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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治理何以可能*
——从一种学术理念到现实政策的选择

2015-02-13赵波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教化伦理道德

赵波

(淮阴工学院思政部,江苏淮安,223003)

道德治理何以可能*
——从一种学术理念到现实政策的选择

赵波

(淮阴工学院思政部,江苏淮安,223003)

道德治理从一种学术理念到现实社会的政策选择,是以现实问题为导向的社会治理理念转变之下的必然发展过程。中国社会道德治理的演变,表现为历史性资源、现代性问题以及时代性要求三个方面的统一。更为重要的是,社会治理价值逻辑的转变成为道德治理的前提,从传统到现代、从方式到价值、从扬善到抑恶的转变,构成了道德治理内在理论逻辑的转变。

道德治理;学术理念;现实政策

一、道德治理理念的演变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的资源与方式,道德治理的出现不仅表现为一种治理方式、手段的变革,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有效的治理资源、治理内容。那么,对于现代中国社会、对于一种中国特色的道德治理,就必然表现为历史性资源、现代性问题以及时代性要求三个方面内容的统一,从而构成一副完整的道德治理理念演变图景。

(一)历史性资源:古代社会的道德教化

“教化”,即“以教化民”、“以教道民”之意。在中国传统的道德治理思想体系中,教化与治国理政紧密相关,教化就是一种政治,即伦理措施。“教化”是儒家的一个核心观念。孔子认为只有教化才是巩固统治的最好办法,在回答冉求“夫百姓者,既庶矣,又何加焉”?既富矣,又何加焉?说“富之”、“教之。”(《伦语·子路》)在教化思想上,孔子提出“见贤则思齐”,“见不贤则内自省”(《论语·里仁》)的教化理念,并提出了自我道德修养的具体方法。在德刑关系的问题上,在儒家而言,仅仅依靠刑罚,只能是“民免而无耻”,只有培养人的羞耻之心,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犯罪,使百姓“有耻且格”,因此教化治本,刑罚只是治标。在希腊文明中,“德性的教化”成为其精神的核心体现。“从希腊式的德性教化来看,主要是利用个体对“理想”或“标准”的展示,表达生命本身的存在,人与自然之间不是对立关系,也不是对象化产生的结果”[1](P3)。“德性的教化”并不损害个体的自由,个体可以通过强调“秩序”和“回归秩序”来实现自由。当然,要实现自由就必须拥有德性,因为德性是秩序实现的基础,而要具有德性就必须通过教化。所以,教化成了希腊文明的核心,也成了希腊文化的理想和追求。

(二)现代性问题:现代社会的“祛魅”与合理性危机

家庭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始终处于突出位置,家庭化、人情化是其显著特征。人们根据血缘亲疏远近来进行交往,也就是所谓的“熟人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社会逐渐被解构,人们原本相互熟识的时空被深刻改变了,“总体性社会”逐渐向“个体性社会”转变,“熟人社会”逐渐变成“生人社会”。但“与现代社会条件相适应的社会公德还尚未健全,形成道德‘真空’地带。人们通常不在监督范围之内,其违德行为通常能够躲过社会的惩罚以及来自于舆论的谴责,这为人们的失德行为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和条件”[2]。确立利益优先的原则,对于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但要是将这种原则发展为一种绝对化思维惯性,主宰人们的社会生活,无疑会导致人们产生无尽的贪欲。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在约束制度尚不健全的条件下,在很多人身上充分暴露了“经济人”本性,在追逐经济利益过程中,经常触犯法律底线,慢慢背离了“道德人”的基本要求。此外,西方的异质文化对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多元文化、“非主流”同社会主义道德之间形成了显著的冲突,严重消解了社会主义道德的渗透力与影响力。传统一元化价值体系遭遇了解构与颠覆,各种道德主体的道德生活基本上都依据自身认同的善的观念展开,新的道德体系尚未建立,这无疑会使得人们在道德选择方面产生迷惘。

