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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2015生命法学高峰论坛
——生命科技伦理法律与医药卫生法治建设研讨会冶综述

2015-02-13魏洋王海容王林智

医学与法学 2015年5期
关键词:亲子鉴定安乐死伦理

魏洋 王海容 王林智

◆生命伦理与法律

野2015生命法学高峰论坛
——生命科技伦理法律与医药卫生法治建设研讨会冶综述

魏洋 王海容 王林智

2015年10月17日,由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学与公共卫生法研究会和四川医科大学共同主办,《医学与法学》编辑部、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四川医科大学法学院、四川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四川省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专业委员会承办的“2015生命法学高峰论坛——生命科技伦理法律与医药卫生法治建设研讨会”在四川泸州隆重召开。来自复旦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吉林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湖北中医药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山西省、吉林省、福建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18个省市的45个科研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共计90余人参加此次会议,共收到参会论文67篇。

本次研讨会围绕“现代医学伦理与法律理论前沿问题研究”“医学新技术所引发的法律与伦理问题研究”“医药卫生法律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等主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各位专家、学者分享了其在生命法学和医药卫生法治领域最新的学术思想与学术成果,不同学术观点的碰撞与交流,使得整个交流过程充满了观念的交锋与思想火花的碰撞。现将本次会议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现代医学伦理与法律理论前沿问题研究

四川医科大学石俊华教授作了题为《健康权保护的法理规则与伦理考量——以医患纠纷处理为视角》的主题演讲。2015年1月,石教授参与了某省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法治建设课题研究。在深入20个地、市、州、县的实证调研中,他感受到了两大来自基层和现实中的强烈反映:一是关于艾滋病防治中的难题;二是关于医疗纠纷处置中的尴尬。而无论是艾滋病防治的法律规定,还是医疗纠纷“花钱保稳定、买平安”的治理之策,都隐伏着公民健康权保护中的矛盾与冲突。他从健康权保护的法理与伦理视角出发,总结了艾滋病防治、医患纠纷处理现存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第一,亟待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法理伦理观念;第二,加强和完善立法,确保法治有效运行;第三,分清是非,明确性质,吸取教训,严肃禁止违规操作;第四,郑重对待、依法惩处医闹行为。当前在对人的健康权的保护中,存在公民个人健康权与群体健康权、公共健康权的矛盾与冲突,在社会治理上存在着法律规制与伦理考量上的严重紊乱。因此,应该以法理规则和伦理原则为指导,正确规制和处理二者的关系,建立公正而有秩序的公共健康的人类社会。

复旦大学姚军副教授作了题为《生命健康与自由:对染毒者两项基本人权的取向——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正当性的法理学证成》的主题演讲。演讲中,姚军副教授阐述了自由权利的内涵与特点,并以法治社会基本要求之“法须为(应然的)良法”而非(实然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现行规定为遵循依据,从其价值论(法理)前提——自然人不具有获取、持有典型毒品的自由,更谈何吸食;价值论(法理)依据——染毒者(涉毒行为)自由权的限制;方法论依据——强制隔离戒毒执行中的正当性等三个方面在法理上进行求证,以证明并确定强制戒毒在法理上的正当性。他认为,我国对染毒成瘾者在符合特定条件情形下实施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制度,无论在(制度建设与确立的)立法层面还是在贯彻实施的执行(制度)层面,无论在价值论层面还是方法论层面,不但具有法理的合法(正当)性,而且是对染毒者(健康乃至生命权等)基本人权真正的、切实的维护、保障与(帮助其)实现。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由公安系统还是司法行政系统设立的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及其干警和其他工作人员,能否不打任何折扣地依现行法定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恪尽职守,才是真正保障该人权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所在,亦即在此问题上,执行环节的“善治”更胜于制规(含立法)环节的“良法”。

二、关于医学新技术所引发的法律与伦理问题研究

医学新技术所引发的法律与伦理问题是本次研讨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多位专家围绕基因技术、3D打印、代孕、安乐死所引发的法律与伦理等前沿、热点问题进行了交流与讨论。

(一)基因技术

人类基因技术不仅对科学和技术方面提出了挑战,更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国内外已经出现了大量涉及基因权利纠纷的诉讼案件或社会事件。因此,法律对人类基因技术的理性检视和规范,具有相当的现实妥当性和迫切性。

