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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活体器官捐献补偿机制探析*
——以美国肾脏移植的改革为例

2015-02-12周瑞唐义红

医学与法学 2015年6期
关键词:协调员捐献者活体

周瑞 唐义红

◆生命伦理与法律

建立我国活体器官捐献补偿机制探析*
——以美国肾脏移植的改革为例

周瑞 唐义红

本文通过介绍美国在人体器官无偿捐献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活体肾脏捐献的补偿机制及其改革成效,结合我国现实需求而提出应建立活体器官的补偿机制,包括强化器官捐献协调员职能、确立专门的器官移植补偿机构、补偿费用分阶段给付、设计多样的补偿形式和补偿模式、建立移植供体健康的后续保障机制等。

活体器官;器官捐献;补偿机制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并实施了《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三十多年,死囚器官成为我国器官移植的重要供体来源。2015年1月1日,这一天注定会被载入史册,中国官方宣布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来源。自此,我国终于将公民自愿捐献器官确立为器官移植供体的唯一合法来源。从新闻媒体频繁报道捐献者的善举这样的价值取向中,我们不难看出政府鼓励无偿的捐献模式。然而,由于器官捐献给捐献者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理论界一直呼吁给予器官捐献者一定的补偿;同时,美国肾脏移植改革采用了补偿机制,这也对我国活体器官捐献制度建设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器官移植体系和肾脏移植概况

(一)美国器官移植体系概况

美国虽然是器官移植的先驱,但其同样也经历过极其混乱的管理体系,才逐渐建立起比较完善和健全的器官移植体系和法律体系。美国最终于1984年通过了国家《器官移植法案》(The National Organ Translpant Act)。该法案规定:“任何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为获得有价值的对价而获取、接受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人体器官并用于移植的行为皆为不法。”该规定的法理基础是人或人体器官不应被视为商品,因而全面禁止了器官的买卖。随后,美国国会根据该法案建立了器官资源共享网络(United Network for Organ Sharing,简称“UNOS”)、器官获取和移植网络(Organ Procurement and Transplant Network,简称“OPTN”)以及器官移植受者科学登记系统(Scientific Registry of Transplant Recipient,简称“SRTR”),在这些机构的相互配合下确立了自愿无偿捐献的体系。[1]

(二)美国肾脏移植的发展现状

1.活体肾脏移植数量多且所占比例高。

活体肾脏移植是美国活体器官捐献的主体,2002年为6240例,占全部活体移植例数的94%;2005年为6571例,占全部活体移植例数的95%。2005年,美国共有14492个器官供者,共计实施了器官移植手术28109例,[2]其中活体供者占到全部器官供者的一半左右。良好的前期筛查和配型、严格的手术把控、完善的后期随访制度,使得美国肾脏移植的数量持续攀升。可以说,美国肾脏移植基本可以反映其整个活体器官移植的面貌,而其高效公正的制度为活体肾脏移植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2.供体短缺问题仍然存在。

虽然在移植数量上美国已经超过了很多国家,但其远远不能满足庞大的等待移植患者的需求。据估计,在美国,即使所有潜在死者的肾脏都实际捐助成功,依然会有很大的短缺。[3]由于尸体捐赠的短缺,活体器官的移植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在供体数量急剧缺乏的背景下,美国也在不断思考如何改革捐献体系,以缓解供需矛盾。

二、美国活体肾脏捐献补偿机制改革及成效

2007年以来,美国逐步认识到解决器官短缺最实际的办法就是为活体肾脏捐献者建立一个补偿体系,允许器官捐献者基于其捐献而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如,2010年,美国给每一个肾脏移植供体补偿2.15万~4万美元,平均2.87万美元。[4]该体系与目前美国所使用的器官捐献的系统相似,仅将原有的器官捐献与分配进行了一些调整,以改变当时没有活体器官捐献的官方分配方法和系统而导致几乎所有的活体器官捐献都定向捐献给了家人或朋友的局面。该分配制度和尸体捐献的器官一样,通过组合当前活体和死者器官获取和分配模式,按照一个预定的算法公平地将器官分配给病人,以确保在等候名单上的每个病人都有同样的机会接受移植,因此,美国逐步探索出了一套全面活体肾脏捐献的补偿系统。

(一)建立补偿捐献者的评估制度

遗体捐献者生前和活体无偿捐献者均会得到相应的检测。在改革后,美国设立了补偿制度,因此受补偿的捐献者需要进行比遗体捐献者和无偿捐献者更加严格而周到的检测评估,以使其在捐献前心理和生理都处于非常稳定和健康的状态,比如一年两次的强制性病毒间隔检测、动机研究、心理测试和潜在捐献者补偿的稳定性。

