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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的伦理激励*

2015-02-13沈光亮

图书馆 2015年2期
关键词:供给公益力量

沈光亮

(洛阳理工学院图书馆 河南洛阳 471023)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虽然近年来我国对公共文化供给的投入逐年加大,但总体仍存在供给总量不足、分布失衡、效率不高等问题。随着我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机制灵活、政策激励”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思想的确立,社会力量已经成为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和个人通过独立建馆办馆、捐资建馆与捐书助馆、与公共图书馆合作、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能力。[1]虽然公共图书馆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但因其初始投资大、持续时间长、社会效益隐性强等特点,社会力量参与行为整体上还处在各自为阵状态,更多依赖自发自觉。因此,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的非经济性激励,从社会责任、价值追求等方面切实培育社会力量的公益意识有着积极的意义。

1 伦理激励

一般说来,“伦理”和“道德”词义有微殊而无迥异,当表示规范、理论的时候,倾向于用“伦理”,而当指现象、问题的时候,倾向使用“道德”,[2]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被用作同义词甚至直接放在一起使用,以至于没有必要再去追究二者的歧义,文章也沿用通行方法使用。激励是为了特定目的而去影响人们的内在需要或动机,从而强化、引导或改变人们行为的反复过程。它的实质是通过满足人的需要,激发人的动机,将其内在潜力转化为实现目标的一种行为过程。[3]

道德就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用善恶标准去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一类社会现象。[4]长期以来,道德总是被作为一种特殊的约束来规范调节人们的行为,与法律不同的是,道德调节不是强制性的,而是通过理想、榜样、评价等外在诱因和自身的责任感、荣誉感、成就感等内在动力的共同作用来形成一股积极、向上的精神力量,并促使组织或个体自觉投入社会公益事业,这就是道德的激励功能。由此可见,对组织或个体的道德既可源于其社会责任感和道德修养的自觉提升,更要考虑现实环境对道德形成的影响,需要社会的认可和激励来促使组织或个体道德水平的维持或提升。

2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伦理激励的基本途径

有学者认为应从自我和社会两方面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行为给予激励。[5]自我激励强调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心和个体的自我修养,自我品质的形成虽具有自发的优势,但会因组织管理者或个人品质的变化而影响到具体行为的热情和持续性。社会激励可分为经济激励和非经济激励两个方面,非经济激励的出发点就是通过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行为的认可来促进其行为持续,并达到激发其他社会力量主动行为的目的,该激励本身更多具有品质维护的内容,因此,自我激励和社会激励两者重叠并相互影响。笔者基于非经济激励的层次出发,可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的伦理激励分为价值激励、需求激励和制度激励三个基本途径。

2.1 价值激励

一般认为,所谓道德价值是指道德客体,即人们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实践活动现象对于道德主体,即个人、群体和社会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和意义。[6]价值论和义务论是伦理学中的两个方面,前者侧重行为正当,后者看重行为对错。[7]不论如何,价值与正义都是行为的道德判断。道德价值观念包含着对具体行为目标的理解,因而具有方向性。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国家大力培育社会主义价值观,要让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意识到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是展示其核心价值观和竞争力的重要表现,意识到自身存在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创造物质财富,还在于推广精神财富,为推动社会发展做贡献。作为公益性的公共图书馆无法依赖利润动机,只能依靠使命的凝聚和引导,因此,它也必须具有一个明确的任务和目标,没有对目标和责任的确立,对组织成员的激励就缺乏依据。[8]公共图书馆作为一种公益性机构或社会制度,它以培养民众阅读习惯、维护和保障公民的知识权利为目的,体现民主社会制度的公正性,因而成为慈善的最佳领域之一。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首先应给予道德上的价值肯定, 促使其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承担一定的公益义务,并激励其他社会力量。

2.2 需求激励

公共利益满足的前提是承认和保护个体利益,道德也非空泛存在,它既有物质需要,又有精神需要,只是这种需要须是合理的、健康的,以至于有学者就认为伦理激励就是“从满足人的伦理需要入手,以一定的奖惩措施,激发和引导被激励者的行为向提供激励者预期的方向发展的过程”[9]。

