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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级选举中的贿选
——基于华东F镇调查

2015-02-13夏柱智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精英选民竞选

夏柱智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4)

论村级选举中的贿选
——基于华东F镇调查

夏柱智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4)

村级选举中的贿选是影响农村基层民主走向的一个重要因素,从乡村经济社会结构分化角度解释贿选的逻辑是一个新视角。贿选与巨大村级权力寻租空间,与无法被整合的大量“中间选民”,与高度阶层分化背景下的底层政治心态有关。贿选造成了村庄政治排斥、引起村庄社会冲突和亲密关系瓦解等严重政治社会后果。政府应认清贿选产生的深层根源并出台针对性对策,重要的是遏制村级权力寻租空间和建立多样化的村庄权力分配机制。

村级选举;贿选;阶层分化;派性

一、问题意识与文献综述

贿选一直相伴随着村级选举。在城市化快速发展、国家资源持续不断输入农村的背景下愈演愈烈,这在发达地区尤为明显,学者袁松曾经细致考察浙中吴镇贿选这一现象[1]。2013年7月笔者到华东某市F镇调研,发现不仅村委会选举中贿选十分普遍,而且村党支部选举也开始有普遍贿选,贿选金额达到上千万的天文数字。结合以往在中西部村庄调研村庄选举的经验,笔者试图清理村民自治背景下贿选这一村庄政治社会现象的逻辑,归纳贿选原因、过程和后果基本规律。

贿选,通常解释为用金钱、物质收买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以取得选票或改变选举结果的行为[2](P396)。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对贿选作了界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务或者其它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它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学术界对村庄选举的贿选现象关注已久,因为贿选在法律上不被允许,持有理想主义的民主实践的学者尤其忧虑,因为贿选显然破坏了民主选举的规范性秩序而把民主选举引入歧途。文献综述发现学术界对贿选的关注主要在于贿选产生的原因及治理而对贿选产生的村庄经济社会基础关注很少,更鲜有关注具体的村庄选举中的贿选过程。现有研究贿选的视角是“民主素质论”和“制度缺失论”。

民主素质论者认为贿选之所以不为农民所拒绝是由于农民的素质低下,认为治本之策在于提高农民民主和法律素质。学者认为中国农民在封建社会浸泡太久,又有小农的自私自利特征,因此对村民自治制度赋予的民主权利不加珍惜。选民权利意识不强,容易产生经济利益驱动[3]。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重义、尚礼、忍耐、顺从、崇拜权威等小农意识扎根在农村之中,村民往往难以深刻认识和理解自己的民主权利和责任。由此形成普遍的功利主义和实现主义的价值取向[4](P36)。规范缺失论者认为贿选之所以存在是由于制度监督不健全而产生的理性选择行为,因此需要健全制度设计,在选举程序上保障公开公正等[5]。当前发生的贿选现象并不能说明我们国家不能搞民主政治,只能说明我们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还不完善,研究认为正是由于制度设计漏洞,才让候选人有贿选的机会。因此要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让贿选者投机预期为零[6]。关键是选举程度是否公正并得到有效监督。如果真正实施公正、秘密投票的选举,是能避免贿选的。有学者认为只要真正实行公开竞争和秘密投票,即使有人愿意给选民送钱,选民也不一定会按贿选者的要求投票[7]。

从文化、制度两个角度来解释贿选还过于粗糙。文化素质低虽然构成贿选人之所以成功的因素,然而文化素质低是一个不确定概念,可以观察到贿选不仅在我国村级选举而且在上层人大选举中也存在[8],因此并不能认为贿选是文化素质低的结果。至于说选举制度不规范那么这么多年的制度建设为何并没有遏制贿选态势,这就是一个问题,再就是研究者需要指出现有制度的哪一个具体方面不足[1]。笔者认为需要反思的是理想的制度安排为什么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村民选举制度从1980年末期引入乡村,并在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以来普遍开展,为什么有些地区就没有出现贿选而有些地区就出现了严重的贿选。笔者认为理解贿选需要从村级选举制度所遭遇的具体乡村经济社会结构切入,从而能够从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与乡村社会的接触过程去解释贿选得以发生逻辑并能够说明其后果[9]。文章以下部分尝试以华东F镇村庄选举调研资料为基础,深入剖析贿选产生的逻辑及其政治社会后果。

