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直播庭审的困境检视与制度构建
——基于协调司法公开与司法权威之间冲突的视角
2015-02-20张文英熊中文
张文英,熊中文
(1.福建农林大学 东方学院,福州 350017;2.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福建三明 365300)
微博直播庭审的困境检视与制度构建
——基于协调司法公开与司法权威之间冲突的视角
张文英1,熊中文2
(1.福建农林大学 东方学院,福州 350017;2.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福建三明 365300)
通过网络对案件庭审进行实时文图报道的微博直播庭审,被喻为“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的又一扇门和窗”,从亮相之日起就被寄予厚望。然而,微博直播庭审的发展与公众的期望相差甚远,正从“星火之势”陷入“后劲不足”之困境。究其根源所在,微博直播庭审虽有助于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公正司法,但也不可避免地对司法权威提出了严峻挑战。以规范化建设为视角,探索建立微博直播庭审制度:明确直播主体资格、界定直播案件范围、规制庭审直播内容、建立配套保障机制,为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提供一种路径选择。
微博直播庭审;司法公开;司法权威;制度构建
微博,即微博客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获取、分享、交流的平台[1]。微博打破了传统媒体“点对多”的传播局限,实现了实时性的“多对多”传播,体现出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独特优势,对社会方方面面产生了深远影响。微博的触角顺理成章地延伸到了司法领域,2013年被称为全国法院的“微博年”,一个涵盖最高法院、31个省级法院以及数百个地方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庞大微博群初步成形,我国法院司法公开步入了“微”时代。与此同时,庭审是法院案件审判工作的重心,也是审判流程公开的重要内容,通过微博对案件庭审过程进行直播,成为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一、现实困境:从“星火之势”到“后劲不足”
(一)探索:“星火之势”
早在2011年3月,山东省莱阳法院就用微博现场直播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庭审过程,成为微博直播庭审的第一个“吃螃蟹者”[2]。2013年8月22日至2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薄熙来案进行审理,并以微博方式对庭审过程进行了直播。在庭审的五天时间里,济南中院新浪官方微博发布179条博文、10张现场图片,不仅直播了庭审全过程,还公开了当庭辩论等细节。此举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案件公开审理的期待,这种司法公开形式被公众广泛接受。通过微博直播案件庭审,既有利于满足群众的司法知情权和参与权,又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较好地推进了司法公开,各地法院也纷纷效仿,此后“北京街头摔婴案”、“民警酒后枪击孕妇案”等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审理皆通过微博进行了直播。截止2013年底,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的法院尝试对庭审进行微博直播,微博直播庭审的发展呈现一片“星火之势”[3]。
(二)发展:后劲不足
然而,这股“星火之势”并没有促进微博直播庭审有实质性的进展,从各地法院开展直播情况来看,微博直播庭审的发展已陷入“后劲不足”之困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1.未形成常态机制
尽管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声势浩大”、“如火如荼”地通过微博直播了庭审3万多场,但都“各自为政”、“一拥而上”,未形成规范化的微博直播庭审制度,无论是直播的主体、形式、程序,还是直播的内容、案件的选择都没有统一的标准[4]。由于没有持续、有效的动力支持,很多法院的微博直播庭审活动“断档”严重,即在尝试之初态度积极、“轰轰烈烈”地直播数个案件,然而“浅尝辄止”后,就选择了“销声匿迹”。从各地法院官方微博更新的信息来看,微博直播庭审活动普遍存在着“虎头蛇尾”的现象,在完成了上级法院规定的直播任务之后,就再也不进行直播了,使得官方微博成为了“僵尸微博”。
2.直播庭审流于形式
不少法院非常重视微博建设,把微博直播庭审与绩效考核挂钩。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就出台规定,要求该院的每个业务庭每个月至少直播一场庭审,把微博直播庭审纳入庭室绩效考核[5]43。微博直播案件数转化为任务数,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直播活动的开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不少法院“为直播而直播”,片面追求数量,而忽略质量,导致微博直播“走过场”,使得微博直播庭审流于形式。各级法院在庭审活动中,将各种庭审记录胡乱上网,不但未对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推广,而且还出现内容粗糙、文字错漏等现象。同时,由于经验有限,微博直播庭审活动对当事人、证人的隐私保护不重视、不到位,未对诉讼参与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处理,造成不良影响。
3.具有“选择性直播”之嫌
