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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咨询企业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2015-02-13山西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太原030006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5年1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尚 珊,王 洁(山西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太原030006)

虚拟咨询企业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尚珊,王洁(山西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太原030006)

[关键词]虚拟咨询企业;虚拟咨询服务;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分析研究虚拟咨询企业服务中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并提出对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虚拟咨询理论体系的建设提供参考。

我国虚拟咨询起步于2005年,相对于国外的虚拟咨询企业较晚,但发展迅速。从国内虚拟咨询服务平台建立发展至今,成交任务量持续增加,交易金额也稳步上升,虚拟咨询企业的队伍日益壮大。[1]广大学者对完善虚拟咨询服务的相关探讨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也推进了虚拟咨询企业的发展。然而,虚拟咨询平台是与知识产品息息相关的交易平台,其服务过程中经常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尤其是著作权问题,虽然有学者提出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一直未形成系统有效的解决方案。

1 虚拟咨询企业服务中的知识产权实践与研究

1.1虚拟咨询企业服务中的知识产权实践

1.1.1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

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改变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更进一步规定:“未经过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应知未经过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产品。”

1.1.2虚拟咨询企业服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实践

虚拟咨询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通过解决不同的案例,对虚拟咨询服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和规则,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在网站的“消费者保障”、“诚信保证”等版块会有相关的规则条款、协议或免责声明。如,猪八戒网的“消费者保障”版块声明网站选择的是保证能够提供原创作品的解决者,并有较为详细的原创保证介绍,以及消费者维护权利的申请赔付流程。[2]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以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没有对虚拟咨询企业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作对应的规定,而运营中的虚拟咨询企业对服务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大多局限于原创保证承诺和后期被申诉后的被动地履行检测核实,这样被动的保护和各种免责声明其实是对侵权行为监管的松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抄袭的不正之风。虚拟咨询企业对服务中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影响着广大用户参与的积极性,只有有了权威而细致的保护措施,才能真正做到维护虚拟咨询企业稳定有序地发展。

1.2虚拟咨询企业服务中的知识产权研究

我国有学者研究虚拟服务并提出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尚珊、田娜(2010)将国内的虚拟咨询企业同美国最早的虚拟咨询公司进行对比,提出国内虚拟咨询企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咨询服务范围窄、舞弊问题严重等,并提出通过对任务咨询者进行分层定位、建立用户实名认证制度等方法解决问题。[3]李燕(2011)以国内威客网为基础,对知识流外包的特点、风险管理机制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权责关系进行研究,并分析威客外包网的相关知识产权。[4]刘幸昕(2007)将威客模式与传统的参考咨询对比,总结出威客模式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方向。[5]成思仪(2013)分析目前威客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并提出建立威客信用体系,健全定价机制,优化交易机制等建议。[6]周海晏(2007)从法学的角度探讨威客模式,对威客的版权保护进行研究,指出威客现有版权保护体系的缺陷,并提出完善版权体系的建议。[7]孙绪彬(2013)探讨国内威客网站的发展现状,并针对目前威客网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定价机制、加强个人信用管理、加强知识版权保护等解决方法。[8]

不同的学者对虚拟咨询企业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不同方面进行相应的研究,但是到目前还没有形成系统

的保护措施。

2 虚拟咨询企业服务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原因

2.1虚拟咨询企业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虚拟咨询企业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平台上进行交易的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虽然解决者的作品一旦形成,解决者就拥有了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但是虚拟咨询服务依赖于互联网,而互联网信息有开放性、虚拟性和容易复制的特性,这些特征使得解决者的作品著作权保护非常困难。下面列举几种虚拟咨询服务中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

(1)解决者作品侵权。寻求者发布的任务在需求栏公布,解决者竞标的作品也是公开竞选,整个交易过程都在虚拟咨询服务平台上公开进行,互联网的公开性和易复制性为解决者的作品被他人窃取留下隐患。一些解决者窃取竞选栏中其他解决者发布的竞标作品,企图侥幸获选,进行交易;一些解决者抄袭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在虚拟咨询服务平台进行交易,这些行为都可能给虚拟咨询服务平台带来知识产权纠纷。

(2)寻求者对解决者作品侵权。一般情况下,解决者需要先创造出作品,持已有作品才能参加竞标。而寻求者有可能在浏览过所有的竞标作品后,虽然有满意的作品,但却向平台宣布没有中标作品,而实际上,他采取的解决方案综合了所有投标作品的创新之处,这样很多未中标的解决者不仅白白花费时间和精力而无获,甚至作品被他人无偿使用。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寻求者在浏览解决者提供的作品后,不采纳任何作品,而是另外注册一个账号,提供类似方案后成为中标解决者,这样只提交平台服务费,就能获得自己满意的作品。

