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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职院校法学专业有效实施双语教学的方法

2015-02-13杨晓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12期
关键词:法学双语法律

杨晓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广州 510507)

一、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实施双语教学的必要性

1.高等教育国际化的需求

高等教育国际化是21世纪全球范围高等教育发展的一大趋势。其主要特征如下:(1)各种全英语授课的国际化课程大量开展;(2)国际留学生的数量大大增加;(3)全世界范围内各国高校专家和教师的短期讲课和讲座日益频繁;(4)学生用英语直接查阅本专业文献的需求越来越大;(5)学生到境外高校作为交换生或交流生的游学机会越来越多。最新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出国留学的总人数已经超过45万人次,中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留学生输出国。众多各层次的中国学生去国外接受教育的客观现实要求大学里的英语教学要与专业结合,满足学生去海外继续进行专业学习的需求。同时学生学习专业课程时要能突破中文单语的束缚,能够熟练使用英语这种国际语言参与到国际学术活动中。

2.满足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今年是中国加入WTO后享受15年保护期的最后一年。保护期结束后,中国将向全世界开放农产品市场、零售市场、电子、汽车业市场,开放银行业、证券业、电讯业,开放专业服务(包括法律、会计、医疗等)。届时,我国的经济模式将进一步朝外向型转移,各层次的对外经济交流活动在各行业如火如荼地开展,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对法律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需要既熟知中国法规,也通晓国际法律规则(特别是WTO规则),能用英语和外籍人士进行有效沟通,提供法律专业咨询、解决各类法律纠纷的法律专业人才。

一方面,社会亟需外语、法律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社会现有此类人才的数量如何呢?据2010年7月8日《中国青年报》“人才短板阻碍中国企业走出去”文章指出:在全国范围内,能熟练运用外语和法律知识与国外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的人才仅有2000个左右,熟知国际法、国际贸易法和WTO规则的律师更是稀缺。社会对英语、法律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和现有此类人才数量之间的巨大鸿沟,必须通过高等院校的法学课程双语培养模式来填补。

3.法律国际化的要求

在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律的国际化成为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经济层面上看,WTO的发展壮大加强了这一趋势。WTO规则为其162个成员国所接受,各成员必须在法律制度上,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都不断调整并修改与WTO基本原则不相容的做法。社会发展层面上,非经贸领域的法律也有国际化趋势。各国在环境保护、打击恐怖主义等方面都需要通力合作,制定统一法规,法律国际化的进程中也需要中国法学界人才的积极参与。高校作为培养各层次法律人才的场所,必然要顺应这一趋势,通过实施法学课程双语教学提高法律人才的国际化水平。

4.顺应国家高等教育政策的必然选择

2001年,教育部下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其中要求“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并强调要在金融、国贸、法学、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等国际性较强的六个专业率先实行双语教学。2010年10月教育部颁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了“培养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国家高等教育政策层面要求高职院校实施法学课程双语教学。

二、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实施双语教学的思路

1.课程设置

目前,我国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设置的法学类课程主要有两大类:(1)教育部规定的14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2)各院校根据各地实际需求配置的其他法学课程(例如公司法、票据法、税法、欧盟法、国际技术转让法、英美合同法、国际买卖法、国际税法等)。上述的课程中,涉及深厚理论以及中国特有法律制度的课程不适合开展双语课程,我们可以优先选择非专业基础课的国际法类课程。此类法律渊源涉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其正式文本大多用英文撰写。用双语讲授此类课程能有效帮助学生准确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精髓,同时培养学生用英语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学习的能力。

也有学者指出,法学双语教学应优先选择世界范围内趋同性较强以及中外理论相近且联系越来越密切或者说与国际密切联系的课程。各院校开设法学双语教学课程时,也可参照该标准。

2.法学课程双语教学教师的遴选和培养

各高校开展法学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师有两大类:英语水平较高的法学教师及具有法学学科背景的英语教师。实际情况是,这两类教师都比较奇缺。法学教师通常英语水平欠佳,尤其是英语听力和口头表达水平达不到双语教学要求;而英语教师虽然拥有专业八级证书,英语听说读写能力较强,但缺乏系统专业的法学学科知识,难以把专业知识讲解透彻。

高职院校要开展法学课程的双语教学,务必要大力引进及培养合适的法学双语教师。学校可以重点引进具有海外留学及从业背景的法学硕士、博士人员,或是有计划地对现有的法学教师、英语教师进行校内校外培训。

不论是法学教师苦练英语技能,或是英语教师攻读法学课程,都需要付出较多的精力和时间。从满足社会需求的长远角度来看,这样的努力是值得的。高职院校学院层面应制定配套政策,对法学教师及英语教师为开展法学双语课程付出的努力进行鼓励和奖励。

