出了大学。这么做的结果是,虽然少数民族学生的数量有了保证,但少数民族教育水平提高有限,与汉族或其他汉化程度较高的少数民族间的教育差距并未有实质性的缩小。究其原因,高等教育是教育的末端,少数民族教育真正的问题在于基础教育,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并没有从根本上提高少数民族教育的质量。
(三)少数民族学生的“优惠政策依赖症”
总体而言,民族优惠政策在一定时期促进了少数民族的发展进步,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原有的经济、文化、社会基础比较薄弱时,这种发展进步就更加明显。在现实中,政府部门从来没有规定民族优惠政策的时限。政策长期执行下来,享受优惠政策的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已经把优惠政策看作是自己的基本权利[3],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对优惠政策形成了一种依赖心理,出现了所谓的“优惠政策依赖症”,而这并不利于少数民族的长远发展。例如,在新疆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入校时和汉族学生的起点不一样,入校后学校的要求也不一样,宽进宽出的少数民族毕业生进入社会找工作时竞争力偏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不愿意招聘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少数民族大学生在校人数的快速增加使民族学生就业问题持续发酵,给政府和社会增加了很大的负担,政府部门又要专门出台针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就业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对解决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做法很难长期持续,同时也造成部分少数民族大学生对政府的依赖心理加强,竞争心理减弱[4]。这并非完全是优惠政策的问题,但优惠政策却使某些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应平等竞争、公平竞争,高度的保护反而使地方的发展受到拘束,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学生走出当地便缺乏应有的竞争力,这并不利于本民族的真正自立和自强。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当地处于主体地位的少数民族学生在教育、就业等方面都会受到诸多照顾,这其实是对本区域内其他民族学生的不公平,甚至会产生“挤出”效应。
二、原因分析
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是民族优惠政策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政策,对其研究既需从整个民族优惠政策层面进行考量,也需分析其特殊性。
在历史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和建设与苏联有着难以割舍的联系。同样,中国的民族政策对苏联经验也是多有借鉴,这种借鉴首先表现为一种理论上的借鉴。新中国成立初期,列宁的“事实上的平等”[5]和斯大林的“事实上的不平等”[6]的理论被毛泽东、周恩来等中国领导人所接受,也成为实施民族优惠政策的重要理论基础。这两个理论类似于今天法学和政治学上探讨的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问题。同时,中国又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各地区各民族的发展程度不一。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角度来看,少数民族的发展在整体上是落后于汉族的,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要消灭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达到“事实上的平等”,就需要给予落后民族以倾斜性的支持政策。
费孝通先生指出,由于历史的原因,少数民族一般缺少经济文化发展的条件。如果放任各民族在不同的起点上自由竞争,发展水平低的民族可能会被淘汰,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多元”会逐步萎缩。所以,国家给予少数民族地区优惠政策、先进民族支持后进民族的发展是必要的[7]。中国的民族优惠政策就是在各民族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基础之上制定的,是一种补偿性优惠政策。从理论上来说,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实现以后,优惠政策就应取消。由此可见,中国的民族优惠政策是有时效性的。
有研究者认为,中国当前实施的民族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区域政策上。除高考加分等少数几个优惠政策只针对少数民族外,大多数政策惠及的是民族地区的所有民族[8]。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在中国的政治术语中,“老、少、边、穷”地区作为一个专有名词而存在,这些地区有时相互重合,国家对这些地区通常都有优惠照顾政策,故而优惠政策交叉重合引发误解也在所难免。在民族地区,汉族民众的确享有其它地区汉族没有的优惠政策;但通常情况下,少数民族民众享有的优惠政策更多。在民族地区之外,少数民族在计划生育、教育、就业等方面都多多少少会享有优惠政策。因此,我国的民族优惠政策是以少数民族整体为政策对象的,这是我国民族优惠政策的又一基本特征。
民族优惠政策是以民族整体为优惠对象的,民族群体被简单地划分为汉族与少数民族两大群体。民族优惠政策以民族整体为政策对象,对象明确,简便易行。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始,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工作,到1983年时共确认了55个少数民族。几乎在同时,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实施了大量针对少数民族群体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散见于中央及地方法规、单行条例及一些行政规章中,各地的规定未必一样。
由此可见,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是针对少数民族整体的补偿性民族优惠政策,是对由于历史、经济、文化、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原因而导致少数民族教育落后现象进行的某种补偿,目的是通过个体少数民族成员的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实现少数民族教育的整体发展。而如果从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角度来看,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是通过实质平等实现形式平等的具体体现,并不与宪法平等的规定相抵触[9]。政府部门如果加强解释和宣传工作,上文中所述的汉族家长的不满情绪或许会得到舒缓。尽管如此,汉族家长的言论是否也有道理?他们的孩子是否也应享有一定的优惠照顾呢?
