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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问题

2015-02-13闫博慧

唐山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文书裁判当事人

闫博慧

(廊坊师范学院 社会发展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问题

闫博慧

(廊坊师范学院 社会发展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裁判文书是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经过审理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书面决定。作为司法权和审判权运作的结果,裁判文书不仅仅是法官对于当事人诉权的答复,它更是司法公正与公信的载体。随着司法制度改革力度的加大,裁判文书改革也在不断完善。然而在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方兴未艾的同时,也显现出一些实际问题,文章针对这些问题给出了相应的具体措施,以便更好地发挥裁判文书的功能和作用,以裁判文书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公信力。

裁判文书;司法公开;理论基础;现实问题

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主与法治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司法公开已然成为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现代司法权运行的基本理念和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前提,司法公开必定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曾提出要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一系列要求。裁判文书公开是实现“阳光下的司法”的必然要求。但是目前,裁判文书公开从内容到形式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厘清:如裁判文书公开的理论基础、现实意义、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等。而且,裁判文书公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需要探索合理的且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一、裁判文书公开的理论基础和意义

随着司法民主化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裁判文书的公开作为审判公开的应有之义,不论从宪政层面还是从程序正义的角度都可以找到其理论依据[1]。研究裁判文书公开的问题,必须先从裁判文书公开的内涵、法理基础和现实意义进行必要的梳理。

(一)裁判文书公开的内涵

“不管法院的宪法地位如何,最终的书面文字是法院权威的源泉和衡量标准”[2]。裁判文书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其制作的裁判文书通过报纸、刊物、网络等媒介向全社会发布、公布的状况[3]。从公开的内容上看,裁判文书公开包括裁判主体的公开、裁判事实的公开、裁判理由的公开以及裁判结论的公开,即裁判文书的实质公开。从公开的对象看,裁判文书公开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即裁判文书的形式公开。

(二)裁判文书公开的理论基础

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充分实现审判公开的制度要求,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权力分立与制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根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将司法权作为与立法权、行政权并列的第三种权力,并且“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4]。在现代社会中,司法权在制衡公权力、保障私权力、维护公共秩序等方面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然而,针对权力自身而言,它具有与生俱来的侵略性、扩张性、任意性、滥用性等特征,它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极易引发司法的“暗箱操作”和“自由擅断”。尤其是当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审判毫不知情时,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更是处于封闭隔绝的状态,从而造成司法专横和审判不公。由此“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5],贝卡里亚提出的公开审判思想,便顺势成为制约司法专横和秘密裁判的武器,并且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和确认。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公开审判原则,之后被1975年《宪法》取消,但在1978年《宪法》中又重新确立了该项原则并一直沿袭至今。《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原则。

基于对法院裁判文书公开问题的研究,我们对司法权的界定专指审判权[6],即法院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各类纠纷和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权力,也就是说审判权应当包含“审理”和“裁判”两层含义。因此公开审判原则对司法权的制约,自然包含了这两个方面,即审理的过程和裁判的结果都要公开。而裁判文书作为法院审判活动的全程缩影,记录了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全部过程,是司法权运作的最终结果,其公开正是审判公开原则的本质要求。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公开审判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司法权的正确行使提供了展示平台,同时也对司法权的滥用形成了监督机制,让案件当事人、社会公众知晓并更加信赖法院的裁判是依法并公正做出的,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2.权利保障:知情权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法治的深入和司法改革理念的提出,人们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空前觉醒,不断要求法制保障的权利能够真正实现。“以权利为本位或中心配置权利和义务,赋予人们各种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给人们以充分的、越来越扩大的选择机会和行动自由”[7]。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仅仅从法律的层面对权利加以规定是不够的,真正需要做到的是如何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使法定权利真正转化为现实权利。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些权利均规定在《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和政治自由中。其中,知情权作为其他权利的基础和核心,是行使其他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知悉、了解了相关信息,才能参与其中,从而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就确立了审判公开原则,而审判公开原则正是《宪法》上的知情权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和转化,因此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就有义务对公民的知情权加以保障。而公开正是保证知情权的前提,没有公开,知情权就无从谈起,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更是成为虚无。目前,法院在推行审判公开上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等等,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使得公开的范围过小,难以满足更多公民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知情权。而裁判文书记录了法院审判权运作的全过程,同时基于现代先进的信息平台,其公开更加方便、快捷,更能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首先,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裁判文书了解、知悉判决理由和依据,从而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诉权;其次,社会公众能够通过裁判文书了解案情,监督裁判的正当性,并留给日后类似的案件以参考。

