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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血大潮」中國式獨董改良運動開篇

2015-02-10陳薜薇

台商 2014年10期
关键词:官員股東教師

陳薜薇

據媒體統計,經過10餘年的發展,A股裏的獨董人數已達5734人。自2013年10月以來,共有395位獨董離職,有以個人原因、工作原因、身體健康原因、工作繁忙、屆滿6年等理由請辭的;而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中組部2013年10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下稱18號文)所限,令這個龐大的群體正在經歷一波史無前例的「換血大潮」。

不獨不懂 獨董隊伍遭抨擊

2001年8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正式開啟了大陸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序幕,至今已經走過十三年的發展歷程。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大陸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特別是在上市公司的規範化運作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效果。

然而,評論者始終對獨董能否在上市公司中發揮作用信心不足,對獨董能否如《指導意見》所要求的那樣「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持有相當的懷疑態度。評論者認為,所謂的「獨董」從任職的那一天開始,甚至是從被提名的那一刻開始,就有著與生俱來的重大缺陷——「不獨立」,尤其在於選任環節的不獨立,而選任環節的不獨立必將導致獨董行使職權時不能做到獨立,最終使獨董制度的目的完全落空,獨董淪為「不獨董」、「人情董事」或者「花瓶董事」。簡言之,獨董在選任環節的獨立性能否得到切實的保障,決定了獨董制度能否真正落到實處並發揮應有的作用。

在大陸獨董架構中,退休官員派獨董備受爭議。2013年末,退休官員獨董達962人,但在新一屆政府大潮中,這類獨董遭遇大力「清洗」。與退休官員派獨董類似,高校派獨董也備受爭議,但比例一直居高不下,其中緣由頗值得尋味。「美國也有高校教授擔任獨董的情況,但是很少。」中歐商學院教授芮萌稱,即使有,美國教師的薪酬高出中國大陸好幾倍,這使得他們有發表獨立意見的基礎;而大陸教師的薪酬較低,每年開幾次會就能給他們好幾萬(人民幣,下同),甚至幾十萬,尤其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教師,他們會很珍惜獨董的機會,這種情況下,很難起到監督作用。

大陸獨董迎來離職「換血大潮」

大陸上市公司獨董備受爭議除了其主要架構包括高校教師和退休官員外,還有其鮮少出具非標意見、對公司影響甚微,成為典型的「好好先生」。

數據顯示,從2011年~2013年,獨董投出反對票的次數共51次,棄權票次數94次。今年以來,大陸上市公司已經召開逾萬次董事會,僅有6家上市公司的獨董投了反對票或棄權票。

芮萌幾年前曾花費不少人力和物力做過一項研究,在數萬次董事會中,獨董們僅出具了一百多份非標意見。研究結果發現,有些獨董雖然第一次出具了非標意見,經過與上市公司洽談後,第二次便出具了正常意見;另外有些獨董雖然出具了非標意見,但是上市公司仍不加改正,最後結果便是獨董自己離職。

即使這樣,為何還有這麼多的高校獨董?芮萌一針見血地說:「國內上市公司的獨董制度是監管要求,並且投資者也喜聞樂見公司找知識淵博、聲譽好的教授出任獨董,所以有許多高校獨董。但實際上一般大股東本無意設置獨董職位,對獨董的聘請和意見不夠重視,也不夠尊重,這使得獨董們變成了『橡皮圖章』。」

不可否認的是,也有一些十分懂行的教授,有些退休官員派獨董相當給力。一位教授獨董透露,有位獨董曾經任職建設部品質司,他十分懂行,提的建議對公司幫助非常大,「我認為他非常適合當這家公司的獨董。但限於18號文,他辭職了。」

突如其來的離職大潮把不少上市公司搞得「手忙腳亂」,不得不緊急尋找合適人選補缺。而由於中組部、相關單位等嚴格規定,退休官員、高等院校黨政領導成員等角色均不再適合任獨董,「要想找到能給公司提供幫助的獨董,只能找行業協會人員、高校教師、中介機構了。」某上市公司董秘稱。

2014年8月初,深交所在山東濟南舉辦了第五十七期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培訓班,參加獨董培訓的學員達330餘位,創歷史新高。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後將根據市場的需求,進一步加強獨董的培訓力度。

從制度體系入手 改良「好好先生」

針對大陸獨董「不獨、不懂」的現象,芮萌認為,大陸獨董制度土壤已經如此,我們應該尋求改良的方法,如適當減少獨董任職的企業數,不要有5家這麼多;另外完善獨董架構,將以高校教師、退休官員等為主的獨董隊伍逐步改變成為以同行業退休高管等為主的隊伍;第三則是完善相關法律體系,以監督「監督者」。

在美國、香港等成熟資本市場,股東起訴獨立董事的案例層出不窮,比較典型的是安然事件中的獨立董事不僅備受責難,而且遭到了投資者的起訴。而在大陸,類似案例鳳毛麟角。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關鍵是啟動新公司法第151條規定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實際上,不光是國內投資者狀告獨立董事比較少,就是狀告董事長、總經理、執行董事等高管的例子也比較少,部分原因是投資者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積極性和動力不足。」

劉俊海說,第一,按照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設計,即使小股東勝訴了,獲得的利益直接歸公司所有,既然不直接歸小股東所有,當然缺乏動力了;第二,資訊不對稱、小股東舉證難,可是打官司經常採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這也是許多投資者對失信董事雖然心存憤恨,但是拒絕和怠於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因。

劉俊海進一步指出,如果股東利益直接受到失信董事的不法侵害,比如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損害公眾投資者的利益。這時公眾投資者提起訴訟就不屬於151條的股東代表訴訟,而是股東直接訴訟,股東維護的是自己的利益。上述兩類訴訟都應該進一步啟動,這樣才能強化董事對公司和廣大中小股東的誠信義務,才能保護廣大投資者權益,才能完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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