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科技合作中政府职能作用的发挥
2015-02-14张茜,陶冶
张 茜,陶 冶
(1.安徽工程大学 人文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2.安徽工程大学 学生处,安徽 芜湖 241000)
区域科技合作中政府职能作用的发挥
张 茜1,陶 冶2
(1.安徽工程大学 人文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2.安徽工程大学 学生处,安徽 芜湖 241000)
区域性科技合作已成为推动区域科技发展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在区域性科技合作中发挥地方政府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实践情况看,在区域性科技合作中,地方政府存在政策支持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到位、服务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主要是因为地方政府在思想认识、区域经济发展、组织协调机制等方面还较为薄弱。各级地方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有效发挥自身在区域性科技合作中的职能作用,着力健全协调推进机制、资源优化机制和服务保障机制,不断推进区域性经济深入发展。
区域经济;科技合作;政府作用;政府职能
在知识型经济急速发展的时代,各国间开展竞争的焦点由生产经营和市场营销,逐步转移到开发研究和知识创新,科学技术水平日益成为相关国家与地区增强竞争实力的一个关键性因素,而区域性科技水平和能力也日益转变成区域性经济能否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的一项重要因素。当前科技发展逐步由微观的企业层面,向宏观的区域层面拓展,于是各个地区积极采用多种方式推动区域的科技发展与进步[1]。区域性科技合作是推动区域科技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对推进区域科技进步、增强区域经济的竞争实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地方政府是推动区域性科技合作的一支关键性的力量,对提高地区科技的整体能力和水平,优化配置区域内部各种科技资源,提升经济效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从国内实践情况看,地方政府在科技合作中职能作用的发挥,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加快区域性经济发展和科技合作的形势、任务和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如何有效地发挥地方政府的职能作用,不断增强区域内部的科技合作的整体效益,进一步提升区域经济的持续发展,成为目前地方政府面临的一个亟待研究与解决的问题。因此,加强对地方政府在区域性科技合作中的职能作用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笔者侧重探讨区域性科技合作的内涵及发挥政府职能作用的意义与表现,分析当前地方政府在区域性科技合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存在的问题和成因,提出了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在区域性科技合作中发挥职能作用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地方政府在区域性科技合作中的职能作用的研究和实践工作有所借鉴。
一、区域性科技合作的内涵及发挥政府职能作用的意义与表现
1.区域性科技合作的基本内涵
所谓区域是指客观存在于人们思想观念中的一种空间上的概念,但却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边界、范畴及具体方位,可以是地球的任一地区、国家或数个国家。通常区域所指的地区内部具有一定的同质特性,在经济层面上相互间密切关联、整体协调、交叉渗透。区域性合作指的是各个地区作为不同的经济性主体,按照相应的合同或协议,把各项生产性要素重新在不同的地区进行组合和配置,用来获得最佳的社会性与经济性效益的一项活动。对于区域性合作而言,其核心要素由合作的主体、对象及效益组成。区域性合作主体有企业事业性单位、自然人、地方政府、国际性组织及国家等;区域性合作的对象主要为生产性要素,如资本、科技、信息及劳动力等;区域性合作的效益因不同的主体而有所差异。科技合作属于区域性合作的一种形式,是达到共享和利用科技性资源目标的一种重要的方法。
2.区域性科技合作中发挥政府职能作用的意义
由于科技性成果具有溢出性、公共性及非确定性等属性,因此在区域性合作中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规避区域科技创新活动的风险。开展区域性科技合作活动存在时间与市场两方面风险。科研开发的周期、创新产品能否获得国内外市场的认可等,直接影响科技活动能否取得预期性收益。区域内科技合作和创新不能只靠企业与行业自发的力量,离不开政府在金融及政策方面的支撑[2]。二是有利于防范区域内科技成果的仿冒类风险。复制科技成果的成本要远低于自主研发的成本,据统计,有60%的科技成果在完成后4年便会被仿冒,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在区域性科技合作中,发挥对仿冒者的惩处和创新者的保护职能。三是有利于健全区域性科技合作中的公共性服务。区域性科技合作需要公共性服务方面的支撑和保障,而地方政府通过提供基础与应用领域研究等方面的公共性服务内容,能够确保相关学科及产业发展保持正确的方向。
3.区域性科技合作中发挥政府职能作用的表现
在区域性科技合作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地方政府能够针对区域性合作构建统一规范的科技类市场,并消除相关区域内部的分割市场的阻碍和壁垒,从而使科技类资源能够在区域内自由地流转,消除地方性保护主义的影响,推动区域性科技合作有序开展。二是地方政府能够在区域性合作中发挥推动引导、协调服务的职能,以消除区域内部科技合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有利于促进利益的合理分配,切实维护有关方面的正当权益。三是地方政府能够在区域性科技合作过程中,起到主导性的作用,防范市场失灵问题的发生,能够适时指导区域性科技合作活动,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实现共同发展,防止发生基础研究缺乏支持的问题。四是地方政府在区域性科技合作过程中,能够引导科技资源实现有序流转,防止区域内部的经济方面的差异对于区域性科技合作产生负面的影响,使社会的整体利益实现最大化的发展。
二、当前地方政府发挥职能作用存在问题及其成因
1.地方政府在区域性科技合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存在问题
