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自曝受罰信息」自覺OR強制?
2015-02-10程安逸
程安逸
作為大陸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重要監管制度之一,《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下稱《條例》)終於在2014年8月23日正式發佈。其中,企業年度報告、企業異常目錄和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無一例外地體現在了條例之中。
8月26日,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張茅在國新辦新聞發佈會上表示,「要推動構建部門間互聯共用的信息平台,運用『大數據』手段提高監管水平。」「大數據」的關鍵載體,即是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gsxt.saic.gov.cn/),這一平台將於10月1日正式開通,運行企業年報公示和企業即時信息公示。
即時公示處罰信息
按照《條例》規定,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年度報告內容包括名稱、通訊地址等基本信息以及涉及到股權變更、企業清算等上一年的經營情況等狀態信息。
此外,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機密信息,《條例》的第九條第七款規定的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等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除了年報外,按照《條例》,企業還應當在平台上自主公示所受到行政處罰等企業經營產生的動態信息。
「《條例》出台後,我們最擔心的就是這一條。這一要求是強制性的,企業要在信息形成的20天之內自主公示處罰信息。」工商系統地方局的一位處長說,「但是對企業而言,這是從心裏不願做的事情,會有抵觸。」在這位官員看來,企業若未公示,工商部門要履行查處職責。將來,這一條款可能會產生巨大的執法壓力。
政府公開或企業自覺?
梳理《條例》會發現,對於企業行政處罰行為的公示主體不僅在於企業,同時產生處罰的行政部門同樣承擔著公示義務。
根據2 0 0 7年公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據了解,當初在《條例》制定過程中,便有觀點指出企業所受行政處罰由產生處罰的行政機關公示,但這一意見最終沒有被採納。現有條例更強調「企業自治」。張茅在上述發佈會上表示:「企業公示制度強調了企業的社會責任。按照三中全會決定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把權力還給市場和企業,企業的公示是企業對社會的承諾或者是宣誓。」
企業自治的前提之下,工商部門也將用抽查的方式進行監督。「工商部門將通過註冊號隨機搖號等方式,按照不少於3%~5%的比例抽取企業,對其在系統裏公示的信息進行監督檢查。」張茅表示,此外,抽查還可能借助社會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檢查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
地方仍忙於後期建設
打開現有的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從本年度3月1日開始,全大陸31個省(區、市)全部接入系統。
使用者選擇企業登記所在地,然後輸入企業名稱或註冊號,就可以任意查詢企業登記信息和備案信息。但這一系統僅僅是「初級形態」。前述省級工商部門官員指出,工商總局為平台設定了統一的標準。目前,其所在省份正在積極準備,包括宣傳、培訓、諮詢和系統建設等多個方面。
他透露,目前正在對工商系統內部工作人員和企業人士進行培訓。由於平台的調試時間很緊,工商系統內部也需要對現有企業信息進行進一步核查和檢驗,以確保上傳的信息無誤。
具有特區立法權的廈門市在2014年1月1日已經開始實施《廈門經濟特區商事登記制度等級條例》,這意味著先行啟動這一改革。廈門這一平台實現了網上登記、年報公示、信息查詢、信息公示、政民互動、部門抄告、微信查詢等7大功能,還實現了本市20多個政府部門之間的並聯互動。但是,目前廈門面臨的進一步問題是如何在現有基礎上進行程序和細節上的調整,以及本市平台如何與省局平台對接等問題。
國家工商總局企業註冊局局長周石平此前表示,「各地做法不同。但是把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網絡打通,實現並聯審批、網上推送,是未來的方向,但中間還有一個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