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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物证保管体系探析

2015-02-12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作用

马 克

(铁道警察学院,河南·郑州 450053)



科学物证保管体系探析

马克

(铁道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53)

摘要:内容科学的刑事物证保管体系有助于物证实现其特定价值、证明价值和法律价值等。物证保管的意义不在于完全保证物品最初的样子,而是保证物证在流转和处理中由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对其在不同的环节中的状态或变化进行详细的记录,以形成一个完整的、可供查证的证据保管链条。对物证进行排他性标识,对物证进行妥善保管并监管物证的全部流转轨迹是构建科学物证保管链条的几个重要方面。

关键词:物证保管;作用;保管链条

新刑事诉讼法从保障人权的高度对证据制度、侦查措施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再次凸显国家推进现代诉讼理念的决心和信心,传统的“口供中心主义”侦查模式的生存空间被进一步压缩。物证以其客观可靠性的特点被誉为不会说谎的证据,势必会在诉讼过程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但又因其脆弱和可变性而使得人们在使用时必须小心谨慎。在公安机关日益重视办案质量的今天,物证的质量就成了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基础。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等证据规则,给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侦查人员不但要记录原始状态,还要记录流转状态,包括物证是否变化,变化的节点和原因是什么等。如何在侦查中保证物证的“全”和“真”并予以证明,加强侦查取证的规范化建设,将会成为未来一段时期内公安执法人员讨论和关注的热点。

一、从“现场留存”到“法庭呈现”——侦查活动中物证的变化

根据物质交换原理,只要有犯罪活动发生,就会留下痕迹物证。因此,物证在侦查活动中是普遍存在的。物证的证明作用就在于它能够以其外在特征,如所处环境、大小、形状、新旧等,及内在特征如内部结构、材料构成、用途功能等,来证明某一案件事实的某一环节。然而,物证从因犯罪活动而留存于现场直到在法庭上呈现用以证明犯罪,随着时间的流逝和场所的变化,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被破坏、异变甚至遗失。物证的这些外在特征和内在特征的改变会存在于整个诉讼证明过程当中,对刑事诉讼发生着持续地影响。

侦查过程中大量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是造成物证发生变化的两大原因。在这些因素中,有些因素是可控的,有些是不可控的。不可控因素主要有:一是自然天气。物证所处的自然环境条件对物证的影响很大,如刮风、下雨、日照、环境污染甚至是动物踩踏都可能引起物证的变化。二是物证自身。现场上遗留的血迹的颜色会因时间的推移而由鲜红变成暗红、灰褪色,直至自身干涸;不少纵火案件现场燃烧的残留物多为沸点较低的有机物,会很快在空间中挥发。三是现场人员的行为。有些人可能早于侦查人员到达犯罪现场,他们在现场上无意识的行为造成了对现场物证的破坏。有些现场需要特定职责的人实施特定的活动,如铁路上发现的刑事案件,有时为了保证列车运行、排除险情等情况,需要铁路职工抢修现场,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引起现场的变动。侦查人员在现场保护、勘验现场时由于意识不当或保护不到位而改变甚至破坏了物证的原始状态,如侦查人员在进入某个区域甚至是踩上某个物品后才发现这一物品是证据。

为了避免上述因素对物证的影响,近些年来,公安机关加强设备和制度等方面建设,保障了侦查人员在案发后能够快速到达现场并迅速开展物证的发现、提取和固定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可控因素对物证的负面影响。同时,加强侦查人员发现和分析判断物证分布的意识和知识。

造成物证变化的可控因素主要是由侦查人员的活动引起的,这一部分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物证在刑事诉讼阶段一般会经历发现、收集、提取、固定、保管、鉴定和呈现等多个环节,在这一复杂的运行过程中,所有可能接触到物证的人员、所有的不当行为都可能造成物证的变化。具体表现在:首先,技术人员对物证的提取、固定等工作方法不规范。提取物证不及时、不彻底,提取方法不对,都会导致物证变化或被破坏。如对血液样本的收集和保管方法不当,出现包装物不符合标准,瓶盖、袋口密封不严等问题,极易使血液样本变质或者遭到污染,最后可能会失去证明力。其次,物证保管的硬件条件不足导致物证发生变化。有时候案件侦查需要消耗很长的时间,为了保证物证始终处于一个良好的状态,必须保证存放环境符合一定标准。实践当中,经常会存在因保管空间不足,空气质量问题,温度和湿度条件不合适,隔离设施不足而造成物证变质或破损,从而影响后续的鉴定和质证活动。最后,缺少严格的物证监管制度。物证应当由专人保管,整个流转过程要有详细的记录。如果在侦查、鉴定过程中,物证由谁处理、如何处理、负责人是谁等问题,没有与物证实际所处状态保持高度一致,实践中极易出现物证使用不履行相关手续,随意拿放,任意处置等现象,造成物证损坏或者丢失。

