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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遏制政策性腐败

2015-02-12

检察风云 2015年3期
关键词:刘志军执行者政策性

所谓政策性腐败,是指在制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过程中,借政策之名假公济私,将政策异化成谋利平台的腐败行为或腐败现象。

多名专家指出,在当前反腐高压态势下,违规性、违法性腐败的操作空间缩减,而政策性腐败势头渐盛,已经渗透于多个领域,尤其是“热门”领域。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政策性腐败包含“制定层面的腐败”和“执行层面的腐败”。

“制定层面的政策性腐败”,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商务部原正司级巡视员郭京毅的“立法式腐败”。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进入商务部条法司工作到落马,郭京毅几乎参与了商务部近20年来全部外资审批政策法规的起草和修订,他利用法律政策中的模糊地带,把制定政策和解释法规的职能转化为权力寻租,向企业个人输送利益。郭京毅案还牵出了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原副局长刘伟、国家外管局管理检查司原司长许满刚和综合司原司长邹林等人。

与制定层面相比,更大面积的政策性腐败体现在执行环节。“程序上非常合法、合理,表面上没有突破政策规定的任何界限,但实质上是借助资源的分配和权力的执行来谋取私利。”庄德水说,政策性腐败具有天然的“谋利便利性”。

专家认为,政策性腐败具有三大特征。

特征一:具有依附性。政策性腐败以特定的政策为依附,腐败根源来自于政策的授权,既依靠于权力,更依附于政策。“刘志军担任铁道部部长时,国家在规划和政策层面对发展高铁给予了极大支持,投资上万亿的高铁建设资金。高铁线路的规划、在哪个城市设立站点或者枢纽站点,终极决定权在刘志军手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特说,高铁建设资金成为众人觊觎的“肥肉”,而“掮客”丁书苗正是通过刘志军的权力,帮助23家投标公司中标57个铁路工程项目,并由此获得利益30余亿元。

特征二:伪装性很强。马特称,因为政策赋予了执行者自由裁量的空间,所以这些涉嫌腐败的决策表面上都是合法合规的,在程序上和规则上都没有瑕疵。“刘铁男在落马前拼命批项目,作顺水人情,这些项目实际上都符合政策,批还是不批,早批还是晚批,这都是政策执行者的自由裁量权。”

特征三:勾结性、合谋性较强。这种“合作”的具体表现就是内勾外结,将内部政策执行者用利益绑架起来,再通过一些外部人员进行“穿针引线”,大肆吞并和私分国有资产,最后进行利益分配。“相比一般腐败,政策性腐败的合谋性更强,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和受益者之间会事先达成协议,心照不宣,深度腐败。”庄德水说。

(摘编自《检察日报》 作者:汪文涛)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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