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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头金,你的主人是谁?

2015-02-12

南方周末 2015-02-12
关键词:所有权矿产资源牧民

张劼

一块狗头金,吸引了多少目光与口水。2015年2月8日《人民日报》报道,1月30日,新疆牧民“突然看到地面上裸露着一块黄灿灿的东西”,经查看是狗头金,重7.85公斤。

这块狗头金值老钱了。2月7日,天山网文章《牧民捡到狗头金该归谁?官方称正在调查暂不回应》估算:“目前黄金价格为258.81元/克,如果将7.58公斤狗头金换算为7850克纯金,价格大约196万元。而狗头金一般要比相同重量的纯金更值钱。”

如果根据“无主物先到先得、有主物自愿交易”的自然法,这块狗头金理应归发现者牧民所有。这在民法上体现为无主物先占原则。

2月9日,澎湃文章《假如你在宋朝挖到一块狗头金》介绍:在宋代,如果平民在自己的土地、住宅或者公共田宅中发现了宿藏物,那么物权将归发现人所有;如果在他人的田宅发现宿藏物,则物权由发现人与业主均分;如果发现的宿藏物是珍稀文物,则必须报官,当然官府不能无偿征收,而是要按宿藏物的估价掏钱购买。

当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无主物先占原则。德国的《民法典》规定,“每一个自主占有人都可以先占无主动产”,“发现因长期埋藏而不能查明其所有权人的物,并因发现而占有该物时,其所有权的一半归属于发现人,另一半归属于宝藏埋藏所在地的物的所有权人”。看起来好像直接翻译了宋代的相关法律条款。

当然,其真正的渊源是罗马法。古罗马法规定:“某人在自己的地方发现的财宝,被尊为神的阿德里亚奴斯遵循自然平衡,把它授予发现人。如果它是某人在圣地或安魂地偶然发现的,他作了同样的规定。但如果它是某人在并非致力于这一业务,而是出于意外的情况下在他人的地方发现的,他将一半授予土地所有人。”

既然无主物先占原则得到了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惯例与法理之普遍承认,这块狗头金归属本来不应有争议。不过,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了不少无主物归国家所有的情形,这就带来了争议。

其一,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狗头金显然此前从来没有过所有人,所以肯定不属于“隐藏物”,那它属于“埋藏物”吗?

2月7日,《今日话题》文章《民众为何不愿让狗头金上缴国家》认为,媒体报道这位牧民“像往常一样在青河县境内一处矿区转悠,突然看到地面上裸露着一块黄灿灿的东西”,意思很明了,狗头金“就是捡来的,不是挖来的”,因此不属于埋藏物。

其二,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这是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史伟斌认为狗头金需要上缴国家的理由。

2月7日,《环球时报》文章《狗头金应交国家换奖励》认为:“通常情况下,贵重金属品很难在地表被发现,需要经开采、选矿、提炼等环节才能见庐山真面目。而未经开采即所谓富矿,不属于地下埋藏物是肯定的。同样因为发现、得到于国家的土地之上,其所有权关系应当是明晰的,并非必然的谁发现就应当归谁。”前一部分说狗头金不是“埋藏物”,但算“富矿”,也属“矿产”;后一部分说因为狗头金发现于国有土地,所以理应归国家所有。

但同一天《环球时报》另一篇文章《狗头金是无主物,归先占者》则针锋相对,认为:法律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是为了“防止无序的滥采、滥伐、浪费,防止公地悲剧,保护环境,保证可持续发展,而不是与民争利。”“此次新疆牧民所捡到的纯系偶然发现的无主物,而非有意识勘探或开采的‘矿产。”从立法精神角度反驳狗头金“矿产”说。

2月8日,《人民日报》文章《捡到狗头金,到底该归谁》援引乌鲁木齐市民的话说:“经常有人在和田一些地方的河里、山上捡到玉石,谁捡到归谁,没有听说捡到玉要上交国家的。这次发现的狗头金和那些偶然被捡到的玉石一样,仅仅是一块,不是大规模开采出来的,政府部门不应该贸然收归国有,而应正确理解法律的立法本意,保障人们发现财富、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运用了类比与归谬法,直指“收归国有”的荒谬。

一言以蔽之,这场争议,表面上争的是狗头金的归属,实际上反映的是现行法律与社会意识在无主物先占原则上的巨大鸿沟。究竟哪一方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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