3.程序正义:公开与民主的结合

在现代社会,程序正义已经成为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程序正义首先且主要体现在司法领域(随着行政权的扩张和行政职能的复杂化,程序正义才开始由传统的司法领域向行政领域扩展)[8],公平正义的司法程序是形成公正裁判的基础,公正在司法过程中始终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程序正义有着丰富的内容。首先,程序的公开性是程序正义的重要内容。现代司法程序要求公正应当是被看得到的,追求正义的法律程序必然是公开的、透明的。其次,程序正义还包括了程序民主性的内容。程序的民主性要求司法活动应当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程序的公开性和民主性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程序的公开性是民主性的表现,又是民主性的保障,而民众参与法律程序的要求也推动了法律程序的公开,司法的民主性必然包含了审判公开的要求[9]。

法院裁判文书的公开能够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同时扩大民众参与的范围,增强审判活动的民主性,有利于民众的监督和裁判结果的公正。

(三)裁判文书公开的意义

公开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司法公开的题中之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1.加强监督,预防和减少司法不公

公开裁判文书是实现十八大“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目标的途径之一。裁判文书的内容是人们评价司法公正与否的直接对象,因此,公开才能听到公众对司法的评价及监督意见。一方面,公众强大的力量更易发现程序的疏漏或不公以及实体处理的不当,形成有效的司法监督;另一方面,公开最终的裁判结果可以督促法院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树立法院在民众中的公正形象。公开使得裁决行为透明,避免了“暗箱操作”和不正当因素的干扰,迫使裁决者规范自身的行为,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和不公,树立司法公正的形象。

2.增强司法公信力

司法的公开不仅仅是为了监督。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法院将裁判结果公之于众,能够满足公众看见和接近正义的需求,司法结果的公开能保障公众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让法院与公众开展有效的沟通,积极回应公众对司法的建议和意见,促成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使得公众以信服的心态接受和认可裁判结论,从而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增强司法公信力。

3.树立司法权威

判决具有既判力,法院不得再做出与已生效的判决相矛盾的裁判。公开裁判文书才能让公众和其他法官及法院知晓裁判内容,有效避免裁判冲突,维护司法权威和统一。此外,公开裁判文书可为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提供借鉴和指导,在适用法律以及裁量幅度上,都可参照相关案件进行裁判,以达到同案同判的司法效果,从而维护法院司法适用的统一性,树立司法权威。

4.提高法官职业素养

裁判文书的制作主体是审理案件的承办法官,因此裁判文书的质量直接反映着法官的法律素养、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问题。出于对职业地位及个人形象和尊严的维护,法官必须通过不断强化学习,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以接受公众的检验和评价。因此,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利于督促法官队伍不断增强自身素质,从而为司法公信打造坚固的基础。

二、我国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现实问题

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动和积极探索下,裁判文书公开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显露出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法律层面上缺乏有力支撑

目前,我国有关裁判文书公开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宪法》中的公开审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2)三大诉讼法中对公开审判原则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3)《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4)WTO规则中涉及公开审判规定在我国的适用,即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承认并签署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10条规定:“缔约方有效实施的有关法律、规章、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与行政裁决,均应迅速予以公布,以便使各成员方政府和贸易商充分了解。缔约方采取的普遍适用措施应在未公布前,不得执行。缔约方应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执行本条所涉及的全部法律、规章、判例与裁决。”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63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应以本国语言及时公布为实施总体协议内容的法律、条例,以及普遍适用的司法终局决定和行政裁决,以使各政府和权利持有人对其有所了解。各成员方应向知识产权理事会通知上述内容的法律和规章,以协助理事会审议本协定的执行。各成员方应随时向另一成员方提供上述有关信息,并提供或告知另一方成员涉及知识产权的具体司法裁决、行政裁决、双边协议。”均要求其成员国对知识产权等相关裁判文书予以公布和公开。

