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律学与律学家发展历史的简要考察
2015-02-13李菊蕾
李菊蕾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驻马店 2869000)
中国古代律学与律学家发展历史的简要考察
李菊蕾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驻马店 2869000)
自汉萧何造律,李悝《法经》为《九章》,是后来治律家之始祖。而后治律者代不乏人,只是盛衰有之。律学兴盛于汉,在魏晋独具一格,发展至隋唐集大成,宋时始衰微,元代全面陷落,明清一度中兴,但终难挽颓势,及至沈家本改律,律学告终结。律家者也随之跌宕起伏,如汉之张汤,武帝期间任廷尉,执掌天下刑狱,可谓权倾一时。又如清之薛允升,著述颇丰,且执法如山,却因宫廷争斗而赋闲在家,以至郁郁而终。如是,律学家的家国命运与律学兴衰息息相关。
律学;律学家;兴盛;衰微
一、中国古代律学的产生原因
1.律学产生的特殊背景
中国古代律学植根于封建社会土壤中,历时近两千年,它脱胎于中国古代封建法,自然打上了皇权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烙印,体现的是统治者的意志和利益。统治者运用封建法律条文来治理国家,并试图维护本阶级的统治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中间的过程也许可称作“律治”。不同于当今的法治,律治更强调的是维护君主的统治,其次才是国家的长治久安。在律治下的封建社会中,君主的意志主要体现为律法,而律法本身因归属于上层建筑而产生的与普通民众之间的隔阂,使律法的推行困难重重。古代奉行“民贵君轻”,君主总是高高在上,因而律法施行也总是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上行下效固然简单快捷,但是会出现执法与实践相脱节,典型案例如王安石变法。王安石在宋神宗期间任丞相,他推行的变法在当时引起了轰动,也得到了君主的许可与支持,意义非凡,只是在细节上处理粗糙,且实际执行中总不到位,民众与官府产生了矛盾,最后因矛盾不能调和,以变法失败而告终。为了消除这种隔阂,使律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一个以解释、研究、应用律文为其专门职业的群体应运而生,是为律学家。他们依附于封建君主,为律文做出解释,并用于指导司法实践,以期发挥律法治国安邦的功能和使命,而律学家们所作的研究在中国古代蔚然成风,不论是律法著述,律法编撰,还是令格式这样的体例方式,律学研究之于中国古代律法的推行举足轻重。
2.为什么在中国产生的是律学,而不是法学?
与其问中国古代为什么没有选择法学,而选择了律学?不如说是律学选择了中国古代。一般而言的律学以解释、研究和应用律文主要内容,它侧重于经验之学,这与中国古人奉行“经世致用”“学以实用”的经世哲学相契合,体现在律学领域如律博士和律学学府的设置,其根本出发点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律学的研究成果直接为律法推行作出相应的指引和示范,这在中国古代被作为百代不易之道,直至清末西方法学观念的涌入。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相比法学内涵深广的定义,律学显得不那么难理解,在中国古代,它是一门依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和注释的学问。在中国古代自然的法学观里,律学占据主导地位,但同西方法学相比差异甚大。
若论及二者之所以差异甚大,则必然要从它们产生的经济条件和理论基础上说起。首先,阶级根源上,虽然中西同时处于封建社会中,但在人员构成与阶级基础上还是有差别的,中国是典型的小农经济国家,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组织形态在中国广袤的大地上推行了近两千年,君主与小农虽然时常会矛盾,但总归相安无事,直到封建社会晚期的明清,商品经济才开始发展,资本主义才开始萌芽。法学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在中国处于弱势,不敌强大的国家专制权力。这一点上中国远远落后于西方,虽然中国封建社会在唐朝时一度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可是时代易势,西方商品经济的萌芽产生,改变了社会结构,并推动了封建社会的解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为西方法学的产生提供了阶级基础和经济条件。其次,思想领域内,中国古代从汉朝开始的儒法合流,法律儒家化和儒家法律化一直贯穿至封建社会解体,使得中国古代律学一直都是以儒家思想作为指导思想,且一以贯之,不在意从内在法理层面去探讨律条存在的合理性。简言之,大一统造成了思想领域的唯儒家独尊,没有机会接触新的思想和开放的学风。而西方法学则不同,地域造就的开放性格,政治氛围相对宽松,学风也相对自由,法律用来指导实践的同时,某些精于律学者文人便从法的内在分析问题,久而久之,便产生了法学,但中国并不具这样的土壤。
二、中国古代律学家源流考
1.律学家阶层
在文以载道的古代中国,士人奉行“仕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的读书为官之道,而能称之为“律学家”的群体,不一定为官做宰,但必定读书。一般知识分子在治学道路上首先要读经、史、子、集,其次政务,再次兵法,而后天文地理,最后才是律令。相比经学这样的显学,律学显然处于末流,“读书不成,弃而学律”一度成为古代文人的穷途末路[1]。虽然律学在封建社会属末科,但也可由此看出,律学家源出文人阶层。
