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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协商民主的概念史考察:语义演变与要素辨同

2015-02-12

探索 2015年4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概念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 210096)

1 为何要辨同

概念史是20世纪后半期兴起于欧洲历史学研究的一种独特方法和专门领域,其目的是呈现一种不同于传统思想史研究的关于主要政治社会概念语义演化的历史路线与图景。对于这样一种创新,德国概念史研究先驱瑞因哈特·考斯莱克曾宣称:“就其狭义而言,‘概念史’是历史研究方面的一个创获。它所关注的是‘概念’的形成、使用和变化的历史。”[1]72概念的变迁与社会的变迁有着紧密的动态勾连,而导致社会变迁的因素往往是一些重要的政治与社会事件,因此概念史研究主要关注一些重要的政治与社会概念。对此,梅尔文·里克特在谈及概念史的研究内容时指出:“‘概念史’关注的焦点之一在于政治和社会思想中所展现出来的主要概念在涵义上的延续、转变和革新。这么做,是为了描述,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解释政治词汇和社会词汇中最为突出的那些概念,其涵义中所存在的普遍危机及持久的延续。”[2]4

由此,概念史提供了一种揭示概念准确涵义的可靠方法。尽管概念的语义总体上保持一种动态发展的态势,但在某一个时点上,其涵义却是相对固定的,这就是概念语义演化的“历时性”与“共时性”特征。“历时性”探寻概念在时间之流中的意义变迁,“共时性”则探寻概念的社会情境和时间框架[1]73。对于概念的“静止”(相对意义上的)涵义来说,它是由概念的共时性特征决定的,而这种共时性特征又是概念语义的历时性演变至某一时点上的社会主张的体现。因此,当我们获取某一概念的准确涵义时,往往是指概念在某一时点上的共时性主张,而不是整个历时性主张,因为后者是变动不居而又充满歧义的,从而不具备概念的操作性。

协商民主即是这样一种重要的政治与社会概念。对中西协商民主进行概念史考察,目的是发现二者的准确涵义及其演化过程并对其关键要素进行辨同,考察是辨同的基础。这种考察与辨同是对当前国内协商民主研究中的一些片面取向所做的回应。一个显见的事实是,在中共十八大以前,多数学者在西方协商民主的语境下进行研究,而在十八大以后则出现了明显的研究转向,协商民主的中国立场开始集中呈现。在中国的语境下研究协商民主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我们理论与实践的本土自觉,因为中国的研究必定要立足于中国的现实。所以,有学者指出:“思考中国的协商民主,一定要放到整个中国宏观的政治发展背景中来考虑,要把协商民主当作中国特色民主的一个组成部分。”[3]但是,这样的研究转向也可能导致另外一种结果,那就是,对协商民主中国立场或者中西差异的宣扬可能会形成二者之间人为的“阻断”,从而不利于借鉴西方协商民主的有益经验。

“阻断”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过度辨异造就的,因此,我们也要辨同。只有辨同异,才能“合东西”。所谓辨同,也即辨别发现中西协商民主的共同特征,或者存在于二者之间的一般性要素,目的是建立中西协商民主沟通与对话的平台,从而为我们借鉴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提供合理性依据。对此,概念史可以提供一个更加充分的理论说明。

2 西方协商民主:来自毕塞特的创造

西方语境(或以西方为主)下的协商民主,是对“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转译,其概念的革新性在于把“协商”与“民主”结合起来,在传统的民主类型史中还没有这样的先例。因此我们要讨论的是,当“协商”与“民主”相遇时,这种民主是什么样的民主,表达了人们关于民主的何种想象,或者表达了民主什么样的特质。

理解协商民主的关键是“deliberative”。虽然作为概念的“deliberative democracy”是20世纪80年代才出现的,但是“deliberative”和“democracy”的关联却早就发生了。而在“deliberative”与“democracy”的关系演化中,“deliberative”作为一种对民主的想象或评价,其涵义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这里,词源学的考察是一个较好的入口。因为,概念是带着“词源学的足迹”走向我们的[4]116。乔·萨托利也指出,文字不但有历史,而且还有着可以大书特书的历史,因此追溯词语意义的演变是研究的可靠起点[5]23。

