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主义视野中的政府干预与信任修复——以温州市政府化解企业互保融资危机为例
2015-02-18李利群
李利群
(中共温州市委党校乐清分校,浙江 温州 325600)
理性主义视野中的政府干预与信任修复——以温州市政府化解企业互保融资危机为例
李利群
(中共温州市委党校乐清分校,浙江温州325600)
摘要:信任修复与否是信任方和失信方理性选择的结果。作为一个外部的情境性因素,政府干预可以改变信任方和失信方在信任修复博弈中的成本收益对比。政府适度的强制和援助有助于信任的修复,然而由于其它情境性因素的干扰以及政府失败的存在,政府有时候也扮演着信任修复破坏者的角色。之于信任修复,政府干预存在一个最优边界。约束政府,提高政府效能,更多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能够改善政府干预的绩效。本文梳理相关理论成果并以温州市政府化解企业互保融资危机的实践为例,分析政府干预和信任修复的关系。
关键词:政府干预;信任修复;理性主义;最优边界;企业互保融资危机
一、问题的提出
信任是“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能够降低社会运行的成本。缺乏信任这一“润滑剂”,剧增的交易成本会令所有的交易活动陷入停顿,整个社会亦将运行不畅甚至瓦解。遗憾的是,人类的信任关系总是那样脆弱,常常面临破裂,因为从信任者的决策角度来看,不但有关对方的信息不完全,以致难以预料对方的背信行为,而且消极信息比积极信息占据更高的决策权重(Slovic,2003)。
一般而言,信任一旦被破坏就难以复原,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信任才可以修复。当信任者对失信者的信任水平从信任违背后的低点有所上升时,即表现出了信任修复现象。当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信任修复问题,称其为信任研究领域中“未解而最重要的问题”(Schoorman,Mayer,Davis,2007)。这些研究涉及信任修复的内容、过程、机制、策略及其效果等方面,其中修复策略及其效果是研究的焦点。研究者分析了失信者采取道歉、否认、解释、承诺、沉默、补偿等修复策略及其效果。他们发现这样一个事实,随着情境的变化,同一修复策略的效果呈现高度不确定性。这些情境因素包括信任违背的类型、时点、程度、信任双方的人格特征、制度文化结构等。目前,信任修复策略的效果与信任违背类型的相关性研究较多,其它情境性因素尚待深入挖掘(吴娅雄,贾志勇,2012)。
尽管自由主义者一直对政府保持足够的距离和厌恶,但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政府干预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广泛地侵染着人们的生活。是故,在信任修复过程中,政府亦非一个沉默的、无所作为的背景,而是一个对信任双方的决策均会产生重要影响的情境性因素。政府干预在修复信任的过程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功效如何?本文从理性主义角度尝试作出回答。
二、理论分析
(一)政府干预影响信任修复的机制
信任是认知因素和情感因素的综合,信任修复的内容也就包括认知和情感两个方面。当信任破裂后,如果信任方始终无动于衷,纵使失信方百般努力,信任修复也是无从谈起。所以,信任修复不是失信者的独角戏,而是信任者和失信者双方动态博弈的过程,双方均需耗费大量的时间、物力和精神来修补认知问题和感情裂痕。假设信任双方都是理性行动者,他们之所以选择修复信任,不仅是因为修复信任能够带来利益,值得为之付出,而且在于相比其它选择而言,修复信任所能带来的利益是最大的,也就是机会成本最低(Lewicik,Bunker,1995)。于信任双方而言,要想成功修复信任,失信者修复信任的努力程度必须大于信任者对其努力的抵制程度,也就是失信者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因此,信任修复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失信者和信任者双方信任修复行为净效应的大小(Kim,Dirks,Cooper,2009)。