侦查是整个诉讼活动的重要一环,特别是我国的诉讼模式之下,侦查工作的成败直接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上述问题之所以是可控因素,是因为这些问题都是由于侦查人员人为的主观不当行为引起的。侦查取证规范化是一段时期内公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侦查人员对物证的不当行为完全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加以规范。

二、多元价值取向——科学物证保管的作用分析

对物证进行科学的保管,才能保证物证原有的内在特性和外在表现不受破坏,不丧失、不改变物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才能确保法官根据物证对事实的认定与案件事实同一,最终实现诉讼的价值,维护司法的权威。

(一)科学的保管与物证特定价值的实现

诉讼中的物证一般都是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作案用的木棍上发现了血掌纹,这个血掌纹从它被发现直到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呈现时,都应是一直存在的。犯罪嫌疑人使用匕首杀了人,匕首在世界上有无数把,但是只有这把与杀人案件有关,能够证明杀人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只有这把匕首可以成为本案中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在盗窃现场留下了自己的指纹,该犯罪嫌疑人实施过多起盗窃犯罪行为,但是只有此现场上提取到的这枚指纹才可以起到揭示这起案件事实的作用。科学保管的目的就是有效地保证物证的物定性,防止物证被人为地替代或者遗失。

(二)科学的保管与物证证明价值的实现

某一物证的特定性将它和其他物证区别开来,这种特定性可以表现为某一把刀的材质、新旧、颜色、缺陷等等,还可以表现为来自犯罪现场的泥土味有机质构成、微生物、水分等。这种物品的典型标志,能够帮忙人们从众多类似物中识别出这一特定物。科学的物证保管,能够将这种典型标志最大限度地保持在原始状态而不被改变。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人们能够使用科学合理的手段保证物证的特性,保证其证明价值。如果法庭上出示的物证是原物,因其典型标志已经发生变化,其独有特征因保管不善而产生变化,因此其证明价值不复存在。

(三)科学的保管与物证法律价值的实现

物证的价值实现不仅仅依靠自身的特定性和证明性,还必须由法律对证据保管予以确定和认可,由特定保管程序保管的物证因其具有合法性,才能实现其法律价值。即,物证没有被人为地替代或者遗失,没有被污染或破坏,但其不一定被法律认可,也不一定被法庭采信。只有具备合法的物证转移手续,完整的物证保管记录,才是法律认可的物证保管的基本内容。在美国,从犯罪现场发现物证时起,直到将物证提交法庭时止,对所有曾经保管现场物证的人员都需要进行登记和记录。这种记录使得陪审团(案件事实认定者)可以确信,该物品就是当事人所指物品,并且未遭到改变或破坏。*[美]诺曼·M.嘉兰.执法人员刑事证据教程[M].但彦铮,等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409.

三、物证保管链条——科学物证保管体系的发展方向

美国证据法中对种类物的鉴真就是通过“保管链条的证明”实现的。“保管链条的证明”是指:从该物证被提取之后直到法庭出示它的整个期间,所有持有、接触、处置、保管过该项物证的人,都要就其真实性和同一性提供令人信服的证言,以便证明该项证据在此期间得到了妥善保管,其真实性不容置疑。*陈端华.实物证据的鉴真问题[J].法学研究,2011:(5).131.一旦证据的持有、检验、鉴定、出示等处置环节出现任何形态和性质的变化,都将被视为“保管链条的中断”,这个缺陷证据,控辩双方可据此对其采纳提出合理的质疑。然而,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建立刑事诉讼物证监管链条以防控物证污染问题尚未有足够的重视。不仅缺乏相应的制度、法规对其加以规范,同时也缺乏相应的科学理论作为支撑,各地、各单位、各部门之间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方式和科学的管理模式。我国在推行侦查工作规范化的过程中,可以借鉴有关国家对建立诉讼物证保管链条的制度、法规,建立一条完整、封闭、连续的物证保管链条。

(一)给物证进行排他性标识

物证的可采性需要考查物证与案件的联系,对某一案件现场发现、提取到的物证进行独有的标识,将其与其他物证进行区别,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顺利地了解该证据的真实情况,有助于他们判断物证与案件之间的关系,保证物证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起到证明作用。如果公安执法人员没有在物证包装附上足以与其他物证区分的标识,物证在进行保管室后,很容易与其他同类物证相混淆。特别是在物证的表面形态类似时,这种现象更容易发生。如在物证架上有两个玻璃瓶中都保存有从犯罪现场提取的疑似犯罪嫌疑人留下的血液,但这两份检材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案件,侦查人员没有对这两个玻璃瓶进行标示。那么,在某一案件进入到法庭审理阶段时,尽管侦查人员通过鉴定证明某一玻璃瓶保管室里的检材与被告人相同,但辩方可以轻易地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物证,就是从该案件现场上提取的为理由,否认证据的可采性。因此,物证从发现之时起就要进行分类包装,并做出排他性标识。标识的制作时间必须及时,不能因为时间紧张而在移交物证时才做出标识。因为在发现到移交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可能对物证某些细节的记忆不再清晰,同时很多不稳定的检材可能发生变质或被污染,这就会导致标识记录不完整,物证的原始状态或变动情况再无法查明,从而导致证明活动难以进行。