“deliberative”来源于动词形式“deliberate”。“deliberate”,根据通行的词典解释,是指一个人做出选择时所进行的一种认真思考的活动,其形容词“deliberative”与名词“deliberation”分别表示一种“审慎的”状态和一种“审慎性”。这些语义在古老的希腊文“βονλεντικσζ”形式中就已经出现。 比如亚里士多德在谈到人的选择时就把这种仔细考虑与审慎性当作人的一个行为特点。当然,古代希腊的思想家们在表达“审慎”观念的时候也可以用其他的相关词汇(比如辩证、讨论等),这说明对选择的审慎态度在很早就得到了强调。这种审慎的态度也体现在苏格拉底、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等先哲的民主观上。众所周知,这些先哲对民主(Δημοκρατiα,democracy)是充满忧虑甚至是厌恶和排斥的,其根源就在于大众政治的非审慎性。

对大众政治的质疑与担忧也是近现代以来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中一个主导性的政治态度。著名的论调如埃德蒙·伯克在1796年论及民众代表的责任时曾说:“如果我们相信粗陋的民众,在缺乏更高权威或更高智慧的影响下也能行动起来,振作起来,并能沿着固定的、永恒的方向趋向某个目标,那么,就等于相信大海在没有巨风吹刮的时候也会涨潮,也会洪波涌起,惊浪滔天。”[6]164因此,议员的责任就是通过其智慧来承担和解决实际的问题。而在1787年美国的制宪者们所设计的制度中,以代表的审慎(deliberative、deliberation)平抑大众的非审慎成为基本原则。作为制度设计的审慎在约翰·斯图亚特·密尔那里得到了最好的论证,除了人口规模的因素,审慎同样也是代议制政府的依据与运行原则。

西方自由主义政治传统一直把审慎性看作是民主体制的内在要求。而这一审慎性在20世纪80年代初得到了另一种阐述,并直接诱发了“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理论的诞生。这一阐述是由约瑟夫·毕塞特创造的。“协商民主”是毕塞特“铸造”出来的一个新词汇,在本质上也是为了论证民主体制的审慎性,所不同的是,他对这种审慎性给予了新解释。与传统审慎性建立在平抑大众政治非审慎性的基础上不同,毕塞特建立起大众政治与精英政治的调和,以此作为对美国精英式宪法批判的回应,给出美国宪法与政治体制的新的合法性解释。毕塞特的辩护理由是,美国制宪者的意图是建立一种协商民主,即建立在审慎多数统治之上的民主,这种民主既体现了多数的意见,又体现了民主政治应该具有的审慎性,因而美国宪法及其民主并不是批判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精英式”或者“贵族式”民主。审慎多数统治的原则即是一种审慎多数的原则,这种原则建立起“限制大众多数”与“使多数原则有效”的一致性。

毕塞特的创造为民主政体的审慎性赋予了新含义,这种审慎性并不单纯地质疑大众政治,而是把大众政治置于宪政架构的审慎约束之下,其理论内核是审慎多数。由上可见,当与民主政治发生联系时,作为一种主导性的政治和社会态度,“审慎”的语义至毕塞特为止至少经历了两个阶段的演化。第一个阶段在古代希腊时期,“审慎”(希腊语形式)是置身民主(希腊时期的民主)之外的一种评判性意见,而不是民主政体的内生原则;第二个阶段是近现代以来到毕塞特之前,这一时期“审慎”并不置身民主之外,而是成为内置于民主体制之中的一个特质、要求与原则,即要求民主体制必须是审慎的,这一审慎是建立在对大众政治的排斥与怀疑基础之上的。毕塞特的创造是一个转折,他以“协商民主”阐述了民主政治的另一种审慎的特征,即审慎多数。