地方政府在区域性科技合作中职能作用的发挥,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与加快区域性经济发展和科技合作的形势、任务和要求不相适应,突出表现在“三个不到位”。一是政策支持不到位。促进区域性科技合作政策保障的效率较低,导致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比例过低。激励科技协同发展的政策和法规缺少,规范市场有序运行的各项法规制度不够健全,操作性、配套性的措施和办法不足,致使科技合作的成本过高,科技协同发展效应不明显,对引进科技的吸收消化,同科研部门与高等院校合作不足,从而使区域内科技资源的配置存在失衡现象。二是监督管理不到位。科技市场的运行机制还不完善,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得不够[3]。有的地方政府存在过度化干预的问题,直接对企业的科技创新及生产资料配置进行干预。有的地方政府在区域性合作中存在缺位现象,没有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科技合作和创新机制未形成。三是服务保障不到位。有的地方政府认识存在误区,对于区域性科技合作成果的评估、科技产权的交易及科技创新资金服务等方面中介性组织重视和支持不够,导致中介性组织发展水平滞后,综合实力较弱,社会信用度较低,无法保障区域性科技市场的正常运转,影响区域性科技合作深入发展。
2.地方政府发挥职能作用存在问题的原因
综合分析地方政府在区域性科技合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存在的问题,原因主要是:一是从思想认识方面的原因看,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长期受计划经济思维的影响,深刻认识区域性科技合作的重要性不够,对区域内的科技资源缺乏共享意识,满足条块式分割管理。由于认识存在偏差,致使对区域性科技合作的基础条件和平台建设不到位,导致投入相关资金与人才不充足,区域性科技合作进展较慢,长期在低水平徘徊,无法充分发挥科技类资源的最大效益。二是从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原因看,通常经济发展和科技发展的关系较为紧密,发展经济是基础,发展科技是推动和保障。国内各地区在经济发展方面不均衡,对于不发达地区而言,由于对科技发展的财政支持不够,一些地区推进区域性科技合作发展的需求不够急迫,从而影响了区域性科技合作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从组织协调机制方面的原因看,有相当部分的地方政府对区域性科技合作工作及区域性科技类资源的优化配置缺少整体性的部署和安排,对一些已签署科技合作协议的相关工作未进行细化和分解,未建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无法打破区域内的壁垒,制约了区域性科技合作的深入发展。
三、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的政策建议
1.健全协调推进机制
在开展区域性科技合作的过程中,发挥好地方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研究制定区域性科技合作具体规划和落实举措,从学科、时间及空间等各方面完善科技合作的基础布局,重视扶持交叉新兴学科的快速发展,防止出现重复性、封闭式地进行科研活动,推动区域内部的科技力量的协同发展。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科技合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设立专项资金和常设的组织协调机构,抓好联席会议安排部署的各项任务细化、分解和落实,加大对重大项目和关键环节的协调,研究解决区域性科技合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和矛盾,确保科技合作项目有序推进,确保区域性科技合作取得实效。
2.健全资源优化机制
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区域内部各类科研资源和条件的优化和整合,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要求,积极指导和鼓励区域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各类社会基础科技资源进行梳理和整合,积极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之间创建多向及双向的科技合作关系,形成以政府为主导,政府、企业、高校及研究机构共同参与的科技合作局面。整合和优化科技人才资源,积极鼓励科研机构、高校及企业间的人才流动,建立一支区域性科技合作干部队伍,立足现有的区域性科技发展环境和条件,促进科技合作创新的各类要素协同发展,推动区域性科技合作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发挥应有的效益,进一步提升区域性科技发展水平和能力,努力创造区域性科技发展优势。
3.健全服务保障机制
健全和完善区域性科技合作的法规制度,强化规章制度的执行,将区域性科技合作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资工作力度,鼓励企业以资本市场、技术创新基金及投资创业基金等方式筹集科技发展资金,使企业真正成为区域性科技合作和创新的主体[4]。要拓展资金投入的渠道,改变区域性科技合作管理现状,健全科技合作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强化经费的管理,实行科研课题管理责任制,研究制定投资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完善科技合作项目的招投标管理、科研成果评估及财务监管等基础管理制度,努力营造区域性科技合作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区域性科技合作已经成为增强区域性经济的综合竞争实力的一种重要方法,地方政府在区域性科技合作中发挥好职能作用,有利于推进区域性经济的有序发展,有利于优化区域性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提高区域内的科技发展水平。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地方政府在区域性科技合作中职能作用的发挥,不断地总结经验,持续改进和推广有效的措施和办法,为提升地方的科技发展水平,推动区域性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 张振刚,景诗龙.我国产业集群共性技术创新平台模式比较研究——基于政府作用的视角[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8(7):79-81.
[2] 林昀.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政府职能优化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1.
[3] 岳爱东,申祎.我国区域科技合作中的政府作用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3(23):10.
[4] 张仁寿,黄小军,郑传芳,等.基于DEA方法的区域科技自主创新绩效评价实证研究——以广东南沙为例[J].科技管理研究,2012(9):9-14.
〔责任编辑:朱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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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6873(2015)04-0041-03
2015-06-10
张茜(1988-- ),女,安徽滁州人,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教师,主要从事公共管理研究;陶冶(1988-- ),男,安徽芜湖人,安徽工程大学学生处教师,主要从事人文社会学研究。
10.16401/j.cnki.ysxb.1003-6873.2015.04.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