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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凶在宣判后落网

2015-02-12章力

检察风云 2015年3期
关键词:王明死者尸体

章力

公路桥涵里惊现男尸

1983年7月21日下午3时30分,新沂县公安局接本局棋盘乡派出所电话报称:位于冯庄村小陆庄西边的棋新公路一个公路桥涵里发现一具无名男尸,疑为他杀。县局侦查和技术人员冒雨急奔现场。次日,徐州市公安局干警到达现场,两级公安机关共同勘察现场,检验尸体。

勘察所见:现场公路为西南东北走向,横穿公路的涵洞因位置低,常年积水。7月21日早,有村民在桥涵外发现漂浮男尸。在桥涵内还打捞出一把柄长52厘米刃长21厘米的镰刀,在桥涵外的河东岸发现一条旧蓝斜纹布田径裤头。

尸检情况:死者男性,尸长160厘米,已高度腐败。全身表皮和指甲全部脱落,面部软组织缺损,不辨眉目。顶枕部头皮尚存,仅有少量头发。死者下颌骨正前正中处和右下颌角处呈横断性骨折脱落。死者右腋下有创口两处,肚脐上有创口一处,深达肾脏。阴茎皮肤剥离至龟头。死者右肩胛下内侧有一铜钱大小的陈旧性伤疤。死者胃内容约500克,主食呈稀糊状,还有韭菜、辣椒等,血型为B型。

连夜分析案情,初步判断:

①从尸体损伤、阴茎皮肤剥离等情况看,系奸情杀人。

②桥涵里长期积水,又在公路上,不可能是杀人第一现场,而应是抛尸现场。

③从尸体腐败程度看,死亡时间距离发现时间应在4~5天。

④死者年龄在25岁左右,身强力壮,但尸体创伤多,又被移尸,说明罪犯很残忍,多身份。

人命关天。县公安局以棋盘乡为重点,要求近期有家人去向不明、失去音信的家庭前往辨认尸体。辨认者不少。唯有佃户村老汉黄某先后辨认两次,第二次来了抚尸哭骂,说死者是他三子黄三保,骂儿子“不孝,不学好样,辱没祖宗,死得不如一条狗”。

黄三保,24岁,文盲,未婚。据黄父讲,黄三保7月18日晚去本村兽医晁某某家耍流氓,被晁的妻女打骂后逃跑,至今下落不明。据黄三保亲属辨认,从现场提取的裤头与黄的裤头式样、布料、新旧程度基本一样。黄身高160厘米,脚穿38码鞋,头发长短发型,也都基本上与尸检所见一致。

又据调查,村兽医晁某某的老婆陈爱英与两个女儿在7月18日晚将上门耍流氓的黄三保臭骂殴打,黄逃窜的情况属实。

综上所述,死者不是黄三保又是谁呢?黄很可能是7月18日在晁家被杀后抛尸的。专案组还认为,黄三保夜入民宅图谋不轨,死不足惜。晁家母女行为属防卫过当致死人命,非同一般的杀人案件,应迅速破案,震慑犯罪,搞好治安。

于是,县局大批民警破案攻坚,经过摸排查证,果然获取了很多重要线索:

一是查清了晁家欲弄死黄三保的主要言行,证实了“因果关系”。晁家母女先后几次找到黄家,指责黄父:“你家小三不怀好意,跑到我家耍流氓,如果不改,我们就不饶他了。”陈爱英曾对派出所民警说:“公家要不处理,我们就把他砸死。”

二是晁家人表现反常。经查,7月18日夜,在兽医站工作的晁某某不在家,次日上午回家后,全家人几日闭门不出,并两次发电报给其大女儿在部队的未婚夫,催其速回。同时,两个女儿由原来住的西堂屋套间搬到东堂屋,同其母亲住在一室,而西堂屋一直紧锁,十分可疑。

三是秘密搜查,搜出了“血衣”和“作案工具”。发现晁之大女儿刚洗过的裤褂上有“血迹”,家中有斧头,其刃口与死者头部损伤形状吻合,晁家少了一把与现场提取的镰刀相似的镰刀。