由此可以看出,除了WTO规则要求我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应当公开外,《宪法》和其他法律大多只是确立了公开审判这一原则,对于裁判文书公开并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裁判文书公开的相关规定也只是法院系统内部的工作指导意见,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因此法律具体规定的缺位给裁判文书公开的实际运行造成了困境。

(二)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在法院系统内部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文件,这些文件和规定也为全国各级法院开展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指出了方向,但是这些规定却没有提供一个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标准,而是要求各级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在我国,无论是效力最高的《宪法》还是效力较低的司法解释,都只是较为宏观地规定了裁判文书公开。《宪法》和三大诉讼法尽管都对公开审判做出了规定,但对裁判文书的公开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201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若干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的原则……”相较于上述法律和内部规定可以看出,此规定是迄今为止对裁判文书公开制定的一个较为详细、具体的指导性的规范性文件,但仍缺乏更具体的细节。

由于缺乏裁判文书公开的统一标准,各级地方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各不相同的实施细则,因此在具体操作中的实施情况也不尽相同,在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程序等方面也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势必会阻碍裁判文书公开统一化、规范化的进程。因此,尽快制定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三)裁判理由公开的力度较弱

目前在我国裁判文书公开的实践中对裁判理由的公开力度明显不够。首先,对于案件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往往不加评述,采纳或不采纳均不进行分析;其次,对裁判理由的论述公式化、概念化、形式化,只是简单地陈述法院裁判意见,没有把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有机结合起来进行法理分析,没有将法院做出决定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加以论述;再次,对法律的适用也不加阐释,缺少适用的理由,甚至对于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也没有注明。

裁判文书公开中出现上述裁判理由欠缺的现象,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探索原因:首先,基层法院承担着大量的案件审判工作,法官的工作压力较大,为了尽快结案,往往无时间对裁判文书中的说理进行推敲和细致阐述;其次,有些法官的业务素质较低。对于那些法律理论素质、业务素质较低的法官而言,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论证和说理相对困难。

“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查阅一个不写明理由的判决,等于使用没有灵魂的躯体”[10]。说理不充分,裁判的公正性无法充分显示,也就无法获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完全认同和信赖,裁判文书公开的意义也就无从谈起。

(四)当事人正当权利保护不足

一个完整的裁判文书涉及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其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住所等。裁判文书的正文中有时还可能涉及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不想让他人知晓的一些信息。尤其对于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而言,一旦这些信息出现在了网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就有可能受到侵害,甚至会对其本人及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

从目前公开裁判文书实践来看,当事人的隐私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各地各级法院的保护力度和处理意见也尚未统一,同时,在法律层面上也没有对此进行限制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提出,“为了保护裁判文书中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可以对拟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若干规定》提出,“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对涉及当事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等个人信息,以及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个人信息的,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对涉及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内容,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上述这些规定的位阶相对较低,并且比较笼统,不便于在实践中掌握,由此造成各地高院出现了一些与之不一致的做法,这种不统一的做法很有可能对当事人合法权利造成伤害。

(五)裁判文书公开保障措施欠缺

1.缺乏裁判文书公开前的审查机制

部分裁判文书在向当事人宣告送达或向社会公开时,因法官没有尽到完全审查的注意义务,使得公开的裁判文书存在错字、漏字、语义不通等现象,大大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2.缺乏裁判文书公开中的民意反馈机制

在法理与情理之间,总是会存在一定的距离。社会民意和司法裁判结果之间也不例外,因此民意与司法裁判结果并非一致的现象时有发生。“当民意能够通过一个合理的、有效的方式参与到司法中,人们将会以更加理性的视角来审视司法”[11],由此裁判文书的公开就为民意与司法的互动搭建了平台。然而,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没有建立民意反馈机制,裁判文书被发布到网站上就算完成了任务,并没有及时与社会公众进行互动,回馈民众的意见,这样虽然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了保障,但是监督权却无从行使。

