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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毛泽东的法制思想及其当代启示
——基于群众观视角的理性透视

2015-02-20闫立光

关键词:建国法制法治

闫立光

(大庆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黑龙江大庆,163712)

建国后毛泽东的法制思想及其当代启示
——基于群众观视角的理性透视

闫立光

(大庆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黑龙江大庆,163712)

毛泽东的群众观是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生长起来的重要理论和宝贵经验,是毛泽东法制思想的理论之基。建国后,毛泽东把群众观运用到法制建设中,创造性地提出了以人民主体论为基础的人民主权法制建设思路,推动了以群众路线为方法论的中国特色管制刑的创立,然而,由于过于推崇以“大民主”为基本特征的群众运动造成了对法治的轻视。理性地、全面地分析建国后毛泽东法制思想和实践,对于当前法治中国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启示。

群众观;建国后;毛泽东;法制思想;启示

群众观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开展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理论之基,对中国社会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由此,毫无置疑,毛泽东的群众观也必然会渗透到其法制理论和实践中,从而对中国法制建设产生独特的影响。鉴于学术界对于建国后毛泽东法制思想研究的成果不多,尤其是从群众观的角度研究毛泽东的法制思想,更是甚少。为此,本文以毛泽东的群众观为切入点,梳理和分析了建国后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历史贡献和消极作用,为思考和推动当前法治中国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群众观是建国后毛泽东法制思想的重要理论基础

毛泽东的群众观是在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基本问题的过程中生长起来的重要理论和宝贵经验,正确地回答了中国革命和建设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群众思想的中国式发展,贯穿于毛泽东整个思想体系的方方面面。为此,分析毛泽东群众观的基本内容也是深入理解建国后毛泽东法制思想的理论前提和基础。

(一)肯定人民群众地位和作用的历史观和世界观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客观物质力量。毛泽东在反复阅读和研究马恩经典著作和分析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肯定了这一观点,提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1]1031并且,在中国革命和建设年代,他把人民群众视为革命胜利和社会进步的深厚根源,把人民群众的力量视为打不破的“铜墙铁壁”,强调“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不了解这一点,就不能得到起码的知识”,[1]790这也是毛泽东关于人民群众创造历史观点的阐释。这些肯定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和作用的基本论述,是毛泽东在继承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群众思想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的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和中国特点的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为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实际问题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创造了以群众路线为总体性原则的行动方针

群众路线是对中国共产党革命和建设经验的真实观照和理论式升华,是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为我党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基本的行动方针,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群众”强调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价值取向,在毛泽东看来,做到一切为了群众,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保证党的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群众中蕴藏着极大的革命和建设积极性,“共产党基本的一条,就是直接依靠广大革命人民群众”。[2]581毛泽东强调在革命和建设中,党要从本质上发现群众的积极性,要依靠群众,发挥群众的智慧。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去”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他认为:“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1]899要把党的方针和政策同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结合起来,把党和群众紧密的融为一体,这是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群众思想的巨大发展。

以上是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层面阐述了毛泽东群众观的基本内容。作为中国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和进步的重要经验和法宝,毛泽东的群众观贯穿于毛泽东思想的各个方面。为此,建国后,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发展的毛泽东法制思想,以及其带领下开展的法制建设必然会渗透着毛泽东的群众观。

二、以群众观为基点理性透视建国后毛泽东的法制思想

毛泽东的群众观是中国革命和建设各项事业开展的重要指导思想。建国后,毛泽东将这一经验运用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从而推动了其法制思想和新中国法制工作的发展。理性的透视毛泽东群众观对其建国后法制思想和实践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人民主体论为理论基础,创造性地确立了人民主权的法制建设思路,以群众路线为方法论推动了中国特色管制刑的创立,推崇以“大民主”为主要特征的群众运动造成了对“法治”的轻视。

