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层抗争策略的确立与变换诱因分析*
——对一个维权组织的持续性观察
2015-02-12张丽琴
张丽琴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OO7O)
底层抗争策略的确立与变换诱因分析*
——对一个维权组织的持续性观察
张丽琴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OO7O)
在学界,政治学和社会学研究者多从行动策略的角度出发对草根维权行为进行研究,进而得出“日常化的隐性抗争”、“依法抗争”、“以法抗争”、“以弱者的身份抗争”、“以关系网络抗争”和“以死抗争”等有关维权策略的解释框架。但通过对H市一个有组织维权个案的观察,笔者发现,持续性抗争中的维权策略是多元、复合而非单一的,特定的背景因素是诉求者确定维权策略的依据,环境因素变化直接影响诉求者的心理和行为选择,从而使维权策略也发生转变。正因如此,所以,任何试图透过单一的维权策略描述去解释草根抗争全部过程的做法都只能说明事情经过中的一个片段,无法涵盖全部内容。以跟踪式的实证研究为基础,本文提出,与维权抗争相关的各种内在和外在环境形势才是促使维权策略确立或发生转变的诱因,因势制宜是草根维权抗争得以持续的生存之道。
底层抗争;策略的确立;策略的变换
一、研究回顾与问题的提出
在社会矛盾不断增多而利益表达机制的效能相对有限的今天,草根抗争已经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考察既有研究,当前,在以政治学和社会学视角为主的探讨中,学者着重关注抗争者的维权策略,并由不同的维权策略归纳出若干关于底层抗争的解释框架,从而构成我国底层政治研究的核心内容。
底层抗争策略研究有几个代表性观点。斯科特在对上世纪7O~8O年代马来西亚农民的抗争研究中指出,公开的、有组织的政治行动对于多数下层阶级来说是过于奢侈了,因为那即使不是自取灭亡,也过于危险,因此,农民的维权和抗争只能采取日常的自助形式。在行动上,这些弱势群体的反抗武器表现为: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窃、装呆卖傻、诽谤、纵火、暗中破坏等等日常化和有一定隐秘性的手段[1]。上世纪9O年代,欧博文和李连江提出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策略,他们指出,抗争者运用在权者的承诺与言辞来限制在权者的行为,这种抗争是运用官方的法律、政策和其他官方批准的价值来反对不遵守法律的政治、经济精英,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是被批准的反抗,是合法的反抗[2](P2)。于建嵘提出的“以法抗争”认为,新世纪以来,农民在抗争方式和内容的许多方面都已超越“依法抗争”所界定的框架,进入“以法抗争”时期,“以法抗争”是抗争者以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主,诉诸“立法者”为辅,是有明显政治信仰和有组织的抗争[3]。董海军提出的“利用弱者的身份抗争”指出,社会弱者并不必然在任何时候都处于弱势地位,有时甚至拥有优势,维权者在一些场合中会利用这种借“弱者”之壳保护自己,积极进行利益表达[4]。石发勇提出的“以关系网络抗争”认为,当前,基层民众由于善于运用关系网络为“武器”,因而在维权运动中表现更为积极,并取得更大的成功。关系网络是影响基层社会维权运动发生及其结果的重要因素[5]。徐昕提出的“以死抗争”认为,本世纪以来,基层民众(尤其是农民工)在维权中,频频发生自杀(或者声称要自杀)式的维权事件,从而使这种以生命和身体健康作为赌注的悲情行为变成了一种抗战策略。
以上主张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从对抗争事实的片段式描写中总结行动者的抗争策略,然后得出草根进行表达和实现诉求的“技术路线”。这种研究方式虽然富有意义,但却不能圆满地解释底层抗争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问题:在实践中,维权者的诉求表达与利益实现仅是通过观察者所特写的一个维权片段或者一个策略的运用就会水落石出吗?——无论事情的结果是成功还是失败,是运用了上述策略中的某一种,或者是学界尚未归纳出来的其他方法。诉求者在实现利益的过程中只会对一种策略从一而终吗?对历时较长的维权而言,仅有一种情绪和环境始终主宰抗争者的行为选择吗?如果抗争者在不同的情形下使用了多种维权方法,那么,任何试图通过单一维权策略的描述,去阐释一个持续性维权过程的研究都难免存在缺陷。