3.缺乏裁判文书公开后的监督问责机制

裁判文书的公开将司法权行使的过程和结果进一步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从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但是对监督后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却没有明确规定。目前裁判文书公布的质量和效率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部分裁判文书中出现错字、漏字、语句不通、说理不清、没有说理等现象,对于这些问题和现象应如何解决、如何承担责任等缺乏严厉的约束和相关处罚规定。

三、我国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完善路径

通过上述对裁判文书公开现实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目前不论是法律制度还是公开的实践都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和规制的问题,还需要不断探索和进一步地完善。

(一)制定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明确依据

法院裁判文书的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环节,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其进行专门的明确规定,目前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规定仅仅是一些来自各级法院的内部文件,对法院系统只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而缺乏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在立法层面上对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加以明确,建立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并提升其法律位阶,是落实司法公开的首要举措。

明确法律依据,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三大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等上位法进行修改,在法律条文中对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具体而言,除了明确规定裁判文书公开的强制条文外,还可以从赋予公民查阅裁判文书权利的角度来制定相关条款,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应该出台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法律规范。这样既可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也可以约束司法机关的权力,履行裁判文书公开的义务,使裁判文书公开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建立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统一标准

在司法公开实践中,裁判文书的公开标准主要是各地方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原则性指导意见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内容差别较大,随意性较强,在全国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为了确保裁判文书公开的顺利进行,尽量减少各级法院实践中的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建立裁判文书公开的统一标准,以规范公开工作。

具体而言,首先,理论中争议最大的就是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问题,而实践中各地方法院公开的范围不尽相同。从保护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某些特殊利益的角度出发,裁判文书公开范围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1)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2)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裁判文书一律不予公开;(3)对涉及商业秘密和当事人不愿公开的裁判文书,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不予公开,法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其次,对裁判文书公开的程序应作明确规定,例如:告知程序、申请程序、报送程序、审核部门的审批程序和公开后的备案程序等,保证裁判文书公开能够及时、有序进行。最后,对于裁判文书公开的方式也应当进行统一规范。目前裁判文书公开可采取互联网公开,将裁判文书汇编成册出版发行,或通过法院公报、报刊、广播等方式公开,但应当首要采取便于当事人查阅的方式;当事人对公开方式有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申请的方式进行公开。

(三)加强裁判理由的公开

“审判公开应该涉及三项内容的公开,即审判过程、判决结果和裁判理由。裁判理由的公开是审判公开的有机组成部分,又被称为公开度和透明度的要求”[12]。对于一份判决书,公众不仅关注裁判的结论,而且更加关注结论是如何做出的。因此,在法院裁判文书的公开中,更应注重和加强裁判理由的公开。

具体而言,首先,公开的裁判理由应当全面充分,没有遗漏。其次,公开的裁判理由应当通俗易懂,应当注意将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有机结合,法官应当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通过深入细致的说理,让普通民众都能理解和接受。最后,公开的裁判理由应当有法可依。法官应当注意裁判理由的严谨性和规范性,在分析论证时既要准确引用法律条文,同时也要对法律适用做出正确解释。

(四)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提出:“为了保护裁判文书中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可以对拟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而该项条文并没有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保护做出具体规定。对于当事人、证人的姓名、住址、职业等相关信息的公开是否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应当进行区别对待。

首先,对于当事人、证人的姓名应当公开,不需做技术处理。因为有确定的当事人是一个案件的前提,一份公开的裁判文书,如果遮盖了包括当事人姓名在内的所有信息,则公众对此裁判文书的真实性势必产生极大的怀疑。当然出于对证人的保护,对于证人隐蔽作证的案件不宜公开证人的姓名。其次,对于自然人的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等信息是否需要做技术处理,应由其与该案件的联系程度而决定。最后,对于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应当进行技术处理,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五)完善裁判文书公开的保障措施