(一)以人民主体论为理论基础创立了人民主权的法制建设思路

建国后,毛泽东领导中国共产党人开展法制建设中,总结了革命根据地法制工作的实践和经验,把以人民为主体作为其法制思想和实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开始了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毛泽东强调,创建人民的新的法律应该首先废除国民统治时期伪宪法和伪法统。以六法全书为主要代表的旧法制体系是少数统治者压迫多数被统治者的工具,是与党的人民主体观相违背的,为此,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就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在国家政权属于人民的新中国,人民才是民主法制建设的最终目的。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毛泽东领导制定和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总结了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的历史经验,真正反映了人民的意愿和意志,从国体和政体的结合上确立了人民民主制度,并保障了“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制度”。[3]760宪法中所强调的人民民主制度就是要坚持人民主权的思维,要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使人民掌握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为其他一切法律制定提供基本的依据。毛泽东在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创立的人民主权的法制建设思维,体现了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性质,从根本上解决了人民当家做主的问题,标举了人民主体的精神。从法的至上的高度确立了人民在国家中的历史地位,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人民主体的基本原则,这不仅是毛泽东法制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思路。

(二)以群众路线为方法论推动了中国特色的管制刑制度的创立

群众路线是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贯穿于毛泽东思想的方方面面,是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为建国后法制建设提供了方法论的指导。建国初期,战争尚未完全结束,新政权受到了旧势力前所未有的挑战,为此,新中国曾开展了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的运动,在这个过程中,具有中国特色的管制刑开始逐渐确立起来。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维护新生的政权,毛泽东把群众路线渗透到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为司法工作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推动了中国特色管制刑的创立。建国之初,毛泽东强调要健全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发挥它在治安中的作用。“在实践中,对反革命分子和地主的改造工作有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基层治安组织实施,如管制;有的由乡人民政府和乡农民协会负责,并委托治安委员会,民兵实施具体管制事项。”[4]65这里,人民群众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对于反革命分子的管制,是依靠群众开展社会治理的重要体现。

“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依靠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5]419这一独具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把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作为重要的思想前提和基础,极大地继承了毛泽东惩办和宽大相结合、少捉少杀、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思想。建国后,为了坚持刑罚的人道化,毛泽东强调:“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6]159这就为管制刑的创立提供了基本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他又强调,对于社会上的镇反,要少捉少杀,人民恨透的人,要杀,其余的多数,应该到农业合作社去管制生产,从而将其改造为新人。毛泽东认为少杀少捕,能够把多数反动分子或罪犯改造成为新人,根本前提在于有人民群众这一强大力量的保障。因此,建国后,毛泽东把群众路线作为方法论,引入到刑罚建设中,为中国特色管制刑的创立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三)推崇以“大民主”为特征的群众运动造成了对法治的轻视

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以群众运动的形式,形成庞大的革命队伍,取得革命的胜利。这是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总结出来的重大成果,是党在中国革命时期积累的经验财富。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毛泽东错误地估计了当时国内的形势,把群众运动这一形式与阶级斗争扩大化相结合,极力地推崇“大民主”,从而对法制建设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在1957年党的八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谈到:“今年这一年,群众创造了一种革命形式,群众斗争的形式,就是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现在我们革命的内容找到了它的很适合的形式。”[7]毛泽东对于“四大”的肯定和推崇,使其逐渐进入到了政治思想领域。1958年以后,毛泽东断定中国存在着修正主义,党内出现了违背人民利益的当权派。为此,他提出“不断革命”的理论,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毛泽东对“四大”又有了新的理解,认为“它不再是反右中的‘四大’,而是鼓动最底层的群众起来造反,反对中央和地方党委内部的走资派的领导”。[8]631966年,毛泽东进一步指出:“凡中央机关做坏事,就要号召地方造反,向中央进攻。”[9]这样,群众运动开始异变为一种独特的治理方式,从而出现了代替“法治”的现象,助推了“文革”的发生。

客观地分析毛泽东倡导的以“大民主”为基本特征的群众运动,在建国初期对于揭露社会矛盾,克服官僚主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毛泽东等领导人对国内形势的错误判断和反右倾斗争的扩大化,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掀起了一场自下而上群众自发性的造反运动,极大地冲击和破坏了民主秩序和法制制度,从而引发了全国的社会动乱。这种群众运动,崇拜自发性运动,与党的领导相对立,离开党委进行“革命”;轻视法治,崇尚“群众专政”,从而使人民的切身利益失去了法律的保障。