许多研究者认为,认知问题是理性的,可计算的,而情感因素是非理性的,不可测度的,所以信任修复不能单以成本收益论。但是,一个人在情感上认同另一个人,往往是基于重复博弈而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以至于不经计算就相信对方不会采取有害于自己的行为。显然,这是一种被称为情感的薄膜包装起来的利益计算。而且,在现代社会中,正如吉登斯(2000)和哈丁(2004)认为那样,信任关系日益脱离地域性情境,进入一个抽象的系统,情感基础逐渐削弱,认知基础越发得以强化。所以,格兰诺维特(1985)、科尔曼(1990)就认为上述的利益(成本)并不局限于经济利益,还包括社会的、文化的、情感的、道德的各种偏好。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信任修复是人们在约束条件下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一种理性选择。
Gillespie和Dietz(2009)指出,信任的约束机制是信任修复的内在机制之一,主要是通过控制与防止未来再次出现信任违背的方式来减少信任者对失信者的不信任,从而达到信任修复的目的。Dirks(2005)也认为用惩罚失信者和建立规范的方式能修复信任。政府以法律或者行政的强制手段惩罚失信者,会增加失信成本,促使失信者不敢失信,从而为信任修复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政府的强制性措施并不关注如何增加信任,而是着重于减少信任者信任的风险。作为博弈规则的制定者、解释和强制执行这些已被决定的规则的裁判者,政府是对全体成员具有普遍性的组织,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
此外,政府建立各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减少了信任者面对失信行为的经济损失和情感损害,增强他们重新信任别人的意愿和能力。比如储蓄保险制度对于储户和银行的信任,失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之于雇佣双方的信任,等等。尤其是,从归因来看,许多信任违背行为的发生并非诚信类型的,而是意外或者不可抗的外因引发履信能力下降所致。这时候,政府的援助之手能够提高失信者的履信能力,从而有利于重建信任。
研究表明,即使信任违背行为并未真正发生,只是一些未经证实的传言就可以使信任受到损害,那些并没有因信任违背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人也可能表现出信任下降(Schoorman et al.,2007;Kim et al.,2004)。此种情形于公共危机时表现尤甚,其时,人们的信任意愿降到了冰点,任何小小的失信行为都可能诱发蝴蝶效应,导致人人自危的全面信任危机。此时,私人不愿也不敢相信别人,而且所有私人维持信任努力都会失效。政府打击造谣者,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守信者的利益;惩罚失信者,等等,这些行为均有助于安抚民众的恐惧和焦虑,帮助他们重塑信任纽带。在这里,政府的信任救济了私人信任的不足。
所以,政府干预是人们选择修复信任的一个约束条件,它与其他众多的情境性因素一起共同建构了人们修复信任的选择空间和激励结构,影响着人们关于修复信任的成本收益判断。
(二)政府干预之于信任修复:建设者VS.破坏者
尽管信任的修复与初建在起点上不一样,而且,与初次建立信任相比,修复信任更为困难,由于它还得清理信任破裂遗留的负面资产——认知错判和情感伤害,但两者本质上都是建立一种信任关系。所以,政府干预与信任建立的相关研究结论同样可以解释信任修复。 霍布斯和他的追随者相信,一个没有公共威权体制的社会,人和人之间因缺乏基本的信任而陷入“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整个社会将走向四分五裂。其背后的含义就是,政府作为公共威权组织,它的出现有助于人们建立并维持信任关系。Zucker(1986)曾提出制度信任概念,认为规章制度一方面将信任制度化,以制度来维系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另一方面当社会成员将制度内化后,相信其他人也和自己一样遵守制度,就会增强对他人信任。卢曼(2003)和吉登斯(2000)认为,除了人际信任以外,还存在一种系统信任,即相信社会各种系统(如司法、政治、经济、企业)的沟通媒介(如法律、权力、货币)不被滥用,且持续发挥功能。这种信任实质上就是制度信任。在他们看来,人际信任关系的建立是受系统的有效运转影响的。而且,随着社会“脱域”,人口流动,人际信任逐步向系统或制度信任转换。政府是社会规章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当一个社会的制度或者系统信任逐渐衰落,人际信任必将随之减少。国内的学者在研究中国当前宏观层面的信任危机以及医患关系危机、消费领域信任危机等个案时,也强调了政府在重建信任中的作用和责任(洪波,2002;刘海强,2013;刘月树,2011;张淑萍,等,2014)。
