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新疆宗教事务管理创新研究综述
2015-02-20龙群,吕敏
龙 群,吕 敏
(1.石河子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新疆 石河子832003;2.石河子大学 政法学院,新疆 石河子832003)
新疆是举世闻名的古“丝绸之路”要冲,历史悠久、民族众多、文化灿烂,有“世界民族博物馆”和“世界宗教博物馆”之称。我国宗教的五个特点在这里都有所体现。由于地处西北边疆,与8个国家接壤,其交往相对频繁,新疆宗教问题尤其特殊和复杂,因此做好新疆宗教工作,事关新疆稳定和发展的大局,也事关全国稳定和发展的大局。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受到“三股势力”(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影响,旧中国遗留下来的“东突”势力受到境内外势力的支持,以实施暴力恐怖为主要手段进行破坏活动。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2001年,境内外“东突”势力采取爆炸、暗杀、投毒、纵火、袭击、骚乱及暴乱等方式,在中国新疆境内制造了200余起暴力恐怖事件[1]。2014年习近平在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上强调:“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是新疆工作的总目标。”因此,新疆的宗教工作关系到新疆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如何加强和创新新疆宗教事务管理,确保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是亟需研究的一个课题。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学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进行了研究。
一、宗教事务管理内涵及模式探讨
(一)关于宗教事务管理内涵的探讨
在我国,什么是宗教事务?宗教事务管理的内涵是什么?我国前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在其《宗教问题怎么看怎么办》[2]一书中就进行了详细地阐述。首先,他认为宗教事务是一种社会公共事务,是指宗教作为社会实体而产生的涉及公众利益的各种关系、行为或活动。从广义上来说,宗教事务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以社会实体形式存在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二是宗教实体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通过这种管理,纠正干涉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教务活动、侵犯宗教团体合法权益等违背中国宗教政策的现象;另一方面是通过这种管理,把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轨道,促进宗教活动正常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与此观点相类似的还有王作安的《中国的宗教问题和宗教政策》[3]、何虎生的《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研究》[4]、龚学增的《社会主义与宗教》[5]、任杰的《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6]以及熊坤新的《宗教理论和宗教政策》[7]等著作,他们在书中都用了一章或一节的内容或多或少阐述了我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内涵、重要性及其法律法规、原则或应注意的问题等。
(二)宗教事务管理模式探讨
宗教事务管理模式,不是指具体的宗教政策,而是指在我国多元宗教背景下,特有的政治经济体制下,在历史文化语境里所提出来的对宗教事务管理反复应用的固化下来的管理形式。索南旺杰、关桂霞认为社会控制和社会保障是优化宗教事务管理模式、促进“管理”与“服务”结合并进的最佳方案[8]。也有学者认为应多借鉴邻国在宗教管理方面的经验,如白莉认为要吸取哈萨克斯坦等国实施先放任后抓紧等政策方面的经验教训,借鉴其及时、细致、全方位立法的做法,尽快完善我国的宗教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同时时刻关注这个周边邻国的宗教发展与管理趋势,进一步加强双边合作,及时进行关于双边宗教极端势力活动最新趋势的信息交流和沟通,防止邻国极端势力对我国的渗透[9]。关于宗教事务管理的主体与客体的探讨,王晓朝认为宗教事务管理的主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宗教组织协同、信教群众参与。从管理学角度来看,就会出现管理主体不明确或“多主体”之嫌。宗教事务管理的客体就是“宗教事务”[10]。
二、对加强和创新新疆宗教事务管理途径探讨
改革开放后新疆在宗教工作方面取得了很多经验和成就,刘仕国、刘玉兰的《党的宗教事务管理政策的发展及其在新疆的实践》[11]一文中回顾了在和平解放之后、在文革时期及80年代以后,不同时期新疆在宗教方面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宗教工作所采取的不同措施和具体做法;并总结了新疆各地在宗教事务管理的实践中,制定了一些走在全国前列的具有创造性的管理方法,如:(1)昌吉州首创,1987年11月开始在全疆范围内逐步推广的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的政治思想表现和经文知识的考核;(2)伊犁地区(尤其是伊宁市)、塔城地区开展五好宗教活动场所和五好宗教教职人员(即“双五好”)的评选活动;(3)吐鲁番等地区组织的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法制教育;(4)昌吉州于80年代后期在全疆首创的对宗教事务实行的县(市)、乡(镇)、村三级管理制度等。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在宗教事务方面实际管理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侯兰梅认为当前新疆宗教事务管理中面临的严峻问题主要有:部分干部对宗教工作的重要性、规律性的认识不到位;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的思维方法和工作方法片面;制止非法、打击犯罪的法规还不够完善;宗教极端思想的蔓延、非法宗教宣传品的扩散、“三股势力”利用“台比力克”(讲经)在意识形态方面对信教群众的渗透以及教派矛盾等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新疆不同地区都普遍存在[12]。