实践当中有侦查人员以笔录等方式来代替物证标识法去记录物证的基本情况。但是,与笔录相比,对物证的标识更加规范,也因其直接附于物证之上而更直观、更方便人们进行识别。一般来说,标签的内容应当是足以将物证与类似物品相互区别的信息,主要包括:涉案编号;物证编号;物证的提取具体地点和日期;物证提取人姓名(姓名缩写);物证特征的描述、有无特殊标记;对物证需要采取的措施;物证处理的情况;物证的流转情况(包括接触该物证的人员、接触原因以及日期、目的地等)。有的时候,为了增强某些重要物证的证明力,还需要辅以照片等形式对物证的发现和流转情况进行更加形象地描述。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对物证的标识也更加简便高效。如对物证实行条码生成和扫描、自动检索等,但是物证本身的内容登记仍然需要侦查人员来完成。

(二)完整的物证流转记录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推行食品可溯制度,赋予食品一定的身份,食品的监管者和消费者可以对食品进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同食品安全一样,刑事诉讼中需要公安机关把物证“这盘菜”端到法官面前时,同时能够让“品菜人”对“菜品”从生产到制作等环节的安全问题有据可查。这个依据就是证据的保管链条。

物证的基本属性决定了物证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很难完全保持其原始的状态,如由于不可避免的自然原因使得物证会发生一些或大或小、或物理或化学的变化,物证需要进行科学鉴定而由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各种分析和检验。物证保管的意义不在于完全保证物品最初的样子,而是保证物证在流转和处理中由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对其在不同的环节中的状态或变化进行详细的记录,以形成一个完整的、可供查证的证据保管链条。这条不间断的证据保管链条要求每一个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做出连续的证明,以证实呈现在法庭上的物证就是侦查人员最初发现的物证,没有发生变质或破坏,或者发生了变动但有完整的记录予以合理的解释。

这条物证链上的流转次数可能会很多,按照大概的刑事证据处置流程,可能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某一侦查人员最早发现该物证并进行收集,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物证可能需要鉴定,侦查人员将物证移交给鉴定机构并由鉴定机构保管。鉴定完成后,侦查人员将物证取回,并交给保管人员保管。法庭审判时,侦查人员将物证从保管场所取出,并提交法庭。在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侦查当中,以上过程可能会反复进行。由于物证的传递次数不断增加,接触到物证的人也不断增加,物证出错的概率也在增加。但是,如果物证的每次流转都有详细的记录,每个接触到物证的人员身份都能够确定,那就可以确定这个物证从发现到呈现给法庭的整个流程是合理和合法的,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对于物证的每一次流通,每一个微小的变化都需要进行记录,以保证物证的所有行踪都有迹可循并能够解释。一般来说,物证每流转一次,就需要对流转的时间、地点、去向,接触人员的姓名、身份、机构和流转的原因等进行记录。在物证进行交接时,交接双方必须对物证进行认真细致地检查,以确认交接时物证的实际状况。这些记录需要陪伴物证最终走向法庭。

四、对物证进行科学的保存和运输

在进入审判之前,物证可能需要长时间地保存在特定的保管场所。不同物证的保管方法是不一样的。生物类检材如血液等的包装物要干燥,保管的环境有温度和湿度的要求,如可以放置于冰箱中。因此,保存的环境应当视物证而定,这就需要保管物证的场所实行分类管理,如合理安排保管空间分配,保管分区应能够自由调整以实现最大保存量。将保管存放区分普通区、冷冻冷藏区、电子介质区等以适应不同的保管要求。由于物证的保管是一个复杂而烦琐的工作,需要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该工作。物证保管室应当由专人负责,配备专门的门禁系统,其他人员不经同意和履行有关手续不得进入该场所。专门负责人需要对物证存放的区域、位置、流通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以电子或纸质的形式保存。

物证流通中涉及多个场所的转换。在对物证进行运输时,注意轻拿轻放,不能随意丢放以破坏物证形态。需要车辆运输时,物证的上下车顺序要合理,按顺序装车,物证之间要有一定的空间或用泡沫等物品隔离,防止碰撞。对于容易变质的物证,需要额外的外包装以确保物证的特性。

(责任编辑蒋凌燕)

作者简介:马克,男,铁道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

收稿日期:2015-03-18

中图分类号:DF72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057(2015)02-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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