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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研究综述

2015-02-12王江淮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5年2期
关键词:犯罪青少年研究

王江淮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中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研究综述

王江淮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象、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青少年网络被害人问题、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对策四个方面。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的研究分为两个阶段:起步阶段(20世纪末-2001年)和兴起阶段(2001年至今)。在兴起阶段,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具有建构色彩。目前,学界关于该问题的研究主要存在定义缺失、将青少年网络犯罪妖魔化、研究方法单一、研究成果大量重复的弊端。

青少年;网络犯罪;研究综述

互联网的普及,尤其是三网融合①三网融合,通常是指以手机移动网络为代表的电信网,以有线电视为代表的广播电视网和以互联网为代表的计算机通信网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使其技术功能趋于一致,业务范围趋于相同,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的多媒体业务.参见于冲:《三网融合背景下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探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1期.以后,网络已成为人们的生活要素之一。而网络环境被人们称为虚拟空间,更有学者称之为“双层社会”②参见于志刚:《“双层社会”中传统刑法的适用空间》,载《法学》2013年第10期.中与现实社会并存的另一个社会。也有人认为:“不懂电脑知识的人是21世纪的文盲。”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催热”了一切与网络相关的事物。“网络”自然就成为一个热词。而“青少年”和“犯罪”早在多年前已成为学界、生活中不可避谈的“热词”。于是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组合,更是热极一时。根据中国互联网网络中心2015年2月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其中,10~19岁的人群比例为22.8%,约为1.48亿,10岁以下网民比例为1.7%,约为1103万。青少年网络犯罪似乎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学界、媒体对此更是不断“挖掘”。然而,关于青少年犯罪的事实就是人们从各种媒介中所感知的那样吗?该问题的解决必然要借助于对近十五年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研究。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研究的主要问题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研究基本上聚焦于四个问题: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类型与特征、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青少年网络被害问题、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类型与特征

肖剑鸣,郑怀瑾,吴璐琳认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网络赌博。理论上,只要有一部电脑,人人皆可上网,人人皆可赌博,如同置身赌场,且更容易使人上瘾。青少年基于娱乐和赢钱的心理,沉溺于网络赌博中。二是黑客入侵。主要有三种行为:入侵计算机网络系统行为;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数据;拒绝服务攻击,即一种破坏性攻击,使用户由于在短时间内得到大量电子邮件而无法正常工作,甚至导致系统瘫痪。三是网络盗窃。①肖剑鸣,郑怀瑾,吴璐琳:《 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的探讨》,载《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册)2005年.刘士国则提出还包括网络诈骗、贪污等侵财行为和利用网络制作、传播、出售淫秽物品行为。②刘士国:《当前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对策研究》,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贾宇、舒洪水认为,青少年网络犯罪和一般网络犯罪一样,都具有手段的复杂性和先进性、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跨国性、犯罪主体的高智能型、犯罪现场的虚拟性以及犯罪的侦查、取证困难和犯罪证据的可修改性等特征。③贾宇,舒洪水:《青少年网络犯罪之对策研究》,载《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册)2005.李云龙、周亦峰认为,青少年网络犯罪还存在以下几个特征:犯罪主体的低龄化;主观恶性的极端性,即存在较大或轻微的两种主观恶性。④李云龙,周亦峰:《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与对策》,载《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册)2005.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

郭开元认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有下列几点:一是虚拟空间中的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的异化与失衡;二是网络立法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三是网络的虚拟性导致了部分青少年性格异化;四是不规范的网络环境导致青少年社会化不足,社会责任感薄弱;五是青少年的犯罪感虚无化;六是网络亚文化诱发了青少年网络心理障碍和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⑤郭开元:《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和对策》,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持类似观点的还有张红薇:《大学生网络犯罪的防范与治理》,载《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刘士国:<<当前 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对策研究>>,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这种观点主要是从网络(含网络立法)、青少年本身进行归因,即从犯罪主体和客体上寻找犯罪的原因。

