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与中国腐败行为*
——评魏德安《双重悖论:腐败如何影响中国的经济增长》
2015-02-12岳磊
岳磊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OOO1)
“关系”与中国腐败行为*
——评魏德安《双重悖论:腐败如何影响中国的经济增长》
岳磊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OOO1)
中国腐败问题的特殊性不仅表现为经济增长与腐败加剧同步的“悖论”,更表现为“关系”根植于腐败行为之中并使腐败行为深深嵌入于中国的社会文化情境之中。尽管中国确立了以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思路,并在具体实践中不断出台和完善反腐制度,却不可避免陷入了制度陷阱的逻辑困境。当前中国的反腐尽管符合政治理性——“先治标、后治本”,但这种反腐策略逐渐呈现出“内卷化”的趋势。这就需要现实地理解反腐与制度、文化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简单地企求以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腐败;“关系”;制度陷阱;内卷化
腐败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在经济学界始终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人们通常认为,腐败与经济增长之间有非常明显的负相关性[1],即腐败越严重,经济增长越缓慢。然而,改革开放后的中国一方面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另一方面腐败却日益恶化。经济高速增长与腐败持续恶化的“悖论”引起了世界各国学者的广泛关注,魏德安的《双重悖论:腐败如何影响中国的经济增长》一书从中国腐败行为的性质、腐败与改革的关系以及反腐败斗争三个方面来解释这一显著的矛盾。但他对中国腐败问题的探讨并不局限与此,在分析这一悖论的同时也将他对中国腐败问题的深刻理解渗透于文中各处,这对于反思和进一步研究中国的腐败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对中国腐败行为性质的判断
在世界范围内,中国并不是唯一一个体现出腐败加剧与经济增长并存悖论的国家,日本、韩国、刚果民主共和国、赤道几内亚等国家都在此之列。魏德安通过对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存在的腐败行为的分析,认为这些国家和地区之所以呈现出腐败与经济增长同时存在的特征,是因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腐败已经深深地根植于其政治体制之内:企业将利益输送给那些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政府官员,接受政治献金的政府官员才能团结对手从而建立起稳定的政治联盟,进而制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体系。因此,魏德安将这种腐败形式称之为“发展性腐败”,但“这种腐败之所以能成为经济迅速增长的必要前提,并不是因为腐败本身能直接推动经济增长,而是因为如果没有这种腐败,政治稳定性就会受到威胁,进而妨碍经济增长”。[2](P7)魏德安认为,中国的腐败模式并不符合发展性腐败的特征,而是类似于刚果民主共和国、赤道几内亚等国家表现出的“退化性腐败”,即“国家组织的自体腐败,利益只是单向流动,政界打劫商界之后并没有基于长远利益的考量而出台促进商业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2](P72)通过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多米尼加共和国、赤道几内亚等国家的掠夺式腐败模式的考察,魏德安又在有意或无意之间推翻了自己在前文中描述的“中国腐败更类似于掠夺性腐败”[2](P7)的判断,“这些例子更突显了中国这个案例的特殊性。因为虽然中国的腐败问题比较严重,但很难把当代中国的腐败与我们讨论过的赤道几内亚、刚果民主共和国或塞拉利昂的腐败联系在一起”。[2](P1O6)尽管魏德安最终也没有明确中国腐败的性质,但还是给出了一个模棱两可或者说模糊不清的描述,“对中国的腐败态势最合理的宏观描述就是:广泛而无序,牵涉大量以权谋私的官员与官员集团”。[2](P1O6)
那么,究竟该如何判断中国社会中腐败行为的性质,或者说中国腐败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什么?魏德安详细描述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腐败行为方式的演变过程:在改革前和改革初期,由于物资的紧缺,人们主要通过向官员“送礼”建立“关系”,从而获得紧缺的物品和服务,因而大部分交易都是围绕关系进行的;2O世纪8O年代,国家实施价格双轨制,官员及其亲属通过计划内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套利;9O年代,在迅速市场化过程中,官员利用对国有资产转移的控制权从而收取为获得这些资产的企业或个人的贿赂。可以发现(这也是魏德安所忽视的),尽管腐败的形式随着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发生变化,但贯穿其中的中国文化传统——关系——却始终没有改变。在改革初期,“长期的物资紧缺以及配额供给体制导致金钱处于次要地位,而关系处于主要的地位”[2](P142);随着改革不断进行,尽管金钱在腐败行为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关系”的作用始终没有被“金钱”所替代,“关系”已经成为金钱发挥作用的前提和条件。“高层官员的子女,也就是所谓的‘太子党’,发现他们能够利用自己对内部消息的掌握及他们的交际圈赚钱”[2](P183)。在中国现实的腐败案例中,行贿者与受贿者总是具有某种密切的“关系”,金钱只是这种“关系”的催化剂。我们很难想象在中国社会中行贿者在与某一官员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下,能够让官员接受贿赂并获取所需的资源;如果这一逻辑是正确的话,那就意味着在众多稀缺资源的需求者中,谁提供的贿赂越多谁就能够获得这一资源。然而,仅仅根据日常生活的经验,我们知道事实情况并非如此。