上海政法学院王康副教授认为“人类基因权利图谱”在法律上及早成形具有迫切性。我国大陆地区对人类基因技术问题尚未形成全面、系统的法律规范政策,基因权利立法则基本阙如。主体对自身特定基因的权利可以称之为基因权,即自然人基于自己的特定基因而享有的人格权,包括基因平等权、基因自主权、基因隐私权、基因公开权等子权利。利益相关者对他人基因信息也可能享有基因专利权、基因信息知情权、基因资源所有权等财产权或信息权。这些有关基因上的权利之间存在着潜在冲突,需要理性平衡和合理协调。借鉴比较法经验,我国大陆地区应顺应基因时代的社会发展趋势,推动制定作为技术规制法的《基因技术法》,尤其要在未来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形成基因权利法。

人类胚胎植入前,其基因诊断是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分子生物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新技术,其运用在世界各国引发了强烈的伦理和法律争议,世界上出现了相关判例和立法规范。滨州医学院汪丽青教授认为,胚胎植入前,其基因诊断存在性别选择、非医疗目的基因选择等伦理争议,在对各国立法例的考察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应适时制定相应的规范,从准确界定人类胚胎的地位、严格掌握性别选择的标准、严格确定适应症和适应人群、严格限定治疗他人疾病的适用条件等方面有序规制这一新兴技术的发展,以达到促进人类福祉的目的。

(二)3D打印技术

3D打印技术研究是试图通过打印人体器官来挽救人类生命的一类新兴的、热点的、前沿的医学研究。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上海政法学院汤啸天教授特对3D打印技术与骨科植入物研发现状这一热点问题进行了分析。他阐述了3D打印最主要的难题就是寻找到可以用来构成人体组织的“材料”并让其能够在体外生长,乃至放置人体后难以长时间紧紧黏合在一起;抑或打印出来的细胞尽管能够融合在一起,但并不意味着它们就能发挥功效。这也是参会的其他专家所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因此,迄今为止,3D技术生产的外科植入体所起到的作用仍是修复、整形、修补、充填,而不具有原有器官的功能替代作用。通俗地说,3D打印技术的临床应用捷径是选择现有可植入人体的材料,以“打印”的方式予以成型。因此,他认为植入物是骨肌系统治疗的核心要素,社会及经济影响巨大。骨科植入物国产化及个体化需求正在倒逼研发工作。在骨科植入物研究领域中,3D打印技术的临床应用已经为其铺平了道路。基于3D技术的骨科植入物研发亟待法治化保障,因而,个体化生产是3D打印技术的优势也是法律限制的瓶颈,促进改革创新方能突破3D打印技术的医疗应用瓶颈。如何破解3D打印技术个体化生产医疗器械的难题?他提出:第一,报请国家食药监局批准在上海建立3D打印技术临床应用试点;第二,建议签署《合作共识备忘录》,共同防范风险;第三,建议开发特殊意外保险,以推进科学技术创新。

(三)代孕

有关代孕合法化的争议不断涌起,令代孕成为当代生命伦理学以及生命法学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上海社会科学院刘长秋研究员分析了代孕的合法化之争及其立法规制。他说,在代孕应否合法化问题上,学术界存在“应合法化说”与“不应合法化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这两种观点都基于各自的立场提出了相应的论据。他认为,基于以下理由,代孕不应当合法化:其一,立足于伦理与法律关系的角度,伦理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对于代孕的定位应取决于伦理对于代孕的定性;其二,在伦理上,代孕是一种违背人类天性的不合理行为。因此,法律应当予以禁止代孕。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代孕规制立法来看,代孕应当为立法谨慎规制。当前,我国对代孕采取了完全禁止的规制模式,但在具体制度设置上还存在一些不足,立法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是提升现行人工生殖技术法的效力层次,进一步扩大禁止代孕所适用的范围;二是在刑法及民法中增加专门针对代孕规制的条款。

