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对惩治腐败的三种理论误导
2015-02-12刘金祥
刘金祥
当下对惩治腐败的三种理论误导
刘金祥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零容忍的态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惩治腐败保持高压态势并取得明显成效。但一些媒体和学者对惩治腐败持有绝对、片面和主观倾向的观点,集中表现在认为道德教化是根本的,认为目前反腐败是追求“运动”效应,认为实行高薪可以达到养廉目的,这些观点给当前惩治腐败工作带来一定程度的干扰和误导。只有从理论上对这些不正确的认识及时地予以分析、澄清和释疑,才能有助于惩治腐败的顺利进行和全面深化改革深入开展。
惩治腐败;理论误导;澄清释疑;匡正纠偏
腐败是文明社会的毒瘤,是党和国家健康肌体上的腐化剂。古今中外的教训告诫我们,如果不对腐败分子坚决惩治、如果不对腐败现象彻底刈除,最终必将亡党亡国。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转轨的重要关口,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矛盾尖锐多发,反腐倡廉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地维护和运用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进一步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但从近期中央巡视组巡视的情况和主流媒体披露的情况看,一些地区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非常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紧迫。因此,要遏制现阶段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必须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必须在对腐败现象采取零容忍态度这一策略下,逐步构建以制度防范为中心、法律防范为保证、教育防范为基础的长效机制。但从一些理论宣传的内容看,对于惩治腐败有的观点仍然存在绝对、片面和主观的倾向,给当前惩治腐败工作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和误导。这些不正确的认识如果不及时予以澄清,无论对于惩治腐败本身还是对于正在进行的全面深化改革,都是毫无裨益甚至是极为有害的。
第一种误导:道德教化是根本的
关于惩治腐败,有一种观点始终很有市场,即思想教育和道德教化是最为有效的办法,其理论依据是,制度再好也要由人来制定和操作,因此,人的道德修养和自我内在约束是防止腐败的关键。这充其量是一个良好的愿望,因为触目惊心的腐败现实表明,这种观点难以让人信服和接受。把道德自省和教化育人作为一种约束手段是必要的并且不可或缺的,但却是有前置条件的。不能单纯指望道德的教化约束作用,更不能将其强调到不切实际的程度,否则,惩治腐败工作可能被带入误区。
首先,从传统文化的角度说,中国是一个追求以德立国、讲究自律本位的国度,这个传统一直到今天也一以贯之、始终保持,但实际结果却不尽人意。无论是教化的内容还是教化的方式抑或教化的关系,大多流于形式、有名无实,出现社会成员普遍逆反心理,官师官教、草民生徒、我说你听、我教你做,到头来很多施教者自身成为教职的叛逆,这些无处不在的反例早已让教化哲学褪去了神圣的光环。
其次,从道德教化自身性质来说,其作为一种精神活动具有很大局限性,因为道德教化的落脚点在于觉悟的启发,而觉悟的启发总是要受制于客观存在和现实环境,从精神方面获得的道德约束力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会发生作用甚至会发生很大的作用。但当它的存在形式与物质基础以及制度存在不同步乃至相矛盾时,思想道德工作的效能就会大打折扣,呈现与日俱减的趋势。回顾历史反观现实,不难发现我国20世纪50年代甚至再上溯至战争年代,精神因素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所起的支配作用,在今日几乎不复存在。这恐怕不仅是思想政治工作中方式方法的“时代差”问题,更重要的是制度建设没有及时跟进。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与思想道德教化在人们头脑中建立起来的价值追求和理想期望值形成巨大反差,从而削弱了思想道德建设本身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再次,从思想道德育化防止腐败的效果来说,其功能也是孱弱的。目前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一身正气、两袖清风者的确有之,这意味着有些党员干部能够严于律己,不染于污泥浊水。但是,衡量道德教化和自我约束机制作用的大小,不能仅从个别现象或特殊范围内来审视,而应从一般情况和普遍范围来下结论。中国共产党人是中国社会中的优秀群体,其思想基础之坚实和觉悟意识之高尚是难有相匹配之党派的;中国共产党人历来就重视政治思想教育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灌输。但即便这样,目前的党风官风建设仍不理想,由此可见将思想道德育化作为防止腐败的主要途径是一种误导。准确的定位应该是,思想道德育化可以作为一道防止党员干部腐败的不能缺少的“软”防线,所谓“软”意味着一种职业要求,官员可能听也可能不听,听者自戒,不听者违规沉沦。要真正防止腐败还需要设立制度约束的“硬”防线,所谓“硬”,意味着所有党员干部无一例外不得越线跨界,否则就要被拉下公职的位子,接受法律戒尺的裁断和惩治。只有秉持这样一种辩证认识,才可能真正用好道德教化的工具。
第二种误导:当前反腐是追求“运动”效应