一方面,由于没有界定微博直播的案件范围,导致法院选择一些“不痛不痒”、民众不关心的案件进行直播,而对于民众关心的案件却不直播。由于这些直播的案件争议不大且不具有典型意义,一般公众对这些直播庭审活动兴趣不高,而且所有的直播案件都是法院选择的,公众对这些庭审活动并不“买账”,导致微博直播庭审活动不能获得公众的认可。另一方面,法院发布的庭审信息侧重于程序内容,而缺少实质内容。直播内容千篇一律的程序性信息,使得直播活动无异于“刷屏”。直播案件的“选择性”与直播内容的“选择性”,不但难以引起公众对微博直播庭审活动的关注,反而容易让公众感到厌倦,导致微博直播庭审成为了法院的“独角戏”,“法院忙忙碌碌、网民应者寥寥”的现象在实践中屡见不鲜[6]。
二、困境解读:重创司法权威的一柄利器
微博直播信息交流的自主性、选择性,使庭审信息传播更难预测、控制,这会影响受众感知、影响公正审判、冲击法庭秩序,从而使其可能成为重创司法权威的一柄利器。在没有找到有效应对这种潜在风险的路径之前,法院对微博直播庭审始终持谨慎态度,不敢经常直播庭审,不敢积极与微博用户进行互动,因而微博直播庭审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后劲不足”之困境。
(一)影响受众感知
微博直播庭审挑战司法权威,首先表现为影响公众对庭审的真实感知。微博直播庭审,是通过发送文字、图片的方式,用一条条由140个文字以内的博文让微博用户了解庭审情况,受限于其功能的缺陷,用户很难对庭审有全面、充分的了解。此外,微博用户在查看庭审情况时,还会看到其他用户的评论,这些评论难免带有自己的主观色彩。在上述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微博用户对于庭审活动的理解可能是建立在不全面甚至是被人误导的基础之上。在微博让每个用户成为“媒体”的情况下,信息传播完全不受控,微博直播影响受众感知,对于司法权威的维护可能是致命的。
(二)影响公正审判
舆论的力量看不见、摸不着,却处处发挥着“光芒”,正如亚伯拉罕·林肯所言:“你有舆论的支持,无往不胜。”[7]出于诉讼利益的考虑,诉讼主体不可避免地期望借助舆论的力量“左右”审判。与传统方式相比,微博直播庭审信息传播的快捷性、自主性、选择性,使其更可能成为“舆论”多发地。微博直播庭审中,舆论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舆论冲击法官思维。作为职业法律人,法官应用其专业思维,来认定法律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然而,法官也是普通人,他的思维也处于许多无形的观念包围之中,容易受大众思维的影响,使法官不自觉地改变裁判思维。二是借助舆论给法院施压,“左右”审判。如主播主体对庭审情况进行选择性直播,即只直播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而对自己不利的内容进行选择性“屏蔽”,或者通过“微博朋友圈”传播偏见性评论,误导受众,从而获得舆论支持。法官不遵从舆论,可能遭受更多舆论的围攻,降低司法裁判的公众认同度和公信力;遵从舆论,则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审判。因此,无论法官是否遵从舆论,司法裁判的权威都将不同程度受到挑战。
(三)冲击法庭秩序
目前司法实践中,微博直播主体包括法院、律师、媒体以及旁听人员。微博直播主体的多样化,对法庭秩序造成严重冲击。第一,新闻记者、律师、旁听人员用微博直播庭审情况违反法庭规则。我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明确规定,新闻记者、律师、旁听人员等诉讼参加人,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摄影。虽然该《规则》中没有明确对新闻记者、律师、旁听人是否可以微博直播庭审作出规定,但微博直播庭审与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因此,根据《规则》的精神来讲,上述人员在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允许的情况下禁止进行微博直播庭审。第二,律师、旁听人员用微博直播庭审,影响法庭严肃性。庭审活动应当保持庄严、严肃,这是树立法院权威的基本要求。律师、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不停“玩手机刷微博”,法庭的庄严形象何在?维持法庭秩序,既是确保庭审正常进行的根本,也是树立司法权威的保障。因此,庭审直播主体的不规范化,严重冲击法庭秩序,影响司法权威。
三、理想境地:推进司法公开的一扇门窗
微博直播走进庭审现场源于一条古老的审判基本原则,即审判公开原则[8]。由于具有“高效率”、“秒互动”、“无限制”等特点,微博直播庭审被比喻成为“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的一扇门和窗”。笔者认为,微博直播庭审的这一基本价值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推进审判公开的新型方式
从理论而言,审判公开要求所有的审判活动(包括庭审现场、裁判结果等)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在不妨碍公正审判和不损害正当利益的前提下,允许旁听和报道[9]。审判公开的对象不仅包括与审判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人,还包括公众。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公开的范围相当有限。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法院庭审前主要通过院内的电子屏幕或者公告栏公布审理案件及开庭时间等信息,一般公众往往难以及时知晓这些信息,导致不能前来旁听。二是一般公众即使知晓了这些信息,鉴于时间、路途等原因,也不一定愿意前来法院旁听。通过微博直播庭审,上述问题迎刃而解,社会公众可以在微博上就知道开庭的信息,并且可以不受限制地监督庭审情况。因此,微博直播庭审可以在更大范围、更广层面上实现审判公开。
(二)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路径
在现阶段司法实践中,涉诉信访数量居高不下,司法裁判自动履行率低,当事人“信访不信法”现象严重,司法公信遭到质疑。司法的公信力,源于公正司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公正司法就一定能产生公信力,司法要具有公信力,需要公正司法,同样也需要让公正司法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因而,要破解当前我国司法的公信不足的问题,亟需一个司法公开的平台,让群众看得见法院公正司法。微博直播庭审,不但能将司法活动曝光于群众的眼底,有效压缩司法腐败,还能极大推进司法透明,让群众见证法官公正司法,切实感受到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增强其对司法裁判的认同度,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进行普法宣传的有效手段