二、村庄背景与贿选历史

调研所在F镇是华东地区一个工业高度发达的乡镇。F镇是全国最重要的五金加工产业集群基地,境内有4家产值超过百亿的上市公司,规模(500万元以上)以上工业企业有500家,大小企业一共有4000家,形成高度经济利益密集地区。L村在该镇并不属于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然而在城镇快速扩张时由于区位优势而面临农地非农化使用而产生的巨额资源流量。L村678户,6个村民小组,平均每一个村民小组110多户,1862人。L村面积3.25平方公里,拥有土地资源1183亩,山林面积2656亩。虽然村庄历史有五六百年,村庄95%是付姓,但由于市场经济切割,宗族形态已经不再,人与人关系更多呈现原子化样态。从80年代发展到今天,村庄已经发生了沿着资本占有量而产生的高度阶层分化,可以划分为三个阶层:第一精英阶层,他们拥有较大工厂,可支配资金数百万以上,比例大约有5%;第二是中产阶层,他们拥有较大工厂,可支配资金数十万元以上,比例大约占25%;第三是普通阶层,他们主要以雇工为收入来源,可支配资金仅仅数万元甚至没有余钱,他们比例占70%。积累的经济分化已经从社会交往层面产生分化,村庄社会结构形成明显的经济社会分层结构,并随着村委会选举表现在村庄权力分层结构中。

L村2011村委会选举竞选双方一共花费1000万元左右,党支部选举双方一共花费300万元左右。在L村所能够观察到的贿选金额在F镇不算最高,在一个邻近的村庄,农民报告说在支委选举中,一名竞争者一次性开出每一票15万元的贿款。追溯历史得知F村贿选是1999年第二次民主选举,竞选双方是一个老书记付苗与先富私营企业主(经济精英)付伟。选举结果是付伟胜利。也就是从1999年开始,F村的经济精英开始全面代替并非经济精英的传统政治精英。

付伟1960年代出生,1980年代曾为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跑过供销,1990年代开始自己开办家庭作坊到2000年左右成为拥有数千万元资产的私营企业主。付伟在2002年村庄选举中没有强有力竞争者取得连任。2005年村庄选举另一位私营企业主付成与付伟竞选,付伟失败。付成80年代为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跑供销,到90年代逐渐依靠外出办厂致富,资产与付伟不相上下。有趣的是在2005年,村庄选举开始激烈化,表现为竞选双方各自组团式选举、形成派性集团。“组团式选举”指的是竞选双方以财力最雄厚、欲竞选村长职位的经济精英为中心,组成一个竞选团队动员选民。按照贺雪峰的定义,“派性”指的是乡土精英动员的基本形式,是传统动员方式失效而新的动员方式还未形成时的动员方式;村庄选举是派性表达途径之一,派性往往以个人为中心的非正式例如竞选团队为中心[10]。2008年选举付成竞选团队中的付峰出来与付伟竞选村长,依靠雄厚的经济实力付峰赢得胜利。付峰投入贿选资金较大,付峰给选民支付了500元/票而付伟只支付了300元/票。2011年选举更加激烈,付伟与付成再一次竞争,付伟一次性付出5000元/票成本,而付成仅付出2000元/票,结果付伟竞选胜利。

经过数次贿选,L村村民已经习得了一个“常识”,村庄选举砸的是“钱”,没有钱不要参加选举、不要想当干部。一个普通的农民从来没有想过要参选干部,一个中产阶层成员比如每年收入10万元以上也不敢参加选举,因为没有500万元以上投入难以获得选举胜利。

