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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背景下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2015-02-12叶祥考

天津法学 2015年1期
关键词:检务社会公众检察工作

叶祥考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广东 中山 528403)

·司法理论与实践·

依法治国背景下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叶祥考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广东 中山 528403)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灵魂,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在对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进行了简要概述的基础上,强调了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在全面深化改革新时期、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以及在社会矛盾凸显形势下的重要意义,阐述了当前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法律文化、社会环境、司法体制、执法环境等外因及司法理念、执法素能、检务公开、职能发挥等内因,进而对检察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以履行职能为依托,以公正司法为中心,以检务公开为抓手,以执法为民为宗旨,以队伍建设为根本的应然选择与实然之路。

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因素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对“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作出了重要部署。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要按照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对照检查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各种因素,采取措施,不断提升自身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水平,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概述

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威性产生的普遍信任和尊重,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执法效果的认同、信任和期待[1]。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既关涉检察权行使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也关涉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信赖、尊重与认同的程度。

(一)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特征

1.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是检察信用与公众信任结合。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双方互动、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评价过程,即社会公众的“信”与司法者的“被信”过程[2]。检察机关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信用越多,社会公众对其信任度就越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就越强。

2.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是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以民为本,尊重社会公众的意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实现和提升,就是要在民意、社会公众感情、社会公众需求和国家公共事务管理之间找一个平衡点,既要顺乎民心、合乎民意,又要达到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与尊严的目的。

3.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来源与评价主体多样。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来源于社会公众对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检察制度的认同与支持,对检察官的信任和崇敬,对检察执法活动的服从和遵从等诸多方面。同时,其公信力的评价主体也呈现多元形态,既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以及政协的监督与评价,也包括公安、审判等其他司法机关的监督与评价;既有来自执法对象的反映,也有来自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的反馈,还有检察系统内部的各种测评、考评以及检察人员的自我评价。

4.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要素与关联因素多元。司法拘束力、司法判断力、司法自制力和司法排除力,是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四个构成要素,同时,其构建关联着法律制度、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人员素质、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等元素,它们相互联系、互为支撑,体现了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本质要求。

(二)检察机关开展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意义

1.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新时期,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任,承担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提供法治保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驾护航的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在这一新的历史时期,如果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缺失,社会公众预期的权利与利益缺乏法律保障,就必然会危及党的执政地位,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如果检察工作还仅仅以过去的标准来衡量办案质量、评价执法水平,就很可能落后于时代要求,跟不上形势发展,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进一步拥护和支持,制约自身可持续发展。可见,公信力建设的过程就是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过程,检察机关必须要顺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把公信力建设作为检察体制和机制改革的一个重点深入进行下去。

2.依法治国背景下实现检察工作“人民满意”的有效途径。当前,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社会公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以及对公平正义的期望日益提高。然而现实情况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一旦地方司法机关在具体的执法办案中存在司法不公现象,社会公众就会反映强烈,甚至对司法机关的整体工作提出质疑。如社会反响一度强烈的李昌奎、夏俊峰杀人案、许霆盗窃案、吴英集资诈骗案、彭宇、许云鹤侵权赔偿案等等,均因为司法过程的不严谨以及公开透明度不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确保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保障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能否履行好职责,在社会公众中树立司法公信,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败。为此,检察机关必须将公信力建设作为赢得“人民满意”的重要抓手,做到维护稳定、促进廉政、保障人权、实现公正,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3.社会矛盾凸显形势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不断涌现,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各种不稳定因素增多,一些个案的处置不当,极易造成大范围的负面影响,严重削弱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度。检察执法不仅要求案件的依法处理,更大程度上要化解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赢得群众信任[3]。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把司法公信力建设纳入“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中去,将重点人群的帮教管理、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等作为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综合运用政策调控、利益平衡、柔性执法等方式履行职能,不断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和快速反应能力,满足转型时期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要求,谨慎而公正地行使检察权,以公正促公平,以公平赢信任。

二、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一)外部因素

1.法律文化因素。法律信仰是司法公信力得以产生的前提和基础。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指出:“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4]。马克斯·韦伯曾说:“法律权威的确立,取决于传统、个人魅力和理性的力量[5]。在我国,长期以来,“人治”传统下造成的社会公众法律信仰缺失阻碍了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法律在现代社会关系中的基础性调整作用难以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法律和司法的认知度有限,法律底蕴不足,司法期待不当。这些均影响到他们对司法活动的客观理性评价,从而降低了对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认可。

2.社会环境因素。诚实守信是中国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社会的公用资源。当前,我国社会道德失范现象比较严重,社会性的信任危机面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也同样遇到了严重挑战。这表现在检察机关也存在职业操守、职业水平失范现象,甚至滋生了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腐败。如有的检察人员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耍特权、逞威风,有的检察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给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造成相当大的阻碍,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形象。据统计,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违法违纪检察人员210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26人[6]。部分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损害了检察机关权威,使得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泛化为一种普遍社会心理,降低了其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信任度。