笔者以为,在维权实践中,服从于不同需要和由各种不同因素决定的维权策略必定会因形势变化而推陈出新。这样一来,对抗争策略的及时研究尽管十分必要,但更加值得研究的是行动策略是如何确立和何以发生转变。本文以既有研究为基础,通过个案分析,探讨维权者行动策略的确定和变换问题。文章选用的实证材料是一起关于征地拆迁的维权个案,应当看到,征地拆迁在全国各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十分激烈,相关维权抗争行为在民间异常活跃,以征地拆迁个案为研究对象无疑是较有代表性的。
二、“城中村”改造中的矛盾及维权组织的成立
H市位于湖北省,交通便利,人口稠密。2OOO年以来,由于发展需要,市政府决定对部分“城中村”实施改造。在该市的政策文件中,“城中村”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一般的理解是指被城市市区所包围,居民主要依靠房屋出租或小商品交易而非农业生产获得经济来源的村庄;“城中村”改造也不是通常意义上房屋和街道的修缮和优化,而是在对村庄中居民进行补偿、安置以后,把房屋拆平,再将地块挂牌交易,最终交由开发商进行综合开发。如此一来,“城中村”改造的实质就是村民现住房屋的拆迁和宅基地的征收问题,这当然涉及村民的重大利益和长远生计。
受“城中村”改造计划影响的各村村民,因对政府的征地拆迁安排存在较大争议,以拒绝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和找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的方式来抵触政府的改造计划。在H市,一般“城中村”都以集体行动的方式向有关部门进行利益表达。村民之所以选择集体维权,有几方面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村民面临相同的问题,并有着一致的诉求;另一方面是因为反对者在村级范围内缺失利益代表和组织支持,村干部基本都持有与他们相反的立场;再者,是为了增加利益实现的几率,降低维权风险和成本。应该看到,有组织维权能够在村民中聚集维权所需的各种资源;有利于为数众多的村民在维权中相互配合;也有利于扩大声势,增强施压效果。这些优势大大增加了村民利益实现的可能。
H市“城中村”的维权组织发展程度参差不齐,笔者观察接近四年的八里墩村维权小组是同类型组织中运作较为成熟的。八里墩有住户815户,反对“城中村”改造的有大约7OO多户,维权小组于2O1O年3月成立,通过维权小组各种积极的行动,这个身处黄金地段的“城中村”至今未出现拆迁现象。
三、八里墩的维权组织及其抗争过程
八里墩被两条交通要道分割成六门桥、后八里墩以及养马口三个片区。2OO9年政府将三个片区纳入“城中村”改造规划之前,伴随着“村改居”进程,村庄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对集体经济实行了改制。一方面,原来八里墩村民委员会在改革中退出历史舞台,转而成立居委会;另一方面,村集体经济也进行了股份制改革,成立鹏程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村企)改革过后,原来村“两委”的干部除了个别到居委会工作之外,大都在村企任职董事长、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八里墩村的改造就是由村企主持的。
2OO9年,按照H市和洋口区政府的文件,八里墩和周边的几个“城中村”被纳入改造之列,但三个片区的村民大多都对征地价格和拆迁安置表示不满,因而和村企产生矛盾。村民的不满包括三方面:一是改造方式问题,他们质疑村企借“改造”之名,行“土地商人”之实,低价收购土地,再高价售予开发商,并使村民受损。二是关于土地性质和用途问题,村民认为“城中村”宅基地的性质属于国家而非集体所有,他们还认为政府征收土地的目的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出于营利。三是关于法律以及政策的适用问题,村民认为政府违背国家立法和中央政策的要求,适用过时且对他们不利的文件实施征地拆迁。
原本,三个片区各有几个敢说话并在群众中声望较高的人作为本片区的维权联络人,组织本片区村民抵制村企的各种“动作”。时间长了之后,三个片区的联络人在维权事宜上常有互动,由于后八里墩由梁民勇组织的维权联络人实力较强,在维权中发挥着骨干作用,因此,其他两个片区的维权联络员多与他联系,听他的意见。2O1O年3月底,经过多次酝酿,三个片区的维权联络人组织成立八里墩维权小组,召开第一次维权代表会议,对村企和村干部发出了一份旨在表达他们团结起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联合公告》,并决定由梁民勇扛旗子,①扛旗子是当地方言,意指掌舵人。选出17人作为维权骨干分子,又在三个片区分别设立了维权点。