三、贿选的逻辑

贿选是经济精英为了竞选而采取的一种策略。村庄精英所持有的策略集中至少包括三类,分别是:通过在日常所建立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血缘、地缘、业缘和友缘;选举时临时通过与村庄精英请客吃饭所建立的人情关系,或仅仅贿赂他们动员他们的社会关系;最后一种在选举时动员选民请客吃饭乃至直接发放现金公开争夺投票。越是动员自己所拥有的资源,动员成本越低,越是需要临时建立关系甚而直接向选民发放现金,则选举成本越高。按照经济精英的理性行为逻辑,投入巨额贿款争夺村主任或书记这一位置必然有预期回报的因素。而不可忽视的特定的经济社会结构决定了经济精英有可能通过贿选来建立竞选优势。本文从以下三个角度叙述经济精英采取贿选策略的理由。

(一)村级权力拥有巨大寻租空间

贿选策略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禁止的,村庄精英却铤而走险,这与村级权力寻租空间大而寻租风险低有关。权力寻租空间大主要是由于村庄利益密集,而这些密集利益又是村级权力可以指涉的。寻租风险低主要是地方政府面对普遍化贿选难以治理,地方政府遵循“不出事”的逻辑。

利益密集是村庄精英参与村庄选举的一个基本前提。利益密集有以下三种并可以叠加增加村庄权力对经济精英的吸引力:一是资源丰富例如有丰富的煤炭资源、有丰富的矿石资源;第二是城中村或者城郊村,征地拆迁正在进行或者迫近,土地巨额升值、各种经济机会涌动;第三是沿海发达地区工商业普遍发达,导致能支配村内土地资源的行政权力资源价值提升。华东L村则属于第二种和第三种之叠加。目前L村的最有价值的资产在于随着经济社会急剧膨胀而带来的土地升值。

由于政府严格的非农用地控制,企业获得建设用地非常艰难。目前农村存在合法和不合法的两种获得建设用地的方式:第一是以宅基地名义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目前F镇大多数小企业均是如此,这种集体土地批准使用的权力在村级,第二是地方政府在征地中采取留地自用政策给予村级支配权力。村庄最为值钱的财产是即将开发的600亩土地,按照征地政策地方政府将拨付10%也就是60亩留给村庄集体自主开发,包括40亩商服土地和20亩工业用地。在每亩工业用地就能拍卖100万元以上的F镇,这些土地价值极高。

(二)无法被整合的“中间选民”

村庄精英之所以采取贿选与特定村庄社会结构有关。贺雪峰认识到依据村庄社会结构来区分则贿选最可能被采用的是在原子化村庄。村民选举是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确认村级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手段,而在不同类型的村庄村民自治之实践逻辑并不一样。民主选举的结果可能“村级权力的模化”,即村民自治确认了村庄本身的社会权力结构,以求得权力结构内部平衡[11]。贺雪峰指出不同于南方或北方有稳定的权力结构的村庄,分散的原子化村庄没有内生的权力结构,因此村委会选举并无一压倒性的组织力量影响选举成果,村庄精英面对的是一群原子化程度很高的分散村民,这个时候经济精英必须面向每个村民的竞选,选举结果往往取决于参与竞选者个人的动员能力[12]。

动员能力主要依靠经济能力。在任何一个村庄,经济精英经过人情交往和建构属于自己的圈子等手段处于社会分化的分层,但是由于他们所能动员的社会关系的量不能够在村庄选举中处于压倒性地位,因此他们必须采用经济手段收买大量琐碎的经济精英和大量与他只有微弱联结的选民。笔者把这些选民称为无法为既有社会秩序整合的“中间选民”,以区别于竞选双方依靠传统血缘和人情关系获得“铁票选民”。L村是原子化村庄,存在超过60%以上的无法被参与竞选的经济精英整合的“中间选民”,他们名义上不偏向任何一方,但是在当前市场经济影响下遵守理性主义的逻辑。L村农民说“谁给钱多,就给谁面子(投谁票)”。对于与自己关联并不紧密的经济精英,他们遵守的理性交换逻辑:你给我钱多,我就投你一票,这已经成为公认的投票准则。