然而,许多学者并不认同政府是信任关系的建设者。他们认为,在许多时候,政府是信任建设的一个破坏者,至少不全是建设者。Ibn Khaldun和Ernest Gellner就不同意霍布斯们的观点,认为“无政府状态产生了信任而政府破坏了信任”。福山(2002)的态度则是摇摆的,一方面他认为国家能够通过制定公共政策(如教育制度等)促进社会信任的形成,另一方面他认为国家会破坏社会资本,特别是集权政治的时候,人们将丧失信任别人的能力。对来自政府或者其他组织的强制,迪戈·甘姆塔则表现出强烈的怀疑,认为那只是一种保护合作的手段,但是不能成为信任的替代物;虽然降低了人们担心的程度,但并没有真正地增加信任。郑也夫(2002)也持有相似的观点,认为政府不可能直接促进信任,却可能直接破坏信任。在信任修复中,政府干预多数时候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措施,Nakayachi和Watabe (2005)指出自愿引入的监督和制裁机制有助于信任修复,但是如果这些行为是被强制或要求执行的,那么则难以起到增加信任的作用。姚琦等(2012)也认为政府干预等结构性情景因素更强调恢复积极交换而不是修复信任或降低消极情感。
(三)信任修复中政府干预的边界及其优化
对于信任修复而言,政府究竟是建设者抑或破坏者?张维迎(2003)用图1对政府管制和信誉的分析可资借鉴。图中横坐标刻画政府管制的范围和力度,越往右表示管制的强度越大;纵坐标表示个人或企业讲信誉的程度,向上意味着个人或企业的信誉度增加。
图1
AB曲线是对管制的需求曲线,描述市场上个人和企业在不同信誉度下对管制的需求情况。张维迎认为,当个人或企业的信誉缺乏,社会信任度极低时,市场秩序就只能依靠基于管制的信任。随着个人或企业的信誉增加,对管制的需求就相应减少。也就是说,个人和企业信誉度与管制需求负相关,所以这条需求曲线向右下方倾斜。CD曲线是个人和企业的信誉供给曲线,描述在不同管制水平下个人和企业追求信誉的意愿和能力。当政府撒手不管,政府管制为零,或者说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这时候个人和企业最佳选择就是完全不讲信誉,信誉供给为零;随着政府加强监管,一方面对违信行为的打击加大了违信成本,另一方面有助于人们对未来交往形成稳定的预期,导致个人和企业的信誉也相应增加,此时,政府管制的边际报酬递增。当政府管制增加超过特定值后(图中的F点),个人和企业讲信誉积极性反而下降,政府管制的边际报酬递减。原因是:政府管制过多,人们就越发依赖政府管制,缺乏建立信誉的私人动机;在政府管制下,向政府寻租,诱使政府管制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安排远远比建立信誉划算,理性的个人将会更多寻求政府管制,而不是投入资源建立并维持信誉;管制赋予政府更多的自由。过多的自由意味着政府政策多变,不利于交易双方形成稳定预期,致使私人不愿投资面向未来的信誉。因此,信誉供给曲线先升后降,这种形状和AB曲线的走势完全可以相互印证。
一般而言,个人和企业越讲信誉,相互间建立信任的可能性越大,两者高度正相关。可以这样说,CD曲线等同于个人和企业的信任供给曲线。根据信任建立与修复的关系,这条曲线也可以描述个人和企业信任修复情况和政府干预的相关性,并且能够平息关于政府究竟是信任修复的建设者还是破坏者的争议。如图所示,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在F点左侧,政府干预与信任修复是互补关系,政府干预更多地表现为建设性;在F点右侧,政府干预与信任修复是替代关系,政府干预更多地呈现出破坏性,也就是说,在信任修复中,政府干预存在一个最优边界,并非越多越好。
在张维迎看来,如果政府效率足够高,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会有一个交点,在交点E处,政府管制对于信誉达到帕累托最优。否则,两条曲线可能不相交,那时候个人和企业不讲信誉,政府只能加强管制,而越管制,个人和企业越不讲信誉,最后陷入没有信誉,只有管制的悲惨境地。换而言之,一个高效的政府,干预的建设作用强于低效政府。所以,约束政府行为,打造高效政府,能够提高政府干预在信任修复中效果。福山(1998)认为丰富的社团组织无须借助政府力量就可以发展出良好的信任环境。原因一方面在于这些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延续了个人的生命,从而减少个人机会主义的倾向,使一次性博弈变成重复博弈,而重复博弈往往可以产生信任均衡;另一方面个人参加社团组织等于获得了一个“社会印章”,使得团体惩罚更为可能(张维迎,柯荣柱;2002)。可见,发达的社团组织可以替代政府,从而减少政府干预,优化政府干预的边界。