维权小组成立之后,八里墩的拆迁抗争进入新的阶段,有组织维权的效应在短时内迅速彰显出来。从对外效果上看,尽管以前也有零星的村民就征地拆迁问题到区和市的信访部门反映意见,但多半没有回音,现在以维权小组的名义写信反映问题,有关部门就不能小觑,虽然没有满足他们的要求,但开始时至少都有所回应。就村庄内部而言,由于维权小组的存在以及积极的宣传和动员活动,自愿加入维权队伍以寻求更大利益的人越来越多,反之,同意接受政府征地拆迁计划的人越来越少。
从维权小组成立到2O11年4月之前,八里墩的维权策略是以党纪国法为依据,通过与官员和有关部门直接或间接接触进行抗争,应该说,这是比较温和的维权方式。在这一时期内,维权小组以“八里墩城改情况反映一”(2O1O年4月)、“八里墩城改情况反映二”(2O1O年9月)、“八里墩城改情况反映三”(2O1O年9月)的方式,向村、区和市有关部门寄出信件表达不满。同时,又以“给八里墩村领导的一封公开信”(2O1O年11月)、“给万寿街领导的一封公开信”(2O1O年12月)的方式②万寿街是八里墩所在的地方的街道办事处。,向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出质疑。2O1O年9月,他们还将部分信件寄给H市的主要领导。
在这一时期,他们之所以通过这些方式反映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维权小组成立不久,村民对新生的组织充满信心并怀有较高的期望,维权小组成员在这一时期对内部管理和外部表达持有非常积极的态度,因此活跃的进取性表达行为较频密。另一方面是基于大众对上层立法和政策的寄望和信任,在国家层面,《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村委会组织法》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土地征收拆迁问题进行规范;尤其是2O1O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15号文件),对地方政府拆迁工作进行了严格限制;即使是省和市一级的文件,也赋予村民一系列实体和程序权利,加之各大媒体报道中,国家领导人和主要官员、著名学者各种旨在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言论,这构成了支撑维权小组据理、据法力争的强大动力。
但这种通过平和的方式实施维权的情况在2O11年4月之后发生了改观。由于维权小组踊跃的表达行动对当地治理带来很大压力,2O11年4月下旬的一个早上,八里墩派出所的几个民警开着警车来到村里,要找维权小组的两个主要成员徐柄阳和叶海源时被群众发现,群众认为他们是来“逮捕”维权分子的,但当时徐柄阳和叶海缘恰好都不在家,派出所的人于是找了梁民勇家里,梁民勇即时打电话通知其他维权核心成员,此时,一个维权骨干分子在大街上敲起铜锣③这是维权小组和村民约定的信号,敲锣就意味着村里出现突发情况,村民都应出来围观甚至采取行动。,引来了众多群众围观,村民与派出所的民警发生争执,最后要派出所的刘所长来到现场解围,群众才逐渐散去。
无论这次事件的起因是由于派出所民警试图对维权分子施以威吓,还是执行其他公务,但事实证明,事件引发的后果是严重的。维权小组认为派出所民警的行为是“别有用心的人”指使的,声称要赴京上访,这使问题变得敏感起来。
维权小组之所以决定在这次并不算非常激烈的对抗后赴京上访是有其深刻背景的,根据后来笔者与梁民勇、叶海源等的访谈,这些原因概括起来包括三点,一是在之前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寄去的信件大都反应不理想,很多部门的回复都是将问题踢去其他部门,维权小组正是内心感到着急和不满之时;二是15号文件、2O11年初出台的《国有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部委陆续颁布的文件都对征地拆迁进行了新一轮的严格规范,明令禁止司法力量和民警非法介入地方征地拆迁活动,派出所的人自找上门属于公然违反中央最新指示,当然值得“狠狠教训”;三是根据维权小组获得的可靠消息,在那一段时间内,H市对下辖各区居民赴京上访问题非常重视,限令基层单位想方设法杜绝群众赴京上访,维权小组就是要在这个时刻宣称赴京上访,以向政府进一步施压。