(3)虚拟咨询服务平台的第三方间接侵权。由于寻求者和解决者的交易是通过虚拟咨询服务平台进行,服务平台的知识库中保留着所有解决者的交易作品,知识库向用户开放,一些用户将知识库中的作品用于竞标当前寻求者需求的解答,实则间接侵犯了创作该作品的解决者和购买该作品的寻求者的知识产权。

2.2虚拟咨询企业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的原因

(1)互联网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不健全。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明确规定,但由于虚拟咨询服务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纷繁而细杂,《著作权法》关于网络传播的相关规定不能直接应用于对具体问题的解决。因此,虚拟咨询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得不到相应的解决指导和明确的归责依据,相关作品的权利得不到妥善保护,虚拟咨询服务的侵权隐患得不到彻底解决。

(2)虚拟咨询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由于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相对于法律保护,虚拟咨询企业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技术则显得尤为重要。寻求者和解决者的一切活动都在虚拟咨询服务平台,服务平台是这二者的桥梁,虚拟咨询服务平台有能力也有责任对平台发布的信息进行管理。但是现行的虚拟咨询企业对这方面的监管仅仅在于服务保障单薄的文字宣言和一些空泛没有执行力的文字规定,没有作为第三方和桥梁的虚拟咨询服务平台的监管,解决者和寻求者的产权不能得到妥善的保护。

(3)虚拟咨询服务平台注册认证机制不完善。虚拟咨询服务平台的注册机制与在平台上进行交易的双方的利益息息相关,而当前虚拟咨询服务平台的实名认证不够严密,用户使用邮箱或者其他社交网络的账号注册便可使用虚拟咨询平台发布个人需求或者对已有需求进行解答;在注册支付账户时需要手机和身份证号码验证。这种过于简单的注册方式为用户行为的监督和知识产权保护造成困难。

(4)解决者对作品的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够。作品除了需要法律保护、平台监督,更直接的保护方法就是解决者对自己的作品使用技术保护,反被动为主动,维护自己的权利。我国数字化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保障主要有数据加密技术和软件加密技术、认证技术、数字水印和数字指纹、移动Agent技术、数字签名技术、访问控制技术等。其中,数字水印和数字签名与虚拟咨询服务中作品的保护最为相近。然而,在实际交易中,很多解决者并不了解这种技术或者不会使用这种技术,将自己创作的作品暴露于有潜在危险的环境中。

3 虚拟咨询企业服务中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3.1虚拟咨询企业对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严密的规定

虚拟咨询服务是知识的问答交易,涉及知识交易及知识权利的转让,虚拟咨询企业作为虚拟咨询服务的一个中介平台,对《著作权》中未明确规定但交易中容易遇到的问题应依法进行相关细则条款的规定,这对于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和保护参与虚拟咨询服务的双方人员的利益都有积极作用。

虚拟咨询平台的作品多数为委托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对委托作品的解释,对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以及对著作权转让的规定,结合虚拟咨询服务

的实际情况,对虚拟咨询服务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进行细化规定。

3.1.1解决者的权利义务

(1)在虚拟咨询平台交易前,解决者按照寻求者的委托完成的作品,在双方未作明确的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委托合同的情况下,该作品著作权属于解决者。

(2)交易成功后,解决者可根据作品的性质选择出售使用权、转让部分著作权或者转让全部著作权。转让著作权的交易中,寻求者若需要线下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解决者有义务配合寻求者完成合同的签署,若解决者拒绝签署,寻求者有权要求取消解决者中标资格退还赏金。

(3)解决者应当保证竞标内容是按照寻求者的需求提供的原创作品和服务,不得为违规作品。需提交实质作品的需求,作品不能涉及广告或低俗信息,作品必须与需求有关联,作品须满足需求的基本要素,避免作品一稿多投的情况等;其他形式的作品,作品需通过虚拟咨询平台的基本审核。

(4)解决者应当保证投标内容信息真实、可靠。解决者不得伪造成功交易案例,影响寻求者判断。

(5)解决者提交的作品涉嫌抄袭在该解决者之前已提交的竞标作品,或者涉嫌盗用之前已交易成功的作品,经虚拟咨询平台核实确为盗用后,平台将屏蔽该作品,同时将酌情惩罚该解决者,并在平台公示此惩罚。如果该作品已在此次竞标中中标或者备选,则取消其中标或者备选资格。

(6)解决者可以浏览虚拟咨询平台知识库的内容,用于学习或研究,但不得使用知识库的作品进行交易。

3.1.2寻求者的权利义务

(1)交易前,寻求者可酌情与解决者订立委托合同,协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2)交易成功后,若需进行著作权转让,寻求者有权要求解决者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

