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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5-02-12王艺璇

经济师 2014年10期
关键词:消费税建议改革

摘 要:消费税是政府针对某些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的征收不仅有助于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增加,最重要的是对于消费导向的调节作用。随着我国人民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消费税在我国的发展水平已经处于相对滞后的局面,在税目选择、税率设定以及征税环节上与我国国内产业结构、消费结构以及消费水平的现状已不相适应。为此,在对我国消费税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剖析的基础上,提出对消费税进行改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消费税 改革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10-033-02

一、消费税简介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作为一种间接税,消费税选择部分特殊消费品进行征收,主要作用是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对产品结构进行调节并对消费方向进行正确引导。我国消费税是在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当中的设立的,是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进行征收的一种价内税,税款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

二、我国消费税的发展历史

我国特种消费行为税在1951年就已经开始征收,在此之后,也不断对一部分有着消费税色彩的货物税进行开征,比如对小轿车、彩色电视机在1989年设定的特别消费税,但从未作为一个正式税种对其进行设立。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在1994年的颁布实施,消费税才真正作为正式常设的税种在我国的税收体系当中独立存在,当时设立的该税目包含的消费品有11大类。消费税真正意义上的开始征收,使我国税收体系获得进一步完善与规范,是对我国经济实行的宏观调控手段不断丰富的重要标志。

2006年,我国在该年对消费税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改革,跟1994年相比,此次改革的重点是对消费税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合理引导消费的作用进行了强化: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实木地板、高档手表等税目;增加了成品油税目下的5个子目;对护肤护发品的征收税目进行了删除;除此之外,还对几个税目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2008和2009年,为号召节能减排,进一步降低汽油、柴油等燃料的耗费,我国首先对一些高能耗汽车的消费税税率进行了调整,提高了大排量汽车的税率。同时又提高了成品油的税率,这样一来使得消费税的税收收入获得了大幅度提升。

三、我国消费税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现行消费税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首先是征税范围过于狭窄,使得消费税调节作用的发挥有所减弱;其次是生产环节作为主要的征税环节,大大提升了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几率;再次是某些应税商品的税率结构与当今我国的消费水平、消费结构以及国内产业结构无法相互适应;最后是消费税对于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节约作用有必要进行进一步强化。

消费税是保证财政收入、引导消费导向和调节产品结构的重要税种。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和经济的不断发展,适时对消费税进行改革调整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保证消费税制度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相适应,不但有利于加强消费税对社会消费和经济发展的影响,而且对环境污染、浪费资源等问题的解决也有很大帮助,进而逐步实现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的大众消费理念。

1.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划分不够合理。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收入分配仍然是凸显矛盾的问题之一。就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贫富差距的存在对社会、经济向高层次的稳步提升已经造成了明显的阻碍。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直接税体系,对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作用无法完全承担的前提下,在某种程度上消费税能够起到削肥增瘦的效果,加强收入分配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就我国目前现行消费税而言,其中对收入起到调节功能的税项包括摩托车、小汽车、贵重首饰与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化妆品、高档手表和游艇等6类。但是,由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划分不合理、征管不到位以及一些其他原因,使得消费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和对理性消费的引导作用发挥得并不十分理想。

一方面,对“高档”、“奢侈”商品的应税范围的界定比较模糊。因为非高端奢侈品有着较高的需求弹性,易产生替代效应,但奢侈品尤其是高端奢侈品往往具有稳定的品牌效应,其需求弹性反而有所减弱。另一方面,像过去曾经是奢侈品的小汽车和摩托车,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如今已成为了大众消费品甚至是生活必需品,对这类商品征税显然是不合理的,也势必会使得消费税本身所具有的累退性加剧。

2.部分税目的税率设置不科学,消费税的调节作用难以发挥。我国目前对高污染高能耗消费品以及高档消费品设置的消费税税率很低,难以起到其应有的调节作用。

首先,就卷烟而言,这类限制性消费品,各国设置了较高税率来限制消费。美国一直在提高其为卷烟设置的消费税税率,税率从1999年的每包0.24美元一直增加到2002年的每包0.39美元,还有继续增加的可能。相比较而言,我国烟草就具有相对较低的消费税税率,这对烟草类产品所起到的限制性消费作用并不大。还有诸如酒类、鞭炮类易产生对社会不良效应的商品,同样应配置以高税率。

其次,以一次性筷子为例,一双一次性筷子的价格不过只有两分钱,消费税5%的征收率分摊到一双筷子上也不过只有一厘的价钱,其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效力。这对于引导人们消费观念和环保节约意识的影响作用不大。

再次,在调整小汽车税率结构、提高大排量税率的基础上,个别类项的的调整幅度应当重新思考。

最后,对化妆品税目下的口红、香水、指甲油等美容、修饰类化妆品设定的30%的税率也显然不够恰当。因为这类商品已经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常用品,继续征收消费税显然不合时宜。endprint