怎样解决新疆宗教工作方面的问题,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研究视角。如刘仲康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新疆宗教工作的主要任务不是去压制和消灭宗教,而是团结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为实现我们共同的政治目标而奋斗;当前新疆宗教工作宜有所为有所不为,既要加强管理,又要宽严相济,避免人为树敌;新疆宗教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既不能简单粗暴,又要紧密结合新疆实际;绝不能把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和宗教本身混为一谈;不能就宗教解决宗教问题,而应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从“根”和“本”上去解决问题;做好新疆的宗教工作,重在提高干部的管理水平[13]。买买提·沙吾提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实现宗教事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建立健全诉求应对机制,倾听宗教界的呼声,尊重他们的意愿,妥善处理和解决他们反映的问题,化解其内部存在的矛盾和纠纷。二是建立完善重大问题预警和处置机制,对于宗教领域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各级宗教事务工作部门要有预见。三是建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评价机制。组织由政府宗教管理部门、有关专家和人大代表等组成的评价小组,对全疆各县(市)宗教管理情况进行评价,以更好地掌握宗教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宗教管理决策提供真实的依据[14]。王帆结合了新疆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特点,认为应当正确区分宗教与民族的关系、宗教与民族风俗习惯的关系、宗教与迷信活动的关系,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与利用宗教的非法活动的界限[15]。周琼认为应加强宗教部门信息化建设,将信息化应用系统与现代宗教事务管理机制有机结合起来,非涉密的信息要向社会开放共享,确因工作需要等原因不能面向社会共享的,按权限开放[16]。
根据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和《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中的内容,宗教事务管理主要涉及到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等方面。下面根据这几个方面来叙述新疆宗教事务管理在改革开放之后所作出的改革。
(一)宗教活动方面
宗教活动是指宗教信徒举行的各种宗教与法事活动,如拜佛、诵经、经忏、斋醮、受戒、礼拜、斋戒、弥撒、讲经、布道、祷告、受洗、终傅、追思、过宗教节日等。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宗教活动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内进行。关于新疆宗教活动的探讨,学者们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
1.宗教活动的合法与非法研究。非法宗教活动作为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1997年和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后出台“23条界定”和“26条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了人民如何正确区分宗教活动的合法与非法问题。侯兰梅在《宗教工作与新疆的长治久安》[17]一文中认为当前新疆宗教事务管理中制止非法、打击犯罪的法规还不够完善,宗教极端思想的蔓延、非法宗教宣传品的扩散、“三股势力”利用“台比力克”(讲经)在意识形态方面对信教群众的渗透以及教派矛盾等问题,在新疆不同地区都普遍存在。任红指出新疆非法宗教活动频发的原因是信教群众的支持和同情、社会环境和宗教氛围浓厚、宗教管理工作薄弱、遏制非法宗教活动的法律及政策依据缺乏可操作性、经济和教育发展相对滞后、境内外“三股势力”的渗透和利用等原因促使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18]。李晓霞认为宗教极端势力的有意利用和信教群众的感情需求相交织是其禁而不止的主要原因[19]。认为目前的政策设置并不能有效解决信教群众的需求问题,非法宗教活动还将长期存在。如何有效遏制非法宗教活动,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王磊指出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共同努力,强化在这一特殊领域的法制建设,有针对性地厘清工作思路,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20]。赵桂芬、毕惜茜、翟金鹏、毛欣娟等人认为解决问题的重点应当包括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及双语教学、关注民族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以及调整宗教政策等方面[21]。
2.宗教组织的公益活动管理研究。宗教在救灾济贫等社会公益与社会服务事业方面正日渐发挥出显著作用和正面影响,政府的管理机构又应该怎样提供具体的服务、帮助与支持呢?2012年中央对宗教界从事宗教慈善活动的范围、基本形式、可享受的扶持和优惠政策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国内一些研究者对其进行研究,具有代表性的有:贺璋瑢认为转变管理观念,不仅从单一的政治角度,而且从社会、文化、道德、经济等多个角度,全面、客观地认识宗教的功能和作用。准确定位宗教团体的法律身份,将宗教团体、活动场所与其他社会团体一视同仁,给予其独立自主自办的空间,政府要在税收和财政方面给予适当政策扶持[22]。
