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现实困难及解决办法研究
2015-02-07张曼曼
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现实困难及解决办法研究
张曼曼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浙江永嘉325100
摘要: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明确规定财产刑的监督权由检察机关监所部门承担,但监所部门在履行该项职能过程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监督权,本文根据现行法律中有关财产刑的规定,结合财产刑执行现状,以监督执行为视角,围绕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困难及原因进行理论思考和分析研究,并就如何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权,督促财产刑有效执行提出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财产刑执行;监督;现实困难;解决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6.3;D925.2
作者简介:张曼曼(1985-),女,汉族,浙江温州人,本科,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干警。
在我国的法律中,财产刑作为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广泛应用,其价值体现得越发充分。经过不断修订以后,财产刑的使用范围日益扩展,为规避短期自由刑法的弊端,财产刑作为附加刑,它在刑法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在司法实践中,财产刑的执行状况不容乐观,怠于执行、执行混乱、执行不力等问题比较突出,这些都成为了阻扰财产刑广泛推行与实施的重大因素。
一、财产刑执行的现实困难
执行是财产刑最重要的环节,能否有效执行是实现财产刑现实意义的关键。无法执行,财产刑就是一纸空文,形如虚设。资料显示,我国财产刑的执行状况混乱,完成率低,其应有的价值没有得以体现。从立法层面看,财产刑条款冗杂;从司法层面看,执行环节漏洞百出。以下就现行财产刑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一)财产刑执行率低
经研究调查,人民检察院对财产刑执行力度低,难度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判决书下达前,罪犯会缴纳部分罚金外,余下罚金基本都为空判。主要是由于罪犯经济能力的丧失,无法执行判决。但也不排除罪犯故意隐藏财产不肯缴纳。这都导致财产刑执行率低的现状。司法机关在没收财产的刑法判决期间就对罪犯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其他的均未执行。财产刑宣判,却不执行,刑法成为空头支票,完全形式化,丧失了法律的威严。为了验证说法,本人对地级市的检察机关就财产刑的执行状况进行访问调查。在2015年度判处罚金的刑事案件4553#中,法院判罚金额为100万,当事人主动缴纳罚金为14万元,法院强制执行5万,总金额19万,实际执行率不到20%。另有判处没收财产的刑事案件13件,实际执行1件,执行率不到9%。
(二)执行程序不合理
我国对财产刑执行规定较为抽象也是问题之一。模糊的执行规定导致现实可操作性差。就属性而言,财产刑执行应适用于刑罚,隶属刑诉法范围。而就目前现刑法而言,刑诉法中关于财产刑程序问题的条文屈指可数,无统一完整的执行程序。此外,法律条文中明确表明财产刑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但却没有具体的执行程序,导致财产刑的执行程序无法可依,具体执行困难,对执行率造成巨大影响,导致执行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三)缺乏重视力度
就调查情况而言,目前在我国的各大司法机关中,财产刑的执行并未作为日常工作来执行,司法机关也没有明确指定具体的执行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执行工作的开展处于消怠状态。
(四)执行期限不统一
目前,我国刑法在财产刑的执行期限上并未出台相关具体条文规定,导致了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案件不统一,随意程度大,犯罪分子在心理上并无时间压力,对财产刑的执行产生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每个判决与执行应当是无比严肃和权威的,必须依据法律实施。当今,财产刑虽然对罪犯适用,但却在实际的实施中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长此以往,侥幸心理得以滋生,更多敢于冒险逃脱惩罚的行为泛滥,法律的权威遭受巨大挑战。
二、解决办法
(一)讲究监督方式方法,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
1.检察机关采取约谈法与各人民法院就财产刑的执行问题进行面对面座谈,各抒己见,共同探讨改善问题的有效措施。从而提高财产刑执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增强在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接受监督的意识。
2.监督工作开展前,检察机关要给予法院执行财产刑最大支持,积极出谋划策,使法院感到自身监督受益,认清法院与检察机关目标和利益的一致性。
3.监察机构与执行部门进行联合会议,以强化各方监督意识。
(二)加强学习研究,提高财产刑执行监督能力
注重执行监督的学习与培训,使检察人员了解财产执行知识,快速融入监督者的角色,提高他们的责任感与紧迫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地方检察部门可以根据现实情况适当引进人才,以高学历法律人才为主。如此,可以适应后期新业务的开展需要。
(三)完善制度,规范工作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程序并未进行合理地完善,成为了我国刑事监督的遗留问题。为了使检察部门能够正确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故希望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人民法院下发财产刑的执行监督的明确规定,达到使基层检察部门有依之法的目的。完善之处包括:明确制度监督内容,手段和程序。
(四)强化监督
大量资料显示,在财产刑的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徇私枉法的腐败问题;在一些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的财产判决中,也存在一些审判和执行人员缺乏责任心,玩忽职守的状况,这些都导致了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监督可以有效防止腐败,因此检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案件的查办工作,以此来发挥督促作用,强化监督。同时应加强注重控告、申诉的受理情况,在其中发现日常监督工作的线索与问题;加强与驻监检察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未执行的财产刑罪犯状况。
(五)立足于实际经验,丰富财产刑执行监督具体方法
1.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动态跟踪。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与法院执行部门取得联系,随时了解执行情况,对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寻求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对法院执行财产刑的协助工作。
2.建立财产刑的执行监督台帐,定期审查。对法院已判决生效或并处的案件建立监督台帐,规定时间,定期审查。犯罪人的基本情况、罪名、财产刑金额、缴纳方式、执行日期、提出纠正意见的理由和纠正情况等都需记录在案。
3.分析与调查财产刑不执行、执行不当的原因。对财产刑执行金额较大或有重大疑点的案件,监督检察部门应对其进行深入调查,分析问题。对数额较大、同类反复或其他有重要疑问的财产刑执行问题同样需展开调查,分析深层原因,对症下药,提出有效的修正意见。
4.广泛采纳纠正意见、落实全面监督。发现的问题时,要及时应对,采用合适的监督方法,制止财产刑的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较为普遍的问题,检察院通过提出相应的监督意见,纠正问题;对相对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以纠正违法行为的方式进行纠正。对已经发出建议书和违法纠正通知书的情况,需采取多种方法进行落实。
三、结语
本文围绕财产刑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活动进行论述,针对我国财产刑执行活动存在的困难进行实证探讨,归纳问题,分析原因,通过逻辑的论述证明了检察监督对于财产刑执行活动的重要性。同时,对如何完善财产刑的执行检察监督问题也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所提建议易操作、实用性强,能显著提升检察监督效果,加强执行效率。希望能有效解决财产刑在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弊端,达到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保持其权威的目的,使犯罪行为被扼杀在摇篮里。
[参考文献]
[1]熊有福,蔡定科.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现实困难及解决办法[J].人民检察,2013,17:74-75.
[2]高勋,郭扬.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调研与实证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5,05:62-64.
[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李爱君,朱赫,李建明.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问题研究[J].时代法学,2015,02:90-107.
[4]丁英华.刑罚执行监督过程中的问题与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07:78-84.
[5]李燕,王群.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探究[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01:51-53+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