(三)时代性要求:社会治理资源与方式的转变

为应对社会管理中市场和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双重失效难题,上世纪九十年代治理理论兴起于西方社会。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发展为团体、政府、公民共同参与。这种变化对于公民社会发育还不成熟的我国现阶段,预示着社会治理资源和方式向道德治理的转变。首先,虽然作为“硬手段”的政治暴力仍然存在,但自由、民主却逐渐成为社会调控方式的主要特征,因而被称为“软调控”的道德调控逐渐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其次,人民幸福、社会和谐以及公共利益最大化是社会治理的目的。道德作为社会调控的有效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人的全面发展。道德不仅是手段,更是目的。因此,只有在道德调控中,目的才能更好地寓于手段之中,才能最终实现人的幸福。再次,现代社会中,人的主体性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但同时,人逐步被“异化”,社会治理主体越来越多元化。多元主体间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相互之间不断出现冲突,严重弱化了原有的社会关系。只有对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不断提升,对主体的道德自律不断强化,才能实现对这种不确定性的进一步认识与有效化解。最后,现代性社会,多元主体的价值共识是社会治理顺利进行的前提。“普世伦理”为多主体达成价值共识提供了基础。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各民族的道德传统等都是人类道德的精华,道德治理可以充分利用其中的积极因素,根据现时代社会发展的需求,在人类道德的共同性上寻找共通的价值观。

二、道德治理的逻辑转变:“抑恶”的伦理

现代社会对治理的要求,不仅体现在统治、管治向治理方式、手段上的转变,更为重要的是价值逻辑的转变。即从“扬善”转向“抑恶”,从社会管理的“扬善”优先论转向“抑恶”优先,也就是说道德治理的价值取向是“抑恶”优先于“扬善”,而且,为了“扬善”往往必须首先“抑恶”。

(一)“有恶”世界在现代社会的预设

面对世界“伦理性”在现代社会的显著转变,人们感到无所适从,这无疑是深受民族的传统道德文化心理所影响。因为不知道如何面对“恶”,现实生活中,人们面对“恶行”不敢说“不”,有时候尽管自身是“受恶(害)者”也往往是敢怒不敢言,不能对“作恶者”勇敢地指责。从传统的道德教化来看,其归宿基本上都停留在无恶世界,关于“恶”的世界,人们往往“不愿”而且“不敢”想象它是存在的。“上帝死了”这种言论,在我国现代史上始终是空白。但国外马克斯·韦伯发现“上帝死了”这一问题,并立足于传统文化习俗这个基础,通过“新教伦理”成功完成了转变,在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相适应过程中,“新教伦理”成为理想文化的典范。马克斯·韦伯强调责任伦理是新型的伦理观不可缺少的内容,责任伦理一方面要对伦理行动的信念性充分考虑,另一方面还要对“自身行动的可能产生的后果”[3](P107)充分考虑。置身于外的生活世界,对于现代社会不可能存在的,在社会发展中,社会“个体”一定要转化为“责任主体”,能够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后果与风险”勇敢承担。因此,在现代社会背景下转变“伦理世界观”,首先是对具有独立的道德人格的现实世界基础进行转变,“恶”是存在于世的,也就是说道德行为与道德观念存在的基础是一个“有恶”的世界。

(二)从“下降”到“上升”的唯物史观

从康德的道德哲学观点来看,道德理智的“目的王国”能够在道德上产生显著的奠基作用,还有与政治共同体相似的“伦理共同体”。黑格尔的伦理思想阐述了这种共同体的现实形态,即在现实世界中依靠建构制度化的方式展现出来的市民社会、家庭、国家。尽管道德王国是经历了自“天国”至“人间”的降落,就伪善的德性来说,关于道德的真理永远具有先验性,人的自由意志、道德理性是不是有了充分的觉悟,这成为问题的关键所在。但是,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非常明确地指出,“德国哲学经历了从天国向人间的坠落;与其相反,在我们这里,经历了从人间向天国上升的变化。”[4](P173)就像道德逻辑自对象性过渡至主观性,还有主观性过渡至客观性的进程中,发生的宗教要求、对感性欲求关注、或具有特殊性约束的伪善类似;在道德逻辑经历自下降至上升的变化中,对现有的实在性执着,就会重新产生伪善。主要区别为,克服、认识伪善现象,并不直接来源于道德思维的产物,而是调整社会现实及其关系所产生的。所以,伪善在现实世界中的产生,对理论世界与道德思维中的转变过于固执,“道德思维”的颠倒就是世界观的颠倒,这些成为首要表现。所以,对“道德王国”的普遍真理的存在进行了转变,即不是自天国向人间坠落,而实质上这种运动呈现出一种“上升”状态。实际上是说,人的道德活动的真理性一定要对感性的实践服从。所以,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马克思认为,“人的思维是不是存在客观的真理性,这是实践问题,而不是理论问题。人对自己思维的真理性的证明要在实践中完成,也就是自身思维的此岸性,自己思维的力量与现实性”[4](P55)。