社会组织和个体不是真空存在的,其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行为必然要立足于现实基础,需要一定的物质经费和人力投入,并且要求较长的持续性,完全依赖道德自觉显然是不现实或难以持续的,必须还要考虑到社会组织或个体的现实需要。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最高需求是自我实现的需求。自我实现不是为了某种功利上的利益满足,也不纯是为了获得新知识和新技能,更重要的是希望通过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他人的行为来体现自己的社会价值。对于那些真正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认可尊重其行为的同时,更要从现实角度满足其合理需求,实现其非物质的目标追求,这也是以人为本要求的现实体现。

2.3 制度激励

伦理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要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并让社会大众普遍遵循。伦理规范并非是可有可无的,它有其社会底线,这就是法律和制度。建立法律和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限制组织和个人的权利无限膨胀而侵害社会和他人的正当权利。法律和制度明确了组织和个人最低的伦理规范,并积极倡导和支持追求更高要求的伦理规范,对培育社会公民善与正义的伦理意识具有强制性作用。我国《图书馆服务宣言》和正在立法过程中的《公共图书馆法》,以及中央和各级政府的相关制度、文件都有相关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建设的条款内容,这是从制度上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给予外驱支持,实质也是政府层面的倡导和支持。

3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伦理激励的主要形式

区别于直接显性的经济支持,伦理激励更多是一种内在激励,表现在目标激励、公平激励、民主激励和名誉激励等几个方面。[10]其主要形式可以概括为行为认可、政策支持和专业帮助。

3.1 行为认可

首先,在理论和舆论上确立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的伦理价值正当。学界一致认为:公共图书馆不但是一种社会机构,还使社会中每一个公民获得了自由获取知识或信息的权利,是一种社会信息保障制度,从知识、信息的角度维护了社会公正。[11]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社会建设的深入和公民权益意识的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在提升公民素质和维护文化权益中的重要地位得以认可和确立,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是利国利民的公益之举的观念已成为社会共识。其次,我国一系列公共文化政策文件中都倡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机制灵活、政策激励”的公共文化事业建设得以确立,更一步坚定了有志于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组织和人士的信心。最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热心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组织和人士给予奖励表彰,对那些捐资捐物投入公共图书馆建设者给予冠名和荣誉称号,以彰显其社会贡献。这些行为认可和表彰对鼓励参与公共图书馆供给具体行为、倡导全民参与公益事业良好风气、吸引其他社会力量也起着积极的作用。

3.2 政策支持

(1)图书馆业界的积极呼吁。早在20世纪80年代,国内图书馆界就有借助社会力量加强图书馆建设的呼声。[12]早期对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服务供给多关注于私人藏书的社会利用,以及社会精英人士对图书馆事业的持续投资,真正从公益角度探讨则集中于21世纪。业界对社会力量的重视不再限于对个体经费资源供给的关注,开始着眼于相关机制建设和持续参助,涌现出王子舟、吴汉华、马艳霞等关注社会力量参与的专家学者。相关研究的成果已形成业界共识,并最终在中国图书馆学会2008 年颁布的《图书馆服务宣言》中得以确认,图书馆界倡导“与一切关心图书馆事业的组织和个人真诚合作,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投资、捐赠、媒体宣传、志愿者活动等,促进中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13]。

(2)国家纲领性文件的明确指导。早在2000年,我国公布的《文化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就提出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设施。[14]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鼓励社会力量捐助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15]《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支持民办公益性文化机构的发展,鼓励民间开办博物馆、图书馆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16]随后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7]和《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18]进一步明确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供给的具体措施,即“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鼓励各类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文化非营利组织。”[19]我国上述纲领性文件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给予了明确肯定和指导,这将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社会化的进一步发展。

