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第一个反腐法令
2015-02-12《党史信息报》
预防职务犯罪专刊 2015年2期
中共第一个反腐法令
1933年12月1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下发由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签发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二十六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这是中共历史上的第一个反腐法令。
训令中规定:“(一)凡是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办理之:贪污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二)凡犯第一条各项之一者,除第一条规定各项规定的处罚外,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没之公款。(三)凡挪用公款为私人盈利者以贪污论罪,照第一、第二两条处置之。(四)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
(资料支持:《文史博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