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招标投标法中的投标有效期
2015-02-12薛清梅
薛清梅
(天津市建筑工程职工大学,天津 300074)
论招标投标法中的投标有效期
薛清梅
(天津市建筑工程职工大学,天津 300074)
我国《招标投标法》这样注明,招标投标活动有其应该遵循的原则。其中对投标的有效期也有严格规定,投标文件不可能永久有效,也不可能今天提交明天就失效,所以招标文件规定一个投标有效期,需要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招标投标程序。但在教学和实践中投标有效期与投标截止日期这两个概念学生特别容易混淆,本文围绕投标有效期的概念展开讨论,达到分辨含义、指导实践的作用。
招投标法;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期
一、投标有效期的含义
(一)概念
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及合同格式、技术规范、投标书、报价表、施工组织设计等是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的时候所需要编制的内容,其中投标有效期是一个重要概念,时间标段上它涉及此次投标能否有法律效效力的问题,是否受法律保护。一般都是由投标截止的时间点起开始计算投标有效期的,开标、评标、中标等工作需要在这一时间段内进行并且完成。投标有效期,从合同法上要约和承诺的概念分析,它可以看做是投标人发出了要约,在招标人作出承诺等待的时间,或者可以看做是投标人发出了投标文件,并对自己发出的这个要约承担法律后果的期限。《合同法》中这样规定,投标人如果作为要约人一方,在要约的有效期内提交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如果要约生效了,投标人作为发出要约的一方就不能再撤回投标文件,在开标之后要约生效。招标人站在受要约人的角度,对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并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合同成立并且依法生效,受法律保护,投标人作为发出要约的一方不能拒绝。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之前,相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作为要约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不签订合同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投标有效期内所有符合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均应,也就是从投标截止日期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这段时间内均保持有效。
(二)投标有效期出现延长情况下处理方式
一般来说,超过投标有效期递交的投标书属于无效,但现实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投标有效期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招标人一方应该以书面形式来进行通知,告知所有参加投标的主体延长投标有效期,并确定具体的延长期限。如果参与投标的一方同意投标有效期延长这个事项,同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再做修改,随之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应该顺延它的有效期;如果拒绝延长,那么此次投标无效,但是在此期间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退回给投标人。同样,相同于招标时,如果有效投标少于三个,那么此次投标结果无效。
由此可见,甲方如果想延长投标有效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延长投标有效期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人,投标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体现。第二,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作为要约人一方的投标人不能修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如果修改了,将视为新要约,投标一方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实质内容也不随着有效期的延长而产生变化。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笔者在这里建议,延长投标有效期限以后,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的应该得到延长。招标人延长了投标有效期以后,如果作为投标一方拒绝延长,那么投标保证金还有没有效力的问题,可以这样来看,如果接受,投标保证金在这段时间内仍然保持有效,如果投标一方不接受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情况,那么此次投标被视作无效,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人相应的保证金,不得产生扣留的情况出现。如果出现投标人一方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少于三个投标人的情况,那么作为招标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招标。由于延长投标有效期而对投标人造成的一定损失应该由招标人来负责。但存在一种情况除外,就是由于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无论是自然,还是政府行为,抑或是社会事件,而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也这样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二、与相关易混淆概念的区别
(一)与投标截止日期的区别
投标截止日期与投标有效期无论是在教学还是实践过程中,这两个概念都是易混淆的,前者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比如说招标公告等文件中,规定的作为投标一方投送投标书的具体确切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一般是指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最晩精确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以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不再接收。《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招标人从发出招标文件开始,到投标截止时的时间,不应当少于20天。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计算的,一般以天为记数单位。例如规定投标有效期为52天,则投标人在投标函中响应的投标有效期应不少于52天。这个52天是从开标时间,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开始计算的。此投标有效期的作用在于保证投标人的投标实质性响应,比如投标报价及商务技术承诺等,从投标截止到中标再到合同签订完毕,始终保持有效,不因原材料浮动、市场环境、政策性因素等任何原因发生改变,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没有权利任意修改投标书,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招标人和中标人也不能签订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合同。 所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就应该是评标、定标、中标、公示、商谈、签订合同的这一过程所需的理论最短时间,不仅仅限于评定标和公示期。在实际工程案例中,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的绝对同时进行,几乎是不可能,大多数情况下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开标连续进行,即投标截止时间一过,马上进行开标程序。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截止日期起算,至招标机构公布中标人之前这段时间。国家制定法律,规定开标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在同一时间进行,就是为了防止某些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等钻法律空子,利用开标和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差进行暗箱操作的情况出现,比如泄露标底等涉及投标文件秘密的情况。在实际工程案例中,由于招标人贵的投标文件的组成比较复杂,投标人报送的材料非常多,这两个时间的衔接未必那么统一。但是,如果法律规定了开标时间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的同一时间进行,那么就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办理。作为招标人一方,在给予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提出要求时,应当给与其合理编写投标书的时间,《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人从发出招标文件开始,到投标截止时的时间,不应当少于20天。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在编写好投标文件后,应该连同投标保证金,如果联合体投标,还应携带联合体协议,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书按时送达,这个时间就是投标截止日期之前。但实际工程案例中,一般投标人都会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递标书,很少在开标时间上交。