(3)政策法规的具体支持。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的具体政策法规,但从相关法规文件中仍能充分体现国家的倡导和支持。如原国家计委2001年12月发出的《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指出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20]。随后又于2002年1月发出《“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指出要“积极鼓励非国有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服务业发展,放宽外贸、教育、文化、公用事业、旅游、电信、金融、保险、中介服务等行业的市场准入”[21]。国务院于2010年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22]文化部于2012年6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指出:“鼓励民间力量捐建或捐资助建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捐助机构、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等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民间资本捐资助建公益性文化设施,可尊重捐赠者的意见,以适当方式予以褒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捐助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3]。随后又在2013年1月发布的《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进一步明确提出:“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24]。2013年2月 年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了对慈善税收减免结转问题的规定,极大鼓励了企业的捐赠行为。[25]民政部全国工商联于2014年初发布的《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为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供了途径指引,同时明确了对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给予的具体激励措施。[26]我国正在制定的《图书馆法》和各地业已颁布的地方性相关法规文件中,也多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给予支持和鼓励。如《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就“鼓励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图书馆(室)向社会开放”,“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图书馆或者以捐赠资金、文献信息资料、设备等形式资助图书馆事业发展”,同时“其他组织兴办的图书馆(室)坚持两年以上,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27]

3.3 专业帮助

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是一项专业性工作,其规划建设、业务管理、技术研发、阅读服务、监督评价等方面都需要一定的专业支持。图书馆界在加强与社会力量合作的同时,也在不断探索更好的合作机制。中国图书馆学会2009年年会专设“图书馆社会合作”讨论分会场,图书馆与出版发行商、数据商和媒体一起共同研讨合作机制; 2013年年会设置“社会力量参与全民阅读推广的现状与未来”讨论分会场,就图书馆建设、图书馆运行管理、志愿者服务与活动、服务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北京、广州等公共图书馆事业相对较为发达的地区已经关注民办图书馆建设,并开展专题调研工作,举办专题研讨会,推广多方合作的成功经验。

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给予专业帮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社会力量独立建馆办馆,当地政府或图书馆学会应给予一定的专业支持,加强专业指导和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生存、创新和组织能力。二是与公共图书馆业务有紧密联系的企事业单位合作,利用图书馆专业技术实现合作共赢。随着公共图书馆图书供给、数据库研发、网络平台、参考咨询、物业管理等相应业务的不断社会化,相关文化产业得以催生并迅速发展,相关企事业单位可积极吸收利用图书馆专业技术,以快速实现相关产品与图书馆的对接并提供利用。

4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激励效果的提升

4.1 转变公益观念,强化社会责任意识

公益与慈善的混同是中国公益领域长久以来存在的问题。慈善是千年以来的传统,而公益是与多元化公民社会相伴而生。与慈善行为的拯救意识、个体救助和短期行为相比,公益行为寻求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更强调行为的开放性和持续性。[28]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存在的不足,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在物质支持的基础上,更应探讨捐助与组织能力、运行机制的有机结合。为了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的社会效率,需要一套成熟完善的机制,使社会捐助在有效透明的监督下合理运作和使用。[29]

我国自古就有助人为乐、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这种传统慈善与现代公益有着根本性的区别。随着社会的变迁,现代道德也不再限于传统的忠孝宗法伦理,而更强调社会责任。为此,加强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促进社会组织和个体的社会责任自我实现机制的完善,是对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的根本保障。从道德外在环境看,公众对组织和个人履行社会责任给予充分理解,对个人或组织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的履责行为给予积极的价值评判和支持,以广泛的、恰当的方式鼓励社会精英和企业参与公益回报社会。从组织和个人自身内在看,必须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提高自身社会公信力,不断为其发展赢得良好的社会环境,其发展也才能获得更多的支持和鼓励,并在实践中走向可持续化。[30]

4.2 改变道德评价标准,创新激励方式

社会责任源于自觉而非强制,真正的公益之举并非一定要有多么高尚的道德品质,也并非渴求社会回报。不求任何回报的道德标准固然很高尚,但并非人人可得而行之,切勿因无作为而进行道德拷问。如果为了强调道德的高尚性,摒除好人好事应有的社会回报,那么道德行为就有难以为继的危险。[31]行为是由动机引起的,而动机是由意志需要激发的,这是客观规律。激励就是要找准社会力量的切实需要并给予激发,以促进其保持良好动力和带动其他社会力量。对社会力量的道德激励需要找准“公益”和“利益”的平衡点、支撑点并及时实施,方能产生激励的最佳效果。