据此,专案组判断,是陈爱英母女在防卫反抗中杀死了黄三保,而晁兽医可能参与了“毁容”、“移尸”等活动。于是,对晁家三人拘留审查。

经新沂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县法院公开审理,9月26日作出如下判决:黄三保夜入晁家,进行流氓犯罪活动,陈爱英母女防卫过当,将其杀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轻判处陈爱英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其女儿免予起诉。

黄三保“死而复生”

县法院宣判仅仅八天后,即10月4日,那个已经“死”了两个多月的黄三保,却奇迹般地出现了,并由其亲属陪着,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这咋回事?

原来,7月8日夜,黄三保拨门进入晁家女儿卧室,欲行强奸。被晁家母女合力痛骂痛打后,未敢回家,连夜逃至邳县,后又逃到东北黑龙江,干了两个多月临时工。因逃亡的味道实在不好受,所以又悄悄返回家乡。

黄三保“死而复生”,舆论哗然,批评、讽刺、指责、抱怨之声不绝,都指向了公安政法机关。晁某某一家坐在公安局办公室不走,强烈要求立即为他们平反,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民警们个个心情沉重,觉得脸上发烧,连走路都抬不起头……

面对如此尴尬、难堪的严重局面,县公安局决心有错必纠,顽强拼搏,早日破案,用胜利成果挽回党和政府声誉:

一是公开向晁家赔礼道歉,予以平反,赔偿经济损失;

二是由一位局领导挂帅,抽调精兵强将,重新组成专案组,全局一盘棋开展工作,实行责任倒查、错案追究责任制。

江苏省公安厅、徐州市公安局对此案高度重视,有关领导和刑侦部门负责人以及技术人员、法医都来到新沂县局,重新勘察现场,“会检”尸体,研究案情,确定对策。首先对死者做出了不同于原来的具体画像:

一是死者年龄在30岁左右,死亡时间距离发现尸体时间在10天以上。而不是原来推断的年龄在25岁左右,死亡时间距离发现尸体时间4~5天。

二是死者头面部的损伤主要位于左右两侧的乳突部位,右侧颧骨乳突和下颌骨骨折,形态比较规则。这种损伤形态,一般说来,只有在左侧面部被衬垫在质地较为坚硬的平面物体上,右侧面部受到钝 器打击才能形成。可以认定死亡原因为打击所形成的颅脑损伤。此为这次“会检会诊”的新发现。

三是对杀人凶器的判断有新认识。根据尸体头部创伤形态特征,可推断致命凶器是一个具有一定重量、质地坚硬、具有棱边棱角的钝性物体。根据死者颈部、两腋下及会阴部损伤的形态特征,可以推断是锐器伤。该锐器是一把具有一定长度、刃口比较锋利的单刃尖刀。总之,杀人凶器是两种。

四是死者尸体上的锐器伤数目多,部位分散,而其中任何一处损伤均不至于使人立刻丧命。人若未死或有挣扎能力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听任凶手对其切割、刺戳,据此推断,死者的刀伤系死后被人残忍切割、刺戳。这也是本次“会检会诊”的新判断。

省市县三级干警形成了一致意见:死者面容被毁,遍体损伤,阴茎被剥皮,说明凶手很可能是死者熟悉的人,奸杀或仇杀的可能性很大;凶手作案使用两种凶器,说明其有预谋、有准备,其杀人现场应在室内;移尸地点虽位于公路,但桥涵低洼、隐蔽,内有积水,少为人知,说明凶手熟悉现场环境,极有可能是本地人。

专案民警对现场周围15华里半径内的四个乡镇33个村庄全面开展了排查工作,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对可疑对象逐一过筛见底,从中发现九名失踪人员,都因出走时间、个人特征等不符合否定了。于是,决定把摸排范围扩大至全县26个乡镇,同时在江苏、山东、安徽三省的24个县张贴认尸通告。同志们说,就是大海捞针也要捞,一定要找到死者,查出凶手,案件不破,誓不罢休!

