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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立法法》修改:良法善治提速法治中国进程

2015-02-07

党员干部之友 2015年4期
关键词:良法立法法立法权

□ 文 宗

2015年3月15日,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立法法》自2000年3月颁布实施15年以来进行的首次大修。

给“规矩”立规矩,以良法促善治,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深化“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的大势所趋,更是有效解决当前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的客观需要。这次大修,不仅提速了法治中国的进程,也给百姓的生活带来了改变。立良法施善治,可谓民之福祉。

15年来首次修改,提速法治中国进程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立法法》是规范所有法律行为的法,管法的法,定法之法,国家有关立法活动都应该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执行。自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立法法》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到很大作用,但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一些地方亟待完善。良法促善政,良法起于立法,如果《立法法》不完善或不健全,那么制定出来的法律更何谈是良法?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权力,立法权同样需要法律规范。可以说,《立法法》在时隔15年之后首次修改,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有法可依”向着“良法之治”大踏步迈进。

根据百度搜索指数的统计,2013年人们对“立法法”的搜索指数为297954;而在2014年,这一数字激增到了337345,增幅达到13.22%,搜索峰值出现在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期间。为什么民众对《立法法》升级如此关注?就像政府工作报告里说的“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一样,对于依法治国而言,“立法更不可任性”。

这次《立法法》修改有六大亮点:第一就是完善了立法体制,建立了以人大主导立法的工作格局;第二是将有地方立法权的地级市,从过去的49个较大的市扩大至284个市;第三是明确细化“税收法定”原则,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第四是界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边界,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五是加强备案审查,明确规定主动审查;第六是对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可以说,这次《立法法》的修改,首先保证了法律制定的源头纯洁,将立法权关进法治的“笼子”里,让立法权不再任性,通过立法权的规范,达到正本清源,保证各类法律制定和完善的源头纯洁。其次,保证了立法不再随意,对立法权限进行了更为合理的设置,保证立法的公平公正,保证立法的严肃性。最后,保证了法律不再空泛,不仅加强了法律体系的建设,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使法律符合社会发展需要,使规章制度的制定更符合法律要求。

从更长远看,此次《立法法》的大修,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再提速。改革要行稳致远,转型要逆水行舟,都必须在法治框架内有序进行。2015年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于此背景下观之,实现“四个全面”的每个维度,都离不开前置性的立法工作夯实“地基”。没有良法,小康社会不完整;没有善法,改革硬骨头啃不下去;没有大法,依法治国就成了无本之木;没有严法,治党就成了空话。一言以蔽之,《立法法》升级的是“护法”的力量。从“有法可依”走向“有善法可依”,权力更谦抑,权益更可期。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如何影响人们的生活?

政府突然发布限购房、限购车或者车辆限行的命令,让你措手不及;法规规章相互“打架”,让你无所适从……这些曾经深刻影响百姓生活的事儿,将会随着《立法法》的修改而改变。那么,《立法法》作为一部宪法性法律,修改后将会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哪些改变呢?

钱将不被不经意“掏走”

【问题】去年底至今年初,成品油消费税连续多次上涨。类似的任性加税不胜枚举,让我们口袋里的钱不经意地被“掏走”。征税为何如此随意?

【修法】将“税收”的专属立法权单列,并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即“税收法定”。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要通过人大来立法决定。凡是开征新税,都要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限行、限购不再“任性”

【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出台车辆限行、住房限购等制度。如深圳市突然发布通告对机动车限购。政府维护公益采取一些措施可以理解,但有没有这样任性的权力?

【修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限购、限行等限制公民权利的规范性文件,表面看起来有依据,但从法律上讲,无论是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都没有这个权力的,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

城管、环保有“法”可依

【问题】一些地方在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长期没有法律支持,自我设权或者无法可依问题突出,这些问题如何解决?

【修法】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解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兵: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级市,从过去的49个较大的市扩大至284个市。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与基层社会管理、老百姓生活关系密切,城市有了立法权后,就能制定地方性的城市综合执法法规。

立法前召开听证会

【问题】国家制定法律,老百姓只能从报纸、电视知道法律制定的过程,虽然通过全国人大网站也能发表对法律的意见。《立法法》能让大家有机会和立法者面对面谈谈意见吗?

【修法】规定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有关部门、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解读】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听证会不同于论证会,“论”是听取学者专家意见,保障立法的科学性;“听”则是听取所有参加人的观点,解决好利益调整和平衡。

对政府文件不满意提出审查将得到反馈

【问题】房子被拆迁了,有人会怀疑房屋拆迁条例有问题、不合理,随后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申请审查拆迁条例,虽然材料递上去了,但是没有下文。修改《立法法》后,收到材料的机关能给大家答复吗?

【修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现在备案审查中,遇到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缺少反馈,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备案审查制度作用的发挥。这次修改规定了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当事人和公众公开,能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网民点赞:立良法施善治,是民之福祉

网友 张丰蘩:作为“法中之法”,《立法法》的此次大修被视为“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的最佳注解。“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们期待这部“小宪法”在约束权力的同时,为百姓的生活“保驾护航”,变“有法可依”为“有良法可依”。

网友 谭浩俊:通过《立法法》的修改,地方政府的行为就会越来越多地受到法律的约束与规范。这也是向世人昭示中国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是毅然向前的,是不会退让的。当然,人们还会进一步期待提高法律的执行效率。

网友 毛玮:过去,一些人总以为立法这种事情很“高大上”,现在看来其实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这次修改《立法法》,地方和部门不能再动辄以法律之名行权力之私,虽然规范的是立法,但涉及的却是所有公民的权益,是一部真正关联着千家万户的法。

网友 星期天闲谈: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立法监督的主体赋予了人民,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这样的变化体现的正是尊重人民、人民至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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