中国的民族众多,发展状况也不尽相同,民族优惠政策要兼顾各地各民族的实际状况有不小的难度。而在实际的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某些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不强,与少数民族的现实状况、发展要求有一定偏差,这在高校招生和培养领域都有所表现。据笔者与少数民族学生的交流,多数民族学生对高校招生中的民族优惠政策持正面肯定作用,但也有部分学生对优惠政策的形式持一定的保留意见。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10]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起开展了大规模的双语教育实验,多数少数民族学生现已接受“双语”教育。但是,由于民族地区本身的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发展滞后,部分民族地区师资匮乏,很多少数民族民众的母语是本民族的语言,缺乏汉语环境,而我国的教育体系主要是以汉族或汉语为主的[11]。对于很多少数民族学生来说,学好汉语已不易,参加高考时还要再学习一门外语。这实际上是三语教育,对民族学生而言是一种沉重的负担。对于一些进入大学校园的民族学生而言,汉语交流尚不流利,而我们目前主要课程都是以汉语教学为主的,这本身对他们就是一种挑战。
三、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的适度调整
从历史的角度看,民族优惠政策的积极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如果没有民族优惠政策,各少数民族的教育文化恐怕要大大落后于现在的发展水平。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进入新世纪后,各民族的发展状况、社会环境也在不断发生改变,民族优惠政策应与时俱进,做出相应调整,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同样也应如此。当然,鉴于民族问题的重要性和敏感性,相关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使用比较温和的方式,尽量避免因优惠政策的出台变化而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和群体利益的突变[12]。
(一)实行文化自主政策,在高校招生和培养环节引导传承民族传统文化
新中国成立后,对于有自己语言但尚无文字的民族,国家帮助他们充实完善其文字。改革开放后,伴随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攀升,各少数民族对国家的认同度整体上在不断提高。一些少数民族成员也愿意主动学习汉语,以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与此同时,在全球化和市场化的影响下,部分民族语言的使用正在减少,部分民族文字也正趋消亡。语言和文字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这是人类语言文字发展的必然趋势。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民族文化是民族的精神家园,是民族的重要特征。失去民族文化的民族犹如丧失了根基,难以维系民族的存在和发展。文化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一样,对人类的生存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历史证明,强制的民族同化往往事与愿违,民族的自然交流与融合才是历史的规律。因此,对一些日益式微的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拯救和保存是应该的,但将其强制纳入课程教育则是值得商榷的。具体来说,可以参鉴费孝通先生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实施“政治一体、文化多元”的政策[13]。在具体做法上,应继续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普通话和标准汉字,因为这是国家的通行语言,是各族人民沟通交流的工具。在强调国家认同的基础上,加强对各族人民的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文化教育。在文化政策方面,则应实行民族文化自主政策,将民族语言与文化的传承交由少数民族自身决定或许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在高校招生制度中,民族优惠政策可以发挥恰当的“指挥棒”作用。在高校招生中,可考虑取消专门针对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或降分调档等优惠政策。同时,教育部门应实行文化多样性政策,加入对特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化、传统、艺术等考察,由考生自愿选择,考试成绩可作为加分计入高考成绩。这样既可以杜绝更改民族身份骗取高考加分的情况,也可以使民族文化得到良好的传承。另外,以汉语为主的教学模式和考试模式也应适当调整。除语文课程外,民族地区学生可以选择少数民族语言的高考考试试卷。在升入大学后的培养上,开展国家认可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考试,并将其成绩计入大学成绩,可算学分;另外,也可考虑以少数民族语言与文化课程代替高考或升入大学后的外语课程成绩。
(二)变高考招生民族优惠政策为地区优惠政策
环顾全球,给予弱势群体以优惠照顾政策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少数民族或少数族裔群体是其中重要的受惠群体,但像中国这样专门出台与少数民族身份关联的优惠政策的情况并不多见。事实上,少数民族或族裔群体未必都是弱势群体,比如美国社会中的犹太裔族群就相当“强势”。民族优惠政策是一种补偿性优惠,而补偿性优惠是有时效性的。当享受优惠政策的少数民族整体上已达到或优于汉族社会发展水平时,这种政策就应该停止。在21世纪的今天,一些少数民族取得了长足发展,某些方面的发展水平已不低于汉族。例如,朝鲜族和满族的教育水平很高,大学生占人口的比例已不低于汉族。因此,民族政策也应与时俱进,优惠政策也要有“新思维”。
由于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格局,且各地区发展程度不一,将每个民族的发展状况量化,并据之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在技术层面上并不现实,以地区优惠政策取代单纯以民族身份为界定的优惠政策或许是一种更为可行的方式。在高校招生制度中,可考虑取消以少数民族为对象的民族优惠政策,转而实行针对落后地区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的对象是这些地区的各族民众。也就是说,政策对象不再严格区分民族身份,各民族群体平等享有各种优惠政策。相对于发达地区来说,这种调整是为了实现实质平等,或曰“事实上的平等”;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内部而言,这一政策调整主要强调的是形式平等,既包括民族群体间的平等,也包括民族个体的平等。
上述两种变革主要是优惠形式的调整,可并行实施。对于多数少数民族考生而言,并不会因此导致其享受的优惠照顾的减少,改革的阻力也会相对较小。但是,若要真正提高民族教育质量,国家首先应加大投入,大力发展民族基础教育。不可否认的是,近些年来国家对民族地区教育的硬件投入大大增强,但软件支持仍显薄弱,亟待加强。而在高等教育领域,可考虑制定专门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培养计划,适当延长培养年限,以切实提高民族学生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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