在青少年网络犯罪原因的问题上,大部分学者的观点趋于一致,认为是内外因的共同作用。但是也有一部分学者着力研究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心理原因。谢华、罗嗣明认为,大部分青少年面临大量信息时缺乏基本的选择判断和驾驭信息的能力,精神和意志易遭受控制。⑥谢华,罗嗣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心理因素及其预防》,载《中国临床康复》2005年第8期.张红薇则具体分析了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几种心理:一是猎奇心理。网络的虚拟性最大限度地激发了青少年的好奇心。越是不该看到的信息越具有神秘感,他们越要通过各种方式去窃取或偷看。而网络自身的特点也为青少年这种心理的实现提供了可能。二是权利博弈心理。网络的技术权、话语权、成为青少年追逐的目标,网络成为他们新的权利博弈战场。网络犯罪的部分青少年均以自己的计算机网络技能水平超群而孤傲、自负、喜欢挑战。三是放纵心理。放纵心理是指个体放弃对自我行动的自觉调节和控制的意志特征,它是人的内在欲望需要的无限性同自我行为调节的有限性的矛盾的显现。而部分进行网络犯罪的青少年具备这种心理。四是泄愤心理。由于青少年时期的神经系统结构和机能发育迅速,青少年特别容易兴奋,情感丰富、强烈但由于他们神经系统并末完全发育成熟,神经系统的兴奋和抑制矛盾运动不平衡,青少年容易激动,好感情用事,带有冲动性。如果他们在网上或在现实生活和学习中遇到某种不良刺激,就可能产生强烈的泄愤心理。五是焦虑心理。巨大的信息量易让人们无所适从,同时人与人之间的当面交流机会大大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各种数字化的符号。“人际关系”与“人机关系”的混乱导致了个人心理上产生紧张、孤僻、焦虑甚至敌意心理,对于心理并不十分成熟的青少年来说更容易产生这种心理,从而导致犯罪。①张红薇:《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心理原因及教育对策》,载《教育探索》2005年第10期.

当然,也有不少学者从家庭、社会、学校中的某个单独的方面探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但在大量研究青少年犯罪的文献中所占的比例较小。

(三)青少年网络被害问题

学界关于青少年网络被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问题:青少年网络被害现象、青少年网络被害原因、青少年网络被害预防。

关于青少年网络被害现象,刘守芬和叶慧娟认为,其主要包括三种表现形式:首先是精神性被害。青少年网络精神性被害包括人格被害和心理被害两方面。其次是物质性被害。青少年网络物质性被害包括人身被害和财产被害。最后是其他被害表现,主要有个人信息被害和社会交往被害,如被非法窥视、被盗号或入侵系统等。②叶慧娟,刘守芬:《青少年网络被害问题研究》,载《山东京擦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赵国玲和傅建省在对1144名在校学生、758名未成年犯、350名中小学教师和189名学生家长进行调查研究后也得出相同的结论。③赵国玲,傅建省:《青少年网络被害调查及教育对策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年第1期.

关于青少年网络被害原因问题,大部分学者的观点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基本相同,都是从青少年本身的特殊性、网络的特性、社会、家庭等内外因素进行分析。如刘守芬和叶慧娟认为,青少年易遭网络被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青少年由于在智力上尚未发育健全,生理上处于未成熟期,认识能力、意志能力、情感控制能力较差,缺乏对被害场景的认识,缺乏对犯罪侵害行为的控制和反击能力。其次,青少年处于心理生长时期,一方面,好奇心强,喜好享受,被网络这个巨大的超现实世界所吸引,难以自拔;另一方面,青少年叛逆感强,不易听取他人规劝,导致被害。再次,由于社会等现实因素的制约,一些青少年 由于各种原因,成为社会非主流或边缘化群体,在心理和人格上都被社会主流文化所排斥,从而成为社会亚文化的集结体。而网络无等级、无界限的“草根”社会特性对这些现实生活中的失败者显示出极大的优越性和吸引力。网络的开放性满足了青少年成长的需要,网络的无冕界域可以让他们在虚拟世界中发泄对现实生活的不满。由此容易成为利诱、被害的目标。④叶慧娟,刘守芬:《青少年网络被害问题研究》,载《山东京擦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关于青少年网络被害预防,皮勇和刘为国认为,首先,应当开展网络知识普及教育,推进网络生活的主流化;其次,强化青少年安全教育;最后,构建社会性监管救助机制。⑤皮勇,刘为国:《论青少年与网络犯罪场》,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年第5期.赵国玲和常磊则通过实证分析,研究青少年网络被害的学校教育原因,并由此认为,学校应当加强研究、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学生的网络教育,以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网络被害。⑥赵国玲,常磊:《青少年网络被害的学校教育原因实证分析》,载《教育科学研究》2009年第1期.此外,赵国玲和常磊还进行了青少年网络被害的家庭教育原因实证分析,并且得出了应当加强家庭教育的结论。①赵国玲,常磊:《青少年网络被害的家庭教育原因实证分析》,载《中国青年研究》2008年第8期.