不同的朝代,取士制度不同,使得文人阶层的产生方式和家国命运也随之变动。在刘邦所建立的中国第一个平民政权——西汉的开国元勋中,布衣卿相比比皆是,其中佼佼者如萧何,被称为封建社会成熟以后“律学家”的鼻祖。西汉所推行的察举制,即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在东汉得到完善。隋朝始采用的科举取士,在唐代逐步丰富完善,并以制度形式被确定下来,历代沿袭直至清朝末年。无论取士制度如何不同,文人阶层的最终走向都是朝堂,而作为其中一元的律学家们,更是渴望以毕生所学为国尽忠,即参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事务。中国古代文人的政治理想与封建统治者治理国家的用人策略不谋而合,于是,文人阶层与官僚阶层便出现了大范围的重合。因是,源出文人阶层的律学家们很多都是官僚。律学家源出文人阶层,与官僚阶级在很大范围内重合,而且,受古代宗法制的影响,律家者并非独身一人,经常是以律学世家的面目出现,且有世代传律的传统。
2.与统治者的关系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2]在先秦时期,“王”即天下,“王道”即天道。足见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国家权力集中在君主一人手中,行王道的同时,兼之以霸道,又称外儒内法。所谓霸道,源出法家,不同于王道的“以德服人”,它强调“以力服人”,典型的朝代如秦朝。封建社会伊始的秦王朝虽然设置了三公九卿的国家官僚机构来处理天下事,可内里依旧采取“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的主张。这也就意味着统治者的态度直接决定了律学的发展状况,进而影响律学家的生死存亡。在传统的中国,一门学问能否得到发展,以及朝哪个方向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统治者的信任和支持。最为显明的例子是,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主张得到了汉武帝的认可,随后便是儒法两家不可逆的合流,足见其威势。中国古代律学能够产生进而得到发展,乃至辉煌一时,而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却不能产生甚至萌芽,这与统治者的态度不无关系。
三、中国古代律学与律学家的发展阶段
中国古代律学滥觞于秦国商鞅变法,兴起于汉,经过魏晋的丰富与积淀,在隋唐集大成,宋时始衰微,及至元朝全面衰落,后明清时期复兴,清末沈家本引进西方法学,中国古代律学告终。律学家是研究律学这一学问的专门群体,自然与律学的盛衰同呼吸共命运。
1.律学与律学家的黄金时代
两汉:严格意义上的律学形成于汉代,在总结秦朝二世亡灭的经验教训基础上,西汉采“与民休息”的黄老之道,轻徭薄赋,休养生息,可是在律法上,却继承和发扬了秦朝法制的长处,重视以法治国,史称“汉承秦制”[3]。但汉朝又有所发展,即在推行律法的过程中同时强调“礼”的作用,“律”和“礼”并行不悖。一代名儒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主张,儒家思想在举国形成大一统。波及到律学领域,表现为引经注律,以礼入刑,儒家思想成了律学一以贯之的指导思想,注释成了律家研究律学的基本形态,由此开启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漫长进程。从西汉到东汉,律学研究蔚然成风,律学家队伍日渐庞大,累世公卿远非一二,律学著作也以千万计。
魏晋: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古代除春秋战国时期以外,另外一个大分裂的时代,前后长达三百多年。此间,佛教的传入以及本土道教的发展使得思想领域出现了儒、释、道三家并存的局面,儒家的权威遭受挑战,而经学权威的削弱一定程度上给律学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氛围,为律学挣脱经学的枷锁,增强自身的独立性提供了外部条件。律学发展至此,已经从传统的政治学和伦理学中分离出来。更加显明的是律学本身的特点,如偏重实用与经验,张斐、杜预在继承汉代律家诸子之长的基础上,着意于从立法技术、法律适用以及量刑原则等技术性比较强的因素上去解释法律,并取得了统治者的首肯,使得其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史称“张杜律”。这一时期,律学与经学并重,成为显学,体现在政治领域,即西晋始设置“律学博士”,专门用来传授律学,开创了学律有专门学府的先河,此后历代沿袭,均设律博士,只是建制不同而已,它不仅为各代律学研究输送了人才,同时也是律学不绝于世的一个重要原因。
隋唐: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治世和盛世兼而有之,明君和名相的相处之道也为后世所称道。经历了魏晋几百年混乱的分裂政局,历史发展到这里,政治清明,经济发达,文化繁荣,就连思想自由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唐朝当时在世界上熠熠生辉,它的首都长安,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城市,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异常频繁,形成了一个大中华文化辐射圈。这一时期的律学也处于鼎盛时期。首先,在律学人才选拔方式上比前朝更加固定而科学,西汉察举制中作为考察项目之一的明法一项,在隋唐科举取士中以考试形式被确定下来,称做明法新科,专门考律令;其次,统治者重视律学教育,隋唐沿袭魏晋“设置律博士”的先例,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员,且政治氛围宽松,有利于律学家思想言论自由,对律学研究产生深远影响;再次,一部《唐律疏议》让后世叹为观止,它继承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成就,创造性地在律文之后附上注疏,使得“疏在律后,律以疏存”,它是举世罕见的杰作,代表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治律的最高水平,是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也是最严谨的律学著作;第三,这一时期的律学世家虽然没能再续汉晋律学世家的盛势,但却有其自身的特点,此间法律儒家化已基本完成,律学世家在擅长律的同时精于礼,他们据礼断案,引礼入法,在推动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律学与律学家的衰微