毕塞特创造的“协商民主”概念具有划时代意义,后来的学者以协商民主为名开启了另外一种民主运动,导致了后来所谓的“协商民主时代来临”或者“协商民主的转向”,也使得“审慎”含义又发生了更大的变化,内涵也更加丰富。这一协商民主运动是对自由民主模式批判、反思与改进的产物,起因于对自由主义“聚合式”民主的批判,而其后的推动因素又是多样化的。詹姆斯·博曼与威廉·雷吉把协商民主兴起的基本背景归因于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冲突(虽然协商民主观念并不必然导致共和主义),具体涉及“对自由政府崩溃和无特征的普遍不满”“因为强调参与民主,左翼政治激进主义重新激起了人们对自治政府共识形式可能的兴趣”以及“对自由民主的理论批判和参与政治的复兴”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发展等诸多原因[7]前言,2-4。约翰·德勒泽克也曾指出在参与式民主与协商民主之间的因果关系,尤其是本杰明·巴伯1984年的“强民主”理论可以视为参与式民主与协商民主之间的桥梁。

毕塞特创造了协商民主的概念,而协商民主的兴起则是与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在20世纪80年代后几年的推动分不开的。1985年,曼宁用法文发表了《论合法性与政治协商》一文(1987年简·曼斯布里奇将此文译为英文并发表于“political theory”第15卷第3期上);1989年,科恩发表了《协商与民主合法性》(被收入Philipettit等编的《良好政体:关于国家的规范分析》一书)。他们共同开启了民主政治合法性论证的协商民主路径,以此批判自由民主政治合法性的聚合式基础。换言之,只有民主建立在公共协商的基础上,它才是合法的。在这一时期,审慎的含义已经明显不同于毕塞特,根据曼斯布里奇等学者的梳理,此时的协商民主是以“理性”“同意”与“公共利益”为核心的,是一种伴随着偏好转化的公开推理的过程[8]。当然,曼宁与科恩并不是协商观念的首创者,协商民主的哲学基础在哈贝马斯那里就已经确立。有研究者指出,在一定程度上讲,哈贝马斯1962年出版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发动了围绕“协商民主”的讨论,并且他持续对这一讨论做出贡献,最明显的就是他1992年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9]。虽然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并没有出现“协商民主”的字眼,但他紧紧抓住了协商的核心观念,并深深影响了后来的协商民主理论家。因此,研究者认为,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是协商民主理念的早期形态。对此,曼斯布里奇及其合作者指出,在哈贝马斯之后,科恩是第一个详细阐明民主的协商合法性标准的主要理论家。科恩同样也把理性、同意与公共利益放在他的理论的中心。因为对理性、合意以及公共利益的尊重,科恩与哈贝马斯有很强的相似性[8]。当然,对早期协商民主理论有深刻影响的还有约翰·罗尔斯的“理性”观念,科恩在其《协商与民主合法性》一文里已经有非常明确的展示。所以,在理性的问题上,科恩又“连接了毕塞特、罗尔斯和许多后来的理论家”[8]。可见,协商之所以能够和民主相遇并形成不同于毕塞特的含义,离开了哈贝马斯与罗尔斯的启发好像是不可能的。对此,迈克尔·萨沃德评论道:“如果没有同时代权威先驱(如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对政治规则和制度对话路径的强调,是否会有任何把‘协商’和‘民主’联系起来的强制力量的产生?”[10]60