(四)安乐死

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学与公共卫生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李惠教授针对论安乐死权利发表了主题演讲。她分析了安乐死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死亡时间选择的权利;二是对理想死亡状态选择的权利。她认为,人不仅拥有生命安全维护权和司法保护救济权,也应当拥有生命利益支配权,即拥有安乐死权。从根本上说,安乐死权属于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安乐死权的行使必须出自安乐死的适用对象的自愿,其对象选择安乐死是一种权利而并不是一种义务。同时,安乐死只能仅仅为自愿安乐死,所谓“非自愿安乐死”不应该列入安乐死的范畴。她认为安乐死权合法化在我国不能急于求成,宜循序渐进、由点到面。即,可以分步进行,先选择在经济发达、医疗先进、观念开放的地区建立“安乐死特区”,进行试点,然后逐步在全国推广。

(五)亲子鉴定的伦理问题

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李学博老师和四川医科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朱莉都对亲子鉴定中的伦理问题进行了关注。他们认为,现代生物技术在亲子鉴定中的应用,是人类科学史的一大突破,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科学客观的证据,解决了诸多司法难题,对维护婚姻和家庭稳定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亲子鉴定技术是一项特殊的医学检验,它考量着家庭的亲情与子女的权益,并可能由此带来一系列伦理、法律、家庭及社会等问题。如亲子鉴定中的知情权问题、亲子鉴定中的家庭伦理与信任危机问题、亲子鉴定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产前亲子鉴定的行为侵犯了胚胎正常发育的权益、亲子鉴定置男女双方的权利于不平等的地位等问题,这些都凸显了中国婚姻家庭中的情感和信任危机。李学博老师建议,应从明确亲子鉴定的限制规定、以现代婚姻家庭伦理为基石审视亲子鉴定、在全社会树立“慎用”亲子鉴定的观念、强化亲子鉴定机构的行政管理与指导等方面来规范亲子鉴定活动。

三、关于医药卫生法律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

医药卫生法律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同样也是本次研讨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参会专家围绕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医方的说明义务、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保障等法律问题进行交流与讨论,重点针对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多位专家围绕医疗纠纷的调解、医疗纠纷的防范以及相关立法等进行了深入交流。

(一)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1.医疗纠纷的调解。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艾尔肯教授就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基本制度发表了主题演讲。他认为,在我国建立和推行的第三方调解机制作为化解医疗纠纷的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方式,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不断探索医疗纠纷调解的新模式、新方法,对有效解决医患纠纷,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现了人民调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了高效解决各种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正常的医疗环境和工作秩序,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他认为,我国在立法确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基本制度时,应当注重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通过立法确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基本制度。第二,确立第三方调解优先的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理念。因此,我国立法应当采用宏观的视角确认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基本制度,构建第三方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途径之间相互衔接和优势互补的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体系,使被誉为“东方经验”的民间调解制度在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中发挥其特有的制度优势,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为推进新时期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贡献。

山西大学晏英老师将同理心表达技能运用在医疗纠纷的调解中,认为同理心表达七个步骤在医疗纠纷调解中的运用,可将全程接纳和陪伴、促进自主对话、叙事见证的人文关怀理念贯彻其中,对医调委的人文关怀的提升也将起到不可限量的作用。

来自上海市浦东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雷红力老师在会上介绍了十八种较常用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方法和技巧,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2.医疗纠纷的预防。

重庆医科大学冯磊副教授从对该校附属儿童医院伤医事件的网络评论分析入手,探讨了暴力阴影下医患关系断裂的风险及其弥合。他发现,在伤医暴力阴影下,认知分歧、暴力交流方式、信任结构破坏以及私力救济选择等均强化了医患关系的断裂风险。他认为,断裂风险的产生本质上是医患关系在现有体制下的利益分化和冲突,而各类社会机制的不完善则加剧了该风险。应从推进旨在利益纠偏的制度改革和寻求有效的断裂弥合措施两方面着手,及早弥合断裂风险,形成和谐医患关系。

四川米易县中医医院彭诗祥副主任医师从他的工作实践出发,提出了建立医闹普遍性预防制度的设想,其具体操作模式是,在患者就诊之时即向患者及其关系人进行就医后患者应当自行承担的风险、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进行普遍性告知,同时取得患者书面签名承诺自行承担和履行,对拒绝承诺承担应当自担的风险且不愿意通过合法途径处理纠纷的患者,可采取拒绝诊治的制度。即“普遍”实行“普遍告知”基础上的“普遍拒诊”,进而达到普遍预防。