事实上,政府干预只是影响信任修复的情境性因素之一。上述的分析建立在其他因素不变的前提下,如果放开假定,考虑其他的情境性因素,比如不同类型的信任违背,图中的CD曲线的斜率和位置都会发生变化。根据Lewicik和Bunker(1995)的信任三阶段说,信任可分为三类,一是计算性信任,这种信任完全是人们基于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的结果,潜在的惩罚和可能的奖励能够决定信任的发展。二是基于对他人的行为的可预测性基础上形成的了解性信任。通过频繁和深入的交往,充分获取他人的信息是建立此类信任的前提条件。三是基于双方身份共享和相互认同而形成的认同性信任。从稳定性看,认同性信任最好,了解性信任次之,计算性信任最差。与之相对的是,三类信任的修复难度依次递减,计算性信任修复最为容易,只要双方均意识到恢复信任能够带来足够的回报,就可以订立新契约,同时为防止再次违背行为的发生,强调对契约违背的惩罚,并确保这种惩罚的可置信,就能再次建立计算性信任。可见,政府干预对计算性信任的效果较为明显,而对了解性信任、认同性信任效果不彰,表现在图上,如果是计算性信任,CD曲线的斜率较大,比较陡峭,如果是其他两类信任,CD曲线就比较平坦,在认同性信任中,CD曲线几乎是平行横轴的直线。这样看来,政府干预对信任修复的影响还取决于其它情境性因素。
三、案例分析:温州市政府化解企业互保融资危机
(一)崩溃的信任:企业互保融资危机
温州市地处我国东南沿海,开改革开放风气之先,素以发达的民营经济著称,被誉为国内民营经济发展的风向标。境内企业以中小型制造企业为主,主要涉及电器、鞋革、服装、泵阀、眼镜、烟具、摩汽配等传统产业。长期以来,温州企业的融资结构中,直接融资比例极低,庞大的资金需求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等间接融资方式。
由于缺乏必要的抵押物,且信用评级较低,绝大多数企业无法从银行那里获得信用贷款,数据表明,2012年温州市信用贷款仅为153.34亿元,仅占全市银行贷款余额的22.3%。于是,企业互保贷款应运而生。所谓企业互保贷款是指多家企业通过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而形成特殊利益体从银行获取贷款。当其中某一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后,互保成员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连带责任。由于一家企业常常涉足多个互保圈,导致企业担保链条相互交织,形成盘根错节的互保网络。互保贷款在温州所在的浙江省备受推崇,发展迅速。浙江省金融监管部门近年发布的资料显示,互保贷款在浙江对公信贷总量中所占的比例达到了40%。在民营经济尤为发达的温州市,业内估计,这一比例可能高达60%强。
2008年前后,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性经济危机,国内经济下行,企业投资回报下降,回收困难,而银根渐渐收紧,银行严重惜贷。到2011年,温州市许多企业资金链出现断裂,企业破产倒闭,企业家跑路,甚至跳楼的事件频发。根据互保制度设计,一家企业资金出问题,无力还贷,担保企业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于是,担保企业也可能陷入困境。就这样,一家企业的危机沿着担保链条引起连锁反应,并层层放大,最终引发了区域整体性的担保危机。
企业互保的成功是建立在银企之间、担保企业之间互信的基础上,因此,互保危机摧毁的不仅仅是区域经济,更重要地是背后的信任资源。在危机中,银行抽贷、压贷,甚至骗收贷款;企业拖延还贷、赖债,甚至恶意转移资产、做空企业;一些企业家更是置担保企业不顾,一跑了之。银企之间、企业之间相互指责,甚至撕破脸皮,对簿公堂。诚如温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现在温州上空弥漫着不信任的空气,“银行不信企业,企业不信银行。企业说银行是骗子,银行说企业是小偷。以前企业互保,彼此拍下脑袋就决定了,现在企业会担心自己被拖垮,连亲兄弟企业都不敢互保了。”
(二)信任修复的私人困境
