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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2015-02-07于书笠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
关键词:非政府国际法主体

于书笠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浅析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于书笠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摘要:国际非政府组织作为新兴的国际法主体,其地位近些年来也有所提高,一直活跃于国际舞台,它的存在给国际社会添加了很多活力,其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应当得到承认。

关键词: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法主体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6-0235-02

作者简介:于书笠(1993-),女,汉族,辽宁丹东人,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主要从事国际法学研究。

一、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相关理论

非政府间组织更多的是民间团体在从事相应的活动,以促进国际上需要更多的去关注的领域的合作与发展。它涉足的领域包括环保、文体、科教等。当然,有关于它的争论也很多。

(一)否定说

这种学说否认国际非政府组织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典型的代表是王铁崖教授和梁西教授,在他们看来国际非政府间组织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否认说的驳斥理论大概有以下几方面:其一,国际法并没有对其明确的规定,没有规定其权利和义务。其二,对比其他主体来看,它没有特权和豁免。其三,它没有财力和法律上的保障。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放在当今社会明显是陈词滥调了。最能反驳这种观点的例子就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它的使命在《日内瓦公约》中有明确规定了:探视被关押者;组织救援行动;帮助离散家庭重新团聚以及在武装冲突期间进行类似的人道活动。并且在1990年时,它还以观察员的身份加入联合国。1993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瑞士政府签署协议,明确了它在瑞士的财产和档案不可侵犯。此项协议还使得其成员和员工享有法律豁免权,而且无须缴纳任何税收费用。

(二)有限肯定论

这种学说持有的观点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可以在有限的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张乃根教授认为: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必定带来法律的变化,国际法的相关主体理论学说也会发生相应变化,国际法上除了一些基本的主体,还存在着一些特殊的主体,如WTO单独关税区及其政府,当然也包括国际组织,甚至还包括个人。[1]黄世席先生也有相似的观点,他认为在有限的领域中,应当承认国际非政府组织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这样可以不断的完善法律体系,是国际法主体的理论更加的有说服力并且不断的与时俱进。[2]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随着国际社会的进步发展,新理论适合国际社会的发展。

二、当今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一)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具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国际非政府组织是具有独立性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领域的活动。具有自身的组织和名称,在国际社会上可以发表自身的意见和看法。

最典型的例子的就是“彩虹勇士号”。法国1985年在南太平洋进行核试验,彩虹勇士一号为抗议法国的行为,前往该海域,不料在途中确遭到了法国特工的袭击,船体沉没。事件经调查之后,发现是法国派出特工炸毁的。事后,在联合国秘书长的调解下,法国同意向绿色和平组织进行赔偿,其数额达700万美元,并且由法国总统向该组织致歉。从中可以看出,绿色和平组织可以平等的与国家对话,可以平等的参加国际关系。在这个事件中它与国家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还具有独立的国际求偿权,具有与国家站在平等的地位进行协商的能力。

从上述的事件可以看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加国际关系是基于自身独立的意志,而非任何国家的授权或者个案裁量,完全是基于国际法的规定,独立的参与到国际关系中。

(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

在联合国方面,国际非政府组织享有经社理事会的咨询地位,出席理事会议,并且还可以以咨询商的身份参加联合国会议,享有做出书面和口头发言的权利。

在环境保护方面,最具代表性是《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它规定了非政府组织在遵循有关规则的条件下,可以出席缔约方的会议,但是要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这也体现了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

在人权保护方面,有代表性的是《欧洲人权公约》,它规定了任何人认为自己受到了侵害,而且侵害是由于本公约缔约国造成的,就可以起诉到法院。其中的任何人当然应该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

(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能够承担和履行国际法的义务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决议规定了国际非政府组织应正当使用其咨询商地位,不得乱用。其行为不能与联合国宪章相违背,应符合宪章的原则,其收益必须是合法获得等一系列的义务。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其咨询商的地位就会被取消。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近些年来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其自身的诚信和亲和力。因为它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和可靠的诚信度,才会使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其中。比如在环保方面,它们所主张的做法也是为公众所接受的,在保护世界和平方面,也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再如,在公开信息方面,其公开的信息一定是准确真实的。以上都是其要承担的相应的义务。

在承担责任方面,非政府组织有自己的财产,可以进行经济赔偿。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还具有对外的表达能力,可以因其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进行赔礼道歉。它还可以做出相应的保证,保证将来不再做出违反相关国际法的行为。

三、结论

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全球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但是它依然要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虽然其在国际社会上的作用仍然比较小,但是仍有存在的意义。国际社会也应当制定更多的条约和规则,赋予其更多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文献]

[1]张乃根主编.新编国际经济法导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2]黄世席.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讨论[J].国际法学,2001(1).

[3]陈汉东.论国际法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D].南昌大学硕士论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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