3.流动人口的宗教活动管理研究。任红[23]分析了乌鲁木齐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宗教活动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认为大多数流动人口都或多或少的参与非法宗教活动,这些人群大多是从南北疆地区来的刑满释放人员或无业人员;并且“三股势力”借机向流动人员信教群众传递宗教极端思想,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借用宗教的名义在流动人口中蔓延;天主教和基督教地下势力活动异常,主要骨干分子都集中在绝大多数的流动人口中,导致流动人口成为非法宗教活动和“三股势力”的温床,成为威胁乌鲁木齐社会稳定的主要隐患。造成这些隐患的主要原因是对宗教活动场所外的管理不到位,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不统一。其解决办法是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的宗教管理机制;尽快出台涉及流动人口宗教活动规范管理的法律法规;坚决制止非法宗教活动,严厉打击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
综上所述,在宗教活动研究方面,新疆学者主要集中于对宗教活动合法与非法的探讨上,而对宗教组织的公益活动及流动人口的宗教活动管理研究上略显薄弱。
(二)宗教活动场所方面
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清真寺、寺院、教堂、宫观及其他固定处所。截至2008年,全区有清真寺、教堂、佛道教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约2.48万座,其中伊斯兰教清真寺为2.39万座。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指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是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基础。198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就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则》,其内容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定义及职责、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成员的选定。
在宗教活动场所研究方面,学者主要集中于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机构,特别是伊斯兰教寺管会队伍建设的研究。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简称寺管会,是我国伊斯兰教两支队伍(阿訇队伍、寺管会队伍)建设中的一支,负责管理清真寺内的各项事务,是穆斯林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是创建和谐清真寺的重要力量。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我国学者在此方面的研究较少。具有代表性的有:马文学从寺管会成员选拔、建立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计划与目标任务、进一步确定寺管会职责和职能四个方面对清真寺寺管会队伍建设提出个人看法[24]。湖南省伊斯兰教协会发表的《清真寺管委会主任履职尽责应做到做好“五句话十个字”》一文中提出寺管会主任是寺坊穆斯林群众的领头人,是清真寺的当家人,应做好学习、服务、建设、维稳、发展。马小华[25]将寺管会视为围绕管理寺坊清真寺而在寺坊内部成立的一种教民自选、自治、自管的宗教管理组织,其具有宗教组织和民间组织的双重性特征,但主要以宗教性为主。作者探讨了社会工作者通过与寺管会的合作,成为在回族乡村社会中开展社会工作的有效路径,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工作者需要注意寺坊组织成员的教育、性别、文化等方面的因素。
(三)宗教教职人员方面
宗教教职人员是指担任一定宗教职务并履行职责的信教公民,由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举荐,信教公民讨论同意,经宗教团体审查核准并颁发证书。宗教教职人员是宗教的重要传承者,是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王作安在第二期中青年爱国宗教界代表研修班上就强调宗教教职人员对信教群众的精神生活有重要影响,对宗教的健康发展起着关键作用,在社会上代表宗教的形象。总的来说,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宗教教职人员现状及其加强培养对策研究。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任红对新疆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进行调查研究,认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教职人员老龄化;部分中青年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讲经、解经能力较低;教职人员宗教学识水平不平衡[26]。王胜则认为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老龄化在南疆地区是普遍存在的,中青年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27]。黄雄就如何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政府层面、宗教团体层面、宗教活动场所层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28]。类似的文章还有杨红的《对新疆伊斯兰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的思考》,牟本理、郭长乐、马虎成的《关于甘肃省中青年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情况的调查研究》,李奋领的《遵循宗教自身规律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神职人员队伍》等文章。
2.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研究。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使得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是做好宗教工作的根本。津红伊认为应全面了解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情况,全面掌握应参保人员的人数、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缴费能力等基本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29]。李沫认为宗教教职人员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有的是因其特殊身份产生的个性问题,有的则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共性问题[30]。