宋承唐律,律学始衰微,并逐渐沦为小道。北宋初年,明法一科在科举取士中逐渐被废除,至南宋初年完全退出科举考试。而理学兴起,宋代学风由务实转向务虚,律学受冷落。大文豪苏轼曾言:读书万卷不读律(1),虽然如此说法难免有失偏颇,可大概也能从中了解到当时士人对律学已经渐渐冷淡,律学衰落的趋势不可避免,律学家的生存状态堪忧。这一时期的律学世家实力衰微,气势大不如前,律学典籍数量也不多,比较有代表性的著述是傅霖著的《刑统赋》,它采取诗词歌赋的形式把《宋刑统》的条文串记起来,有助于人们识别记忆。
律学在元代呈现出全面衰落的状态,一是它的前朝律学衰微的局势已定,历史不能重演,汉唐律学的盛势已成为过去;二是由其自身特点决定。元朝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虽然在元代已经出现民族大融合的趋势,但是掌权的少数民族内部依然壁垒森严,维护着本民族的独特性与完整性。汉唐文化遭到冷遇,律学也不例外。此间,律博士的建制被取消,通过科举选拔通熟律令的人才途径也被废除,总之,律学在元代全面沦陷,律学家举步维艰。
明帝朱元璋是布衣出身,登极之初,推行了一个特别的刑事法规《大诰》,其对某些犯罪的处刑比《大明律》都要重,而《大明律》又向来以“重其重律,轻其轻律”为特点,足见明朝重刑的统治思想。统治者对律法的重视,导致这一时期的律学较之前代有所复兴,相应也产生了一批有影响的著作,如王樵的《读律私笺》、陆柬的《读律管窥》等,但终难见其盛势。
明末清初,以顾炎武、黄宗羲、王夫子等为代表的学者掀起了一股新的社会思潮,反对理学奢谈心性命理的务虚之学,提倡经世致用,讲究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务实之学大兴。在律学领域,大量考订、整理、编修古籍古律的活动使律学研究得到了复兴,更使清代成为继魏晋、汉唐之后律学发展史中的又一个也是最后一个高峰。但本朝的律学研究却不同于汉唐、魏晋时期的“以官学为主,私学为辅”了,后者律学与经学并重,且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官府创制国家法典成为其律学研究的动力,而在本朝律学与经学相分离,律学研究更多是学者士人在推动,缺乏研究的动力与权力维护。
近代以降,尤其是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局势至此,如果不改弦更张,国家情势会越来越糟糕。于是,变法图强的意愿使得有心有力的仁人志士把目光转移到了中国古代律学上,律学大家沈家本奉命于危难之际,此后十余年间,亲力亲为,开启了大规模修订律法的活动。他“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博采古今中外律之所长,认为“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同时他也不赞成全盘摒弃中国传统律学,为了贯彻“会通中外”的方针,他奏请申办法律学堂,培育专门司法人才,果断引进西方法治理念,为中国古代律法注入了新的源泉。一盛必有一衰,在中国古代盛行了近两千年的律学在遭遇了西方法学更为先进的制度和理念时,终因不能力敌,而为法学所取代。律学贯穿于中国封建社会始终,律家者始于萧何,终于沈家本,此间经两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近二千年的时间,律学研究生生不息,律家们不绝于世,律治有盛有衰。对律学律家律治的研究,在封建社会此起彼伏、跌宕有致,在当代社会也是风生水起,所谓“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无论如何进行研究其目的终究还是要为现实生活所用。博古通今,且重在通今,探讨中国古代有无律治与法治,之于当今现实的意义并非全无,只是没有实质性的帮助,学界可以把目光放在研究律条上面,在古律中找寻帮助当代中国解决现实问题的方法与途径,这样才是先师教给我们经世致用的真谛所在。
注释:
(1)出自《后汉书·郭陈列传》,引自人民教育出版社高中历史教材必修二。
[1][春秋]管子译著[O](西汉)刘向,编校.耿振东,译注.上海三联书店,2014.
[2]论语译注[O]杨伯峻,译注.中华书局,2006.
[3]先秦汉魏六朝诗鉴赏[0].上海古籍出版社,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44.
[4][汉]司马迁.史记[O]//中华经典普及文库.中华书局出版社,2014.
[5]陆心国.晋书刑法志注释[M]群众出版社,1986:132.
[6]程树德.九朝律考[M].上海:商务印书馆,2010.
[7]刘富起.论中国古代律学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4(06):87-97。
[8]文琦.从古代君臣关系立法看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7(03):19-21。
编辑 朱荣华
D92
A
2095-8528(2015)05-071-04
2015-04-27
李菊蕾(1981-),女,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系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