3.接受法学双语教学课程的学生

在普通高职院校,法学双语教学课程不宜全面铺开,必须针对能够有效接受双语课程学生开展。学生能否有效接受双语课程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英语水平和法学基础知识。就英语水平而言,我们建议设立一个标准,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学生方能参加双语课程学习。法学知识方面,接受双语课程的学生必须已完成若干门法学基础理论课程的学习,具备基本的法律思维能力。教师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测验,根据测验结果甄选法律基础扎实的学生参加双语课程学习。

综上所述,我们可建议在大二下学期开始开设法学双语课程。为了提高学生参与双语教学课程的主动性、积极性,学院可以适当增加法学双语课程的学分。

4.教材的选择及学习资源

教材是实施双语教学的重要教学资源,教材的选择一定要慎重。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课程一般每学期安排54课时。由于课时数目有限,且高职学生在学习能力、学习自律自主性方面欠佳,不宜照搬原版英文教材,否则内容过多难度过大,反而会打击学生学习积极性。教师可对国外原版教材进行删减和节选,配以教师自编讲义作为补充,确保教材在难度和量上能够被学生所接受。

双语教学要注重教材以外的其他学习资源的建设。在课堂所用教材、讲义外,老师应向学生提供英语法律书籍的书单,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阅读;开设网络课程,在网上提供英文的法律文本、英美法院的判决书、民商事合同等英语阅读资源,在网络教学平台上直接链接国外的网站,获取英文原版资料;鼓励学生在网上用英文进行法律专题的讨论;提供国外法院典型案件的庭审视频供学生观摩。

向学生提供立体化、多模态的英语类法学课程学习资源,有利于全面培养学生在法学专业课程中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完成专业课程学习任务的能力。这种用英语展开课程学习的习惯和能力一旦培养起来,学生在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配以长期不懈的学习和练习,便可以自如地用英语展开法律相关工作。

5.教学活动的设计

法学双语课堂上,教师宜根据不同教学内容的特点,综合采用英语课堂讲授法、英语案例教学法。

课堂讲授法是我国法学教学的基本形式。双语课堂上,教师用双语阐述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学期之初,教师可多用汉语,偶尔穿插英语进行讲述。待学生对法律内容、授课法律英语有一定的熟悉度后,逐步减少所使用的汉语,直至使用全英语教学。在讲述的过程中,配以英文PPT课件,对重要法律术语、重要概念进行着重突出,帮助学生理解记忆。

案例教学法亦称哈佛教学法,是美国法学教育的独创方法。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的来源主要有:报纸杂志、网络资讯、法院的真实判例等。双语教学案例教学法的优势在于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鼓励学生用英语进行深度思考,培养学生的英语批判性思维能力,创造课堂学习讨论氛围。高职法学双语课堂上,教师筛选有代表性的判例编纂成英文撰写的判例集作为补充阅读材料发给学生。学生在课前认真精读,在课堂上用英语进行讨论并回答教师的英语提问。

6.双语课堂环境的营造

双语教学要求课堂上的授课用语50%以上为英文,这对教师、学生的英语听力、表达都是较大的考验,要求师生都专注于课堂内容,才能有效进行交流和互动。因此,双语课堂的学生数量不宜超过40人。

双语教学课堂上,教师要营造出轻松活泼愉悦的气氛,鼓励学生使用英语进行师生、生生互动,让学生在潜移默化的日常学习中锻炼用英语进行人际沟通、学术交流的能力。

7.教学评价手段

教学评价方面要注重过程性评价,把学生平时的课堂表现(出勤、课堂活动的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各占50%为宜。期末考试综合采用笔试、口试形式,采用英语作为考试用语,全面考察学生运用书面及口语英语解答法律问题的能力。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社会需要懂法学且能够熟练使用英语进行沟通的复合型人才。开展法学双语课程是培养双语法学人才的必然途径。法学双语课程建设决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长期摸索,以及大量实践经验的积累,不断更新教材,改进教学设计。各高职院校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逐步探索出开展法学课程双语教学的方法,为社会培养出能用英语处理法律事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1]蔡基刚.高等教育国际化背景下的外语教学评价体系调整[J].外语电化教学,2013( 1):3-8.

[2]林薇.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探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2):159-163.

[3]姜琳.双语教学的实践与思考——以商务英语专业国际商法课程为例[J].学理论,2014(7):215-216.

[4]樊云慧.对高等学校开展法学双语教学的思考[J].高教探索,2013( 1):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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