3.培养爱国宗教界人士重要性研究。赵明清探讨了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31]。热米娜·肖凯提、陈昌文等认为双重社会身份使得南疆农村教职人员的社会地位具有潜伏性,易容易被民意、社会不同利益乃至政治群体所利用[32]。李晓霞认为政府目前实行的宗教教职人员补贴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负面影响,是其对信众吸引力下降的一个因素[33]。赵自利认为在爱国宗教人士培养过程中要努力克服“师傅带徒弟”这种传统宗教模式的弊端,对塔里甫要加强政治教育[34]。类似的文章还有田忠福的《加强新疆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35]。
4.关于爱国宗教人士的社会作用问题的研究。马晓骊的《充分发挥爱国宗教人士的积极作用,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宏伟目标而奋斗》一文,从反对“三股势力”、参政议政、正确阐释伊斯兰教教义、带头勤劳致富等方面阐述伊斯兰教爱国人士的积极作用。还有刘仲康的《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相适应》[36],田忠福的《爱国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作用不可忽视》[37],李栋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发挥的作用》[38]都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爱国宗教界人士应发挥的作用。
对于宗教教职人员的研究十分丰富,很多学者都指出了新疆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作用、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四)宗教团体方面
宗教团体是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下,独立地组织宗教活动,办理教务,开办宗教院校,培养年轻宗教职员的机构。学者们针对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宗教团体的法律地位、主体地位及宗教团体财产问题的探讨。赵倩玉从宗教团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及管理制度等方面着手对宗教团体的法律地位进行系统和全面的研究[39]。陈娟发现由于现有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无法确立宗教团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府宗教职能部门在宗教团体管理方面的行政管理权限不明确,依法管理的法律依据不足,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能力不足、行政观念有误等问题[40]。
学者对宗教团体的研究整体上还是较为缺乏。如何激发宗教团体活力,充分发挥作用,还需学者们继续研究和探讨。
三、对新疆不同地区宗教事务管理的实证研究
新疆不同地区的宗教情况都有所不同,其宗教工作的重点也有所差异。对新疆不同地区的宗教状况及宗教事务管理方面进行针对性调查研究。
艾则孜·木沙以新疆阿克苏地区为例,认为要把调查研究作为宗教工作的首要任务来常抓不懈,做到经常性调研和专题调研相结合,做到心中有数;对信教群众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在党政干部、宗教界人士、广大群众和中小学在校师生中开展民族宗教政策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结合实际,把完善宗教管理制度和加强党政分管领导、统战民宗干部、宗教界人士这“三支队伍”的政治业务培训作为提升宗教工作水平的重点[41]。苏敏分析了一些影响当前阿克苏地区社会稳定的因素,强调在反分裂斗争中成立民族宗教执法监察大队,在民族宗教比较复杂的南疆地区是一条很值得推广的经验[42]。陈咏针对乌苏市宗教事务管理基本情况,提出应着力解决宗教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加强三支队伍建设,深入贯彻《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进一步加大宗教工作的调度工作,以宗教的和谐稳定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43]。库丽努结合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宗教的特点和现状,就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及如何引导宗教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思考。作者认为当地宗教界人士应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开发具有宗教文化特色的手工艺品,开办清真食品加工厂等等。同时吸引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广泛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救灾、助残、支教等方面发挥有益作用[44]。
也有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社会群体进行调查分析,如:戴宁宁、刘继杰等人通过对南疆喀什、阿图什及和田等地实地调查,从宗教的内聚性和边界性分析新疆南疆地区的维吾尔、柯尔克孜、回等民族宗教心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文章认为该地区民众边界感明晰,排他的宗教心理有所抬头,且宗教极端思想在一定范围内存在[45]。贺萍从民众和社会两个维度上分析了当前在新疆伊犁地区出现的一些非正常现象:如讲经、办学、出版非法宗教书刊和音像制品;擅自修建、扩建清真寺;零散朝觐屡禁不止;大规模朝拜拱北,跨地区进行宗教活动;放口唤、收宗教课税;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计划生育;年轻妇女蒙面、穿黑长袍和年轻男子留大胡子的人增多等等。