企业互保融资背后隐含的信任,固然夹杂着些许情感的因素,因为这些相互担保的企业长期共同生活在一个小区域内,有的企业主还是亲友关系,相互间知根知底;同时,这些企业也是银行的长期客户,相互间有着良好的交易记录,但是,这种信任更多地是银行和企业理性追求收益最大化的一种均衡,因为就企业而言,互保降低了融资成本并带来了巨大的财富效应;就银行而言,一方面实现了业务扩张,另一方面以互保形式降低了放贷风险,这是一种低成本的双赢格局。从Lewicik和Bunker关于信任的分类来看,这是一种典型的计算性信任。如前所述,这种信任极其脆弱,易于破坏,但也容易修复。这既从理论角度给出了何以温州市互保融资在外部冲击下陷入全面信任危机的理由,也提示我们只要满足利益追求的条件就能修复失去的信任。然而,由于银企博弈的困境,信任修复陷入了僵局。
假设一家企业资不抵债,无力偿还一家银行的贷款,按照互保约定,这家银行就会向担保企业追讨债务,其他银行随之对这家企业抽贷,并调低它的信用等级,压缩贷款额度。一旦诉至法院,所有关联企业的账户就会被强制冻结,不仅无法再行贷款,还要履行代偿责任。如果这些关联企业还涉足其它担保链,那样,危机就会沿着担保链扩散到所有担保企业。企业走向破产清算,对于银行而言并非最佳选择,它必须承受各种损失:因诉讼、评估等发生的追偿费用;防止企业转移资产的监督成本;漫长的司法等待以及无法清偿贷款带来的贷款价值缩水;与地方政府交恶的风险,因为出于维稳考虑,多数政府此时会掌控企业财产处置执行权,银行往往成为被动接受者。对于一个经营良好的企业而言,破产清算也非一个好的选择,因为那意味着企业生命的终结,摔坏的不仅仅是企业,还有企业家本人。相反,如果银行不惜贷、不抽贷、不压贷,企业承诺并努力还贷,双方不仅能最少化经济损失,还增进了理解和认同。因此,银企双方存在修复信任的需求。然而,由于缺乏第三方介入,众多的银行不可能在收贷上一致行动,而是各自盘算着如何抢先从企业的危机中抽身而逃,将损失留给别家银行。而且,企业也无法向银行证明自己承诺的可置信。其结果是银行的收贷竞赛将所有担保企业拖入了破产清算的深渊。当破产结局无可避免时,企业的最佳选择不再是努力还贷,修补信任,而是千方百计地逃避债务,如通过司法渠道,证明担保合同无效;转移资产,恶意破产,另起炉灶;跑路,把债务扔给担保企业,等等。
显然,这场信任危机不可能仅凭银行和企业私人解决,需要第三方介入减少私人行动中的机会主义倾向,改变私人行动的预期和收益函数,从而促进合作,修复信任。温州市一些行业协会也曾主动行动起来充当这样的第三者,共同筹集资金应对债务危机,但收效甚微。事实上,当信任危机蔓延整个区域,影响整个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安全时,政府干预有其必要,比其他第三方具有天然优势。
(三)政府干预及其效果
2011年初,对于零星出现的老板跑路现象,温州市政府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到9月份,风波向行业龙头企业蔓延,特别是眼镜行业龙头企业信泰集团董事长胡福林被传逃亡美国,诱发了重大社会冲突,政府才开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9月29日,温州市政府急忙出台措施控制企业债务危机扩散,抽调25个工作组进驻市内各银行,防止银行抽资压贷导致中小企业资金断链。之后更是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措施,着力化解企业担保危机。纵观这些举措,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搭建交流平台。温州市、县政府先是建立企业风险化解协调会议、金融监管、金融审判联席会议等制度,后在2014年5月,由金融办、经信委等单位牵头成立金融风险处置办,下设综合协调组、银企协调组、司法协调组等工作小组,分别从公安、法院、银监、人行、财税、住建等11个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进一步强化“政府、法院、银行、企业”四方联动机制。危机发生后,银行和企业相互指责,不能正常对话。这些制度设计为银行和企业、法院和银行之间的交流提供了第三方平台。
(2)分类处置。通过清查,将危机企业分为三类,一是重点保护类,指目前没有风险,但有隐患的优质企业,要求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二是重点帮扶类,指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陷入担保风险的企业,采取政府转贷、平移代偿、担保置换、暂缓追偿、协调和解、资产重组等方式帮助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三是资不抵债类,指严重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包括那些企业主跑路的企业,要求尽快通过司法渠道处置不良贷款,先处置借款企业的资产,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次序由相关担保企业代偿,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对担保企业的影响,防止危机扩散。