传统道德的激励方式主要是政府树立典型,运用行政手段向社会推广,有的还要将典型拔高到“高、大、全”的地步。这些脱离实际、无限拔高的的典型树立在现代信息社会中难以经得起公众的推敲。现代社会对行为的道德评价已经从政府单一评价开始转向以社会为主的综合评价体系,政府在行使表彰职责的同时,社会多个方面也开展了不同形式的表彰。其次,对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服务供给的道德激励需要现代化,需要立足于中国的传统,借鉴国际经验,使道德的激励大众化、经常化、多样化,科学采用成就激励、职务激励、荣誉激励、文化激励和教育激励等多种方式,对不同的需要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并及时变换激励方式,[32]如对成绩显著的个人授予“荣誉市民”与“慈善大使”等称号,对于组织和个人树碑立传,或允许印制企业广告或公益性广告,[33]以提高道德激励的实际效果。最后,道德激励并不意味着与物质等有形激励对立,二者有机结合,更易产生良好效果。从国际经验看,许多国家对于道德激励的确采用了一些有形的奖励方式。近些年,我国很多地方纷纷设立了见义勇为基金,大张旗鼓地奖励好人好事,这就是一种强烈的道德激励。北京市为公益志愿者提供合理的交通误餐补贴,并拟对于表现突出者在参录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34]其实质就是一种较为现实的道德激励。

4.3 完善道德激励机制,扩展道德激励范围

任何激励都需要制度作保障,以保证其持续性和权威性。2013年12月中办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指出,要完善激励机制,褒奖善行义举,实现治理效能与道德提升相互促进,形成好人好报、恩将德报的正向效应;广泛开展道德实践活动,大力宣传先进典型,评选表彰道德模范。[35]除了社会顶层设计外,要早日争取“道德入法”,逐步完善道德激励机制,出台相关政策,用制度保障为公益行为“托底”,[36]让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的道德激励机制化、常态化。

近年来,我国各地纷纷出台道德模范激励政策或措施,但还多停留在政策层面,缺乏可操作的评价标准和实施细则,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和支持力度远远不够,多数民办图书馆举步维艰,有时甚至被迫停止服务。就我国民办图书馆现状看,多数是出自道德自觉引发的个体行为,规模小,社会影响力也较小,国内鲜见对此给予积极表彰。为此,现行政策及其实施细则中应更多针对私人图书馆的激励扶持政策,在鼓励其公益行为的同时,从现实角度解决个人办馆的困难。

4.4 寻求社会认同,加大专业支持力度

公共图书馆服务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质,与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相比,其社会化程度一直较低。政府是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的主体,随着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持续深化,公共服务社会化趋势日益明显,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身份区别日益淡化。虽然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丰富了居民文化生活,得到了社会认可,但一直没有获得与官办图书馆的同等地位和待遇,以至有人质疑:民办图书馆能不能算是公共图 书馆?国家在政策上是否应该给予同等的支持?[37]

国内业界已经注意对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服务给予专业支持和指导,但还应研究出台相关的管理细则,如《民办公益图书馆(室)管理办法》、《民办公益图书馆(室)业务建设细则》,鼓励民建民营、公建民营、公私合建等各类民办公益图书馆(室),为民办公益图书馆(室)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38]对那些社会力量兴办公共图书馆时,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39]以示社会认同,引导其健康发展。

5 结语

总体上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的规模还较小,政府对相关行为的激励和支持力度还显不足。现有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供给行为更多依靠发起者或领导成员的社会责任和奉献精神来维持运转,其实际效益和持续性令人堪忧。现行相关政策中的物质激励因其限制多、成本高,难以体现其激励作用,道德激励也因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加之现实运用中形式单一、机制不够完善等严重影响着实际效果。作为一项基本公共文化事业,固然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但如果得不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全社会的支持,其服务效率和持续性都将大打折扣。因此培育全社会公共文化责任意识和对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服务的实际行为进行非经济性激励,对引导强化社会的公共图书馆意识有着积极的意义。

(来稿时间: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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