(四)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对策

学界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预防对策的提出基本上是基于相应的犯罪原因提出的。如武玉红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首先,采用法制手段,构建网络法制体系。法律就是规范网络生活最为刚性、最具权威的游戏规则;其次,采用德教手段:强化网络道德建设。网络道德建设是开展青少年网络保护、培育与强化青少年网络“免疫力”的基础性工作。最后,采用技术手段,提升网络监控技术。②武玉红:《网络社会视野下的青少年犯罪》,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6期.“解铃还须系铃人”,科技带来的问题由科技解决。王晓阳则认为,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应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参与、行业自律、全社会协同”的原则。③王晓阳:《网络时代下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打击与预防》,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年第1期.

与大多数学者不同的是,皮勇提到注重对当事人注意力的引导和迁移。④皮勇,刘为国:《论青少年与网络犯罪场》,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年第5期.无论做到对青少年被害人还是青少年加害人注意力的引导和转移,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青少年沉溺于网络,而没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加害或者被害。此外,部分学者从具体的青少年网络犯罪类型着手,研究预防对策。比如,在网络色情控制对策上,姚建龙和王邕认为,我国应考虑采取以直接管制为主、间接管制为辅、“堵”“疏”结合的网络色情应对策略,加快完善网络管理立法,改进网络防控技术,增进互联网行业自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⑤姚建龙,王邕:《网络色情控制与未成年人保护》,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针对青少年网络聊天室的犯罪问题,皮勇认为,首先,应当改变网络聊天的绝对隐秘性特征,增设网络聊天者见面保护机制;其次,要强化网络聊天活动风险教育机制,增强网络聊天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最后,要增加网络聊天服务提供者的协助义务,加强对潜在犯罪的社会预警。⑥皮勇:《网络聊天室青少年被害人的保护》,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7期.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研究的总体进程

(一)起步阶段:现象研究(1998年-2000年)

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研究于20世纪80年代兴起,巧合的是网络犯罪的研究也是肇始于此时。国内第一篇关于网络犯罪的论文是杨冠宇的《计算机与犯罪》 ,⑦杨冠宇:《计算机与犯罪》,载《政法论坛》1986年第2期.第一部关于网络犯罪的专著是《与计算机犯罪的战争》。⑧乃琦,王仕陆编著:《与计算机犯罪的战争》,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虽然青少年犯罪研究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但是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研究却到20世纪90年代始有学者问津。国内第一篇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论文是1998年马黎的《国外的青少年计算机犯罪》⑨马黎:《国外的青少年计算机犯罪》,载《青少年犯罪问题》1998年第4期.与该论文发表时间相近的还有佚名:《网络犯罪:从少年黑客说起》,载《法律与生活》1998年第8期.。

这个阶段研究青少年网络犯罪多是以犯罪学和刑法学的研究范式展开的,涉及的基本都是单学科问题,研究的基本上都是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象,以及刑法的立法建言、法条阐释。对与青少年网络犯罪现象的认识尚处于对新事物的片面观察阶段。

(二)兴起阶段: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的建构与研究的兴起(2001年至今)

进入21世纪,经济的腾飞、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职业院校的增多以及全国高校的扩招都为互联网的普及提供了便利的、不可缺少的条件。网络行业的“燎原式”快速发展“催热”了“网络”这个词。与此同时,尽管青少年犯罪研究已经不复80年代的兴盛,甚至已走向了低谷,淡出了法学研究的主流,但是历经20多年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已经让“青少年”这个词深入人心,并与“犯罪”一词形成某种默契,“青少年+犯罪”这个曾经“热”过的词,至少是一个仍有余温。当这几个热词拼凑在一起,便形成了“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另一种热门现象。但是,这种“热”是客观事实抑或仅仅是一种纯粹的社会感知?

姚建龙教授认为,20世纪80年代的青少年犯罪问题是被人为的建构出来的而非发现出来的,①参见姚建龙主编:《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4-6页.笔者认为,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虽然客观存在,但亦有较强的建构色彩。基于此观点,笔者以最具官方权威的《人民日报》为观察对象,发现《人民日报》在21世纪前从未提到“青少年网络犯罪”或“未成年人网络犯罪”。而从2001年至今总共也只提过3次,分别是:2006年1月26日的《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2004年12月13日的《纯净未成年人网络天空》;2009年6月23日的《疏堵结合,应对青少年网络伤害》。如果青少年网络犯罪真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近二十年来,为何在最权威的官媒——《人民日报》中只出现过3次。与此同时,“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至今已在《人民日报》出现一百多次。可见,青少年网络犯罪并非青少年犯罪中的严重问题,更谈不上严重的社会问题。不可否认,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但并未像学界或部分官方机构所建构的那般严重。