3.司法体制因素。一方面,检察机关地方化倾向明显,独立办案的保障机制还很薄弱,抵御干扰能力不足,影响了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滋生了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心理,损害了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和摩擦日益加剧,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但由于检察权分配机制、运行机制不科学,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不合理,检察人员办案责任制不适应司法实践发展需要等问题,影响了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及时、正确处理,降低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能力的评价。

4.执法环境因素。一方面,不少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职能仍然比较陌生,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甚至对检察机关及其职能也存在认识盲区和误区。社会认知的缺乏,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特别是某些领导干部,对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缺乏深刻认识和正确理解,认为法律监督可有可无,法律监督就是“找麻烦”,甚至逃避、阻挠、干涉检察机关办案,致使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失职渎职、贪赃枉法案件等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二)内部因素

1.司法理念上,存在司法公信力意识不强的问题。一些检察机关认为司法公信力属于社会公众的主观判断,检察机关难以把握和左右,对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建设重要性缺乏正确认识。一些检察人员在司法过程中注重法律的“工具性”,忽视“公平正义”的法律核心理念和司法的权威基础“司法公信力”,“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思想客观存在,公正、为民、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没有内化为指导执法行为的内驱动力,对人权保障重视不够,人性化执法体现不充分,这些均对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2.执法素能上,存在整体素质与司法水平难以让社会公众满意的问题。当前,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司法水平与社会公众对检察人员的法律素养与执法方式方法的新期待、新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方面,部分检察人员不注重法律专业知识的更新和研究,凭经验办案,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能力不强,导致案件适用法律错误,影响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个别检察人员仍存在工作作风粗暴,司法行为不文明、不规范,工作方法简单,释法说理程度不强等问题,致使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能否公正司法产生怀疑。

3.检务公开上,存在公开力度与社会公众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获得公信力的基础。推进检务公开,将检察权置于阳光下运行,满足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社会公众就会亲身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检察官的辛劳,从而对检察工作更加理解和信任。可以说,检务公开的程度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检察机关司法的公信力。但是实践中,由于存在检务公开内容及途径不够合理、检务公开职责分工模糊不清以及检务公开重点环节程度不高等问题,致使一些检务公开措施流于形式,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司法的公正性仍存有疑虑。

4.职能发挥上,存在司法效果与检察机关法律定位有差距的问题。如在职务犯罪的查处上,虽然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案件的力度越来越大,但现实生活中的腐败现象并未明显减少,社会各界对这方面的呼声仍然很高。再如,诉讼监督方面,一些地方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以及监督越位、错位和缺位的问题仍然存在,难以赢得社会公众的充分认可,损害了法律监督的公信力[8]。

三、检察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

(一)以履行职能为依托提升公信力

1.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检察机关要坚决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策划实施的渗透颠覆破坏活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黄赌毒”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犯罪活动,始终保持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安全和社会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一些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慎捕、慎诉,依法应当起诉的主动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努力推动执法办案过程与结果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2.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加大办案力度,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检察机关要进一步顺应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反腐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突出查办教育就业、医药卫生、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民生领域以及工程建设、国土管理、金融、司法等腐败易发多发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查办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以及黑恶势力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创新预防模式,紧紧抓住易发职务犯罪的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推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从“个案预防”向“行业预防”和“专项预防”转变,“一般预防”向“制度预防”的转变。

3.强化诉讼法律监督,化解社会矛盾。依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的指导思想,抓好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强化诉讼监督一系列改革规定的落实,增强监督实效。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司法不公、为政不廉等问题,把诉讼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以诉讼监督的工作实效赢得社会公众的尊重和拥护。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对履职中发现的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开展监督,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公民权益。

(二)以公正司法为中心提升公信力

1.严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近年,一些冤假错案相继曝光,如赵作海、佘祥林、李怀亮故意杀人案、王本余、孙万刚、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杀人案等,无不激起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性和正义性的强烈质疑。确保办案质量,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检察机关提升公信力的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检察机关要从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的冤假错案中认真剖析、深刻反思,在侦查、批捕、起诉等各个环节严格把握事实关、证据关,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

2.确保规范廉洁执法。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并坚决纠正检察机关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把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作为规范司法的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各项执法办案规章制度,针对检察权运行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排查廉政风险,促进检察权运行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要做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注重风险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一些检察人员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廉等问题,以规范、廉洁、文明的执法行为提升公信力。

3.进一步深化工作机制改革。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努力探索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工作机制,优化检察权配置,整合内部机构设置,提升检察机关排除非法干预的能力;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凸显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改革和完善执法办案考评机制和奖惩机制,贯彻落实执法办案的责任终身追究制,以健全、科学的工作机制保障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三)以检务公开为抓手提升公信力