(3)注入流动性。互保危机实质上是债务危机,关键在于流动性缺乏。温州市政府通过政府转贷资金、国有担保公司为民企担保、企业抵押物临时启封、网拍房产按揭贷款制度、企业厂区“退二进三”等方式增强企业获得流动性的能力。据统计,近两年转贷资金累计发放750亿,解决了2500多家企业的转贷困难。
(4)打击失信者。一方面开展“治赖”追逃专项行动,加大对故意隐匿、转移资产和“假倒闭”、“假破产”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2013年以来,温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嫌逃废债的破产关联案件60件,审结49件,涉案标的1.07亿元,追回破产企业资产4132.84万元。另一方面,对随意抽资导致企业出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银行进行通报,并辅以惩戒,比如减少政府财政资金在该银行的存款额度,甚至将该银行不纳入政府融资银行对象。
“政府、法院、银行、企业”四方联动机制为关系恶化的银行和企业提供对话平台,减少了相互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强了银企修复信任的意愿,分类处置的做法遏制了信任危机蔓延的态势,注入流动性等帮扶措施提高了银企重建信任的能力以及对失信行为的容忍程度,而打击失信者则增加了失信者的成本。显然,由于政府的介入,改变了银行和企业修复信任的收益成本选择,避免了企业互保危机的继续恶化。2014年底,温州市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双降,不良贷款余额比去年年初减少19.76亿元,下降6.18%;不良贷款率为4.09%,下降0.32个百分点,全年保障了2000家有风险隐患企业的资金需求,完成了40多家企业重整。经济增长逐步向好,多项经济指标摆脱了近些年来省内一直垫底的窘况。然而,企业互保融资的危机仍在继续。政府干预虽有助于银企改善关系,却不能完全修复银企信任。一些据说已经化解危机的担保圈内的银企关系仍然还十分脆弱,银企修复信任的程度取决于未来双方的经营状况。而且,由于政府的强势介入,许多企业一遇到担保链问题,不思自救,动辄依赖等待政府援手,更有甚者利用政府干预故意拖延时间,转移资产,逃避责任,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温州市政府开始反思干预的方式和力度,更重视市场的力量和民间的力量,对企业选择性帮扶而不是有求必应,通过重整等方式培养企业的自生长能力;组建民间资金参股的国有担保公司;拟建资产处理公司打包处置不良资产;鼓励行业协会组建应急基金,等等。这些社会力量的进入能够改善政府干预在修复信任中的绩效。
四、简短的结论
在理性主义看来,当且仅当有利可图时,人们才会选择修复破裂的信任。政府干预是人们在修复信任过程中的一个情境性因素,能够改变人们修复信任的成本收益分析。作为可信的第三方,政府能够减少信任修复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增进双方的理解,降低修复信任的交易成本;政府的扶助,能够提高信任修复双方的意愿和能力;政府对失信者的惩罚,会加大失信的成本,所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政府干预有助于信任修复。特别在危机时,当私人修复信任动力因机会主义而严重不足,陷入困境,政府干预的作用尤为突出。然而,政府干预并非信任修复中的唯一的情境性因素,信任类型等情境性因素会影响政府的最终作用,尽管政府在强制力的运用上具有垄断优势;而且,政府也会失败,过多的干预滋长了人们对于政府的依赖性,对于信誉追求的动力下降。因此,于信任修复而言,政府干预只是一个必要性因素,而非充分性因素,它既可能是一个建设者,也可能是一个破坏者。在人们的信任修复过程中,政府干预存在一个最优边界,呈现类似要素边际报酬递减的规律。约束政府,提高政府效能;更多地引入社会组织,均可以改善政府干预的绩效。温州的例子处于极端状况下,虽然能以放大的形式印证了政府干预和信任修复的关系,但是也掩盖了许多问题,比如隐含假定政府是有效的政府。而且,温州的危机还在继续,政府干预的真实效果尚待时间的检验。