这个阶段较有代表意义的论文有:《论网络犯罪及其社会控制》②张彦,马立:《论网络犯罪及其社会控制》,载《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浅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立法原因及其应对》、③刘长秋,杨玉娣,史桃梅:《浅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立法原因及其应对》,载《青年探索》2004年第3期.《青少年网络成瘾的危害性及防治对策》④姚玉红,郝清华,刘格林:《青少年网络成瘾的危害性及防治对策》,载《中国学校卫生》2007年第5期.、《论青少年与网络犯罪场》⑤皮勇,刘为国:《论青少年与网络犯罪场》,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年第5期.等。而在一些著作或者教材中亦将青少年网络犯罪单列一章。如杨正鸣主编的《网络犯罪研究》中提到应当将青少年作为网络犯罪预防的重要个体之一;康树华、张小虎主编的《犯罪学》一书将青少年网络犯罪作为青少年主要犯罪类型之一;2009年,王宁霞出版专著《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心理分析及矫治》;2010年,陈晨主编的《青少年网络伤害研究报告》出版。

这个阶段的研究范式突破了刑法学、犯罪学,逐步涉及多学科,尤其是医学和心理学。研究的内容也从现象到本质,并且着重探讨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预防与控制。此阶段是青少年网络犯罪研究的繁荣阶段,从研究人员的结构也可见一斑。著名的法学家刘守芬、赵国玲、姚建龙、皮勇、于志刚等人也对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进行过专门研究。此外,一部分教育学、心理学医学领域的专家学者也纷纷加入研究队伍,如张红薇、姚玉红等学者。

在研究方法上,赵国玲、常磊的《青少年网络被害的学校教育原因实证分析》和《青少年网络被害的家庭教育原因实证分析》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得出较为可靠的结论。用类似研究还有李赞、金晨曦、张凤军、杨梅的《苏州市2007—2010年网络犯罪调查分析》。①李赞,金晨曦,张凤军,杨梅:《苏州市2007—2010年网络犯罪调查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0期.但总体上该阶段的研究仍然以思辨和现象描述为主,实证较少。

从一些重要学术会议也可看出青少年网络犯罪研究的繁荣。2003年《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和2005年《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共收录了近十篇有关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论文;2005年贵州省刑法学年会提交的论文中有一篇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论文,2010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主题为“网络与预防青少年犯罪”。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研究的反思

(一)对研究视域的反思

1.定义研究的缺失

近十年来,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研究如火如荼,然而,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概念(即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定义)的研究却几乎绝迹。至今,学界没有一篇专门论述青少年网络犯罪定义的论文,更不用说专著。零星的研究也只是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机械解读。定义研究的缺失让青少年网络犯罪研究范围模糊、漂移不定,所得出的结论自然也是不周延的。比如,在没有界定清楚何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前提下,如何能够确定“青少年网络犯罪严重”这个命题?

笔者认为,界定概念是进行研究的前提。学界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概念界定已基本清晰,因此,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界定应该充分采纳这些研究结果,但不应当只是简单的拼凑。具体界定步骤如下:

首先,厘清关于青少年的定义。虽然学界关于青少年的界定存在多种学说,但认为“青少年应当是12-25周岁的人”的观点相对能被大部分人接受。其次,关于网络犯罪的定义。学界存在多种学说,但概括起来主要有刑法概念说和犯罪学概念说。刑法概念说认为,网络犯罪是一个刑法学的概念,网络犯罪是指通过计算机、通信技术手段、借助于网络信息系统或专门针对网络信息系统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的行为。②齐爱民,刘颖主编:《网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5页.犯罪学概念说认为,网络犯罪是一个犯罪学上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在互联网上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行为人以互联网为犯罪工具实施的犯罪行为。③参见赵秉志主编:《计算机与网络犯罪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页.笔者认为,研究青少年网络犯罪应当采取犯罪学概念说,但不应局限于此。在“犯罪”的定义上,应当结合青少年犯罪研究的特点,将犯罪扩大解释为涵盖一般犯罪行为、违法行为、越轨行为的行为总称。总而言之,笔者认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界定应当如下:12-25周岁的人在互联网上实施的犯罪、违法、或者越轨行为,或者行为人以互联网为犯罪工具实施的犯罪、违法、或者越轨行为。

当然,有的学者指出,青少年网络犯罪包括各种由网络诱发的青少年犯罪,并且以青少年因为要玩网络游戏但是缺钱而进行盗窃、抢劫等行为也属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类型。④于冲:《三网融合背景下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探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1期.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若此提法可以成立,那么按照此逻辑,因为要坐飞机但是没钱而进行抢劫、盗窃是否就可以称之为航空犯罪?显然这是不合理的。