英国著名法学家Joseph M·Jacob曾说,审判公开不能回答法治建设中的每一个问题,但能为回答这些问题提供一个视角[10]。法治建设依赖于公民法治意识的觉醒,而公民法治意识的觉醒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普法宣传。就普法宣传效果而言,微博直播庭审比传统新闻媒体更有优势:第一,普及法律知识面更广。传统媒体基于各种原因,大多数只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报道,对于程序方面的问题很少涉及,而微博直播庭审通过发送文字、图片等方式,能将庭审全程呈现于微博用户面前;第二,普法更有针对性。与传统方式相比,微博直播庭审具有互动性,即微博直播主体可以与微博用户即时沟通。在庭审过程中,微博用户可以向主播主体询问自己感兴趣的法律问题,从而能更有针对性地学到法律知识。从这个角度而言,微博直播庭审也是一场生动直观、经济快捷的普法课堂。
四、协调路径:微博直播庭审制度之建构
维护司法权威与推进司法公开,两者所追求和彰显的价值不同,但都是法治建设中值得珍视的原则。面对两者的冲突,微博直播庭审应该何去何从?笔者不揣浅薄,尝试通过明确直播主体、界定案件范围、规制直播内容、建立配套保障等,来探索构建微博直播庭审制度,促进微博直播庭审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充分发挥其推进司法公开之功能,限制其挑战司法权威之风险。
(一)明确直播主体资格
谁有权通过微博直播案件庭审,谁就可能引导甚至控制舆论导向。因此,微博直播制度的构建,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直播主体的问题,即谁可以发布微博庭审信息?微博直播庭审的主体,是能够进入庭审现场的人员,这一点毋庸置疑,但究竟是律师、法官、书记员、检察官、当事人,还是媒体记者,亦或是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有待具体分析。
1.禁止直播人员
律师能否通过微博直播庭审,因“黎庆洪涉黑案”而备受关注。2012年年初,贵阳小河区法院在审理“黎庆洪涉黑案”的第一天,就有代理律师通过微博直播庭审信息,法院发现这种行为后,第二天采用了切断手机信号的方式阻止律师直播庭审信息,这引起了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激烈争议[11]。笔者认为,法院这种行为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律师直播庭审应当禁止,律师不能成为适格的直播主体。一方面,律师作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其承担着弥补当事人法律知识不足和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职责,如果律师在庭审时不停“玩手机”,其难以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也会严重影响律师形象、法庭形象;另一方面,律师在庭审中代表着其当事人的利益,其发布信息难免带有倾向性,从而不利于正确引导舆论,甚至有的律师会企图借舆论影响审判。法官、书记员、检察官在庭审中都承担各自职责,基于上述第一点理由,也不能成为适格微博直播主体。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当事人比律师更可能会发表带有偏见的言论,因此更应禁止其在庭审中发布微博信息。旁听人员虽和案件无直接利益关系,也没有在庭审中承担职责,但因没有受过良好的训练,不能预见他们所报道的内容会产生何种影响,因此他们也不能成为适格直播主体。
2.经许可的主体
微博直播庭审的出发点是对庭审的过程进行准确、客观的报道,媒体记者在庭审中处于中立的立场,并接受过良好训练,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因此新闻记者直播庭审具有合理性。通过媒体,尤其是权威媒体来直播庭审,既有利于实现大众司法监督,也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因此成为大势所趋,如美国、英国都将微博直播庭审的权利交给了新闻媒体。但新闻记者直播庭审,也应遵守最高院制定的《法庭规则》,即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摄像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之许可。
3.当然直播主体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微博已成为传递司法信息的重要工具,法院通过微博直播庭审信息是新媒体时代推进司法公开的必然选择。由法院来发布微博信息直播庭审,不但能有效推进“阳光审判”,还能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利影响,从而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因此,法院是微博直播庭审的当然主体,但如前所述,当庭法官、书记员限于职责,不便于通过微博发布庭审信息,法院应选择其他合适人员进行实时直播。
(二)界定直播案件范围
美国学者亨斯特勒认为,直播的理由是公众有权监督庭审,而法庭的容量有限,微博直播庭审可以让公众不受此限制,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直播,如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侵犯当事人隐私的案件[12]。因此,如何界定直播案件的范围,是构建微博直播庭审制度无法回避的问题。笔者认为,界定微博直播案件范围应把握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尽管司法公开理念要求所有案件都应公开审理,但司法公开原则是建立在公众利益之上的,因此,当审判公开可能会损害公众利益时,审判公开应做出让步。为此,我国《民诉法》、《刑诉法》等法律对审判公开有所限制,微博直播庭审作为司法公开的一种形式,当然也应遵守规定,即对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能通过微博直播,对于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经过当事人同意后才可直播。