(3)转让著作权后,若寻求者发现购买的作品被解决者用于其他交易中,或寻求者发现购买的作品涉嫌抄袭等侵权行为,可向虚拟咨询平台投诉解决者,虚拟咨询平台将会及时核查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3.1.3虚拟咨询平台的权利义务

为保障寻求者、解决者和虚拟咨询平台的正当权益,虚拟咨询平台对检测出的或用户举报的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后,有权做出以下处理措施(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处理措施不同):①对一些作品、需求、评论等信息进行屏蔽或删除;②禁止用户在虚拟咨询平台社区发帖、回帖、评论;③撤销正在进行的交易或已成功的交易和达成的协议;④禁止解决者参加虚拟咨询平台发起的活动;⑤禁止违禁账号再次登录,取消用户使用虚拟咨询平台的资格。

3.2完善实名认证机制

注册认证是成为虚拟咨询企业会员的第一步,不同网站的步骤不一样,但大都使用邮箱注册或者社交网络的账号注册,部分虚拟咨询企业网站是通过手机号码来注册,而实名认证不是必要的过程,可以由用户自愿选择,大部分用户便跳过这个复杂的环节。网站主页显示的会员信息,大多只是网名及其能力特长和经验值。未经过实名认证的用户在虚拟咨询服务中就存在侵权风险即使侵权行为被发现而停止其账户的使用,但对于侵权者而言,信誉没有任何损失,而且可以随意再申请账号,肆意侵权。

在用户注册时,强制性实施实名制认证,一个用户名一个身份证件,当用户注册时,需要输入身份证号码和上传身份证的图片,结合第三方的帮助对其身份进行认证。此外还可以对解决者的相关技能等级进行认证,防止虚假团队在虚拟咨询平台欺骗寻求者。使用严格的实名认证制度,能在源头上减少侵权案例的发生,也能让那些抱着侥幸心理的用户望而却步。同时,让合法用户放心并能够自觉履行自我规范和相互监督的职责,提高对虚拟咨询企业的信任度和期望值。

3.3竞标过程的保密技术

在虚拟咨询过程中,很多参加竞标的智力作品都是一次性的,一旦被非寻求者的第三方看过,就可能失去竞争力。互联网信息的易获得性和易复制性,给虚拟咨询服务中用户的知识产权带来风险,因此可对竞标的过程采取保密的方法来缩小风险系数。对竞标者的作品进行加密,使整个竞标内容只有参与竞标的人和寻求者可以看到,而且同时竞标者相互并不能看到对方的作品,减小作品的透明度,防止解决者的作品被同类任务的竞标者窃取。

3.4运用数字水印和数字签名等版权保护技术

数字水印技术是在不影响原信息的前提下,将信息嵌入数字载体中,当原数据内容发生变化时,可以检测到此改变。数字签名技术是一种加密算法的应用,将数据以电子形式存在于数据信息之中,在网络环境中辨别和确认署名人身份的技术,在技术和法律上有保障。

解决者在向虚拟咨询服务平台提供作品时,可嵌入自己的数字水印或者数字签名,主动维护自己的著作权。这两种方法是通过添加专属于个人的标志性信息,对自己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维护,在发生纠纷时,可以证明作品的归属。此外,还可以采用电子时间戳的方法,通过时间戳服务中心为作品申请时间戳,获得作品内容完整性的有效证明,依靠第三方的证明来保护自己的著作权。通过这些方法对作品进行保护,同样也警示窃取别人成果的用户,自觉规范在互联网的行为,维护良好的虚拟咨询企业服务环境。[9]

综上,通过多角度全方位地对虚拟咨询服务中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才能够弥补虚拟咨询企业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缺陷,完善虚拟咨询企业的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1]威客管家网站[EB/OL].[2014-02-10].http://www. wkabc.com/.

[2]猪八戒网站[EB/OL].[2014-01-30].http://www. zhubajie.com/user/.

[3]尚珊,田娜.我国虚拟咨询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图书馆学研究,2010(11):76-81.

[4]李燕.基于国内威客网知识流外包模式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11(6):129-133.

[5]刘幸昕.威客模式:网络时代的互动式参考咨询[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7(3):70-72.

[6]成思仪.威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J].传播与版权,2013(2):126-127.

[7]周海晏.威客版权保护探究[C]//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五届学术年会文集(2007年度)青年学者文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272-275.

[8]孙绪彬.国内威客网站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J].新闻世界,2013(6):194-195.

[9]谢敬徐.威客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研究与应用[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0:31-38.

[收稿日期]2014-05-14 [责任编辑]邵晋蓉

[作者简介]尚珊(1962-),女,山西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王洁(1989-),女,山西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13级在读硕士研究生。

[文章编号]1005-8214(2015)01-0016-03

[文献标志码]A

[中图分类号]G252.6;DF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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