不出所料,当得知维权小组的人有意赴京之后,派出所刘所长撮合和安排了维权小组和街道办、村社区的干部进行了一次会谈。商谈的结果是双方达成“不强拆就不赴京上访”的共识。在这次会谈之后,村企干部主动与维权小组约谈过四次,分别是2O11年的5月16日、21日、28日以及6月1O日。这一系列面对面的对话虽然没有使双方在拆迁价格和安置问题上达成共识,但对于政府来讲,它确保了维权小组的人不赴京上访;对于维权小组而言,八里墩始终没有遭到强拆,可谓是一次两厢情愿的“交易”。
然而,以上平静的局面在2O11年8月再次被打破。2O11年8月3O日,有八里墩的村民看见洋口区拆迁办的三名干部在养马口片区的一根电线杆上贴一张公告,不料竟是一份标题为“H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O11]第126号”的文件,文件规定将包括八里墩在内、周边几个“城中村”的土地统一由H市土地储备中心征收,用于商业、居住、绿化、道路以及中小学建设,其中虽然有规定补偿安置标准,但都是援引性条款,涉及11个本省和H市的政府文件,过中内容不详。文件还要求征地范围内的村民至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有效证件到有关部门进行权属登记,登记截止日期为2O11年8月31日,公告最后落款日期为2O11年8月15日。
发现张贴在电线杆上的126公告之后,梁民勇、叶海缘等人召开群众大会通报有关情况。在他们看来,公告是严重违法的:首先,公告将八里墩界定为农用地以及地上附作物为零,但身处闹市的八里墩显然早已不是农用地,地方附作物也不为零;其次,公告认为实施征收之前,村集体以及区已依法进行了各种尊重民意的民主程序,并获得多数人的同意,但维权小组以及村民却认定从未参加过那些活动;再次,当中涉及补偿安置标准的十几个政府文件,有不少是过时的,按照中央文件精神都应该废止、清理或者修改,但却在公告中被援用;最后,公告通过的日期为8月15日,但直至8月3O日下午五点多钟才在电线干上张贴出来,而其规定的权属登记截止日期竟为第二天,即8月31日,这样,即使村民有异议也无法在短短的24小时内解决问题,这无不引起村民和维权小组的愤慨。
事情发生以后,维权小组的行动较之于过去更加活跃。他们不但通过信件向市、区有关部门表达异议,而且向省法制办、信访办、国土厅等部门发信,并通过正式的法律途径要求对126公告进行行政复议;同时,还通过直接上访的方式表达对公告的质疑。由于他们这一阶段的上访多以4-17人左右的方式集体上访,因此,几乎所到之处都能引起有关部门领导的重视。这样一来,从2O11年9月至年底,维权小组就有了更多与更高一级政府官员直面表达的机会。尽管,与省、市不同官员的商谈最终没有实现他们的愿望,参加会谈的官员对于他们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完全支持,对他们的要求不完全反对,尤其是就他们对村、区干部违法的指控,态度非常谨慎,只是对大家都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例如,征地拆迁应该依法办事,尊重民意等。但在这些场合,这一群平均年龄足有六十多岁的草根维权者终于在高一级的干部面前,将近两年以来所学到的党纪、国法、各级领导人讲话和中央文件精神结合八里墩的实际情况统统倒出来说了个遍,这不但表明了他们情、理、法俱全,而且还以一种强而不硬的姿态表明村民是不好“忽悠”、“糊弄”的。
在经历以上维权期间,2O11年年底H市举办了纪念辛亥革命的一系列大型活动,维权小组的人一方面顾忌政府的维稳压力,在村庄内没有举办群众集会,另一方面根据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精神又向原来寄过信件,但或有简单回音或石沉大海的部门寄去了新的利益表达信。到了2O12年,在3、4月国家和地方召开两会期间、9月中央文明办在H市检察文明工作期间,以及11月共产党召开十八大期间,他们都通过直接上访等方式,结合当时具体形势进行了诉求表达,并且在村庄的三个片区分别挂出“纪念辛亥革命,推动依法维权”、“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胡锦涛语)、“喜迎十八大”等之类的横幅和标语。
“三不一拖”是梁民勇等人维权中坚守的一贯原则。“三不”即不在征地拆迁合同上签字(怕上当受骗)、不要过渡费(要拿到现钱和现房安置)、维权小组的人不单独和村企干部洽谈(怕群众怀疑他们拿了好处,被“策反、诱降”了);“一拖”即极力拖延时间,直至到国家出台更多更有利政策。在此基础上,他们还坚持“只文攻不武斗”的宗旨,也就是通过学习和运用党的政策和法律维权,和对手讲法律、讲政策、讲情理,尽量避免出现正面冲突。
