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好中小台資企業?
2015-02-10
2014年6月23日,證監會發佈《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自2014年7月2 3日起施行)(下稱「《辦法》」),規範非上市公眾公司(下稱公眾公司)的重組行為,督促公眾公司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和資訊披露義務。《辦法》規定,公眾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行為(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後股東超過200人的除外),不需要證監會事前的行政許可;不限制支付手段定價、不強制要求對重組資產進行評估、不強制要求對重組做出盈利預測、不強制要求公司對重組擬購買資產的業績進行承諾等。
《辦法》的施行對中小台資企業來說,利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簡化要求 降低成本 提高效率
公眾公司多屬初創型、成長型中小企業,具有較高的成本敏感性。為此,《辦法》在保證公眾公司具有一定透明度、規範性的同時,盡可能降低公眾公司的成本,比如:放鬆管制,減少事前的行政許可,對於公眾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行為(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後股東超過200人的除外),不設事前的行政許可;簡化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程式,不設重組委;實現獨立財務顧問與主辦券商結合,降低公司重組中聘請中介的支出;精煉資訊披露內容,減少公司披露主觀描述性的資訊等。
《辦法》放鬆管制,減少事前的行政許可及其他簡化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規定將大幅降低重組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這是台資企業,特別是中小台資企業所喜聞樂見的。
支付手段創新 定價自主確定
由於大部分公眾公司規模小、盈利能力弱、現金流不充裕,如果僅以現金或股份作為重大資產購買的對價,可能發生公眾公司因籌集不到所需的資金而不能購買、或是因發行股份大幅度的攤薄每股收益從而影響其他股東權益的情形。因此,《辦法》鼓勵公眾公司創新支付手段,允許公眾公司視自身情況,通過發行可轉換債券、優先股等方式作為支付手段。《辦法》對公眾公司重組支付對價的定價未作強制性規定,充分發揮公司自治功能,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定價。這一規定也符合全大陸股轉系統目前交易量不活躍、尚不能形成有效市場價格的現狀,有助於重大資產重組的順利進行。
利於資源有效配置 拓寬企業上市之路
重大資產重組可以使企業現有資產的效益得以充分發揮,從而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交易雙方都可利用重大資產重組行為扭轉企業經濟效益、迅速壯大自身實力。同時,通過資產的購買、出售、置換也可以達到雙方資源的有效配置。
隨著中小微企業在全大陸股轉系統日益成長壯大,並購重組將成為中小微企業實現跨越式發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公眾公司希望通過並購重組促進公司發展、提高公司競爭力、實現產業轉型升級的需求越來越強烈。中小台資企業由於其自身特點(企業規模較小、效益不穩定),往往對於兼併和產業升級也具有較強動機。
《辦法》降低行政權力介入程度,給予市場和投資者更多的決策權力,提高重組的效率和活躍度,發揮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公眾公司可以更加自由地進行重大資產重組,通過資產重組吸引外資,改善企業內部經濟結構、產品結構和管理水平。中小台資企業也可憑藉企業戰略調整,通過和公眾公司合作,更快提升競爭力。
同時,《辦法》給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當範圍的決策權,中小台資企業與公眾公司的資產重組程序相對簡便、時間較短且各種成本也大大降低,全大陸股轉系統掛牌公司重組的活躍度將大大提高,這為中小台資企業通過重組進入資本市場提供一條更寬的道路。
健全治理機制實現市場化並購重組
《辦法》制定突出公司自治原則,減少硬性規定。《辦法》注重規範公司決策程序,對於一些涉及重組的具體事項,取消了很多強制性的規定,給予公司一定的自主權和選擇空間。比如不限制支付手段定價、不強制要求對重組資產進行評估等。監管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督,保證公司自治的同時,又兼顧規範重組市場。給予公司更大程度的自治,有利於實現並購重組市場化。
綜上,《辦法》的施行將大大推進全大陸股轉系統開展重組活動,從而更加便於台商中小微企業集合優勢資源、促進產業升級,利於產業資本的進入和退出,彌補交易所市場在服務中小微企業方面的空白,有力推動大陸中小微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做大做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