(三)“抑恶”先于“扬善”的社会治理要求

“抑恶”先于“扬善”,换而言之,“抑恶”从本质上而言就是“扬善”。最早的明确表述产生于启蒙运动时期,在现代性伦理的整个发展过程中都贯穿着这一思路。对于社会的不平等现象,卢梭觉得要想对这种“社会恶”的侵犯做到有效的防范,一定要保持自然状态的良心。衡量、判断真善“‘良心’成为标准”[5]。在此,“保持良心”显现出了重要的伦理价值,但应反思保持“良心”是为了达到“抑恶”,还是“求善”的目的。总体来说,卢梭的伦理思想没有离开“求善”的伦理学范畴,但“抑恶”是追求“善”的超越性的基础和前提。这一思路发展至康德越来越明显,在康德言及的“伦理的自然状态”中,恶有可能事事、时时对人统治。对这一情况怎样摆脱呢?又怎样从伦理的自然状态摆脱呢,参与到伦理共同体中呢?具体途径是仿效政治共同体建立“伦理共同体”。在此,尽管在理解自然状态方面,康德的观点有所不同,但在现代社会背景下,“抑恶”是“扬善”的首要前提,这一点是相同的。对此,利科的理解更加深入,“人的恶体现于‘国家’与‘教会’中,也就是说这个‘国家’与‘教会’是集合性的、制度的、‘总体化’的”[6](P81)。现代性伦理的生存背景,正是通过这种虚假的社会形态、“总体性”的制度体现出来,具有无法避免性。所有以“总体化”为旗号,发生了明显异化的教阶制度、专制主义,在“向善”的过程中均属于“障碍物”。所以“抑恶”成为首要任务。对于伦理共同体中的成员而言,总体化制度中的“抑恶”实际上就是“扬善”,成为“正派社会”承认、尊重公民的标志,这代表着在社会中,公民在制度层面不再遭受到“羞辱”与“歧视”。相反,“底线伦理”成为个体对整体的义务与责任的体现。底线伦理中的“底线”,与共同的社会生活秩序与环境是相对的,对个体道德品质的相关要求并不就是“最低限度”。所以,要是个体行为对这个界限打破了,就会对总体伦理秩序产生危害,伦理共同体就会遭遇倾覆的危险。

三、作为国家治理体系构成的道德治理

从一种学术理念到现实社会政策的转变,从理论到实践的跃升,这不是两个领域的跨越,而是以现实问题为导向的社会治理理念转变之下的发展过程;然而,在人们思维中往往把二者区分来来。而作为一种实存,它的理念与现实、本质与现象又是必然统一的。

(一)道德资源对国家制度的价值支撑

社会主义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体现,是现时代我国人民的一种价值共识,是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源泉和精神依托。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使得人们的行为与思想有了非常明确的价值导向与行为标准,也使得道德治理具有了可靠的思想指导与理论依据”[7]。“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核心价值体系加强培育与弘扬,对能够对民族特性、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充分体现的价值体系加快建设”[8]。习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们概括和凝练出约束行为的共识性规范以及评价行为的基本标准。其中,社会发展目标集中体现为“民主、和谐、富强、文明”;社会价值导向的要求集中体现为“法治、平等、自由、公正”;个人发展要求集中体现为“友善、敬业、爱国、诚信”。三大层次之间形成相互贯通、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实现了国家、集体、个人在价值目标上的统一。道德治理的过程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传播的过程,就是各主体在其中不断强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认同,不断内化为信念并付诸行动的过程。