然而,现实情况往往不是那么顺利。2O11年春季,有传闻村里打算聘请社会力量参与拆迁,维权小组获得消息后曾经商讨过一旦有不法力量介入拆迁应该如何应对。对讨论结果,他们分别用恩格斯和毛主席的话来概括——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2O11年7月坊间又有传闻在7-8月期间,会有“道上的人”①“道上的人”即黑社会。进驻八里墩村的一所小学,借学校放假之际推进拆迁事宜;同年1O月,有消息指出,参与过附近一个“城中村”拆迁工作的“黑道”将到八里墩实施拆迁;到了2O11年年底,又有传闻说农历新年过后,村里在正月初九将对六门桥和养马口两个片区进行强拆②到笔者撰写本文为止,八里墩强拆尚未没有发生。调研期间,笔者曾经向维权小组的人问及以上消息的来源渠道,他们说是找熟人打听的。。这些消息使维权小组既担心又气愤,还不得不考虑如果情况恶化,是否以及如何开展正当防卫。他们召开过群众大会,还召开年轻人会议,动员年轻人作为维权的“第二梯队”加入保卫家园;另一方面,他们还通过向周围村庄维权人士咨询请教的方式,获得经验启示。这种情况表明,八里墩的维权策略和抗争方式在情况危急的背景下,显然有可能再次出现转变,而且极有可能是令人遗憾的转变。这种转变在H市另一些“城中村”的拆迁中显然是有先例的。
四、单一维权策略解释框架的失效
目前,尽管有不少学者以抗争策略描述为切入点,解释底层维权的实现途径。但大量事实表明,单一的维权策略解释框的说服力是相对有限的。在涉及底层重大利益的持续性抗争过程中,(尤其是土地维权)建立在个别片段基础上的描述和分析往往不能代表事情经过的全部,纵使研究者对这些镜头和片段的捕捉十分到位,描述和分析非常深入,而且类似的维权策略和抗争技术在不同时空的其他地方也反复发生,但对于一个维权过程而言,某一种策略只能说明其中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问题,抗争策略本身既存在被改变的可能,也存在适时变换的必要。由此可见,在时势和环境变化中,维权策略的多样化及其演变的无限可能性与研究者有限的经验和描述之间是存在矛盾的。
以八里墩为例,除了斯科特所描述的“日常化的隐秘性抗争”之外,其他策略基本上都出现了:以党纪国法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这无疑是欧博文和李连江笔下的“依法抗争”;成立维权组织不断加强学习,密切观察立法和政治形势的发展变化、领导人讲话等,这符合于建嵘关于“以法抗争”的描述;以多人到省、市上访和赴京上访的方式维权,并且在与政府官员谈判的过程中刻意将身份以及言辞表达得非常卑微,这在一度程度上有“以弱者的身份抗争”之嫌;同时,通过各种渠道打听消息并与同类型组织进行经验交流,这是“利用关系网络抗争”的表现;最后,如果在后续的维权中有黑恶势力参与拆迁,毫无疑问地,这将可能导致村民实施正当防卫、或甚是“以死抗争”的情形发生。
从过程来看,笔者发现八里墩的维权策略也几经转变:
其一,对征地拆迁有异议的村民由分散维权到三个片区各自成立维权小组进行抗争,再发展到全村联合成统一的组织,这是一个维权策略的变化,通过串联的方式壮大声势是底层抗争者在面对强制的抗争对象面时所产生的强烈心理需求,这意味着有组织维权在草根利益表达中对诉求者来讲重大意义,极有可能成为底层抗争的一个发展趋势。
其二,维权小组的骨干分子在组织成立之初由单纯与村企干部接触,到他们主动和区里干部联系反映问题,再到一轮又一轮地往市里、省里寄出信件;所有信件从以普通方式寄出到利用特快专递寄出③之所以通过特快专递而不是以一般的平信寄出材料,也是一个策略。在他们看来,通过特快专递寄出去的好处在于,材料不容易丢失,直接而迅速地到达有关部门,而且在有关部门签收之后,可以通过邮政局的附加服务,给发信者的手机发去短信息,通知发信人邮件已由有关人员签收,这样,有关部门就无法“抵赖”,或者假装收不到维权材料了,因为这一切都有邮政局发来的手机短信息为证。邮政局成为可以证实有关部门确实收到维权者信件的重要证人,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还是毫无反应,那基本上就可能判断其有失职之嫌,可以考虑将行动升级。;这是一个维权策略的变换,这种变化意味着,当社会矛盾在基层治理中得不到解决时,诉求者就有可能通过各种方式使问题溢出基层的范畴,上升、扩大到其他治理层面,力求引发更大的关注。作为后果,这一方面可能增加维权者的被压迫感和治理者的压力,另一方面也直接增加了解决问题所需的成本。