(二)和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的区分
为了防止投标人不谨慎进行投标而设立的一种担保,就是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进行招标是为了工程顺利开工并竣工,更不会希望,招标、投标之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放弃招标,随意撤回投标书或者是中标以后不签署合同以及提供履约保证金。投标人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情况下,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取现金的形式,也可是银行汇票等形式。在这里需要说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候应当将投标保证金一并交给招标人。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这样的投标书。投标保证金作为担保的方式出现,即有被没收的情况出现,一种情况是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第二种情况是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签署合同协议的。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主体如果撤回投标文件,法律效力该如何认定
投标人一方在投标有效期内,并且在招标主体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投标人退出参与投标的行为,都属于在承诺期限内也就是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这时应该按照要约的撤销处理,也就是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投标保证金应予退回。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也就是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后,投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放弃中标,在这个时候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因为这时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关系已经存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也应退还保证金。但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保证金。在实际工程招标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三个投标人投标,可是在开标之后,有一家突然退出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应当怎么处理。笔者认为,从合同法的角度看,要约有撤回和撤销两种情况,投标书作为要约已经到达招标人,那么要约就应该生效,再撤回就属于要约的撤销。现场的监督人员就应该高度重视这种情况的出现,如果这种非常特殊的原因,是出于投标人之间串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标,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坚决依法打击,保证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如果签订合同,那么期限如何确定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订立书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一方和中标人一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对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能再更改,也不能再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发生特殊情况致评标工作无法在事先约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完成,那么上面笔者阐述过,比如说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有特殊情况出现,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那么招标人应该采取书面的形式通知,告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有效期延长期。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计起,在这期间要完成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工作,因此,在评标有效期结束前完成各项工作,评标更比这时间更前的。如评标有效期为90天,则在投标之日计起60天内要完成定标。
四、小结
总之,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在这期间需要完成大量的工作,有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一系列工作,关系全局,在这工程中双方都要引起充分的重视,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避免废标、招标人之间串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标等情况的出现,切实保证招投标工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以便于保证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1]危道军.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实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注释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王志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0问[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13.
Discussion on Validity Period of Bidding inLawofthePRConBidInvitationandBidding
XUE Qing-mei
(TianjinConstructionEngineeringStaffandWorkers’University,Tianjin, 300074)
According toLawofthePRConBidInvitationandBidding, bid invitation and biding shall be conducted in adherence to certain principles. And the validity period of bidding is also strictly stipulated. The bidding documents cannot be valid permanently and cannot be invalid on the second day after submission. So the validity period is stipulated for the bidding documents and the process of bid invitation and bidding should be completed within the validity period. However, during the teaching and practice, students easily confuse validity period of bidding with the closing date for bidding. This paper has a discussion on the concept of validity period of bidding to distinguish the meaning and then guide practice.
LawofthePRConBidInvitationandBidding; validity period of bidding; closing date for bidding
2015-09-08
薛清梅(1981-),女,汉族,天津市人。天津市建筑工程职工大学教师,讲师,法学学士,毕业于东北大学,主要从事建筑法规与经济法研究。
F425
A
1673-582X(2015)11-002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