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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分析

2015-02-07张同同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
关键词:人身权基因

张同同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00

基因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分析

张同同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

摘要:随着社会发展,物权客体呈现出变动状态,基因作为生物研究的最新成果,具有人身权的属性,但是其也具备成为物权客体所要求的独立性、可控性以及价值性条件。虽然人身权益不可侵犯,但是考虑到科学技术以及人类福利的要求,应当将基因作为物权的客体进行规定。

关键词:基因;物权客体;人身权;伦理冲突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6-0266-01

作者简介:张同同(1989-),女,汉族,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航空法。

一、物权客体具有变动性

随着人类智识的提升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物权客体范围发生变化。奴隶制度废除使奴隶退出了物权客体的舞台,社会交易的发展,票证制度的发达,则使得票证所代表的权利在物权中也占据了一席之地。

近现代以来的医疗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器官移植的发展,同时导致了法律中的器官能否作为物权客体以满足医疗中对于器官的需求的讨论。器官与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人身权不可侵犯,个人不得随意处分,这是社会伦理的要求。然而,在另一方面确实存在着在医疗之中器官供不应求,医疗技术虽然达到了预期,器官的充足性却成为器官移植的现实障碍,人体器官物权化的讨论正是在这一现实需求的情形之下展开的。基因同样是人体的组成部分,基因能否成为物权客体也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若依据社会伦理,基因成为物权客体恐招致社会伦理问题,不应当承认基因能够作为物权客体,依据社会上科技水平而言,基因确实存在科学研究的价值,对于社会而言也具有极大助益,应当承认基因能够作为物权客体。在伦理与科技的交锋中,基因能否成为物权客体遭遇了困境。

二、人身权益具有不可侵犯性

人身权是人生存以及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对于人身权的保护不容忽视,而且出于尊重人格的需求,依附在人器官之内的基因同样受到人身权益的保护。对于人身保护的强调无论如何也不为过,况且人身权一旦成为物权就可能被交易,这种交易之中的定价也成为问题,人身权益的价值具有不可量化性,如果允许这种交易,就可能存在强迫交易等问题,人身权的保护也会面临重大的缺陷。

基因在人身中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个人基因成为物权,个人身份的、家庭伦理、社会风尚都可能受到侵害。基因被交易后,不再受交易者控制,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特的存在,具有可辨识性,最重要的就是基因的存在,如果基因的交易破坏了这种独特性,社会混乱在所难免。基因一旦成为物权客体,人身权益的保护就会出现一个缺口,这个缺口不断遭受,最终超出立法者以及交易双方的控制范围,对于人身权保障具有巨大危险。

三、基因具有物权客体的一般属性

如果抛却价值层面的考量,从物权的性质来分析,基因具有物权的一般性质,能够成为物。其一,科技社会下,医学以及其他技术的发展已经对于基因的保存有了较多知识,对于基因的应用也有了一定的认知,基因能够受到人类控制具有可控性。其二,基因具有独特性,每个人的基因序列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的形成具有极大的影响,这就使得基因具有价值,即具有价值性。其三,基因属于现实存在的物,这种物体依存在一定的载体之中,生物技术的发展已经证明了这种基因的存在,遗传则是从事实上证实了这种物的存在,依靠现存的技术,能够对于人体内的基因进行提取,并在其脱离人体后进行进一步的储存,其具有独立性存在的特征。因而,基因能够供科学研究之用,具有了价值上的属性。仅仅以物的客体的性质来看,基因成为物权客体并无不可。

四、伦理与技术冲突下的选择

伦理道德对于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科学技术则使人类生活得到提升。如今,人类面临着新型的病症对于生物医学提出了新的挑战,而生物医学应对挑战需要法律上的保障,人们的生存与发展也需要法律上的维护。对于伦理道德层面而言,基因成为自由流通物进入市场会导致伦理道德受到冲击,然而,法律是作为一个整体秩序而存在的,并非允许基因作为物权,伦理道德就会荡然无存,物可以分为禁止交易物、限制交易物和自由流通物,基因对于人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自然不能成为自由交易物,基因技术的发展需要基因的支持以造福人类,因而也不能够成为禁止交易物,其应当定位在限制交易物,且应当充分遵循公民的意思自治,不能以社会利益以外的原因强制公民交易基因。纵然限制交易依然可能会对于社会伦理道德带来冲击,但是在人类发展社会中,科技从来是一柄双刃剑,在人类发展中并未因为科技可能隐含风险就否定科技发展,也未因为汽车可能造成交通事故而否定这种交通工具的使用。如果只想获得有利方面只能是痴人说梦,以因为有不利方面就否定基因的可能性,如同将死亡等同于治愈一切疾病的方法。况且在整个法律体之中,民法中的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在发挥着作用,对于权利的滥用会进行制约,可见基因并非不是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而存在,而是在其成为物权客体之后如何进行制约的问题。将科学技术转化为造福于人类的成果离不开对于生物科学的研究,基因也占据了重要地位,对于生物技术以及社会发展趋势而言,应当将基因作为物权的客体。

[参考文献]

[1]尹田.物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3]吴经熊.吴经熊法学文选[M].孙伟,李冬松编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4]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M].孙署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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