另一方面,随着腐败形式的演变,关系对腐败行为的嵌入性越来越强,或者说,关系逐渐根植于腐败行为之中并对腐败行为的产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仅需要单个行动者就能完成的贪污案件的数量逐渐减少,而涉及双方行动者之间交易的贿赂案件大幅提升。1993至1997五年中,贪污案件占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26.5%,而贿赂案件仅占18.2%;而到2OO3年贿赂案件则占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总数31.3%,2OO4年占32.2%,2OO5年占33.6%,2OO6年占39.2%[3]。魏德安同样也发现了这一趋势,“在改革早期,贪污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总量中占据非常大的比重。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比重相对下降……相比之下,贿赂案件在这一时期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总量中所占比重则呈上升趋势”[2](P17O)。因此,魏德安得出结论“腐败的性质发生了转变……在掠夺和交易之间逐渐走向交易型腐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腐败不但深入新兴领域,程度恶化,而且其形式也发生了变化,不再主要是掠夺,而更多的是对公权力的买卖”[2](P175-184)。
在现有的腐败问题研究中,腐败被等同于“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但这种理解“忽视了文化对腐败行为的影响,看不到腐败行为背后隐藏的深层逻辑,以及社会文化对整个腐败行为过程的嵌入”[4]。中国腐败行为始终是在关系这一社会文化传统的背景下进行的,而关系是理解和解释中国社会行为的基础和关键,腐败行为作为一种具体社会行为,自然也无法摆脱关系的影响和制约。但由于文化因素难以进行操作化,导致大多学者在研究腐败问题时将文化视作“黑箱”或背景性因素而弃之不顾。但如果脱离了这一文化背景,我们便无法透视中国腐败行为的本质。
二、制度陷阱与腐败的文化解释
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之前这一阶段,是公认的中国比较廉洁的时期;改革开放之后,腐败现象开始逐渐蔓延开来,并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挥之不去的阴影。因此,在对中国腐败问题的研究中,诸种理论解释都是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进行的,或者说,改革开放以及由此而带来的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成为国内诸多学者讨论中国腐败成因的背景性因素。然而,魏德安在分析中国腐败加剧与改革开放之间的关系时,并没有将腐败加剧的原因归结于改革开放,而是将其作为对改革不断深化的一种应激反应,他谨慎地认为,“当代中国的腐败不是由改革催生的,在改革之前中国就存在腐败,但规模小且具有离散性。改革只是为官员以权谋私创造了新条件,从而加剧了腐败态势。随着改革逐步展开,腐败的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中国的腐败赖以存在的基础是中国的渐进式改革催生的一系列经济矛盾”[2](P111-112)。魏德安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案件数量和腐败行为的演变方式进一步表明,腐败与改革的进程同步,改革导致腐败问题的恶化,并将其作为理解我国腐败加剧与经济快速发展之间悖论的关键。
然而,如果仅仅将改革开放这一宏观笼统的因素作为导致腐败问题恶化的原因,这对于腐败治理是毫无益处的。因此,学者们在这一背景下深入地探讨了导致腐败的原因。“现代化论”、“经济转轨论”、“委托—代理论”、“寻租论”、“制度论”、“社会结构论”、“文化论”等一系列理论相继出现,并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释了中国的腐败问题。除了“文化论”以外,其他的理论解释尽管侧重于不同的方向但最终又都与“制度”密切联系在一起。如,“现代化论”强调经济社会迅速现代化过程中旧的制度失去规范作用、新的制度还未建立起来因而导致腐败往往比较严重[5];“经济转轨论”则强调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经济体制的不健全导致个体腐败动机的增强和腐败机会的增加[6];“寻租论”强调政府官员对微观经济有着巨大的干预权的同时又没有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7]。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从制度层面或者说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对中国腐败问题的解释逐渐成为主流。并且,在这一理论解释在得到国家层面的认可并付诸实践后,有着成为解释中国腐败问题唯一路径的倾向。