三、法治中国语境下思考建国后毛泽东法制思想的启示

建国后,毛泽东把群众观引入到其法制思想领域,既对新中国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建构思路,也推动了具有中国特色管制刑的确立,是中国新型法制创建的重要奠基人。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毛泽东对于中国形势做出错误的估计,倡导“大民主”的群众运动反对走资派的领导,从而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演变为一场群众造反运动,给新中国法制建设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当前,在我国推进法治中国构建的视域下,重新反思毛泽东这些思想和实践,对于今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启示。

(一)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推进法治中国构建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毛泽东建国后开展法制工作的基本经验,也是新时期推进法治中国构建的重要原则。人民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为此,当前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把维护和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的本质是人民利益的体现,法治的终极关怀是人,在开展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不应仅仅把法律看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管理的工具,而更要将其视为保障人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方式,要把人民利益作为根本贯穿于法治建设的整个过程。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要提高人性化的程度,转变立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核心和目的,充分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确立人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使他们懂法、知法,为法治的建设提供良好的建议,从而逐渐形成起一套与人全面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要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打击犯罪、惩罚违法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所以,当现实生活中执法和人民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人民利益为重”。[10]97在法律实施中,要注意顾及到特殊人群、社会相对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对于他们的诉求要给予积极、合理的回应。要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对于法律实施的监督,以保障正当权力的有效行使,防止权力的异化、失控和滥用,保证来源于人民的权力真正服务于人民。

当前,法治中强调的“以人为本”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法治建设的根本体现。“以人为本是根植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并超越传统中华文明、符合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法治和国家治理理论”。[11]13以人为本的法律表达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其承载了法治的“良善”本性,不仅使得法治成为国家治理方法的表征,同时也具有道德意义上的正当性,必然会在推动法治建构中催生社会、国家和人民臻于至善。

(二)必须养成法治的思维方式助力法治中国构建

建国后,毛泽东倡导的“大民主”为特征的群众运动,其实质就是崇尚人治、轻视法治的一种表现。事实证明,把国家治理简单地寄托在一个人或几个人身上,是极其感性和不可靠的。正如邓小平所说:“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12]311然而,法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理性之治,是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有效方式。所以,国家治理“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2]311为此,在构建法治中国的历史任务中,必须转变治理的思维模式,逐渐克服和丢弃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个人权威,养成法治的思维方式,实现由人治思维向法治思维的根本性转变,如此,治国理政的应然向度才能成为可能。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能力。这是继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的方略后,党在法治观念上的重大突破,集中体现了党新的法治理念。长期以来,“权力的绝对化在中国文化中很有市场,权大于法,无论在官方还是民间都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认同”。[13]4此种境遇使得人们的骨子里不太乐于接受法律对于权力的约束,而更多倾向把法律视为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工具,强调政治对于法治的导向作用,这样,很容易使法律在政治的裹挟下失去其自身的独立性,弱化其对于权力的限制功能。为此,当前要养成法治思维,发挥法治在中国改革中的重大作用,首先要求树立法治信仰,尊重法律的权威,用法律约束权力,使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真正成为法治的基本原则,使人们转变法律对于政治的依附关系,用法治思维抑制权力的傲慢,从根本上克服人治思想。其次,官场文化中滋生的并被人们习以为常的特权思想也是实施法治的大敌,使得当前法律很难在权力面前挺起腰杆,这就阻碍了法治改造社会的步伐。为此,必须克服特权思想,增强程序意识,真正按程序办事,运用法治来限制权力的任意行使,把权力真正限制在法律的铁笼子中。

总而言之,当前法治建设作为中国改革的重大课题,充满了机遇和挑战。以群众观为视角客观分析建国后毛泽东法制思想和实践,充分继承契合当前国情的法治成果和经验,有助于推动构建法治中国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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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毛泽东与康生同志谈话纪要[Z].195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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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3]陈金钊.用法治思维抑制权力的傲慢[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2).

A841

A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大庆石油会战对党的群众路线制度化建设贡献研究”(15BKS056);大庆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建国初期毛泽东的法制思想研究”(14RW11)

闫立光(1986-),男,硕士,教师,研究方向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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