(二)完善的知情同意制度

由于活体器官捐献的特殊性,其往往会对捐献者的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损害,捐献者的生活质量会受到一定影响,因此,知情同意权在活体捐献的过程中显得十分重要。在肾脏移植过程中,美国对捐献者的前期评估、分配步骤、后续跟踪、补偿发放等各个环节做得十分完备且透明可查证,同时在各个环节中,配套有完善的知情同意制度,前期评估的风险和手术的风险都会明确地告知捐献者,并且留有充裕的“冷静期”,比如将一年的病毒检测时间作为“冷静期”,允许捐献者有充分的时间来进行风险判断和准备。

(三)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

由于器官在捐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形容为是对生命的分配,同时补偿机制涉及了大量资金的分配,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违法使用补偿金等现象。想要确保捐献者和受捐者双方的健康和安全,必须确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在美国,有UNOS、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中心对捐献的肾脏的使用和分配进行监督,同时包括对捐献者进行短期和长期的研究。补偿系统也会受到相同类型的监督,而且还包括对捐助成果的研究,这些监督和研究更能发现传统无偿捐献者与补偿捐献者之间是否在生活和工作等方面存在短期或长期上的差异。

(四)营造补偿捐赠社会风气

美国非常重视对民众开展器官移植捐献宣传,其通过不同的方式向民众宣传有关的政策法规,提高民众对器官捐献的知晓率和认同感。多年的宣传教育成效显著,目前已形成非常良好的捐赠风气,民众已将器官捐献视为人性至善的最好体现。因此,长期以来,人们对活体器官捐献者在以牺牲自己生命健康的前提下做出捐献决定,无论捐献者处于何种动机进行捐献,都会被认为是一种极其高尚的行为,都会对捐献者赞誉有加。器官移植捐献宣传形成的良好捐赠风气,使得在补偿制度建立后,人们认为捐赠者做出的牺牲理应得到合理的补偿,而不会误解和质疑捐献者的捐献动机,更不会认为捐献者是为了得到补偿而进行捐献。

(五)周到完备的补偿体系

1.补偿方式的双轨制。

美国的肾脏移植补偿模式采用双轨制。一个是传统捐献者将肾脏捐献给家庭成员或朋友,补偿的措施包括健康保险、工资损失等;另一个则是将肾脏捐献给等待名单上的患者,补偿不仅包括健康保险、误工费,还增加了税收补贴、直接支付、减免学费等方式。该区别对待的双轨制补偿模式让帮助陌生患者的捐献者能得到更多补偿。

2.补偿形式的多样性。

美国对所有捐献者的补偿都是相似的,但又并不完全相同,捐献者可以选择对个人有价值的补偿。例如,没有工作相关的健康保险的人可能会选择健康保险,也有人选择减税或者直接补偿给他人。因此补偿形式可以是固定的支付、长期的健康保险、学费免除、税收减免,或者这些补偿形式的替代品以及其他一些同样有价值补偿形式的组合。但是,在该制度下,不允许任何补偿商品化。

3.补偿方式的系统化。

在美国,所有法律规定的器官分配和补偿支付将通过政府或政府确定的代理商进行,禁止私人代理商介入,禁止供体和受体之间联系。政府或者政府确定的代理商,不仅要对捐献者进行补偿费用的支付,还要对捐献者提供长期捐助医疗保健和随访护理。因此,捐献者不能是外国人,除非有办法保证当自己回到自己的国家后,有长期医疗保健和长期随访。[5]

(六)完善的补偿配套措施

为了保证捐献补偿系统的稳定运行,美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配套措施作为保障。其一,建立捐献者筛查制度。为了替患者寻找捐献者,美国成立了专门机构为患者对社会中潜在捐献者进行筛查,并对捐献者进行捐献知识讲解、动机筛查和心理疏导。其二,重视知情同意制度。整个移植过程都有专人告知捐献者移植风险,并在移植前有充裕的“冷静期”,这有效地减少了悔捐现象的发生。其三,完善后续医疗护理制度。捐献后,由于肾脏的缺失,捐献者会经历生理和心理上的损伤,长期的后续医疗以及护理保障能帮助捐献者逐渐恢复健康。因此,美国对捐献者建立了长期的移植后人性化的医疗保健制度和护理随访制度。

