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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法为工程护航

2015-02-12任殿利

预防职务犯罪专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三全职务犯罪建设项目

文/任殿利

检企异地

“三全”法为工程护航

文/任殿利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关涉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各项工程开足马力,职务犯罪发生的高风险也伴随而来。为此,天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重大建设项目职务犯罪预防监督工作,实现了对公共投资和建设项目预防全覆盖、监督全过程、服务全天候。

重点工程项目 预防全覆盖

联合主管机关确保本地重点工程项目预防工作全到位。天津市检察院与市发改委、市委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工委密切配合,自项目立项开始,实行无缝对接,全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市发改委及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工委每年在确定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后,均将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概况、建设方(甲方)情况及时通报给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对全市重大工程建设预防项目实行统一调配,每年以文件形式将全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预防工作责任落实到分院和区县院,启动预防项目。截至2014年,全市已启动海河两岸综合开发工程、天津文化中心工程、尖山八大里旧城改造工程、泰安道五大院工程、天津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等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预防项目310项,涉及投资总额8036.06亿元,实现了公共投资和建设项目预防工作全覆盖。

“两地三方”跨区域检企远程对接实现预防无盲点。近年来,一些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往往将业务拓展到外省市,这种情况下,属地的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很难开展。“企业跨区域,项目投资大,风险点多。如果预防工作不及时,很容易出现问题。”上海建工集团纪委书记郭雪林坦言,集团虽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但针对外地市场始终是“鞭长莫及”。能不能建立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制,共同做好预防工作?针对大型企业跨区域的特点,天津市检察院积极探索检企异地工程跨区域预防措施。上海建工集团首先成立了集团京津联合党支部,将上海建工在津项目纳入到天津市预防职务犯罪的体系中来。随后,天津市检察院将上海建工在天津市的不同工程分解到各个区,由各区院分头对其开展预防工作,使各个环节有序连接,实现检企远程对接。“检企异地预防,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可以算作我们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大尝试。”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史建国指出,这是一个好的开端,这一机制的建立又扫除了预防工作的一大“盲区”,也推动了企业的良性发展。

犯罪风险点位 监督全方位

促进工程招投标环节程序严格管理。天津检察机关多次就投标过程是否严格执行《招投标法》,程序设置是否合理,制定的招投标办法是否符合国家工程招投标法律、政策的规定,评标专家、人员的组成是否合法,保密制度和廉洁纪律等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等向有关单位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如在天津地铁一号线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和平区院根据地铁工程的特殊性,提出要加强投标方资质审查的建议,根据地铁多个标段从设计到施工都存在较大差异的实际,提出“每个标段都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投标细则,并要切实按照细则的要求去执行”的建议;并协助地铁公司制定了“土建工程招投标流程图”,严格按照程序办事;针对评标过程中存在先评技术标和价格标,然后再评商务标,致使商务标的评定有可能受到之前评定的价格标的影响的情况,提出商务标应在价格标开标之前评定的建议等都得到了天津地铁集团的采纳。通过严格招标程序管理,仅在招投标环节就为国家节约投资9.8亿元。

加强对监理、施工单位人员的监管,防范验收、结算违规操作。在工程预防中,天津检察机关注重加强对监理人员、施工方人员的警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防止建设单位人员与施工、监理方人员串通,在施工计价、验收结算环节违规操作。协助相关单位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近年来,市检察院建议市工程建设主管机关制定下发了《规划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中必须遵守的廉政规定》、《天津市工程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意见》和《防控手册》等规定,始终围绕着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来完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达到预防目的,强化监督落实。

共建协议护航 服务全天候

派驻检察室对口服务重点民生工程。2013年12月27日,李克强总理视察了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地区,指示要加快该地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为了有效预防该项工作中职务犯罪的发生,红桥区院于2014年2月19日专门设立西于庄危陋房屋征收改造工程总指挥部派驻检察室。同时该院与工程总指挥部签订了《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与红桥区西于庄地区危陋房屋征收改造总指挥部廉政共建协议》。对派驻检察室的工作期限以及检察室与总指挥部的职责、义务、工作形式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征收改造活动进行全程监督,警示国家工作人员不踩“红线”,为西于庄地区危陋房屋征收改造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绿色通道便捷服务行贿查询。河北区院、北辰区院、南开区院及东丽区院开通了面向工程建设领域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直通车”。在分别与上述院所在区县建委会签关于在招投标工作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建立“查询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委招投标办公室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将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必要的前置程序,相关区院发扬“5+2”、“白加黑”精神,提供全天候查询服务。河东区院还积极筹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信息联动机制。多次前往区纪委、区财政局、区建委,联系建立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信息联动机制,拓展行贿犯罪记录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准入和资质管理等领域的应用。南开区院主动争取和积极推动南开区委、区政府联合向区委、区政府各部门下发了《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等招投标活动中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通知》,确定将南开区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等招投标活动全部纳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

>>>路漫漫其修远兮,预防人仍需上下而求索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开展多年,各级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探索中不断创新,在创新中不断提高,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小觑,必须进行深入思考。

工作上的盲目性。主要在于没有一部专门的基本法典,对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的主体责任和检察机关行使重点工程专项预防职权的条件、范围、程序以及相关预防措施的后果予以明确规定,造成各地检察机关介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程度和深度各有差异,甚至出现各地埋头各搞各的,造成工作开展不规范、经验推广不及时等问题。

职责上的超越性。比如,各级检察机关在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如何准确把握“到位而不越位、服务而不代替、帮忙而不添乱”的标准?特别是如何避免预防工作中大包大揽,超越检察权进行预防,甚至插手企业经济活动等严重问题。

形式上的表面性。比如如何避免预防工作仅仅流于召开联席会议、签订共建协议形式而缺乏后续实质跟进,造成只有架子,没有梯子等有效预防措施的问题?如何避免检察联系点或联络站牌子挂起来却还不知道下一步工作应该怎么做,抱着边摸索边干的思想,使系统预防工作流于形式。

效果上的缩水性。警示教育、检察建议等方式大都是软性的预防措施,缺乏刚性,对采取预防措施的后果方面也缺乏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定职权结构性的权力特征,导致预防部门开展重点工程专项预防工作大多停留在表面上,工作效果也往往因预防对象单位自觉性高低而不同。比如如何避免部分单位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对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认识不高,不愿接受监督,预防措施落实不到位,使预防工作大打折扣等问题……

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路漫漫其修远,预防仍需探索。一是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通过加强立法,完善检察预防监督的相关制度,吸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等地方立法成果和各地检察机关近年来较为成功的预防工作经验,推动国家出台《重点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预防法》。同时修改《招标投标法》,将行贿档案查询作为公共投资和国有建设项目招标的前置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的腐败。二是发挥打击作为特殊预防的作用。三是以构建社会化预防监督网络为目标,打造社会化预防监督体系。四是强化信息化建设,推动预防监督工作网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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