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割死鲸,该当何罪?
——以江苏省“3·16”搁浅抹香鲸事件为例
2015-02-07张泉
张泉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 厦门361005
盗割死鲸,该当何罪?
——以江苏省“3·16”搁浅抹香鲸事件为例
张泉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 厦门361005
盗割者私闯警戒线盗割近100公斤死鲸肉。私闯警戒线已构成违法行为,盗割死鲸已构成盗窃罪,且违反了动物防疫的法律规定。但从法理上分析,按照法不强人所难和遵循先例的理念并从考虑法经济学上考虑应对其减轻处罚。我国亟待出台《动物福利法》,动物福利包括对活体动物的保护和死体动物的善待。
盗割死鲸;搁浅动物;动物福利
2012年3月16日,4头抹香鲸搁浅在盐城新滩盐场附近滩涂,虽经当地和专家全力抢救,仍于17日上午全部死亡。17日晚,盗割者私闯警戒线割取鲸鱼肉后逃逸。据目击者称和当地渔民估算,被割去的鲸鱼肉将近100公斤。19日,2名涉嫌盗取鲸鱼肉的人员已被警方控制。此后,警方对两人予以批评教育,但因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未能做进一步处罚。回顾整个案件,单单抨击盗割者的人性并非解决之道。海洋生物搁浅频繁,盗割现象亦不少见,从法学角度研究合理处理盗割行为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与借鉴意义。
一、事实梳理与法条分析:盗割者构成盗窃罪
(一)私闯警戒线,无视国家公安机关的威严与警戒,即是一种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戒带设置警戒区时,在场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指令,无关人员应当及时退出警戒区;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跨越警戒带、进入警戒区。”其中第九条还规定:“对破坏、冲闯警戒带或擅自进入警戒区的,经警告无效,可以强制带离现场,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盗割死鲸肉属于盗窃公私财物,并且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这些抹香鲸尸体被当地公安机关拉警戒线保护起来,就属于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财物。盗割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属于“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应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抹香鲸尸体应属于国家所有,盗割行为构成盗窃公私财物。依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抹香鲸属于国家二级海洋野生动物,同时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的规定,可以认定搁浅的抹香鲸活体属于国家所有,其死体是野生动物资源应同样属于国家所有。
盗割鲸肉数量较大,达到定罪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江苏省高院制定的《关于江苏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因100公斤抹香鲸肉按市价保守估计至少2000元,足以构成“数额较大”。
综上,盗割者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可以盗窃罪论处:盗割者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侵犯了国有野生动物资源这一客体,且数额较大,达到定罪标准;客观上造成了抹香鲸这一珍稀濒危野生海洋动物的尸体毁损,属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擅自获取野生动物尸体,违反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
鲸类搁浅是十分常见的现象,早在2000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曾记载过鲸类的搁浅。大多数国家都有处理搁浅动物的相应规定。国际惯例则是先检查,无病就放生,有病先医治好后放生,死亡的要进行活埋或者制作标本。鲸的死体一般都具有各种疾病,可能造成人兽交叉感染危及人类健康和生命。为保护公众安全和利益,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尸体的处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已经死亡的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可见,本案抹香鲸应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抹香鲸搁浅原因尚未明晰,不排除因病搁浅的可能,存在疾病扩散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中有对病害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规定。盗割者明知当地执法机关还未进行无害化处理,仍盗割死鲸肉,违反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2]
二、法理论证:对盗割者应减轻处罚,以单处罚金和批评教育为主
(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强人所难
专业法律人士都难以对盗割行为准确定罪,何况盗割者只是普通民众。行为人在盗割之前并未意识到此行为的危害性,这并不属于应当知道而不知道的情形。如果严格依照刑法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不能以不知道法律规定为由减轻处罚,则是强人所难。盗割者并不具备这些专业知识,且法律中并未明文规定盗割行为。法不强人所难,法律不能强求每个公民熟知法律,法律漏洞的代价不应由普通民众承担。
(二)遵循先例,不应处罚;无实质损害,应减轻处罚
我国几乎每年都会有抹香鲸搁浅海边,当地有关部门都会尽力抢救,抢救无效之后决定就地深埋或者制作标本。若出现附近居民哄抢鲸鱼肉的情况,一是法律无明文规定,这些人未受到处罚;二是被抢的大多是废弃的鲸鱼肉不影响标本制作,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无从处罚。本案中盗割行为并未影响到后期标本制作,并未造成疫病传播等实质损害。因此无可苛责的违法后果,应当对盗割者减轻处罚。
(三)从法经济学上为盗割者辩护
抹香鲸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科研价值、观赏价值和社会价值。我国中南部沿海地区鲸鱼搁浅事故经常发生,所有处理方案都是尽力救助放生或者活埋或者制作标本,未有对搁浅鲸鱼死体进行利用的先例。但在日本、挪威、冰岛等捕鲸国家对死体鲸鱼进行商业化运作,检验合格之后可进行交易。[3]我国每年有不少搁浅鲸鱼要被埋或制作标本,这些成本不是对人民财富和动物资源价值的一种浪费吗?
综上,对盗割者予以一般治安处罚,且应减轻处罚,以批评教育和罚金为主。
三、整个事件的反思——亟待出台《动物福利法》
从法理上看,盗割者应该给予惩罚。盗割死鲸肉,如同破坏人的尸体,行为极其残忍。若进行其他利用,应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合理处分,充分发挥抹香鲸价值,造福于整个国家。反思整个案件,有效保护是合理利用的前提。保护动物,尊重动物,提倡动物福利。国际上动物福利观念已被普遍理解为让动物享有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4]从字面上看尚无善待动物尸体之意,但仅保护动物活体的行为势必会激发人们追逐死体价值,利益驱使人为迫害动物而查无对证。这明显违背了动物福利最基本要求。笔者认为动物福利这应包括要善待活着的动物和减少动物死亡的痛苦。本案中盗割行为极其残忍,是保护动物福利所不能容忍的。
我国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虽有规定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权责,但目前尚无专门机构,加之信息流通不畅,给妥善处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也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在野生生物保护方面的国际声誉。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鲸类搁浅网络和救护中心,对搁浅动物及时进行保护,尽量避免群众靠近甚至哄抢。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尽快出台《动物福利法》规定盗割动物尸体的具体惩罚措施,让有关部门有法可依,同时教育大众和警醒虐待动物者。
[1]赖鹏翔.鲸类搁浅的处理对策[J].海洋科学,2001(7):29-30.
[2]李亚妮,韩建业,张海利.浅谈当前动物尸体处理的现状、危害及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09(16):96.
[3]董菲菲.鲸的国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4]常纪文.动物福利法—中国与欧盟之比较[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
D923
A
2095-4379-(2015)13-0101-02
张泉,厦门大学法学院2012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