1.建立裁判文书公开前的审查机制

为确保裁判文书的严谨性和权威性,在对裁判文书进行公开前,应对裁判文书进行严格审查,防止错误发生。具体而言,首先,书记员应当对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自查,尤其是要确保没有错字、漏字、语义不通等情况。其次,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制作之后进行复查,对裁判文书的法律适用以及说理论证部分进行检查。最后,由庭长和主管院长审批,尽可能消除裁判文书的错误和疏漏。

2.建立民意反馈机制

虽然裁判文书的公开使社会公众对法院审判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使得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了保障,但是公众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却因缺少相应的反馈和表达机制而无法实现。因此,法院除了应创建一个公开的平台外,更应当建立一个与公众对话的平台,让公众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提出建议,对于不满意的地方能够提出批评和质疑,从而督促司法机关理性面对待民意、合理采纳建议、及时纠正错误。

具体而言,如果通过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法院可以在该裁判文书下面设置电子评论版块,给公众提供一个充分表达意见的平台,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要定期对公众评论进行梳理并及时回应。如果采取其他方式公开裁判文书,法院可以设置一个专门的接待部门,允许公众前来查阅裁判文书,并对其意见或建议进行统一收集和整理,形成处理意见及时反馈。

3.建立监督问责机制

对于裁判文书公开的问责机制,首先,可以在法院内部建立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对所制作裁判文书负责、合议庭对所办案件负责、庭长对全庭案件负责、主管院长对主管各庭案件负责、审核人员对最终审核案件负责的裁判文书公开责任制。其次,在法院外部可以安排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对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对裁判文书因不按时公布、未经审查而公布或公布的裁判文书不符合要求等情况而造成严重影响的,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结语

通过对裁判文书公开的理论分析,可以得出司法活动必须公开,作为司法活动结果的裁判文书更应该公开。裁判文书是法院向当事人展现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以及裁判结论等信息的书面载体,更是人民法院中立、公正审判的载体。裁判文书公开是实现“阳光下的司法”的必然要求。对于目前裁判文书公开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进行了一一分析,并结合各个问题的成因,给出了相应的具体措施,以期对完善我国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发挥重要作用。

[1] 谭炜杰.论裁判文书公开的理论支点与现实驱动[M]//蒋慧岭.司法公开系列丛书——司法公开理论问题.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378.

[2] 陈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07.

[3] 范旭东,陈立伟.对我国裁判文书公示的理性思考[J].法治研究,2007(8):12-15.

[4]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祌(上)[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85.

[5] 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32.

[6] 胡建淼.公权力研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358-360.

[7]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60.

[8] 胡建淼.论公法原则[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399.

[9] 蒋惠岭.司法公开理论问题[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382.

[10] 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下册)[M].北京:中信出版社,1991:246.

[11] 李群星.民意与司法:互动与交融——以民意与司法的关系为视角[M]//郭卫华.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4.

[12] 陈瑞华.司法审判需要实质性公开[EB/OL].[2007-06-27].http://news.163.com/07/0627/08/3HVUD 3F3000121EP.html#.

(责任编校:李秀荣)

Theoretical Basis and Practical Problems of Releasing Judicial Adjudicative Documents

YAN Bo-hui

(College of Social Development, Langfang Teachers University, Langfang 065000, China)

The judicial adjudicative document is a written decision made by the cou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acts of the case and relevant laws. As a result of the operation of the judicial power,the judicial adjudicative document is not only a reply of the judges to the litigant’s right of action, but also the carrier of judicial justice and public trust. Along with the reform of the judicial system, the reform of judicial adjudicative documents also improved. However,in the course of releasing judicial adjudicative documents, some practical problems have arisen. The author of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pecific measure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in order to better play the function and role of the judicial adjudicative documents, promote judicial justice, and improve public trust.

judicial adjudicative document; judicial openness; theoretical basis; practical problem

D926.13

A

1672-349X(2015)05-0067-05

10.16160/j.cnki.tsxyxb.2015.0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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