2.安全性原则
目前,微博没有实行实名制的准入机制,未成年人也随时可以成为庭审的“旁听者”。因此,微博直播的案件应当遵守安全性原则,避免使法庭成为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场所。一般下列案件的庭审不宜进行微博直播:一是渲染暴力、色情的案件;二是揭露犯罪手段的案件;三是披露侦查手段的案件。法院在审查决定是否直播时,应对这些因素进行全方位考量。
3.有效性原则
不同的案件对于推进司法公开的价值有所不同,而且目前法院案多人少,要直播上述之外的所有案件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如何选择微博直播庭审的案件显得尤为重要。从微博直播庭审的目的考虑,案件的选择应尽量做到追求公众客观需求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即有利于公众监督,有利于保障庭审顺利进行,有利于普法宣传[13]。因此,法院应重点选择以下几种案件进行微博直播:一是在本地区有较大或者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社会群众普遍关注的案件;三是容易混淆公众是非观念的案件;四是存有较大或者重大争议的案件;五是群众对法院能否进行公正审判持有怀疑态度的案件;六是其他具有普法宣传重大意义的案件。
(三)规制庭审直播内容
1.内容要全
为防止故意捏造或隐瞒有关内容或者对庭审活动进行选择性片面直播,微博直播主体对庭审的直播,首先要确保“内容齐全”,也就是说,无论是法院还是新闻记者在直播时应将庭审过程中可以公开的全部活动如实转播,不能对庭审情况进行删减或者增加,确保公众能全面、充分地知晓庭审信息。但这里的“内容齐全”,并不是指应将庭审活动中的所有信息原原本本、不作任何处理地转播给公众。实际上,出于保护诉讼参与人利益考虑,对一些不宜公开或者诉讼参加人要求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处理,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比如应证人之要求不公开其真实姓名。此外,对于案件审理的事实问题,也不能进行直播,因为案件事实的认定须经举证、质证,甚至还需合议庭评议之后才能得出,但对于当事人已经承认的事实,直播主体可以进行简要概述。
2.措词有度
微博直播庭审的内容应能准确、客观地反映庭审过程,因而,直播主体应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地报道庭审情况,不能使用诱导性、蛊惑性、主观色彩鲜明的词语,避免直播主体有意识地误导公众。这是推进司法公开,从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也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从而维护司法权威的需要。因为如果微博发布的庭审信息不是“措词有度”,而是带有倾向性,公众对庭审的监督将建立在不真实、不客观的基础上,这不但会引起公众对案件庭审的误解,甚至会造成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因此,直播主体在发布庭审信息时,应使用客观、中立的词语,否则法庭有权要求更正或者制止这种行为,甚至有权撤销对新闻记者的许可,或者直接终止微博直播庭审。
(四)建立配套保障机制
推进微博直播庭审走上规范化轨道,并非仅对直播主体、案件范围、直播内容进行规制就能解决,如果没有相关的配套保障机制,微博直播庭审制度将会成为空中楼阁。因此,笔者建议建立以下两种配套保障机制:
1.建立统一直播平台
目前,各地法院微博直播庭审处于自发性、分散化的探索阶段,发布“微博直播庭审公告”也很不规范。有的法院只在自己的官方微博上发布,甚至有的法院从未在任何地方发布,因而,知晓“微博直播庭审信息”的人数非常有限,这也直接导致有些直播活动关注者寥寥无几。为此,我们应在自己的官方微博、法院的电子屏幕或者公告栏上发布直播公告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官方网络发布平台。以中国法院网为载体建立这样的平台比较合理、可行,若各地区法院条件成熟,也可以建立本地区“微博直播案件公告”的统一发布平台。由这样的统一平台来对直播案件的时间、案情简介等情况进行说明,确保更多的人能了解到微博直播庭审的信息。
2.建立专门管理机构
微博直播庭审涉及到新闻、法律、计算机网络等多个方面的问题,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法院内部应设置对微博直播庭审活动进行统一管理的机构。据笔者了解,目前,全国绝大数法院均已开通官方微博,并指定微博管理员,有些法院已设立管理机构,部分法院将微博管理的事宜统一归口到办公室来处理,这为引入、推广微博直播庭审奠定了基础。但鉴于微博管理员数量有限,而且缺少直播庭审经验,法院还应增加微博管理员,并对他们进行专门训练,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微博直播庭审队伍。由这样的一支队伍来直播庭审情况,并与微博用户进行直播互动,解答微博用户提出的问题,正确引导舆论。
五、结语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的这句名言,充分肯定了实践经验对于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本文对于微博直播庭审的利弊分析以及构建制度的路径探索均主要从理论逻辑出发,虽有结合一定的司法实践,但鉴于微博直播庭审是一个新鲜事物,司法实践经验不足,因此论述的很多问题尚需实践的验证,如微博直播的主体问题、运行规制问题均有待进一步商榷,要最大程度地实现微博直播庭审推进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之功能,最大限度地限制其对司法权威之挑战,我们依然任重道远。
[1]高一飞,祝继萍.英国微博庭审直播的兴起[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2,(3):76.
[2]王永杰.论微博直播庭审的利弊平衡[J].南都学坛,2013,(1):71.