(三)高度阶层分化下的底层政治心态

农民政治心态是考察贿选之所以能够盛行的因素。虽然经济精英试图采取贿选手段动员选民或者必须采取贿选手段动员大量“中间选民”,但是如果他们对于这一不合法的选举方式普遍不赞同,那么贿选也不能生成。那么是什么让村庄农民形成了对贿选的正当性的默认就相当有趣。实践表明为一些学者为防止贿选而建议的设置“秘密投票制度”无法让农民拒绝贿选方式,这与制度构造本身无关。例如吴淼认为秘密投票原则能够避免贿选普遍发生,因为它确认了村民作为个体的权利,从而让村民按照选民角色思考提供空间从而接近民主选举目标[13]。为什么秘密投票并不能抑制贿选?这是由于农民形成了一种“底层政治心态”。虽然村民自治赋予农民平等的政治权利,但是实践中由于村庄已经形成高度阶级分化,因此大多数农民作为经济上的底层难以真正参与村庄政治而缺乏政治效能感。缺乏政治效能感的逻辑结果是形成一种“底层政治心态”。

从1990年代末开始F村开始形成高度经济分化并经由村庄交往圈的相互区隔形成社会分化。经济分化和社会分化影响了村庄权力构成,并通过形式合法化的村庄选举确认了村庄权力构成,形成另外一种意义上的“权力结构模化”。一些学者指出了高度阶级分化地区的村庄政治分层状况呈现“寡头政治”[14]和“底层无政治”[15]的并存格局。贿选在其中既是因也是果。当村庄权力分配经过民主选举而选举成败由贿选投入决定时,大部分的普通农民阶层就无法与经济精英阶层相竞争,经济精英由于其经济实力能够用巨额贿款动员选民投票而普通村民则主动放弃参与村庄选举机会。经过数次选举实践大多数农民就形成了特定的底层政治心态。其关键是:当一个村庄中大多数农民认为投票无法影响到由经济精英转化的政治精英的行为逻辑时,则农民就倾向于依据短期利益最大化的逻辑投票。大多数村民无主动参与选举的意愿,因为“谁上台都一样,都不为老百姓说话”,“既然选谁上台都一样,还不如赚几个钱”。就连普遍认为有觉悟的老干部和老党员,高度阶级分化背景下在村庄精英巨大的资源动员能力(也就是贿选能力)面前,也堕入普通群众行列。

四、贿选的政治社会后果

下面分三节讨论贿选对村庄政治社会造成的巨大影响并阐述影响机制和过程。

(一)村庄选举造成未预期的政治排斥

所谓“政治排斥”指的是村庄政治权力为部分村庄成员所分享而失去公共性的过程和结果。从L村村庄选举历史可以看到,竞选成功的主要原因是贿选投入。而动辄几百万元的贿选投入让普通农民阶层再难以参加村庄选举,选举从此成为经济精英的游戏(一位中产农户认为参选村主任没有500万元以上资金是不行的),普通群众仅仅是“被”贿选利益动员起来的投票者。

在选举凭借个人在村庄的威望和能力时,是否处于经济上的顶层并不是一个必要条件,而当贿选成为选举取胜的唯一手段,则村庄干部职位就为那些经济精英集团所垄断。所谓的选举竞争成为经济精英集团之间的竞争而与大众无关。其结果是经济精英通过巨额贿选动员起来的村庄政治已经演化为稳定的客观上排斥大多数普通农民参与的“精英政治”。经济精英由于竞选而结成紧密利益联结的派性集团,故而一些研究者又称经济发达地区的精英政治为“派性政治”,其关键特征是权力运作机制呈现派性化趋向,村庄公共权力成为私人为派性集团获利的公开工具。已经有学者观察到富人治村背景下公共权力为派性利益竞争的工具[16]。例如划分宅基地、分配建设用地的权力或其它利益。

村庄选举的目标是形成村庄权力授权来源从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的改变,形成村庄选民直接对村庄权力运作的监督,然而巨额贿选的引入让村庄选举成为政治排斥的机制,这是村庄选举制度的未预期后果。一般而言在阶层尚未高度分化村庄,村庄选举产生的权力组织能够服从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普通群众的三层权力结构,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互相约束成为影响村庄权力配置的主要力量,非体制精英力量是村庄选举产生村庄权力在社会层面合法化的重要媒介[17]。而在阶层高度分化、富人垄断村治权力之后,传统的权力三层权力结构不再存在,代之的是一个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传统非体制性精英身份瓦解:他们要么被吸纳进入派性集团依附经济精英,要么被排斥在村庄权力之外。这样连结村庄政治精英与普通民众的社会力量就不再存在,其基本后果是大多数村庄成员被排斥在村庄政治之外。