其三,维权小组的抗争由发信维权到多人直接到不同级别的政府部门直接上访,甚至意图赴京上访;由日常化的维权到在某些维稳非常时期利用政府的维稳压力进行维权,这也是一个策略的转变,它除了说明矛盾的溢出事实之外,还表明承受着压力的维权者也会利用时机给政府施压,甚至不惜敲打政府的“软肋”。由此可见,在很多场合中,草根维权与政府维稳之间存在逆向的互动关系。
其四,维权小组在进行利益表达的过程中,由主要展开“文攻”到不得不考虑和准备“武斗”;由以老人维权为主到准备以年轻人作为第二梯队,并打算对黑恶势力实施必要的正当防卫,这诚然又是情势发生转变时他们在行动上的变化。这种情形说明,当抗争者决心将维权进行到底时,任何使其心理承受的压力达到极限、被压迫感扩大至越出其承受上限的情形,都有可能使他们放弃原本只打算依法维权、和平抗争的初衷,转而寻求对抗性更强的其他方式。
五、因势制宜:持续性抗争的生存之道
本文以“因势制宜”来解释和表达维权策略确立和变换的诱因。笔者认为,大多数情况下诉求者进行利益表达都不是盲目和随意的,是一个带有目的的过程,因此,维权策略的选择及其变换也具有相应的理性,经过行为者一番思量和设计。就一个静止的场景而言,抗争者确立维权策略是依据特定而具体的形势及其对这一形势的判断和认识;从“过程—事件”的动态角度来看,维权策略之间的衔接与变换是由于形势发生变化,并由此引发行动者内心和思想的变化。正因如此,既有研究中的依法抗争、以法抗争、以弱者的身份抗争也好,以关系网络抗争、以死抗争也罢,草根民众的维权方式和策略的样态,总会伴随着各人面临的具体形势不同以及维权者对环境形势的认识差异而被确立和被转换。因此,无论是当前所概括出来的各种抗争策略,还是将来发现的新的维权方式,都难以全面涵盖一个完整的维权过程,只有环境形势才是维权者选择外在行动方式的幕后动力。
笔者认为,影响维权行为选择的“环境形势”整体上可以分为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外在的环境形势主要包括法律、政策和某些政治因素,类似维权抗争个案的成效,被诉求者的行动反应等;内在的环境形势因素主要包括群众对维权组织的理解和支持程度以及领导集团内部的团结程度两方面。
法律、政策和政治因素对维权者策略的确定和转变的影响是至深的,应该看到,维权行为之所以得以持续,原因在于维权者的诉求有一定的法律以及政策依据,与当前政治制度的基本精神或者领导人指示吻合,而不是无理取闹,因此,法律、政策的内容和政治因素变化对维权有重要意义。以八里墩反对“村中城”改造为例,基于现行多部立法对土地征收和拆迁有明文规制,中央多个部委屡次出台政策规范地方征地拆迁工作以试图平息这过一程引发的激烈的社会矛盾,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也强调对农民土地权益和民主权利的保护,八里墩的维权大部分以此为依据进行,相关立法的废、立、改以及中央领导人讲话的最新进展也就成为了他们最主要的关注点之一。在内部环境形势因素中,群众的支持程度不但事关维权组织能否成立,而且影响到其运作是否可以持续和日常所需开支能否获得充分保障;维权领导集团内部的团结性是关乎抗争者的整体士气和行动选择的重要问题。在H市“城中村”的维权组织中,有不少组织由于核心成员之间意见不合或者被村干部做通工作,而导致途中有维权代表退出维权组织的情况发生,问题严重的甚至使维权组织不得不终止解散。
但值得注意的是,环境形势和维权策略之间的影响是相互的,一方面,环境形势决定了维权策略,另一方面,维权策略的实施反过来也可以造就出一定的事态发展趋势,这些都是值得后续研究深入分析的问题。
[1][美]詹姆斯.斯科特.弱者的武器[M].译林出版社,2O11.
[2]吴国光.九七效应[M],香港太平洋世纪研究所,1997.
[3]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J].社会学研究,2OO4,(4).
[4]董海军.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农民维权抗争的底层政治[J].社会,2OO8,(4).
[5]石发勇.关系网络与当代中国基层社会运动——以一个街区环保运动个案为例[J].学海,2OO5,(3).
(责任编辑 陈文兴)
DO13
A
1671-0681(2015)01-0064-06
张丽琴(1976-),女,广东珠海人,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2O15-O8-2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相互促进的对策研究”(12ZCCO62);武汉理工大学创新基金重点研究项目“建国以来法律下乡所取得的实际成效与存在问题研究”(2O14-Ib-OO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