[3]沈晓璐:法院微博直播庭审的进与退——对当前法院微博庭审活动的调查与思考[EB/OL].(2014-04-30)[2014-07-28].http://g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68937.
[4]黄启永.微博直播庭审存在的问题及思考[EB/OL].(2014-04-30)[2014-07-28].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311/07/142084.shtml.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正与网络舆情——广东法院网络舆情白皮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6]胡清文.浅析基层法院官方微博直播庭审存在的问题[EB/OL].(2014-04-30)[2014-07-28].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402/14/150876.
[7]范嵘.舆论的导向和偏移[J].苏州大学学报,2011,(2):56.
[8]高一飞.庭审直播的根据与规则[J].南京师大学报,2007,(3):52.
[9]龙宗智.“内忧外患”中的审判公开——主要从刑事诉讼的视角分析[J].当代法学,2013,(5):122.
[10]谢澍.刑事审判公开的信息化转型——基于实证研究的路径探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12):77.
[11]叶丹.律师微博直播庭审的正当性分析——以黎庆洪案为例[J].宜春学院学报,2013,(5):32.
[12]方斌.论刑事网络直播的规范化[J].西部法学评论,2013,(6):104.
[13]高一飞,李维佳.审判公开的限度——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为例[J].法律科学,2013,(2):45.
Examining and System Construction in the Plight of the Trial Live by Twitter: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Coordinating the Conflicts between Ludicial Public and Authority
ZHANG Wenying1,XIONG Zhongwen2
(1.Dong Fang College of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Department of Humannity,Fuzhou Fujian 350017,China;2.Qingliu County People’s Court of Fujian Province,Sanming Fujian 365300,China)
The trial live by Twitter with real-time graphic content on Internet,which referred to as another door and window of judicial public in the new media era is highly expected with its appearance.The development of the trial live by Twitter,however,vary considerably from the public’s expectations,is from the potential of the“spark”into the dilemma of“power shortage”.The root of this situation is obviously,the trial live by Twitter is helpful to promote judicial public and justice,but also pose a severe challenge to the judicial authority.In the face of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judicial public and authority,what we should to think is how to deal with the trial live by Twitter.In the standardize construction perspective,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live subject,scope of the case,live content and sound guarantee system.With the purpose of promoting the normalization of Twitter live trial and providing a path selection to promote judicial public,judicial justice,and judicial public faith,the article has been focused on explor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Twitter live trial system.
the trial live by Twitter;judicial public;judicial authority;system construction
D916
A
1672-0539(2015)04-0011-06
编辑:鲁彦琪
10.3969/j.issn.1672-0539.2015.04.003
2014-09-15
福建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利用计算机进行经济犯罪的预控研究——以福州各大高校为研究蓝本”(JA13410S)
张文英(1988-),女,江西吉安人,助教,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熊中文(1986-),男,江西赣州人,书记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学。E-mail:45022037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