(二)缺乏实质合法性的权力加剧村庄社会冲突

贿选内涵着以“利益”交换“权利”而生成形式合法化的村级权力,这种村级权力与理想的村级权力生成合法性的机制不同。理想的村级权力合法性的生成,需要通过较为公开公平的民主选举,选民投票被认为代表着真实意愿的表达,选民期待村级权力能够公共化运作服务于全体村民。但是经历贿选动员的民主选举已经失去了原本被农民认同的意涵,选举过程只剩下赤裸裸的利益交换。

虽然农民的政治心态影响着农民投票行为,但是农民并不认同由此产生的村级权力的实质合法性(即正当性),即村级权力经由农民投票而具有形式上合法性,而农民投票不过是遵守了“底层政治心态”的结果,农民并没有对村级权力内在认同。农民认为“无论选谁,也不会为我们说话”,这说明采用利益交换的村级权力的合法性建设存在危机,以利益交换来获得选票而产生的村级权力并不转换为被群众承认的正当权威[18](P49)。

这在F村以村庄社会冲突表现出来。新的村庄政治权力秩序下,村级组织所制定的规则在日常生活中得以遵守不是由于群众内心服从,而是由于普通民众服从“交换”逻辑而主动选择沉默,“村主任花了500万元,他总要捞回来的”。如果发生村级权力严重侵犯农民既得利益则会引起村民集体强烈的激烈利益博弈,由于这些博弈无法在村庄内部解决,因此被政治排斥的多数人就会选择越出村庄通过上访向地方政府和国家求援和反抗既有的村庄权力秩序。2010年L村的村干部采取强硬手段压制大多数群众意见决定将村农贸市场卖给一个与村庄精英有密切关系的私人老板,企图将集体资产变现。这一集贸市场有十亩土地,因处于城镇中心资产价值有上千万元。一旦将该处资产卖掉则这一资产给村集体每年带来的150万元集体收入就不可持续。作为曾经的村庄政治精英的老干部不顾村庄政治精英的反对发起数百人签名的的集体上访,最终阻碍了这一变卖集体资产事件。看似平静的村庄社会其实潜藏着诸多紧张,一旦有诱因则长期受到压制的政治底层民众就有可能通过集体上访方式寻求地方政府援助。在农民看来村庄权力为精英高度垄断因此地方政府是可以有力改变这一垄断地位的公正力量。

(三)巨大的利益博弈瓦解亲密关系

村庄选举竞选以贿选为主要动员方式成为常态,随着贿选成本越来越大,村庄派性斗争伸延至熟人社会内部的人际关系甚至切割家庭内部的亲密关系。学术界很少对贿选进行“过程—事件”分析,因此很难观察到巨额贿选背景下,经济精英组团式的斗争是如何把村庄层面政治竞争的逻辑延伸到亲密关系领域的。经受巨额贿选利益冲击,熟人社会内部亲密关系甚至家庭内亲密关系难以维系。这加剧了本已经松散的社会结构,村庄日益非亲密化和原子化了。

由于选票关涉利益巨大,法律规定的选民所拥有的一张选票往往由竞选双方或多方前来争夺,这时个体过于理性算计就可能损害亲密关系。比如在一个扩展的大家庭(由兄弟姐妹家庭横向联合构成),一方候选人鼓动与他亲密的一个家庭成员动员兄弟姐妹、父母的选票,而另一方候选人同时与他亲密的另一个家庭成员动员其兄弟姐妹、父母的选票,则由于这两个有亲密关系的家庭成员分别忠诚于不同候选人,这时处于中间选票地位的其它家庭成员就很难选择。在选票收益不大时家庭成员投票投给谁都可以,选择由个体自主决定,而竞选双方均投入巨额资金贿选时,每一个家庭成员面临二难选择。投票选择成为决定传统亲密关系是否维系的关键。例如有农民讲“做老父亲的如果投给了其中一个家庭成员,那么另一个家庭成员就宣布不再承担赡养义务,说老人不支持他”。