此外,由于基本概念界定的缺失,导致了部分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研究与民众所感知的青少年犯罪风马牛不相及。同时,对青少年网络犯罪范围的肆意扩大也导致了网络的“被妖魔化”,“罪大恶极”的网络成为家长们痛恨的新事物。但也有学者对此进行了反驳。姚建龙和王邕便一针见血地指出:“没有证据表明网络色情与未成年人犯罪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①姚建龙,王邕:《网络色情控制与未成年人保护》,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笔者认为,民众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现象的错误解读正是源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研究中概念界定的不清晰。

2.具体类型研究的缺失

学界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研究多以“网络犯罪”整体为研究对象,而忽视具体的网络犯罪类型。仅有的部分研究涉及具体的青少年网络犯罪类型,但多以“涉黄”犯罪为主,其他的研究偏少。然而,青少年网络犯罪类型并不是单一的。青少年利用网络侮辱、诽谤、造谣等行为屡见不鲜,但目前却难觅此类研究。

3.未能正视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根本原因

我国学界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分析基本上还停留于家庭、社会、个人的分析套路上,未能正视根源性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立法远滞后于现实社会的原因造成了国家对现实社会控制力不足,而虚拟社会更是国家控制力薄弱的空间。根据社会控制理论,社会控制不足是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网络交流的间接性(中介性),更有利于青少年对被害人的“非人格化”。最后,虚拟社会的矛盾是现实社会矛盾的引申,根治网络犯罪问题应当立足于对现实社会矛盾的分析。比如对于严重的青少年网络涉黄犯罪问题,应当正视我国对于青少年进行性教育的缺失或不足,而不能仅仅认为是“黄毒侵害”。

从比较的角度来看,学界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原因的研究并未明显区别于对成年人网络犯罪原因的研究。诸如道德因素、网络本身因素、立法因素、社会因素等说法亦适用于对成年人网络犯罪原因的解释,因此未能体现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同时,部分作者提出的原因缺少必要的理论支撑。

与犯罪原因相对应的预防对策同样存在上述问题。对对策的研究,不应简单地根据犯罪原因,匹配以相应的措施。因为原因是对已经发生过的犯罪行为的总结、归纳得出的结论,而预防不仅仅是预防已发生过的犯罪再次发生,还包括预防新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制定预防策略不仅要着眼于犯罪的原因,还要发挥前瞻性,防范于未然。

(二)对研究方法的反思

十几年来,学界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研究方法以思辨和描述居多,实证偏少,这也是青少年犯罪研究的通病。笔者对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的221篇青少年网络犯罪论文进行统计,发现以实证为主要研究方法的论文不超过10篇。仅有的几篇实证分析的论文多少也存在着些许不足:首先,样本的“量”不足。例如,有的学者以2007—2010年S市120个网络犯罪案件为样本,研究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点。从120个案件中所得出的结论虽然具有某种代表意义,但该样本称不上是“大样本”,难以为结论提供足够的实证依据。其次,研究逻辑存在某种谬误。部分学者通过对青少年罪犯进行调查,发现这部分青少年的涉网率为100%,因此认为网络导致了青少年进行犯罪。笔者认为,这种逻辑是不严谨的。因为“涉网”只是一种客观事实(事实上我们也很难找到一个完全不涉网的青少年——无论他犯罪与否),要想成为“犯罪原因”就必须与“犯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这部分青少年都上过学,是不是“上学”也是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事物具有普遍联系性,但在犯罪研究中我们更应着重考察联系的特殊性。只有考虑到相关性的强弱,才能得出更切实的结论。

此外,虽然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已由上世纪的纯粹的犯罪学、刑法学范式的研究转变为多种范式的研究,但是对于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医学、生物学的理论运用还是不够充分,与这些学科的前沿理论联系不够密切。

(三)对研究成果的反思

我国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研究成果的数量看似不少,但由于其中属于重复研究较多、低层次研究较多,因而研究的总体质量水平不能说太高。221篇论文中发表在核心期刊的文章只占总数的一成左右,并且出现2014年的综述和2007年的综述差别不大的现象。可见,近十年来青少年网络犯罪研究并没有发生较大的变化,发展的后劲不足。无论是关于现象、原因还是对策,如今的研究基本也是对十年之前的结论的重复,除了能够呼吁人们关注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象外,并无太大的现实意义。此外,中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研究成果中,论文有余而专著不足,即有大量论文的存在而鲜见专著。同时,学界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研究几乎不存在争议,没有争议也意味着研究深度的不足。另外,比较研究的成果也是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研究所缺乏的。

2015-01-20

王江淮,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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