3.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存在漏洞。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比较单一,目前在零售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只有金银首饰,对其他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主要集中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并非是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多环节征收。消费税无法跟增值税一样形成互相制约、有效监督的链条,无法形成严谨的监督制约机制,给偷、逃税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容易产生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比如较典型的是通过定价转移等方式有意降低售价,减少税基。正是由于我国消费税有着在流通环节不征收的特点,近几年,许多国外奢侈品企业在我国开店不设厂,因为在国外设产地,使得我国政府无法收取该部分商品的消费税,如此便有效规避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使得许多经营奢侈品牌的商家从我国赚取了巨额利润,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4.营改增的实施对消费税造成的影响。营改增成为消费税改革的又一动力。国务院多个部门正在筹划对现行消费税进行改革,主要包括对征收范围和税率的调整,由原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并将其纳入地方税体系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从而弥补营改增给地方政府造成的收入损失,减少地方的财税压力。把消费税征收环节向零售环节下移,也是对地方政府能够更加积极地采取措施促进当地消费的一种鼓励,不像以前更多地把资源投入到生产中去,这显然有利于平衡地方政府投资和改善以往的工作导向。

5.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计税方式不太合理。消费税在其他国家往往采取价外税,而我国在消费税征收之初出于方便交叉征收消费税与增值税,降低征收难度,与当时人们的消费习惯相适应等多方面的考虑,采取了价内税的形式进行征收。

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采取价内税的征收方式,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课税,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由于税款已经包含在了价款以内,所以不再征收消费税,税款的最终承担者为消费者。这种征收方式的运用,使得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无法明确知道自己在购买应税消费品时最终承担的税款额,由生产者代缴而不是消费者直接缴纳的征收方式容易令消费者产生税金是由生产者负担的错误认识。这让消费税本该拥有的透明度大大降低,也不利于消费税调节消费行为作用的发挥,与消费税原本的立法目的相悖。

四、消费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1.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可以考虑以下几点:首先,可以从环保部发布的高环境风险和高污染的“双高”产品中选一些较为合适的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比如铅蓄电池、含磷洗衣粉等。其次,考虑对一次性使用(比如塑料袋、铅蓄电池等)、污染治理成本较高的产品征收消费税,或者对化肥、农药等高污染产品征收消费税。再次,考虑把一些新兴奢侈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如高档皮包、娱乐性帆船、摩托艇、以及私人飞机。最后,决策部门可合理调整消费税税基,将一些“高奢侈品和服务”纳入征收范围,并以较高的税率辅之。

2.对部分应税消费品的征收税率进行调节。确立消费税税率应符合其指导理性消费、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立法意图。一是根据应税消费品对环境影响程度的大小设置高低不同的税率。尤其要考虑对个别严重污染产品、资源类产品要提高征收税率。二是对奢侈品、高档消费行为及高档娱乐场所设立高税率。应设置高税率的主要包括高档棋牌场所、高档俱乐部、夜总会、高档餐饮、高档洗浴中心、娱乐性演出及各种竞技比赛等,同时还应当提高消费税税率的包括高档手表、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实木及红木家具、私人飞机等。这类大都是需要消费税来引导调节的过度消费和奢侈消费,也与绿色环保的理念相悖。与此同时,对一些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用品的大众消费品如普通化妆品,应适度降低其消费税税率。

3.对消费税的征税环节进行优化。要改变征税环节,减少税款的流失。我国现行消费税除金银首饰以外其他应税消费品都在生产环节征税,这在客观上为纳税人刻意设置多道流通环节进行避税创造了可趁之机,致使税款流失,削弱了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在我国税收征管条件成熟、力量允许的前提下,将征收环节后移,把零售环节作为消费税主要征收的环节,以补救以往征收环节上的漏洞,以扩大税基,增加收入,保障消费税调节功能的有效发挥。从我国目前的征管条件看来显然还不够成熟,对零售环节的监管仍然是税务机关管理的软肋之一,解决此问题有效地方式一方面是通过不断增强纳税人索取发票的意识,另一方面是投入使用税控收款设备,提高商品销售领域的征管能力,待条件成熟时才可以考虑将征收环节后移。

4.将原本为中央税的消费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选择适宜的时间将消费税取得的财政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共享,可以更好地调动地方政府支持消费税改革的积极性,进而辅佐地方经济的发展。在现有的14个消费税税目当中,烟、酒、车、油的收入占有较大比重,这些通常也成为了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如果能够将这几个税目设为中央、地方共享税,无疑有助于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同时也有利于弥补营改增给地方政府造成的收入流失。同时,这样一来也提高了地方政府支持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积极性,特别是成品油这个子目,炼化成品油对当地造成了不小的环境污染,如果该子目的税款能够与地方政府适当分享,政府就可以利用该部分税款对当地环境进行改善治理,这显然是一举两得的举措。

5.将价内税改为价外税。我国现行的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征收方式,虽然降低了税收难度,但是不利于通过提高纳税人对消费税的感性认识来推动调控目标的实现。政府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另一方面要将消费税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实现税价分离,使国家的消费政策和立法意图更加明确,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改为价外税后,应像增值税那样,在专用发票上写清楚价款和税款,这样使得消费税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所负担的税率便一目了然。

对消费税进行这一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消费税采用价外税的征收形式将提高人们的社会认同感,同时也会增强该税种的调控作用。并且将消费税改为价外税,使得增值税的纳税基础有所降低,减少了重复征税,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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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艺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研二学生 研究方向:财务会计 北京丰台 100070)

(责编:若佳)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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