协商民主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快速发展被称为“协商民主的转向”,这一转向因为哈贝马斯与罗尔斯宣称他们是协商民主理论家而被确认[11]145。但协商民主不是某种单纯的理论形式,而是有众多不同的面目。比如,理卡多·布劳格按照规范性程度把协商民主分为共和主义的协商民主、后现代的协商民主和普遍主义的协商民主;迈克尔·萨沃德把协商民主分为正式的与非正式的协商民主;诺埃里·麦加菲则把协商民主分为以偏好为基础的协商民主、理性的程序主义协商民主和综合的协商民主[12]。这说明协商民主是沿着不同的路向进行理论发展的。但从总体看,根据德勒泽克的标准,又可以分为自由宪政主义的协商民主以及激进批判的协商民主。这是依照对主导性的自由主义民主模式的态度进行划分的,实际上也是协商民主理论发展的两个基本路向。对于前者,德勒泽克认为协商民主已经被自由宪政主义所同化,而沦落为中立规则下对利益优先于政治互动的一种调整。德勒泽克归纳出同化的三种路径。第一种是通过对协商原则的承诺来证明自由主义者长期珍视的一些权利的合法性,协商讨论多数直接用于表达和联合的自由以及宗教与政治平等(比如科恩)。第二种是把自由主义宪法解释为促进协商民主的一些设置,最为典型的就是毕塞特,另外一些理论家比如罗尔斯则强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协商性。第三种是把美国的立宪过程视为协商过程的典型,尽管宪政框架之下的政治过程是一种利益导向的聚合过程。德勒泽克认为这种同化对于协商民主来说是不好的消息[11]145-146。

激进与批判的协商民主建立在追求民主真实性的基础之上,德勒泽克可谓是这一主张的积极倡导者。这类协商民主理念的基本主张是更多的公民参与,因为“民主走向协商,表明人们在持续关注着民主的真实性:在多大程度上,民主控制是实质性的而不是象征性的,而且公民有能力参与其中”[13]前言,1。在这里,所谓协商,也就是公民的理性参与过程;所谓协商民主,在实践上也即为公民经过公共协商以影响公共决策的一种民主形式。因此,对于激进与批判的路向来说,协商民主也是一种关于民主参与的理论与实践。德勒泽克后来指出,2000年以后,协商民主发生了密集而快速的更深入的转向,而公民参与的实践就是其中之一[14]6-8。

经过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发展,协商民主理论逐渐繁荣壮大起来,“协商”的涵义也越加丰富,已经超越了毕塞特创造协商民主这个概念时的初衷,实际上也超越了曼宁、科恩等早期协商民主理论家使用这个概念时的涵义。因此,在对协商民主理论的文献进行评估时,西蒙·钱伯斯说,她要把目光从协商民主理论是什么转移到协商民主理论近些年来做了什么,协商民主已经从“理论陈述”阶段进入“操作理论”阶段。钱伯斯给出了一个具有一般性的协商的定义——“一般而言,我们可以说协商是指向产生合理的、充分知情的观点的辩论和讨论,在其过程中参与者愿意根据讨论、新的信息以及由高级参与者提出的要求来修正偏好。虽然共识不需要成为协商的最终目标,并预想参与者会追求其利益,但在协商成果的合法性中一个总体的利益是协商的特征”[15]86。钱伯斯的界定看起来和科恩等人的强调好像没什么大的差异,但如果联系协商民主的多方面发展,就可以发现关于协商的构想已经超出了早期理论的“理性中心、合意导向”的狭窄含义[8]。因此,当人们提及协商民主时,更多的是指一种理性的公共交往过程,由于协商民主理论家对讨论、论坛和参与的强调,“审慎”也变成了富有中国意味的“协商”,“协商”表达了审慎要求与协商途径的结合。而当人们强调民主的真实性时,协商又成为一种新型的公民参与模式。

总体而论,协商民主是对西方自由主义民主合法性进行批判与反思的产物,西方民主合法性危机是协商民主运动的基本社会背景。就像曼宁与科恩所做的那样,早期的协商民主理论家把批判的焦点集中在偏好的简单聚合模式上,并希望以公共协商重建民主的合法性。但是,自由主义民主合法性的危机同样也来源于民主真实性的匮乏,因此又有了协商民主的激进路径。所以,西方自由主义民主合法性危机是双重的,一个是通常所说的“票决民主”所导致的“简单偏好聚合式”危机,另一个是公民参与匮乏导致的民主真实性危机,这两个危机决定了协商民主发展的理论与实践路向,因此也决定了协商民主的两层基本涵义。就前一路向而言,协商民主是重新发现偏好以实现决策共识的一种公共交往过程;对后一路向来说,协商民主则是一种强调理性参与的公众民主过程。而经由公开的讨论发动偏好的转换,继而发现某种公共理性,则是两种路向的共轴。