作者认为新疆宗教主要通过无形的意识形态形式和有形的宗教组织、宗教行为两个路径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和作用于新疆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其影响范式具有多重结构[46]。何萍认为在“少、边、穷”南疆三地州,部分农村基层党员存在“双重信仰”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方面信仰马克思主义,拥护党的领导,能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反对非法宗教活动,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在大是大非面前能够同党组织保持一致;同时他们又信奉“真主”,相信“胡达”,盲目从众,自觉、不自觉地参加一些和生活习俗相融的宗教活动,公开、半公开或私下参与宗教活动,看到非法宗教活动既不参与也不制止。文章认为根据不同情况对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的党员依情节予以处理[47]。任红分析了维吾尔族青年在宗教信仰方面的特点,认为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部分维吾尔族青年存在盲目信仰宗教的倾向,部分维吾尔族青年对伊斯兰教知识的了解十分贫乏,部分维吾尔族青年对宗教问题存在偏激的看法,也有部分维吾尔族青年对我国宗教政策不甚了解,还有部分维吾尔族青年受到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主义的影响[48]。许爱丽通过对伊犁州地区刑事案件发案情况的调研,研究了从1990年—2007年伊犁地区宗教事务管理状况与刑事案件发案率之间的关系。作者认为这些案件发生主要是由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或负责人政策法规意识淡薄、管理不当,致使“三股势力”钻空子,非法宗教活动不断[49]。
四、宗教立法研究
在宗教立法研究方面,刘澎在《国家·宗教·法律》[50]一书中认为,用行政手段处理宗教问题的管理模式,是我国诸多宗教问题无法根治的重要原因。必须建立相对完备的宗教法律体系。具体而言,其一,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将之作为国家处理政教关系和各级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依据。其二,开放宗教市场,并将宗教法作为维护宗教市场稳定的根本保证。其三,实行政教分离。国家应取消对宗教组织的财政补贴和特殊支持,不介入依法注册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宗教组织也不能干预政府的行为。其四,国家要为宗教进入社会服务领域提供政策保障。李君如分析了在新形势下我国执政党及其政府的宗教事务管理方式,认为必须从制定政策、下发文件的行政管理方式,改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应尽快出台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宗教法[51]。陈彤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应当重视挖掘整理我国穆斯林刑事习惯法中的有益的积极的成分,通过一些途径,使其与现代刑事法律相衔接,并且在教民中进行宣传和普法教育,提高教民自觉遵守刑事法律规范的意识[52]。在治理非法宗教活动和打击宗教极端势力方面,王磊强调在健全地方性法规方面应明确非法宗教活动和假借宗教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之间的界限;明确“宗教事务”的涵义,划定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范围;制定惩治宗教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措施[53]。艾尔西丁·阿木都拉[54]讨论了宗教事务管理中法律与政策的关系,认为应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何运龙则提出,不仅要对那些具有明显敌我矛盾性质的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惩处,而且要对那些虽没有明显的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目的,但明显煽动宗教狂热,为宗教极端势力张目和造势的普通违法行为也要进行依法制裁[55]。
五、小结
综上所述,关于新疆宗教事务管理的研究成果涉及到了方方面面,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政策到实证研究,从管理主体到客体,这说明在新疆多民族多宗教的边疆地区,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始终是社会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关于新疆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研究也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成为长期值得关注的课题。2014年新疆党委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上张春贤书记指出,要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精心做好宗教工作;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当前最突出的工作就是要深入推进“去极端化”,要把“去极端化”作为宗教工作的首要任务。因此,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新疆宗教事务管理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如关于宗教组织的公益活动及管理研究,流动人口的宗教活动管理研究,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素质提升与宗教人才培养研究,如何发挥伊协等组织积极作用的研究,在工作中区分正常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的研究,以及关于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与“去极端化”研究等等。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研究,增强宗教事务管理的良好社会效果,促进宗教和谐、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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