三、我国活体器官移植的补偿机制构想

国际上对器官捐献的模式主要有三种:无偿模式、有偿模式和补偿模式。关于器官捐献有偿或无偿,学界存在三种观点:其一是“应合法化说”,即认为人体器官买卖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应当获得法律的支持,应当被合法化;其二是“不应合法化说”,即认为人体器官买卖必须为法律所禁止,不应合法化;其三则是“反对买卖但允许补偿说”(亦称“非买卖有偿说”),即认为人体器官买卖不应为法律所认可,但立法应当允许器官捐献者基于其捐献而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6]美国肾脏移植从绝对无偿捐献模式改良成补偿捐献模式,有效地缓解了器官的短缺状况。如今,我国的器官移植遇到与改革前的美国相似的情况,因此,美国的改革经验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在美国,即使所有潜在死者的肾脏都实际捐助成功,依然会有很大的短缺,而我国需器官移植的人数远远多于美国,遗体捐献远不能满足需求。因此,我国活体器官捐献制度的改革刻不容缓。绝对的无偿模式已经被悄然打破,我们并不需要全面地否定无偿模式,因为它确实是建立在人类对正义的标准之上,但在此基础上对无偿模式进行改良,即引入补偿机制,则将更好地适应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正处在改革转型的最佳时期,在逐步完善器官捐献体制的背景下,无需经历其他国家建立好制度后仍不能解决供体短缺现实问题的困境。实际上,我国早已有了类似补偿机制的做法,活体器官的补偿机制早已有借鉴根源。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确立了无偿献血制度,该法规定“对献血者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以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减免临床用血费用”。因此,无偿献血中早已有的直接、间接的补偿模式,应得到广泛的运用和推广。结合我国实际,笔者对我国活体器官补偿机制提出了以下构想。

(一)强化器官捐献协调员职能

我国器官捐献协调员在活体器官捐献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捐献者捐献的整个过程都离不开器官捐献协调员的工作。合格的器官捐献协调员的职能应当有服务、宣传、沟通、协调四大职能。因此,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如医学知识、法律知识,同时还要求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如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器官捐献协调者工作主要分两部分:一是针对捐献者,发现潜在捐献者时对其进行前期沟通和交流,告知捐献的流程、补偿的内容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等;同时器官捐献协调员要协助医务人员完成对捐献者的长期随访护理,对捐献者全程进行心理疏导、与捐献有关的相关协助工作、陪护检查和检测、及时履行告知义务;针对捐献者捐献过程中所产生的能够予以补偿的费用,及时与补偿机构联系进行相应的补偿费用的领取和支付,减小捐献者的心理负担和经济负担。二是宣传器官捐献知识。器官捐献协调员不仅自己要主动进行宣传,同时要协调各医院和组织机构的关系,采取丰富多彩的宣传方式开展宣传,使社会了解器官移植,让器官捐献的这种博爱精神深入人心。

(二)建立专门的器官移植补偿机构

政府指定专门部门或者成立专门机构来负责补偿工作的进行。该机构严格按照公平透明的原则开展补偿工作,该补偿机构应与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OPO”)进行对接,独立地开展工作,进行补偿金发放。该机构可同时接受来自受捐者家庭的个人酬谢,但该酬谢完全出于受捐者家庭的自愿,补偿机构不会说服或者暗示受捐者家庭对捐献者进行个人酬谢,仅作为中介角色向捐赠者进行转交,整个过程严格保护捐献者和受捐者的个人信息,同时不得因任何理由使得双方见面。因此,补偿机构主要承担国家对捐献者固定补偿和受捐者个人酬谢两部分补偿金的发放。

(三)补偿费用的阶段化

首先,捐献前的筛查应由专门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业人员可由有相关移植资质的医院组织有经验的医生组成,或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基金会选择专业人员进行。前期筛查的费用以及捐献者身体评估和病毒检查等费用应由专门机构承担,不应由捐献者承担且不能算入捐献者应得的补偿,但该期间的误工费以及支出的车船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列入补偿范围。其次,捐献中的手术和住院费用应由受捐者或基金会等专门机构承担,捐献者在捐献过程中产生的误工费应列入补偿范围。再次,捐献后捐献者身体恢复期间的误工费、营养费等也应列入补偿范围。此外,国家财政和相关基金会或政府指定的专门补偿机构对捐献者的物质补偿或激励,可以根据各省市不同的经济状况而行。最后,由受捐者对捐献者的报答可以采用营养费、误工费的形式体现,但应由专门机构代为转交。

(四)设计多样的补偿形式

对捐献者支付相应的误工费、交通费和通讯费,对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给予生活补助以及一次性固定补偿金,除以货币的方式支付外,还可以采取多样的补偿形式。如,医疗优待,为捐献者提供长期医疗保险或提高捐献者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医保报销比例;大宗商品税金优待,在捐献者购买房产、汽车时税金可以凭购买发票予以适当减免;教育优待,对捐献者的子女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后学费进行减免或补助;休闲交通优待,增加捐献者带薪假期、免费游玩景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可借鉴我国军人和教师持证享有优待的模式;移植优先优待,赋予捐献者本人或近亲属优先行器官移植的权利等间接的方式;[7]临床用血优先,捐献者本人免费享受临床用血,临床用血的优先保障权利等。