1.搭建好检务公开平台。加强案件管理中心建设,简化案件法律咨询、案件查询等流程;加强检察门户网站建设,强化检察信息与检察工作宣传,把主动宣传与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当前要重点抓好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建设和舆情应对,加大网络舆情监测力度和应对能力,做好与网民的沟通联系和互动,将检务公开从现实空间向虚拟空间推进,不断拓宽检务公开的领域,挖掘检务公开的深度,提升检务公开的成效。

2.拓宽检务公开渠道。检察机关要主动向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健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机制;健全重要工作、重大案件定期通报制度;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听证会、联合接访、观摩出庭公诉、参加案件质量分析以及专项工作检查等活动,让社会公众充分享有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知情权。

3.完善检务公开配套机制。检务公开的内在要求就是要摒弃司法神秘化,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一方面,要建立与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检察官的积极性,变“要我公开”为“我要公开”,增强检务公开的原动力;另一方面,要建立检务公开的长效机制,把握好检务公开的标准和尺度,正确处理检务公开和检察秘密、社会公众知情权、当事人隐私权的关系。

(四)以执法为民为宗旨提升公信力

1.畅通密切联系群众的渠道。检察机关要构筑起与社会公众联系的有效渠道,及时了解群众的需求,以满足社会公众多方面的需求为出发点来开展工作,建立起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互信关系。要坚持开门接访和下乡走访,发挥镇区检察室贴近基层的优势,经常性地深入农村和社区,到田间地头和老百姓的家里,与群众面对面交流,倾听群众心声。

2.提升服务群众的能力。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团结凝聚群众的能力、为民履行职责的能力、提高效能服务群众的能力、为民排扰解难的能力、办好惠民实事的能力,真正做到深入群众而不是脱离群众,服务群众而不是与民争利,团结教育群众而不是与群众对立,保证检察工作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

3.构建以群众是否满意为标尺的作风评价机制。作风建设是党赢得社会公众支持与拥护的根本。检察机关要把人民认可不认可、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检察工作得失成败的标准,创建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评价机制,使社会公众评价检察机关作风成为检察机关常态化工作,成为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的最强劲动力。

(五)以队伍建设为根本提升司法公信力

1.提高检察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在选拔任用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时,要按照公务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严格职业准入制度,把好“进口关”,提高检察人员的遴选质量;在提拔任用中层干部时,要按照信念坚定、服务为民、务实清廉、敢于担当的要求,形成好的选人用人导向;要建立健全检察人才培养和选拔机制,建立适合基层检察机关工作特点的培训考核制度,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加强业务培训,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检察官队伍。

2.加强检察队伍的教育管理。进一步学习贯彻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检察机关职业道德培养和客观义务教育,培育检察官客观、公正、平等的法治精神,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执法理念。坚持从严治检,建立健全教育、制度、防控、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检务督察工作,加大对检察官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确保以清廉形象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与支持。

3.突出“文化引领”。优秀的检察文化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检察机关要建设具有时代特征、职业特点的先进检察文化,用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方式,锻造检察队伍良好的司法情操,增强队伍的凝聚力与向心力。

[1]吴礼平.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之思考[EB/OL]. http://www.xianningxa.jcy.gov.cn/wMCMS_Read-News.asp NewsID=376.2014-12-26.

[2]孙应征.法治视野下的检察实践与创新发展 [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267.

[3]王荣彪.检察公信力建设的重要意义[M].人民检察,2009,(20):41.

[4](美)哈罗德.罗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2.

[5]葛洪义.理性化的社会与法律略论韦伯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N].检察日报,2012-04-25(03).

[6]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7]郭鲁生.关于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问题的若干思考[J].中国司法,2008,(9):96.

Thoughts on Promoting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YEXiang-Kao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of Zhongshan City,Guangdong 528403,China)

Judicial credibility is the soul of society with rule of law and the lifeline of procuratorial work. Based on abriefoverview of the public judicialcredibility of the procuratorialorgan,theauthoremphasizes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of procuratorialorgans in the new period of comprehensively deepening reform,under thebackground of rule of law,and in the situation ofemergence ofsocial contradiction.The authoralsoexplores theexternal causessuch as legalculture,socialenvironment,judicialsystem,environmentof the law enforcement,aswellas the internal causes such as judicialphilosophy,law enforcement,the openness of procuratorialwork and functional exertion,which deeply affect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of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Then the author proposed that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should perform the functions based on the judicial justice as the center,keep the openness of procuratorial work as the starting point,enforce the law for the people as the purpose,and regard team building as the necessary choiceand the real fundamental road.

procuratorialorgans;justice;judicialcredibility;element

D926.3

A

1674-828X(2015)01-0077-05

(责任编辑:张 颖)

2014-12-10

叶祥考,男,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主要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刑事法律和民商事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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