3 中国协商民主:一个逐渐明确的民主形式

在中国,因为历史的缘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为理解中国式协商民主涵义的一个起点。从中国人民政协的最初发端来看,中国语境下的协商实际上是指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爱国人士之间的团结合作与协商,此处的协商即为商量之意,通过协商而寻求团结合作,团结合作是目的。这一目的与功能定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历史演化过程中以及在中国宪法与政党制度中都是非常明确的。1949年9月17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召开,为在新老政协之间做出区分,此次会议将新政治协商会议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1949到1954年间,中国人民政协代行全国人大职权,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之后,人民政协就成为多党合作与商讨国家大事的重要组织。正如1956年9月中共八大决议明确提出的那样:“必须按照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继续加强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合作,并且充分发挥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各级协商机构的作用。在一切政府、机关、学校、企业和武装部队中,共产党员都必须负责建立起同党外工作人员合作共事的良好关系。”[16]350

之所以如此,与新中国成立之初以毛泽东为领袖的领导集体的建国思想息息相关。为了走上新中国的共和国之路,中国共产党选择了“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道路。这是因为:“不论是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都没有在中国成为主导阶级。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之上,顺应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中国只能建立以无产阶级为领导力量的多阶级联合的民主共和国。”[17]24-26对此,有学者富有洞见地指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阶级团结与联合是中国共和政治的社会基础与结构形式。而在此基础之上,中国共产党设计了两种民主形式,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另一是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17]27。这是新中国成立后蕴含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之中的中国协商民主的法理由来。当然,协商民主并非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独有,同样也存在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中。这样的民主设计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种制度安排,然而,不幸的是,协商民主的理念及其实现载体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到了严重破坏。

经过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逐步恢复,1989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该意见从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高度对党际关系进行了说明,这也是对政治协商关系的新阐述。《意见》指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是合作而非竞争。《意见》同时指出,中共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中共各级党委都要加强和改善对民主党派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同民主党派的合作。而在此前1987年中国共产党十三大提出了“社会协商”思想,倡导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在政治协商的基础之上使协商增加了重要的内容,也是中国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的一个重要进步。“这使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思想内容增添了重要的新内容,客观上形成了政治协商思想与社会协商思想两大部分。前者具有精英协商的特点,后者具有公民协商的特点,两者互补,构成了中国协商民主思想的基本构架,显现了逐步成熟的趋势。”[18]27