如果说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是导致中国腐败加剧的唯一原因,那么我们将如何解释这样的现实,即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各方面制度与现阶段相比更不健全更不完善的情况下,而那时的腐败程度却相对较低?另一方面,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发展比较研究”课题组通过对世界15个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研究表明,“发达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完备性周密性并不高,但实施效果比较好,国家的廉洁程度较高;而发展中国家或所谓‘转型国家’比较追求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完备性、法律的周密性,但制度和法律的执行效果不好,国家廉洁程度较低,甚至很糟”[8](P8)。新加坡学者郑永年同样观察到了类似的情形,“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并非没有制度建设。论反腐败制度的规模和数量,中国可能比任何国家都要大、要多。每一代领导人、每一届政府都会增加一些制度和机制……不是简单地企求制度来解决所有腐败的问题”[9](P168)。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的事实都表明,“制度不健全导致腐败”的理论观点仅仅是解释中国腐败的一个理论视角或研究路径,但绝非是导致腐败的唯一因素,换句话说,制度的不健全仅是导致腐败问题诸多因素中的一个,也许还不是最重要的一个。
从制度不健全导致腐败的观点很容易推导出通过制度的不断健全与完善来治理腐败的路径。并且,近些年来国家也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在惩治和预防腐败过程中的功能和作用。因而,中国相继出台一系列制度措施,如2O1O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政从政准则》、2O12年12月《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2O13年6月的反“四风”、2O13年11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办法》等等,期望通过这一系列制度措施来不断完善制度体系以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腐败。这意味着,当我们发现一种制度并没有有效解决腐败问题后,往往就会采取另一种制度安排来解决腐败问题。这就陷入了钱穆先生所谓的“制度陷阱”的逻辑和困境。钱穆通过对中国历代政治的得失总结出“中国的政治制度,相沿日久,一天天的繁密化。一个制度出了毛病,再订一个制度来防制它,于是有些却变成了病上加病”[1O]。在这一背景下,尽管反腐败的制度设计不断完善,但腐败行为为了规避现时制度的约束,也不断改变其运作方式,行贿和受贿的行为被“更加巧妙地包装为”日常人情往来,面对面的贿赂行为逐渐演变为通过网络购物、快递上门、微信红包等方式进行。
中国社会中的个体依据自己与对方关系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对待方式与行为法则,这种以关系为导向的行为样式是个体在私人生活领域中一种重要的运作方式。由于中国社会家国一体化的倾向,私人领域的关系逐渐渗透于社会的其他领域中,个体不仅在日常生活中,而且也在公共领域中以关系作为行为选择的导向和媒介。这样,以特殊主义原则为导向的私人关系支配着个体的行为选择,个体也逐渐习惯于把私人关系作为实现个人目的的工具和手段。因而,行动者之间的关系而非制度的不健全才是导致腐败行为产生的根源。从“关系”视角对腐败行为的解释,一方面能够有效解释制度性腐败论难以解释的问题——我国改革开放前在各项制度并不完善的背景下腐败程度却相对较低的事实——因为那一时期所有的社会资源都是由国家控制并由国家进行分配,代替了传统社会中社会资源通过血缘、地缘等关系的差序格局式的分配方式,也就是说,国家成功地将个体之间的关系改造为“同志式关系”,而这种“同志式关系”代表着普遍主义而非特殊主义的人际关系和道德准则[11]。另一方面,也能够阐明随着我国各项制度的不断健全与完善而腐败行为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的原因——关系的特殊主义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制度的普遍主义原则,从而导致制度在面对关系时往往无法起到应有的规范作用或者其作用往往大打折扣,只有当行动者之间不具有关系时制度的规范作用才有意义。
三、中国的腐败治理与反腐内卷化趋势
2O12年以来,中国采取“先治标、后治本”的反腐策略,即以更为严厉的措施不断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这样一种策略使人们感受到中国惩治腐败坚定决心的同时,又在无形之中给人们造成一种强烈的错觉,即之所以有诸多的腐败人员受到查处,说明了腐败行为仍普遍大量存在,并由此形成了“中国的反腐败似乎并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反而陷入了越反越腐的怪圈”的错误判断。根据透明国际对中国腐败程度的评估(清廉指数CPI),我国自2OOO年以来CPI指数相对稳定并在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即腐败程度逐渐降低。因而,魏德安通过对中国腐败的深入研究,高度评价了中国在反腐败方面的努力,认为中国的反腐败措施遏制了腐败对于经济发展的危害和严重削弱作用,并把腐败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成功实现了对腐败加剧的控制。同时,魏德安深刻认识到了反腐败的最终目标“不仅是惩罚那些有腐败行为的官员,更重要的是能让廉洁的官员继续保持清廉……从而预防腐败的发生”[2](P193)。在这一意义上,魏德安透彻地指出中国反腐败措施的缺陷并对中国的反腐败措施间接地提出了批评,“中国政府在反腐败问题上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但几乎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腐败态势在近几年来有大幅弱化……中国政府的反腐败工作似乎已不足以大幅降低总体腐败程度”[2](P19O-247)。因此,可以说,当前中国通过提高腐败风险和加重惩罚措施的反腐败措施逐渐呈现出“内卷化”趋势。