经过夜以继日紧张工作,民警从数百名外出未归人员中发现下落不明者13人,经逐人过筛查证,否定12人,只剩下王明凯疑点最多。他会不会就是死者呢?

王明凯,家住棋盘乡筛子村袁吁村四队,距现场约20华里。左邻右舍及亲属提供了王明凯的体貌特征,与桥涵内死者进行比较分析,认为死者极可能就是王明凯:①王明凯身高160厘米,与死者身高相近;②王明凯手指尖细,俗称鸡爪手,与死者手指相似;③王明凯脚穿38码鞋,其脚长与死者相似;④王明凯失踪前留高装平头,其发型发长与死者相近;⑤王明凯右背部有一个疮疤,其大小、形状、位置与死者尸体上的陈旧性疤痕基本相同;⑥王明凯现年38岁,与法医检验推断死者的年龄相近;⑦王明凯失踪是7月8日,与法医尸检时推断的死亡时间比较接近;⑧王明凯失踪前所穿旧裤头与现场提取的裤头式样、颜色、新旧程度基本相同。

王明凯是不是死者?专案组没有轻易下结论,而是继续深入调查,发现了其妻袁庆荣和其胞弟王明亮勾搭成奸,合谋杀人的种种重大疑点。

经查,王明亮,35岁,未婚,系王明凯之亲弟。1982年3月,王明亮因故迁至其二哥王明凯家居住生活。时间不长,王明凯夫妻关系恶化,吵闹不断。王明凯曾找村干部说:“我认为王明亮和我老婆有男女关系,求你给我把明亮撵走。”村干部未管此事。王明凯失踪半月前,和其妻吵了一架,对王明亮下了逐客令。王明亮被赶出后,住在村西电灌站里,只能趁其兄不在家时与袁幽会,为此对王明凯恨之入骨。王明亮对亲骨肉敢下毒手,有一次向其大哥借钱未遂,竟把毒药扔进大哥猪圈里。他乘其堂兄王明友劳改之机,竟将其妻拐卖。王明凯失踪后,王明亮即与其嫂子姘居,有说有笑,如夫妻一般。种种迹象表明,死者就是王明凯,王明亮和其嫂有重大杀人嫌疑。那么,能不能就此定案呢?会不会再出现上一次的错误呢?

最讲认真的胜利

“世界上最怕认真二字,共产党最讲认真。”在第二次侦破中,民警一丝不苟,细之又细,一步一步揭开了事实真相。当案情已经明朗,不少同志主张立即采取措施,对王明亮、袁庆荣进行正面审查时,专案组领导仍谨慎从事,要求继续深挖细查,搜取罪证,又秘密提取了王明凯大衣口袋里的毛发和衬衣口袋里的烟头、棉衣领上的汗液斑痕,进行检测化验,证明其血型属于B型,与尸体血型相同,为正面接触和审查奠定了基础。

省厅、市局领导对此案格外重视,多次亲临县公安局指导破案,县局党委在全局挑选精干民警参加审讯,搜查、外调、取证。结果,又在王明凯家中的大衣上,在床框、芦席、被褥上发现多处未处理干净的血迹,在棉袄、毯子及蚊帐上也都有点片状血迹,成为有力的罪证。审讯中,民警运用证据攻心,终于迫使其如实交代了合谋杀害王明凯的犯罪事实。

王明凯是新沂县城岗乡祈元村农民,1975年入赘棋盘乡袁家为婿。其弟王明亮一贯不务正业,素有流氓恶习,在家实在待不下去了,才跑到王明凯家,哀求一起生活。王明凯念手足之情,收留了他。谁知引狼入室,种下祸根。不久,王明亮与嫂子勾搭成奸。王明凯非常气愤,多次打骂其妻,并将王明亮赶出家门。王、袁二人怀恨在心。为了长期姘居,自1983年6月以后,多次合谋杀人。7月7日下午,袁给王明凯买酒炒菜,假意温存。夜11时,王明亮进门,即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尖刀,照喝酒后酣睡的王明凯的肚子上戳了一刀,其兄疼得喊叫,王明亮从门后拿了一把前端呈扁方形的铁棍,照着王明凯的右耳部位狠砸了几下。杀人后,王、袁用一条红色棉毯包尸体,用平板车拉至桥涵处。为了使人辨认不出死者,他用石头、刀子毁容戮尸,直至不辨眉目,才将尸体扔进涵洞里面的水中。