3.相关立法建议。

95948部队后勤部医院的李军老师在分析各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立法的实践经验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值得保留借鉴之处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相关思考。

(二)医方的说明义务

湖北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赵敏教授以“1996年大阪乳癌乳房全切除手术案”为视角,研究了医疗水平尚未确定的替代疗法的说明义务。她认为,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重要权利之一,其重点在于说明义务、说明义务的判定标准不限于医疗水平、说明义务的履行要充分尊重患者的需求、对说明义务是否履行的审查应注重实质审查、说明义务违反责任与医疗过失责任不同,说明义务的赔偿仅限定于精神损害赔偿。

(三)医疗损害责任

各位专家围绕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承担构成要件、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了讨论。

南京中医药大学杜珍媛副教授对医疗损害及其民事责任的认定、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深入阐述和探讨。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赵因律师以477万元医疗赔偿案为例,探讨了医疗损害责任承担构成要件,即就医药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而言,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必须有违法的诊疗行为、患者有实质性损害后果以及违法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侵权责任要成立,这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四川医科大学法学院唐义红副教授从过度医疗侵权责任认定、归责、举证责任、法律适用等方面对过度医疗侵权责任进行了分析。

(四)医疗保障法律问题研究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郭锐教授介绍了吉林省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进展。他指出,近年来,吉林省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已初步形成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的政策体系和网络体系。目前,吉林省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有欠合理;二是依法依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三是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建设不足;四是社区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有限;五是各类基本保障有待落实加强;六是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体系松散。为此,他建议:一要加强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二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和扶持力度;三要有效整合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四要统筹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发展;五要理顺优化社区诊疗服务环节流程;六要建立健全社区诊疗管理信息系统。

四、关于医药卫生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问题

在小组交流会上,来自四川医科大学法学院的2名同学分别参与了小组学术交流。在四川省骨科医院工作的杜东洲通过广泛调研和深入分析,从良好的道德品质、敏捷的思维能力、扎实的理论基础等七个方面提炼并明确了卓越医事法律人才综合素质培养的目标,对比当前我国医事法律人才综合素质培养中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内外人才培养的相关经验,提出了加强师资队伍综合素质训练、专业学生担任学校法治辅导员、培养学生复合型发散性思维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法律热点与前沿问题探究

部分与会代表还围绕其他法律热点与前沿问题进行了交流研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陈新山教授认为《尸体解剖法》是卫生法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我国至今都还没有一部尸体解剖的法律法规,这明显地影响了我国尸体解剖、医疗纠纷和死亡鉴定工作的开展。鉴于目前我国尸体解剖工作分散、管理混乱,鉴定质量不高,责任追究不严,医院的病理解剖很少,他建议,国家及有关部门应重视和加强尸体解剖的立法工作;尸体解剖法应定位于国家法律而不是部门行规;尸体解剖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该法律的名称、性质和适用范围,尸体解剖的概念、目的、意义,尸体解剖的类型及对象,尸体器官、标本的采取、利用及保存,开展尸体解剖的程序要求与管理规定,单位及个人的执业要求、职业道德与责任追究等。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卢意光律师对“互联网+医疗”所涉法律风险进行了探析。他认为,“互联网+医疗”正在不断发展,其中,远程医疗、移动医疗、医生集团等备受社会关注,它们对于解决目前医疗资源分布不均、效率不高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法律风险。同时,有些新问题亟待立法上进一步明确,才有利于更好地对法律风险进行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四川医科大学与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学与公共卫生法研究会首次联合举办的这次高峰论坛,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其不仅实现了生命伦理法律与医药卫生法治学术研究跨地区、多层次交流,达到了优势互补;为这个领域的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者搭建一个互相交流的平台,以问题为导向,进行研讨交流、相互借鉴,展示最新的思想和理念,分享最新成果;也为专家学者提供了一次很好的交流机会,进一步加强了相关领域专家的沟通与交流,增强了生命科技伦理与医药卫生法治领域研究队伍的活力。

(责任编辑:曾宪利)

魏洋袁四川医科大学助教袁主要研究方向为医事法学遥王海容袁四川医科大学讲师袁主要研究方向为医事法学遥王林智袁四川医科大学助教袁主要研究方向为医事法学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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