(五)设置有区别的补偿模式

针对受捐者的不同情形,给予捐献者不同的补偿,对捐献给与自己有亲情关系的人和无亲情关系的人的情形应区别对待。如对于现有法律中的捐献者是受体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者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患者,其补偿金额应相对较低。而将器官捐献给其他等待名单上的与自己无任何亲情关系的患者,则可对其加大补偿力度。值得一提的是,两种方式的捐献只能是在补偿金额上的区别,而对于健康保健、捐献后随访等不能区别对待。

(六)建立移植供体健康的后续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长期捐助医疗保健和长期随访护理制度。首先,捐献者以付出身体健康为代价为他人做出巨大牺牲,捐献后其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健康损伤情况,因此,对捐献者进行长期的医疗保健不可缺少,这就需要有固定的器官移植协调员负责和医务人员一起为捐献者建立长期医疗档案。器官捐献协调员不仅在捐献者进行器官移植时进行及时的关照,在移植后也应对捐献者身体和心理进行不间断地长期随访。这样不仅能使直接由捐献器官而产生的疾病或并发症得到及时、免费的治疗,同时能保证其得到及时周到的身体检查和医疗保健。其次,固定的器官移植协调员对捐献者进行长期随访,可以保证对捐献者提供及时而必要的心理和身体的护理。由于大多数捐献者对医疗知识较为缺乏,因此,在其捐献过程以及捐献后,均应加入适当的心理干预,一旦捐献者出现任何不适,协调员及时联系医务人员和补偿机构,以做好捐献者的护理保障工作,努力消除捐献者的一切心理负担。

四、结语

器官移植是现代医学对人类的巨大贡献,大量器官衰竭的病人因此而重获新生。但由于器官的来源、捐献等涉及到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历史传统等很多方面,因此器官移植的非技术因素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拥有庞大的人口基数,加之移植医学技术在我国的蓬勃发展,理论上应该拥有更多的器官来源,移植手术的数量也应领先于其他国家。但现实情况却并未如此。长期将死囚器官作为移植器官的来源,钱和权成了分配器官的主导因素,刚刚建立的器官分配系统尚在襁褓中,各项配套制度急需落实。

我国器官捐献的无偿模式在多年的运用中体现了崇尚人性本善的价值取向,并有着其不可否认的积极作用。目前,虽然遗体器官捐献在数量在不断增加,但其依然未能缓解紧张的器官需求局面。活体器官移植的发展将会成为走出器官移植困境的办法之一。因此,立足于现行的器官无偿捐献模式,汲取有偿模式的优点,从而建立一套健全的补偿模式,以保障捐献者的权利,解决其捐献的后顾之忧,这必将大大提高捐献者的积极性,促进我国活体器官移植的长足发展,从而缓解我国器官移植的困境。

[1][4]侯峰忠.美国器官捐献和移植管理体系简介[J].中华移植杂志.2011,11(4):330-336,333.

[2]钟家润.美国器官捐献路线图折射国内遗体捐赠缺陷[N].生命时报,2011-04-28(15).

[3][5]Arthur J.Matas. A Gift of Life Deserves Compensation How to Increase Living Kidney Donation with Realistic Incen- tives [J].Policy Analysis,2007,11(604):3,4-7.

[6]刘长秋.人体器官买卖的法律规制研究[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2,28(12):68.

[7]A.Farrugia,J.Penrod,M.Bult.Payment,Compensation and Replacement——The Ethics And Motivation of Blood And Plasma Donation[J].Vox Sanguinis,2010(99):205.

(责任编辑:黎志敏)

Analysi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 pensation M echanism for Living Organ Donation in China——Take the Reform ofKidney Transplantation in America as an Example

Zhou Rui Tang Yihong

This article first introduced the compensationmechanism and reform effect of living kidney dona-tion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free donation patterns of human body organs in the United States,then suggested that compensation mechanism of living organ should be establ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ality in our country and with the reference of improved kidney donation system in America,including strengthening the organ donation coordinators'function,establishing specialized organ transplant compensation mechanism,paying compensation fees in stages,designing a variety of compensation forms and compensation modes,and establishing a follow-up safeguard mechanism for transplant donor's health,etc..

living organ;organ donation;compensationmechanism

本文系2014年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泸州市人民政府、泸州医学院联合科研专项资金软科学课题“活体器官捐献者违约之法律和伦理思考”(项目编号:14RKX0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周瑞,英国纽卡斯尔大学法学院在读法学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唐义红,本文通讯作者,四川医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医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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