现时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惩治腐败,已经越来越成熟,朝着法治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但仍要避免重蹈以往的“运动症”的必要。在新中国成立后30年的反腐败历程中,曾经掀起了一道道浪花,从“三反五反”到“四清”运动到“社教”运动,再到“文革”的“一打三反”运动,还有后来的“严打”斗争,可谓连绵不绝,几无中断。其中一方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努力,另一方面也透出浓厚的群众运动色彩。在民主与宪政的条件下,法治是一种规范化的常态管理方式,不会出现忽冷忽热、高低不平的曲线运动状态。只有在不完全法治或非法治的情况下,官风不正的积累和惩治腐败的过程才会呈现出一种曲线形态。病灶没有根除,问题就要积累,公众就会怨气沸扬,继而促使执政党开展反腐败运动,对表面的局部的贪腐分子和贪腐行为进行惩治,可是产生腐败的病灶和根源仍旧存在且在适当时机再次发作,于是,就形成了一次次扬汤止沸、循环往复的“运动式”反腐。既然是建立在人的主观意志基础上的以运动方式出现的反腐,惩治腐败的准则就不纯粹是法律,甚至完全不是法律,这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非常明显,比如经常采用的“群众办案”的方法,又比如案件处理中的党内审批制度,再比如以党的文件规定斗争的基本原则等等,都无法体现法治的客观性和长期性,都很难排除人为因素的掺和,进而使惩治腐败步入有失公正和走向极端的尴尬处境。这里所说的有失公正绝非主观上不愿意这样做而是客观上很难做得到,主要原因在于本该是法律的行为,结果成为权力意志的行为。法律是客观的、无感情的,而人往往是主观的、情感的;前者可以做到一视同仁,而后者会亲疏有别。过去历次反对腐败的实践,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失去控制、很难驾驭的扩大化倾向,如在“三反五反”中执政党曾在指导思想上产生“左”的偏差,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反对腐败的形式和性质逐步走样。在后来的“四清”运动中,原来是“清账目、清仓库、清财务、清工分”,后来却演变成“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并采用群众斗争形式,造成许多冤假错案。再往后“文革”中的“一打三反”就更违背初衷了,原本是进行肃贪惩腐,结果发展成为政治斗争,异化为搞两条路线斗争的借口。这些历史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惩治腐败必须要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既要排除权力意志,也要防止所谓群众意志。只有在法律这一恒久的、独立的、客观的和规范的全体国民共同意志下,惩治腐败才能避免走入歧途,才能顺利有效地进行。
第三种误导:高薪可以养廉
高薪养廉的确是防止腐败的措施之一,但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来看待这一问题。工资过低是造成公职人员腐败的原因之一,收入较少、生活质量不高的确不利于他们增强抵制腐蚀的能力,一些人无疑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而陷入贪腐泥沼。因此党和政府既要约束公职人员手中权力的正当性,又要确保他们能获得与其贡献大体相称的报酬,这是所谓“以薪养廉”的意义所在。改革开放30多年来,机关公职人员的工资有过多次上调,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截止2012年,处级职务政府月收入平均为3400元,这里面已经包括了所有的补贴,与国有企业职工相比略低一些,与垄断性央企和“三资”企业职工相比相差至少在一倍以上。当然,机关公务人员工作与收入的相对稳定和住房、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具有一定吸引力,但这些传统体制下的特权伴随改革的深入会不断弱化,逐渐纳入市场经济体制中。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职人员的收入水平显然不高,但是在目前下岗职工增多、很多企业经营困难、尚有一些农村居民温饱问题亟待解决的情况下,提出高薪养廉似乎有些不合时宜、不符国情,而从抑制与防治腐败的理论上,这个问题也有先提出来、伺机解决的必要。综合物价指数、行业收入比较及实际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时下机关公务人员工资至少不能低于3500元/月。实现这一目标主要是通过两个路径:一是扩大各级财政收入;二是裁减冗官冗员。当然,仅仅依靠提高公务人员的工资水平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行为,高薪只能为公职人员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增加腐败成本。但是,从时间看,这一措施的实行引发的社会问题和遇到的经济障碍不能轻视。首先,物质基础是高薪制的前提,各级政府须具备支付公务人员高工资的财力,这对于许多经济不发达地区来说比较困难;其次,政府官员的高薪水与非政府人员的低收入形成的鲜明对比极易导致大众心理失衡,从而在激励和吸引大量人才涌向机关的同时,可能会遭到公众不平等感觉的抵制和攻击,矛盾若处理不当,极有可能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再次,高工资的实施在起到遏制腐败作用的同时,也可能因工资待遇的拉大而造成官民之间隔离地带的加宽,好处是这有可能阻碍一般性的腐败如行贿等现象的发生,但却有可能增加社会等级观念和强化官僚主义作风,这本身也是一种腐败;最后,公职人员在高工资制下增加工资时,极易产生权力增大的错觉,涨工资加大了行政开支在各级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扩大了行政在社会财富分配中所占份额,这反过来无形中提高了政府及其人员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地位,从而使一些公职人员有意无意地扩张手中权力,寻找新的腐败机会。由此看来,对理论界提出的高薪养廉的这一观点仍需保持清醒理智,慎重对待,在全面和客观论证的基础上各地区分步审慎地实施,努力避免在实践中造成误导。
责任编辑: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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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5706(2015)01-0022-03
2014-12-25
刘金祥,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综合处处长、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