杀亲惨案,人神共愤。抛尸返回途中,王明亮将包尸的毯子、裤子扔进距离涵洞不远处的一口机井内。到家后,他又和袁一起洗刷了各处的血迹,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说王明凯到山东买船去了。次日,王明亮又将其兄的衬衣等衣服装在一个黑提包里,丢进扔毯子的机井里,而将凶器刀子用毛巾包着扔进一条河里。专案民警押着王明亮指认了所有作案、抛尸现场,并从机井里打捞出其所供认的物品罪证。至此,铁证如山,全案真相大白于天下。

永难忘记的沉痛教训

31年过去了,省、市、县公安机关凡知晓这一案情的民警,还时刻回味思索此案的前后经过、经验教训,他们说,再过一百年一万年,办案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办案来不得半点虚假和马虎,教训深刻啊!那么,开始的错案是怎样形成的呢?

第一,现场勘察和尸体检验工作做得不深、不细、不全面。特别是找到“死者”,查出“嫌疑人”以后,工作简单粗糙,缺乏应有的科学态度。检验分析意见迎合“案情”分析判断。有些应该做或准备做的检验省略未做。例如,晁家女儿说用镰刀砍了对方,尸检的同志就说尸体腹部的伤口用镰刀砍可以形成。又如,死者年龄判断,本来应该根据其颅骨骨缝愈合情况、牙齿咬合面的磨损程度等综合判断才较准确,但在黄父认尸后,这些工作没有做。还有,对于有些与“案情”不符的尸体现象、损伤等,没有好好研究分析,而是认为是本案的特殊情况,如尸体腐败程度与“死亡时间”显然不符,没有深究,而是片面认为是由于尸体所处特殊环境和气温条件所造成。因此,也就忽略了群众提供的在7月18日前几天,涵洞口能闻到尸臭,能看到水面上漂浮着蛆团的重要情况。如果工作做得深些细些,这些失误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第二,在调查访问过程中,偏听偏信,先入为主,缺乏实事求是的态度。工作中,对已经占有的调查材料没有做认真的全面的分析研究,把现象看成本质,把可能看成事实,主观臆断,错误推理。例如,当黄父和群众反映,陈爱英母女在7月18日将到其家进行流氓犯罪的黄三保打跑之后,专案组不认为是事实,反而认为是陈爱英母女故意制造假象,转移视线。又如,7月18日晚,晁兽医不在家中,次日上午,其子把其找回家,商量处理夜间家中发生之事,这本是人之常情,但办案人员却认为反常,继而推断,陈爱英母女身单力薄,智谋不足,不可能完成“杀人移尸犯罪”全过程,很可能晁兽医也参与了犯罪过程。还有,1983年9月8日,黄三保之表兄李某接到黄从黑龙江来信,遂托亲属送到县公安局。这封信本应引起重视,说明黄三保可能未死,但专案组认为有人故意捣乱,没有查证,失去了及时纠正错案的机会。

第三,在审问嫌疑人时带着框框,指供、诱供,草草结案。在接触、讯问晁家四口人时,办案人员带着“反正是防卫过当”的框框问话,在晁家人都不承认杀人的情况下,就采取指供、诱供的错误做法,结果,除晁兽医坚不承认外,陈爱英母女在诱迫下交代了“杀人、毁容、移尸”的经过。尽管供词破绽很多,但竟然“求大同存小异”,归档入卷。而领导在破案指挥上,主观片面,一味求快,不认真研究分析,不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认真给案卷材料把关,最终酿成了这起罕见的“死者复活、好人蒙冤、凶犯漏网”的错案。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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