(二)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是两个基本方式

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作为社会调控体系的两个基本方式,共同构成了人们行为规范的内容。法律治理是正式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国家强制力成为其坚实的后盾,严厉制裁、惩罚对国家政策、法律违反的行为,产生惩恶扬善的积极效果。党在十八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治国理政以法治为基本方式,对依法治国基本国策全面推进”。法律是国家实现民主、富强、和谐、文明的前提基础。道德治理实际上是一种“非正式制度设计”,自觉、自愿是其基本特点。道德治理发挥作用,主要通过人的良心来实现,“道德强制力”是深入内心的惩罚与约束,自律是道德规范的重要特征。道德治理主要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来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它通过实施一种比较相柔和的方式,对集体、个人、国家之间的关系予以调节。法律治理与道德治理的统一,实际上“软性约束”与“硬性约束”的结合统一。此外,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之间存在很多共同的要素。首先,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二者均以约束和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推动社会的进步为目标。其次,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内容相互交叉、相互吸收。法律条文体现着公平、正义的伦理精神,一般来说,法律不允许的行为,在道德层面必然也会受到谴责。道德本身蕴藏着一定的价值理念,对法律治理具有指导作用,公平正义是社会构建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为了解决社会发展的现代性问题,一些道德规范也会上升到法律层面。

(三)道德治理需要现代化转变

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一种新的治理范式,赋予了道德治理新的内涵和向度,内在地要求道德治理实现现代化转变。首先,道德治理主体多元化。人的发展经历了从“自然人”到“单位人”,再到“社会人”,进而成为“治理主体人”的转向。现代道德治理,已不再只是党和政府的社会管理责任,而是更广泛、更多元的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基层社区和公民在内的各种社会主体的责任。通过规范和引导公民自治、社会协同共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构,每个主体都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内发挥作用,分工合作,各尽其责,这样才能进行有效的道德治理。同时,探索适合现代人心理和行为习惯的道德治理方式,强调法治精神和公共精神,通过表达、沟通、协商等机制,协调平衡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关系,从而发挥不同道德治理主体的作用。其次,道德制度化、法律化。道德制度化是由我国社会转型的历史特点决定的。针对现代社会的“祛魅”与合理性危机,单纯依靠道德教化已难以奏效。道德的制度化、法律化成为解决现代性问题必要手段,是对传统伦理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果,其指向是把一定的社会伦理要求制定为制度并在道德生活领域内贯彻执行。制度化的道德以制度和法律的形式为人们提供一个统一的行为标准,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什么不应该做。所以,制度化的道德执行起来简单明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制度化的伦理是“硬约束”与“软约束”的结合,是对现实法律法规的补充,具有法律维护基本道义的“准法律”性质。因此,制度化的伦理要求必须具有谴责和惩戒的功能,特别是惩戒。完成“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的重大任务,必须依靠伦理制度化。

[1]石敏敏.希腊人文主义:论德性、教育与人的福扯[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侯红霞.道德困境及其突破——亚当·斯密的道德哲学意蕴[J].山西大学学报(哲社版),2013,(2).

[3]韦伯.学术与政治[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5.

[5]谢文郁.良心和启蒙:真善判断权问题[J].求是学刊,2008,(1).

[6]高宣扬.利科的反思诠释学[M].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

[7]龙静云.道德治理:核心价值观价值实现的重要路径[N].光明日报,2013-08-10.

[8]习近平.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EB/OL].中国文明网,2014-2-17.

(责任编辑马光选)

B82-051

A

1671-0681(2015)05-0102-04

赵波(1979-),男,江苏泗阳人,淮阴工学院思政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伦理学原理。

2015-6-24

*本文受作者主持的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价值体系问题研究”(14ZXC002)、淮阴工学院校级科研基金(HGC1420)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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