参考文献:
[1] 翟学伟,薛天山.社会信任理论及其应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2] 张维迎.导论:重建信任[A].见:信息、信任与法律[M].张维迎,著.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1-26.
[3] 张维迎,柯荣住.信任及其解释:来自中国的跨省调查分析[J].经济研究,2002,(10).
[4] 王绍光,刘欣.信任的基础:一种理性的解释[J].社会学研究,2002,(3).
[5] 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M].邓方,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
[6] 赵国强.信任的经济理性分析[C]// 第八届中国管理科学学术年会.2006:540-545.
[7] 丘海雄,张应祥.理性选择理论述评[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1):118-125.
[8] 叶升初.信任问题的经济学研究一一以经济社会转型中的中国为例[D].武汉:武汉大学,2005.
[9] 董才生.西方经济社会学关于信任的研究述略[J].社会科学辑刊,2006,(3).
[10] 刘颖.关于信任的经济学与社会学思考[J].生产力研究,2007,(23):7-9.
[11] 郑也夫,彭泗清.中国社会中的信任[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
[12] 杰弗里·霍桑.信任的三大讽刺[A].见:信任:合作关系的建立与破坏[C].郑也夫,编.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135-154.
[13] 迪戈·甘姆贝塔.我们能相信信任吗[A].见:信任:合作关系的建立与破坏[C].郑也夫,编.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264-297.
[14] 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M].瞿铁鹏,李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15] 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M].彭志华,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
[16] 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M].程胜利,译.北京:中华书局,2005.
[17] 冯海琳.信任及中国信任危机的制度分析[D].西安:西北大学,2006.
[18] 刘星,高嘉勇.国外最新组织信任修复模型评介[J].外国经济与管理,2010,(4):25-30.
[19] 姚琦,乐国安,赖凯声,等.信任修复:研究现状及挑战[J].心理科学进展,2012,20(6):902-909.
[20] 陈阅,时勘,罗东霞.组织内信任的维持与修复[J].心理科学进展,2010,18(4):664-670.
[21] 吴娅雄,贾志永.信任修复理论前沿探析[J].科技管理研究,2012,32(5):211-214.
[22] 冉霞.组织内部信任破坏及修复理论研究综述[J].西安工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2):125-128.
[23] 常路,符正平,顾汉杰.中小企业集群信任重建机制研究—基于第三方制度干预的视角[J].管理评论,2011,23(8):63-71.
[24] 王去非,易振华.浙江担保链风险现状、传染机制及产生原因研究[J].浙江金融,2012,(12):29-32.
[25] 叶瑜.化解担保链风险:来自温州的呼吁[J].中国经济报告,2013,(12):98-104.
[26] 夏择民.温州债务危机的传导机制及对策——基于金融传染理论视角[J].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4(3):6-9.
[27] 叶谦.互保链之殇——求解温州企业担保贷款困局[J].北大商业评论,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