村庄精英通过巨额贿选投资拥有巨大的资源动员能力,由于竞选精英对每一张选票均锱铢必较其客观结果却是农民家庭内的兄弟关系、父子关系和村庄之内的朋友关系变得异常紧张。久而久之,本来亲密的社会关系由于巨额贿选利益搅动“陌生化”了。对于巨额贿选利益引起村庄选举的派性斗争进而侵害了亲密关系领域,贺雪峰教授曾经敏锐地观察到:激烈的竞争性选举,尤其是竞选双方都有大笔资金投入的选举,将过去细碎分散的原子化的关系连接起来。在村委会竞选中,细小的往往只是私人性的村民关系(比如兄弟、亲戚、朋友)被逐一细致动员、连接、强化,这种连结落实到村民组,就将村民组这个过去的熟人社会分为两派,这两派在今后的每次政治社会动员中,都可能被习惯地利用,从而得到进一步强化,形成更有力的派别。在矛盾激烈时,不同派别之间甚至不相往来,一个熟人社会被认为分裂为两个部分[19]。

四、结论与对策

本文至此已经完成了对村庄选举过程贿选发生的基本逻辑和后果的分析。贿选是多种交织因素共同形成的结果,不能从任何孤立的因素来说明。没有权力寻租空间,则经济精英就没有竞选的兴趣;原子化的村庄内存在无法被整合的大量“中间选民”是贿选发生的社会文化基础;最后在高度阶层分化的村庄中形成的农民的政治心态成为农民默认贿选合法性的重要机制。贿选给村庄政治社会带来了诸多消极后果,它造成了经济精英垄断村治权力、排斥大多数村民的政治排斥现象,显然对基层民主发展不利。经济精英依靠贿选获得的村庄权力并不能转化为得到村民认同的合法权威,因此造成村庄内社会冲突的加剧,表现为被排斥的大多数村民通过上访等方式求援于国家。最后贿选还造成村庄熟人社会的瓦解,巨额的贿选利益搅动了亲密关系,造成村民之间关系更加原子化,尽管目前《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不允许贿选,客观上它却正在普遍发生,这足以让人反思贿选发生的客观必然性。同时我们要认识到贿选是高度阶层分化的村庄伴随着竞争性选举而来的政治社会现象。著名政治学家王绍光曾经尖锐指出,一旦采用竞争性选举的方式确认公共权力归属,其形式上的自由选举必然导致公共权力为精英集团所掌握。他所分析的对象是美国式的总统选举,“谁能够募得的政治献金最多,决定谁能够在总统选举中获胜”[20](P227)。在发达地区农村的选举中,我们也能够清晰地观察这一规律,不过相对于美国总统选举更为赤露裸罢了。根据上述分析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国家治理能力建设,可提出2条防止贿选的对策,前一条是较为保守减少寻租空间的机制,后一条则是积极的建构分散权力的监督机制。

第一,遏制权力寻租空间。目前沿海发达地区贿选的主要诱因是村庄寻租权力大,这构成了经济精英乐意采取贿选等手段获得村级正式权力的动机来源。国家和地方政府要通过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遏制发达地区村庄权力所能自由处置的寻租空间,减少经济精英投入巨额贿选获得村级权力的谋利空间和强烈动机。在沿海发达地区,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导致集体土地级差地租增加极快,村集体有可能通过集体土地非农使用获得巨额财富,这些财富如何分配亟待规范。一些精英村干部通过贿选上台把持村级权力就必然把村集体资源私人化。

第二,增加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国家需要自上而下建立多样化的村庄权力分配机制平衡村庄经济社会分层带来的村庄权力结构失衡。为了让村庄中处于底层的民众能够通过上访等获得基本权利救济,遏制村庄经济精英肆无忌惮地运作公共权力,赋予并加强党组织、司法、信访对底层民众的救济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发达地区的村庄内部已经出现高度分化,有一个难以发声的底层民众出现,因此需要村庄之外的国家和地方政府扶持弱者遏制经济精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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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强)

D639

A

1671-0681(2015)05-0023-06

夏柱智(1987-),男,湖北阳新人,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生。

201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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