1995年1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与职能进行了规范化的解释与规定。该规定指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18]222-223。这是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功能的重大理论总结,此时的协商民主其功能已经从最初的政治合作演化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明确的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与理论的提出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对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的一种理论概括。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理论与实践的长期发展基础之上,2006年2月中共中央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根据公开的文件,这是民主以协商的名义首次进入中央文件,可以说是对以前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的新提炼的初步尝试。2007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明确指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这是协商民主以一种民主形态首次进入中国的官方文件。在十八大报告上,中共中央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并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十八大对推动协商民主建设做了系列部署,指出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十八大报告的相关阐述把中国协商民主发展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不仅提出协商民主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而且还要求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就使得协商民主不仅要定位于传统的多党合作与协商领域,而且还要向其他更大的范围进行扩展。但在如何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上,十八大报告没有做出更多的阐述,而是依然将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主渠道。不过,在基层民主制度的完善上,加强议事协商成为工作的一个重点。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协商民主的阐述是目前为止最为全面的阐述,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发展的最高峰。与十八大报告相比,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协商民主又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和部署。三中全会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这是协商民主的最新定位。在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上,除了要发挥统一战线的重要作用以及人民政协重要渠道的作用之外,三中全会还要求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在基层民主的建设方面,三中全会也强调了协商民主的作用,要求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因此,三中全会提出的协商民主的领域与范围都比十八大的规定以及此前协商民主的传统领域大大拓展了,可以说是协商民主的升级版本,是一种“大协商”的概念。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60余年的发展历程表明,中国式协商民主的概念与涵义有一个逐渐明确和正式提出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包括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统一战线纲领与策略,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团结与合作,协商是实现团结与合作的重要途径。这一功能定位一直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1989年12月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为转折点,以1995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为标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功能逐渐明确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与参政议政,这是人民政协的功能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为适应社会发展而做出的重大调整。2006年与2007年的两个重要文件使人民政协的民主功能得以重新定位,并明确提出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之一。十八大则正式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并把它当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色与优势。至此,中国式协商民主的概念最终形成,其涵义也非常明确。就其内容来说,以人民政协为主渠道的协商民主是中国式协商民主的核心内容,也以此为基础,协商民主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色与优势。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实际上又成为一个重大的转折,尽管该次会议离十八大仅一年之隔。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变化主要有:(1)提出协商民主体系的概念,协商民主的范围与渠道显著扩大;(2)强调协商民主在基层的落地生根问题;(3)提出协商民主是群众路线重要体现的新定位。这些变化都表明,三中全会提出的协商民主已经不再单纯是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尤其当和群众路线以及基层民主发生联系时,协商民主主要是指公民的参与式民主。此时,中国式协商民主的涵义又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总结这60余年的历程可以看出,十八大提出的协商民主,其涵义与功能主要是由人民政协所赋予的,协商民主主要是政协系统内的精英协商;而十八届三中全会阐发的协商民主,其涵义与功能主要是由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以及社会主义人民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所赋予的,既包括精英协商,也包括普通公民的参与式协商,因而与十八大提出的协商民主是两种不同的协商民主意涵,后者是前者的“升级版”。

4 中西协商民主的要素辨同

中西协商民主的内涵是在不同的语境下发展而来的。协商民主中西语境的最大差异在于,西方协商民主是对自由主义民主反思与批判的理论创造,批判色彩强烈;而中国的协商民主则主要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统一战线与多党协商合作思想和实践的高度提炼,也是对未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需要的一种战略设计,富有鲜明的实践色彩。然而,作为民主的一种方式,中西协商民主在价值诉求上仍然具有一致性。就西方协商民主而言,其“协商”表达了一种更具公共理性的选择的要求,这对于中国的协商民主来说同样也是适用的。也就是说,中国的协商民主也是以公共理性为追求的。在这一点上,中国的协商民主与西方的协商民主并无二致。公共理性是一种结果与状态,而达成公共理性的方式却是多元的,作为中文词汇的协商,同样也表达了通向公共理性的可行途径。差别在于,中国协商民主的公共理性除了表达选择的审慎与共识要求之外,还是一种达成团结与合作的政治途径。因此,抛开语境的差异,中西协商民主具有对话与讨论的空间。

根据前面概念史的梳理,西方协商民主至少蕴含如下理论与实践要素。第一,在一般目的上,协商民主追求一种以公共理性为标志的民主审慎性。第二,在实现途径上,公共协商是协商民主的基本策略。这一协商过程包括讨论、辩论、相互倾听、偏好转换以及公共意见达成等一系列活动和环节。在这个角度上,协商民主实际就是一个中文语境下的协商过程,审慎与合法性是通过协商实现的。第三,在实践意义上,协商民主既是一种民主模式,同时也是一种治理模式以及公共决策方式。在后一种意义上,协商民主是一种治理工具,工具性也是协商民主的一个特点。第四,在实践操作上,公民平等与理性的参与是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方式。从西方的实践来看,协商民主更多地表现为公民参与,公民参与是当前西方协商民主的主要主张。第五,理性的参与主要通过各种民主程序、方法与技术的运用来实现,目前具有代表性的有詹姆斯·菲什金的协商民意测验方法,以及在美国一些地方使用的“国家议题论坛”“公民陪审团”“二十一世纪城镇会议”“参与式预算”等[19]。因此,技术规导又是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的一个关键要素。

尽管有历史与发展路径上的差异,但从内容与实践来看,结合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们将要建设的协商民主同样也具备以上理论与实践的关键要素。