美国人类学家戈登威泽(A lexanderGoldenweiser)最早使用“内卷化”概念来描述“一类文化模式,当达到了某种最终形态以后,既没有办法稳定下来,也没有办法使自己转变到新的形态,取而代之的是不断地在内部变得更加复杂。”[12]格尔茨使用“农业内卷化”的概念来描述印度尼西亚爪哇地区“由于农业无法向外延扩展,致使劳动力不断填充到有限的水稻生产之中”[13]的过程。黄宗智将“内卷化”概念运用到中国社会中并用以解释明清江南的经济发展,“农村经济显示了若干程度的增长……但这种增长乃是以单位工作日的报酬递减为代价而实现的”[14]即“没有发展的增长”。杜赞奇用国家政权内卷化来说明民国时期国家政权向乡村社会扩张的过程,“国家机构不是靠提高旧有或新增机构的效益,而是靠复制或扩大旧有国家与社会关系——如中国旧有的营利性经济体制——来扩大其行政职能”[15](P54-55)。可以看出,从格尔茨到黄宗智再到杜赞奇,无论他们在何种意义上使用“内卷化”概念,描述的一种非理想的发展模式。本文所说的反腐“内卷化”趋势指的是,尽管中国不断创新反腐败的各种形式和内容,但在各种条件(特别是中国的关系文化)的约束下无法突破原有的反腐模式,由于无法超越其自身的限制从而在只能内部不断的复杂化、精致化和再生产,最终无法从根本上有效地预防腐败。事实上,魏德安也隐隐地表达出这种隐忧,“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已经陷入一种僵局”[2](P247)。中国反腐败方略的“内卷化”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腐败行为的嵌入性越来越强,即腐败行为不单单是独立的社会行动,而是深深地嵌入到社会文化情境之中。美国政治学家约翰斯顿(M ichael Johnston)提出了“嵌入性腐败”的概念,即“腐败是根植于、嵌入于社会环境之中的,这种社会环境既是腐败的结果又有助于维持这种腐败”[16]。约翰斯顿认为,当下在许多国家大范围发生的腐败正是这样一种嵌入性腐败,这种腐败并不是因为制度不成熟而产生的特定时期的混乱现象,而是一种高度组织化的,并且深深嵌入在政治与社会情境之中的行动。在中国社会中,贿赂行为(作为腐败行为最典型也是最一般的形式)并非简单的“权钱交易”式的经济交换行为,更是一种文化实践。为了逃避作为非法行为的制度约束和作为非道德行为的道德谴责,贿赂行为的双方行动者(行贿者和受贿者)通过自我道德化的策略(如时间、空间、语言、行为等),将道德和文化习俗的成分渗透到贿赂行为过程中,从而将不被法律接受的贿赂行为“转化”为能够被社会规范(特别是传统社会文化习俗)接受的礼物馈赠行为。当前中国的绝大多数贿赂行为都是以自我道德化的微观过程为基础的,通过将贿赂伪装成礼物的过程从而将腐败行为嵌入和根植于社会和文化情境之中。[17]因此,中国尽管不断强调制度对于腐败治理的重要性,但注重“关系”的中国文化既是嵌入性腐败的原因,腐败反过来又不断再生产和强化着强调关系的社会文化环境。
其次,新的腐败形式——中介腐败愈演愈烈并难以治理。通常情况下,我们将腐败界定为“公职人员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因而中国在反腐败过程中始终将重点放在公职人员这一群体上。尽管中国不断加大对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但腐败行为依旧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因此国家逐渐意识到了行贿者在腐败行为中的诱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O12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对行贿者的处罚标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尽管腐败行为的最终结果表现为行贿者和受贿者“共谋”的行动,但如果我们仔细考察腐败行为具体发生过程就能发现:由于关系对腐败行为的嵌入性越来越强,即行贿者和受贿者在没有关系的情况下腐败行为是很难产生的;在这一前提下,中间人——与行贿者和受贿者都具有某种关系——为不具有关系的双方行动者建立起“桥梁”。另一方面,随着反腐制度的不断完善,中间人也为腐败行为的双方行动者提供了“信任”基础。中间人在腐败行为双方行动者之间进行联系、引荐、沟通,最终在客观上导致腐败行为得以发生。鉴于中间人在腐败行为起到了中介的作用,因而我们将中间人的腐败行为称之为“中介腐败”。中介腐败是在反腐制度不断完善过程中出现的新型腐败形式,其隐蔽的行为方式往往能够规避现行制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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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文兴)
D63O.9
A
1671-0681(2015)01-0107-05
岳磊(1983-),男,河南郑州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讲师。
2O14-O9-29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2O14-qn-36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