第一是审慎和协商。中国语境下的“协商”一词本身就具有“审慎”的意思。“协”字的本义为“合力并耕”,后演化出“共同、合作”之意[20]235;“商”本义为一种酒器,后演化出“量度、计义、商量”的意思[20]656。作为两个字的组合,“协商”即为“共同商量”,理应包含两个及以上的主体共同商量以寻找合理解决方案之意,因此,协商本身就表达了一种对审慎意见的追求。对于中国的协商民主来说,审慎与协商是两位一体的。就其审慎性而言,中国协商民主既表达了共和国政治建构上的公共选择理性,同时又体现了国家决策上的公共审慎。就后者而言,协商是指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群体之间的沟通与交流过程。

第二,协商民主对中国是一种现代化的治理工具,具有积极的工具性价值。当下协商民主在中国的“进场”是在两大情境下发生的:一是发展人民民主,二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同时,中国30余年的政治体制改革又是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主线展开的,民主与治理密不可分,治理是民主的主要领域。也就是说,协商民主的引入可以实现民主与治理的结合,符合中国民主政治渐进有序发展的战略需要,既能满足中国社会不断增长的民主诉求,缓解公民参与压力,又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化解社会矛盾。

第三,协商民主同样要求中国公民进行理性与有序参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也即要把协商民主向人民政协之外的更多领域和更多层级扩展,尤其作为党的群众路线的要求和体现,协商民主也要向基层社会扩展。因此,协商民主除了以人民政协作为主渠道之外,还要求更多地满足基层公众协商参与的制度通道。对于中国来说,协商民主提供了一个满足广大公众参与的一种民主模式。与传统的大众政治不同,协商民主提供了一个理性参与的方式,这与我国倡导的公民有序参与要求是一致的。

第四,中国的协商民主同样也需要程序与技术的规导,国外协商民主的方法与技术可以为中国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比如参与式预算。参与式预算于1990年前后发源于巴西阿里格雷港市,其本质在于使非经选举的公民实际参与关于公共财政使用的决策。这种协商民主的方式在中国也有着成功的应用。浙江省泽国镇的参与式预算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该案例既使用了詹姆斯·菲什金的协商民意测验方法,也混合了阿里格雷港市让公民优先决定投资顺序的理念和做法,同时又与中国特有的治理体制相结合。广东省一些地方也有使用协商民意测验方法成功解决外嫁女上访问题的案例[21]。

抛却政情的分野,可以发现中西协商民主在主要的要素上具有共性,这为我们借鉴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更好地发挥协商民主在中国的治理价值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借鉴西方协商民主的有益经验应该更多地强调中西协商民主的共性,进行要素的辨同,而不是片面化二者的差异。我们要充分挖掘协商民主的治理性价值及其实现路径,这样才能使协商民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建设性的作用。而通过要素辨同,这些治理性价值与实现路径正是中西协商民主所共有的。

5 结语

中国要发展协商民主,利用协商民主的治理性价值,首先要准确理解协商民主的涵义及其核心要素,同时还要正确处理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关系。而协商民主恰恰又是容易引起混淆的一个概念,在使用时非常容易导致语义的混乱。理论上的无知与混乱又会导致实践的无序,这在中国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因此,厘清协商民主的涵义并辩识中西协商民主的关系是一个首要的任务。

概念史是认识一个概念的内涵及其来龙去脉的可靠方法。通过概念史的考察,我们发现中西协商民主是有其特殊规定性的两个概念,在概念的特征上,西方的协商民主富有理论的批判与反思色彩,“协商”语义演化的路线也相对清晰。而中国的协商民主则充满了实践色彩,“协商民主”的涵义则是由实践所赋予的。但是,通过要素的辨同,我们也发现中西协商民主具有良好的通约性,这种通约性为借鉴西方协商民主的有益经验提供了科学的基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依然把中西协商民主标签化甚至意识形态化,“阻断”二者的交流与对话,显然不是一种审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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